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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十三中學招生計劃

發布時間:2020-12-24 03: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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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生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軍隊院校招生制度,保證幹部選拔培養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暫行條例》以及國家招生工作的有關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培養軍官和文職幹部的軍隊院校招收士兵和普通中學畢業生學員工作。

第三條 軍隊院校招生,是選拔培養軍隊生長幹部的重要環節,是加強軍隊質量建設,實現幹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基礎工作。

第四條 軍隊院校招生,必須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堅持德才兼備的選拔標准和全面衡量、擇優錄取、按需培訓、訓用一致的原則。

第五條 招收士兵學員,在逐級選拔的基礎上,實行軍事科目考核和全軍統一的文化科目考試;招收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學員,從參加普通高(中)等學校招生考試的考生中錄取。

第六條 軍隊院校招生工作,由總政治部歸口管理,實行總部、大軍區級單位以及部隊、院校分級負責制,以各級政治機關為主,司令機關和後勤機關協助組織實施。

第二章 招生辦公室及其職責

第七條 在總政治部幹部部設立全軍招生辦公室,由總參謀部軍訓訓、總後勤部財務部和衛生部有關人員參加。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軍委、總部關於幹部培訓工作的指示和政策規定;

(二)指導檢查全軍考生的選拔、文化科目考試、軍事科目考核和體格檢查工作。

(三)組織軍隊院校招收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的工作;

(四)管理招生錄取、指導檢查入學新生的復查復試工作;

(五)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組織督促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有關問題。

第八條 大軍區級單位在本級政治部幹部部設立招生辦公室,由本級司令部軍訓(院校)部、後勤部衛生部等部門有關人員參加。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總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和計劃,擬制本單位招生方案和實施辦法;

(二)指導所屬單位選拔培養士兵學員苗子、確定報考對象、對考生進行政治思想考核、文化補習和思想教育;

(三)組織實施文化科目考試、軍事科目考核和體格檢查工作;

(四)負責組織士兵考生的錄取工作;

(五)指導所屬院校的招生和復查、復試工作;

(六)檢查所屬單位執行招生政策規定情況。

第九條 部隊軍、師級單位應當組成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團級單位要有專人負責招生工作。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上級的招生政策規定和計劃;指導部隊選拔培養士兵學員苗子和考生;組織士兵考生參加文化科目考試、軍事科目考核和體格檢查。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還應當負責協調軍隊院校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招收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的工作。

第十條 院校由教務、幹部、衛生等部門組成招生辦公室。日常工作由幹部部門負責。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總部的招生政策規定,按照計劃組織招生;

(二)培訓和派遣招生工作人員;

(三)審核錄取士兵和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考生;

(四)組織實施對入學新生的復查和復試;

(五)總結招生工作經驗,上報統計材料。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軍隊院校招生計劃,依據《全軍軍官院校訓練任務規劃》和幹部隊伍補充更替的需要制定,由幹部部門歸口管理。

第十二條 軍隊院校招收士兵學員計劃,由總政治部會同總參謀部下達;軍區、軍兵種、國防科工委所屬院校面向本系統的招收士兵學員計劃,由該大軍區級單位政治部根據總參謀部、總政治部下達的計劃,會同司令部下達。

招收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學員的計劃,由總政治部會同國家教育委員制定。

第四章 招生對象的基本條件

第十三條 招生對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士兵考生,必須聽黨的話,擁護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祖國,立志獻身國防事業,思想品德優良;遵紀守法,服從命令聽指揮;工作積極,有培養前途。地方普通中學考生,必須符合徵集公民服現役的政治條件。

報考機要專業的考生,必須符合中央軍委關於招收機要人員的政治審查條件。

(二)士兵考生應當具有高中畢業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學力。高中畢業士兵考生數量不足時,可以允許具有初中畢業文體程度的士兵報考指揮專業三年制中專班。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報大學本科或者專科班的,應當具有高中畢業文化程度;報中專班的,應當具有初中畢業文化程度。

(三)報機要、技術偵察、護理專業的士兵,服現役須滿一上以上;招考其他專業的士兵,股現役須滿兩年以上。士兵考生一般應當在本師級單位服役滿一年。地方普通中學考生一般應當是應屆畢業生。

(四)報考機要、技術偵察、護理專業的士兵,年齡應當在二十歲以上;報考其他專業的士兵,年齡應當在二十二歲以下;入伍時年滿二十歲的高中畢業士兵,年齡可以放寬到二十三歲(均截止當年一月一日)。少數民族士兵,年齡可以放寬一至二歲。

地方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的考生,年齡應當在二十歲以下;初中畢業的考生,年齡應當在十六歲以下(均截止當年九月一日)。

(五)身體健康,符合軍隊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准。未婚。

第十四條 報考初級指揮專業的士兵,應當具有培養為基層指揮軍官的基本素質,在本專業或者相近專業建制連隊戰斗班擔任班長或者副班長滿一年(截止當年九月一日)。

海軍、空軍及兵種的初級指揮專業,在班長、副班長考生數量不足時,士兵骨幹也可以報考。

第十五條 報考體育、新聞、文學藝術等專業考生的其他條件,由總政治部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具備報考基本條件、德才表現突出、工作成績顯著的優秀士兵,可以限額免試保送入軍隊院校學習。

第五章 選拔和培養

第十七條 士兵考生的選拔和培養,是基層單位的重要職責,由團(旅)級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士兵考生從學員苗子中確定,學員苗子從優秀士兵中選拔。

第十八條 選拔士兵學員苗子應當從徵兵時抓起,優先選征品學兼優的高中畢業生入伍。新兵補入連隊後,黨支部應當按照招生對象的基本條件,適時提出學員苗子預選名單,經營級單位黨委審查,報團(旅)級單位政治機關批准。學員苗子數量應當占年度兵員的百分之十左右。

第十九條 士兵學員苗子應當優先送教導隊培養,適時任命為班長、副班長和在其他骨幹崗位上鍛煉,並結合士兵退伍等時機,對學員苗子進行篩選和調整。

第二十條 確定士兵考生,必須履行黨支部提名、群眾評議、營級黨委審查、政治機關考核、團(旅)級黨委審批的程序。考生名單要向全體士兵公布,其檔案送團(旅)級單位政治機關管理。

第二十一條 選拔士兵保送對象,由營級單位黨委推薦,團(旅)級單位黨委提名,師、軍級政治機關審核,大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審批。團(旅)級單位政治機關應當張榜公布選拔結果。

第二十二條 士兵考生及士兵保送對象確定後,應當安排軍事、文化強化訓練,以復習文化為主,一般由師級單位組織。

第二十三條 士兵考生填報志願,採取個人志願與組織推薦相結合的辦法進行。考生可以填報兩個志願,並對是否服從調整錄取表明態度。《獻身國防事業志願書》必須由考生本人填寫。

第二十四條 招收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院校應當加強招生宣傳,動員三好學生、學生幹部和有特長的學生報考軍隊院校。逐步建立一批地區、縣(市)重點中學為主的生源基地。

第六章 政治思想考核

第二十五條 對士兵考生的政治思想考核,主要考察政治信念、思想品質、道德觀念、服役態度和工作成績,以及考生家庭主要成員的現實表現,客觀、准確地作出鑒定。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報考軍隊院校。

第二十六條 對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考生的政治思想考核,按照國家教育委員會和總政治部關於軍隊院校招收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工作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軍事科目考核

第二十七條 報考軍隊院校的士兵考生,必須參加軍事科目考核,合格者方可參加文化科目考試。報考初級指揮專業的,考核軍事共同科目和軍事專業科目;報考其他專業的,考核軍事共同科目。參加考核的人數一般為參加文化科目考試人數的一點二倍。

第二十八條 軍事科目考核的內容和計分方法,由總參謀部軍訓部會同總政治部幹部部確定。總參謀部軍訓部負責組織命題和擬制考核方法。

第二十九條 軍事科目考核的組織實施,以各級司令機關為主,政治機關和後勤機關協助。考核成績由主考單位填入《軍事科目考核成績登記表》。

第八章 體格檢查

第三十條 考生的體格檢查,按照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規定的軍隊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准執行。體格檢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報考資格。

第三十一條 士兵和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考生的體格檢查,必須在大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或者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指定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生應當由具有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擔任。體格檢查表須經主檢醫師簽名和醫療單位蓋章。

第九章 文化科目考試

第三十二條 全軍文化科目統一考試的科目、分值,由總參謀部軍訓部會同總政治幹部部確定。命題、審訂參考答案和評分標准,由總參謀部軍訓部負責。全軍文化科目統一考試,由各級幹部部門會同軍訓(院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高中畢業的士兵考生,文化統一考試科目為政治、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六門;初中畢業的士兵考生,只考政治、語文、數學、物理四門。

第三十四條 士兵參加文化科目考試的人數為招生總數的一點五倍以上。考場設在師(旅)級以上單位,考生座位必須單人單桌、單行。監考人員必須履行職責,嚴格考場紀律。

第三十五條 考試結束後,必須按照保密要求將考生答卷密封、上送和接收。閱卷評分由大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組織。文化統一考試成績應當通知考生本人。

第三十六條 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考生的文化統一考試,按照國家教育委員會的規定執行。

第十章 錄 取

第三十七條 對士兵考生,應當根據招生數量、條件及專業要求,結合本人志願,從政治、軍事、文化、身體等方面,全面衡量,擇優錄取。錄取對象由大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確定,招生院校審核錄取。

第三十八條 初級指揮專業一般在本兵種士兵考生范圍內錄取,少數特殊專業在本專業士兵考生中錄取,其他專業統一錄取。進入錄取范圍內的考生,按照文化考試成績確定培訓層次,優先滿足本科和大專招生計劃。

保送對象免試入學僅限定於中專班,如本人參加文化統一考試,達到大專或者本科錄取要求的,優先入大專或者本科班學習。

第三十九條 對駐邊疆、海島、高原等艱苦地區的部隊的士兵,以及駐少數民族聚居地區部隊的少數民族士兵,實行定向招生和定向分配。在招生錄取中,應當給予他們適當照顧。

第四十條 士兵考生錄取工作於每年八月二十日前結束。考生被錄取後,由大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在《士兵考生登記表》上簽署意見,簽發《士兵考生入學批准書》,連同文化統一考試試卷一並裝入考生檔案移交院校。招生院校填發《錄取通知書》。錄取結果必須公開,部隊應當做好落榜考生的思想工作。

第四十一條 錄取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招生院校應當認真審查,嚴格把關,填發《錄取通知書》和《普通中學畢業生入軍隊院校批准書》。

第四十二條 軍隊院校不得錄取士兵委託代培生和士兵自費生。

第十一章 復查和復試

第四十三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由院校進行政治、身體復查和軍事、文化復試。復查復試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不合格者淘汰。

第四十四條 被淘汰的士兵考生,退回入學前所在團(旅)級單位,《士兵考生入學批准書》隨即注銷,並連同其檔案在一周內轉回考生入學前的大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部隊應當配合院校做好工作。被淘汰的地方普通中學的考生,退回入學前戶口所在地,其檔案移交入學前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高(中)等學校招生辦公室。

第十二章 招生經費

第四十五條 軍隊院校招生經費,由總後勤部制訂標准,列院校教育費科目,按後勤財務系統報領。經費開支范圍,按照總後勤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招收士兵學員的經費由大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掌握;招收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學員的體檢費,由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政治部掌握,其它經費由招生院校掌握;軍事科目考核經費,由大軍區級單位軍訓(院校)部門按照標准統一分配。

第十三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七條 對招生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實施獎勵。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生,取消其考試、錄取或者入學資格,對士兵考生,可以視情給予處分:

(一)塗改或者偽造檔案材料,假報年齡、文化程度、婚姻狀況、民族、入伍時間、職務等,騙取報考資格的;

(二)在文化科目考試、軍事科目考核、體格檢查、院校復查復試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採取賄賂手段,取得報考、錄取或者入學資格的;

(四)有其他違反招生紀律行為的。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員,立即停止其招生工作,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給予紀律處分:

(一)塗改或者偽造考生的檔案材料、試卷、考試分數,在監考、閱卷中徇私舞弊的;

(二)縱容或者夥同他人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三)收受或者索取賄賂的;

(四)盜竊或者泄漏試題、答案、評分標準的;

(五)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給招生工作造成損失的。

第五十條 對在招生工作中,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由總政治部幹部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條例不符的,以本條例為准。

第五十三條 軍隊幹部入院校學習和軍隊院校招收飛行學員,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院校招生工作。具體細則,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政治部制定

❷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怎麼樣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坐落在風景秀麗的軍都山南麓,北京校區校園佔地面積700餘畝。學校是一所石油特色鮮明、以工為主、多學科協調發展的教育部直屬的全國重點大學,是設有研究生院的高校之一。1997年,學校首批進入國家「211工程」建設高校行列;2006年,成為國家「優勢學科創新平台」項目建設高校。2017年,學校進入國家一流學科建設高校行列,全面開啟建設中國特色世界一流大學的新征程。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坐落在風景秀麗的北京十三陵旅遊區,是一所石油特色鮮明,以工為主,理、工、管、文相結合的全國重點大學。
它的前身是1953年創建的北京石油學院;1960年被確定為全國重點高等院校;1997年11月,經國家計劃委員會批准,正式進入國家「211工程」首批重點建設的高等學校行列;2000年2月劃歸教育部直屬;2000年6月,經國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研究生院。在2013年ESI學科領域世界排名中,學校工程學、化學、材料科學3個學科領域進入世界排名前1%。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遠程教育學院成立於2001年。學院依託學校優秀的教學資源,採用基於計算機互聯網的遠程教學模式和學分制教學管理模式,面向社會自主招生,開展高起專、專升本兩個層次的學歷教育,頒發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

❸ 在校大學生如何報考軍校

在校大學生入伍可享受多項優待政策

根據有關政策,在校大學生入伍前,學校應盡可能安排他們參加本學期所學課程的考試,也可以根據其平時的學習情況,對本學期所學課程免試,直接確定成績和學分,並保留學籍到退役後一年內。對已經修完規定課程或已修滿規定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的,學校可准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大學生入伍後,有條件的可參加原學校組織的函授或自學原專業課程,經部隊團級單位批准可參加學校組織的考試。

校大學生被批准入伍後,已交學雜費的剩餘部分,根據本人自願,由學校退還本人,或由學校負責管理。退出現役後復學,其家庭經濟困難的,由學校酌情減免學費;入伍前享受優秀學生獎學金的,復學後提高一個獎學金等級(不含一等獎學金);在部隊榮立一次三等功的,復學後按不低於50%的標准減免學費;榮立兩次三等功或榮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榮譽稱號的,復學後免交全部學費。

退役大學生復學後,原就讀學校撤銷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安排轉入同等學歷相關專業高等學校復學;原所學專業撤銷的,由學校安排轉入其他專業復學;個別學習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延長學習時間;對專科升本科、本科報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取。在部隊受到立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請轉到本校其他專業學習,原是專科生的可以免試轉入本校同專業或相近專業的本科學習,屬獨立設置的專科學校的專科生,由學校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安排;受到榮立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所學本科專業畢業後,可免試保送所學專業研究生。在新兵檢疫復查期間退回或因身體原因不宜繼續在部隊服役中途退役的,學校應准其復學。
徵兵工作同時規定,要盡可能安排入伍大學生到要求文化程度高、專業復雜、技術性強的部隊服役,發揮他們的優勢和專長,做到人盡其才。對表現優秀的大學生士兵,在學技術、選取士官、報考軍校、直接提升軍官等方面要優先安排。對退伍後復學的大學生,如本人自願,且符合相關條件,在校學習期間應優先選拔為國防生或畢業後直接接收補充軍隊幹部隊伍。

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生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軍隊院校招生制度,保證幹部選拔培養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暫行條例》以及國家招生工作的有關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培養軍官和文職幹部的軍隊院校招收士兵和普通中學畢業生學員工作。
第三條 軍隊院校招生,是選拔培養軍隊生長幹部的重要環節,是加強軍隊質量建設,實現幹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基礎工作。
第四條 軍隊院校招生,必須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堅持德才兼備的選拔標准和全面衡量、擇優錄取、按需培訓、訓用一致的原則。
第五條 招收士兵學員,在逐級選拔的基礎上,實行軍事科目考核和全軍統一的文化科目考試;招收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學員,從參加普通高(中)等學校招生考試的考生中錄取。
第六條 軍隊院校招生工作,由總政治部歸口管理,實行總部、大軍區級單位以及部隊、院校分級負責制,以各級政治機關為主,司令機關和後勤機關協助組織實施。

第二章 招生辦公室及其職責

第七條 在總政治部幹部部設立全軍招生辦公室,由總參謀部軍訓訓、總後勤部財務部和衛生部有關人員參加。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軍委、總部關於幹部培訓工作的指示和政策規定;
(二)指導檢查全軍考生的選拔、文化科目考試、軍事科目考核和體格檢查工作。
(三)組織軍隊院校招收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的工作;
(四)管理招生錄取、指導檢查入學新生的復查復試工作;
(五)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組織督促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有關問題。
第八條 大軍區級單位在本級政治部幹部部設立招生辦公室,由本級司令部軍訓(院校)部、後勤部衛生部等部門有關人員參加。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總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和計劃,擬制本單位招生方案和實施辦法;
(二)指導所屬單位選拔培養士兵學員苗子、確定報考對象、對考生進行政治思想考核、文化補習和思想教育;
(三)組織實施文化科目考試、軍事科目考核和體格檢查工作;
(四)負責組織士兵考生的錄取工作;
(五)指導所屬院校的招生和復查、復試工作;
(六)檢查所屬單位執行招生政策規定情況。
第九條 部隊軍、師級單位應當組成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團級單位要有專人負責招生工作。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上級的招生政策規定和計劃;指導部隊選拔培養士兵學員苗子和考生;組織士兵考生參加文化科目考試、軍事科目考核和體格檢查。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還應當負責協調軍隊院校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招收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的工作。
第十條 院校由教務、幹部、衛生等部門組成招生辦公室。日常工作由幹部部門負責。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總部的招生政策規定,按照計劃組織招生;
(二)培訓和派遣招生工作人員;
(三)審核錄取士兵和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考生;
(四)組織實施對入學新生的復查和復試;
(五)總結招生工作經驗,上報統計材料。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軍隊院校招生計劃,依據《全軍軍官院校訓練任務規劃》和幹部隊伍補充更替的需要制定,由幹部部門歸口管理。
第十二條 軍隊院校招收士兵學員計劃,由總政治部會同總參謀部下達;軍區、軍兵種、國防科工委所屬院校面向本系統的招收士兵學員計劃,由該大軍區級單位政治部根據總參謀部、總政治部下達的計劃,會同司令部下達。
招收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學員的計劃,由總政治部會同國家教育委員制定。

第四章 招生對象的基本條件

第十三條 招生對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士兵考生,必須聽黨的話,擁護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祖國,立志獻身國防事業,思想品德優良;遵紀守法,服從命令聽指揮;工作積極,有培養前途。地方普通中學考生,必須符合徵集公民服現役的政治條件。
報考機要專業的考生,必須符合中央軍委關於招收機要人員的政治審查條件。
(二)士兵考生應當具有高中畢業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學力。高中畢業士兵考生數量不足時,可以允許具有初中畢業文體程度的士兵報考指揮專業三年制中專班。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報大學本科或者專科班的,應當具有高中畢業文化程度;報中專班的,應當具有初中畢業文化程度。
(三)報機要、技術偵察、護理專業的士兵,服現役須滿一上以上;招考其他專業的士兵,股現役須滿兩年以上。士兵考生一般應當在本師級單位服役滿一年。地方普通中學考生一般應當是應屆畢業生。
(四)報考機要、技術偵察、護理專業的士兵,年齡應當在二十歲以上;報考其他專業的士兵,年齡應當在二十二歲以下;入伍時年滿二十歲的高中畢業士兵,年齡可以放寬到二十三歲(均截止當年一月一日)。少數民族士兵,年齡可以放寬一至二歲。
地方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的考生,年齡應當在二十歲以下;初中畢業的考生,年齡應當在十六歲以下(均截止當年九月一日)。
(五)身體健康,符合軍隊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准。未婚。
第十四條 報考初級指揮專業的士兵,應當具有培養為基層指揮軍官的基本素質,在本專業或者相近專業建制連隊戰斗班擔任班長或者副班長滿一年(截止當年九月一日)。
海軍、空軍及兵種的初級指揮專業,在班長、副班長考生數量不足時,士兵骨幹也可以報考。
第十五條 報考體育、新聞、文學藝術等專業考生的其他條件,由總政治部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具備報考基本條件、德才表現突出、工作成績顯著的優秀士兵,可以限額免試保送入軍隊院校學習。

第五章 選拔和培養

第十七條 士兵考生的選拔和培養,是基層單位的重要職責,由團(旅)級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士兵考生從學員苗子中確定,學員苗子從優秀士兵中選拔。
第十八條 選拔士兵學員苗子應當從徵兵時抓起,優先選征品學兼優的高中畢業生入伍。新兵補入連隊後,黨支部應當按照招生對象的基本條件,適時提出學員苗子預選名單,經營級單位黨委審查,報團(旅)級單位政治機關批准。學員苗子數量應當占年度兵員的百分之十左右。
第十九條 士兵學員苗子應當優先送教導隊培養,適時任命為班長、副班長和在其他骨幹崗位上鍛煉,並結合士兵退伍等時機,對學員苗子進行篩選和調整。
第二十條 確定士兵考生,必須履行黨支部提名、群眾評議、營級黨委審查、政治機關考核、團(旅)級黨委審批的程序。考生名單要向全體士兵公布,其檔案送團(旅)級單位政治機關管理。
第二十一條 選拔士兵保送對象,由營級單位黨委推薦,團(旅)級單位黨委提名,師、軍級政治機關審核,大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審批。團(旅)級單位政治機關應當張榜公布選拔結果。
第二十二條 士兵考生及士兵保送對象確定後,應當安排軍事、文化強化訓練,以復習文化為主,一般由師級單位組織。
第二十三條 士兵考生填報志願,採取個人志願與組織推薦相結合的辦法進行。考生可以填報兩個志願,並對是否服從調整錄取表明態度。《獻身國防事業志願書》必須由考生本人填寫。
第二十四條 招收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院校應當加強招生宣傳,動員三好學生、學生幹部和有特長的學生報考軍隊院校。逐步建立一批地區、縣(市)重點中學為主的生源基地。

第六章 政治思想考核

第二十五條 對士兵考生的政治思想考核,主要考察政治信念、思想品質、道德觀念、服役態度和工作成績,以及考生家庭主要成員的現實表現,客觀、准確地作出鑒定。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報考軍隊院校。
第二十六條 對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考生的政治思想考核,按照國家教育委員會和總政治部關於軍隊院校招收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工作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軍事科目考核

第二十七條 報考軍隊院校的士兵考生,必須參加軍事科目考核,合格者方可參加文化科目考試。報考初級指揮專業的,考核軍事共同科目和軍事專業科目;報考其他專業的,考核軍事共同科目。參加考核的人數一般為參加文化科目考試人數的一點二倍。
第二十八條 軍事科目考核的內容和計分方法,由總參謀部軍訓部會同總政治部幹部部確定。總參謀部軍訓部負責組織命題和擬制考核方法。
第二十九條 軍事科目考核的組織實施,以各級司令機關為主,政治機關和後勤機關協助。考核成績由主考單位填入《軍事科目考核成績登記表》。

第八章 體格檢查

第三十條 考生的體格檢查,按照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規定的軍隊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准執行。體格檢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報考資格。
第三十一條 士兵和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考生的體格檢查,必須在大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或者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指定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生應當由具有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擔任。體格檢查表須經主檢醫師簽名和醫療單位蓋章。

第九章 文化科目考試

第三十二條 全軍文化科目統一考試的科目、分值,由總參謀部軍訓部會同總政治幹部部確定。命題、審訂參考答案和評分標准,由總參謀部軍訓部負責。全軍文化科目統一考試,由各級幹部部門會同軍訓(院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高中畢業的士兵考生,文化統一考試科目為政治、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六門;初中畢業的士兵考生,只考政治、語文、數學、物理四門。
第三十四條 士兵參加文化科目考試的人數為招生總數的一點五倍以上。考場設在師(旅)級以上單位,考生座位必須單人單桌、單行。監考人員必須履行職責,嚴格考場紀律。
第三十五條 考試結束後,必須按照保密要求將考生答卷密封、上送和接收。閱卷評分由大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組織。文化統一考試成績應當通知考生本人。
第三十六條 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考生的文化統一考試,按照國家教育委員會的規定執行。

第十章 錄 取

第三十七條 對士兵考生,應當根據招生數量、條件及專業要求,結合本人志願,從政治、軍事、文化、身體等方面,全面衡量,擇優錄取。錄取對象由大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確定,招生院校審核錄取。
第三十八條 初級指揮專業一般在本兵種士兵考生范圍內錄取,少數特殊專業在本專業士兵考生中錄取,其他專業統一錄取。進入錄取范圍內的考生,按照文化考試成績確定培訓層次,優先滿足本科和大專招生計劃。
保送對象免試入學僅限定於中專班,如本人參加文化統一考試,達到大專或者本科錄取要求的,優先入大專或者本科班學習。
第三十九條 對駐邊疆、海島、高原等艱苦地區的部隊的士兵,以及駐少數民族聚居地區部隊的少數民族士兵,實行定向招生和定向分配。在招生錄取中,應當給予他們適當照顧。
第四十條 士兵考生錄取工作於每年八月二十日前結束。考生被錄取後,由大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在《士兵考生登記表》上簽署意見,簽發《士兵考生入學批准書》,連同文化統一考試試卷一並裝入考生檔案移交院校。招生院校填發《錄取通知書》。錄取結果必須公開,部隊應當做好落榜考生的思想工作。
第四十一條 錄取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招生院校應當認真審查,嚴格把關,填發《錄取通知書》和《普通中學畢業生入軍隊院校批准書》。
第四十二條 軍隊院校不得錄取士兵委託代培生和士兵自費生。

第十一章 復查和復試

第四十三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由院校進行政治、身體復查和軍事、文化復試。復查復試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不合格者淘汰。
第四十四條 被淘汰的士兵考生,退回入學前所在團(旅)級單位,《士兵考生入學批准書》隨即注銷,並連同其檔案在一周內轉回考生入學前的大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部隊應當配合院校做好工作。被淘汰的地方普通中學的考生,退回入學前戶口所在地,其檔案移交入學前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高(中)等學校招生辦公室。
第十二章 招生經費

第四十五條 軍隊院校招生經費,由總後勤部制訂標准,列院校教育費科目,按後勤財務系統報領。經費開支范圍,按照總後勤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招收士兵學員的經費由大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掌握;招收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學員的體檢費,由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政治部掌握,其它經費由招生院校掌握;軍事科目考核經費,由大軍區級單位軍訓(院校)部門按照標准統一分配。

第十三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七條 對招生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實施獎勵。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生,取消其考試、錄取或者入學資格,對士兵考生,可以視情給予處分:
(一)塗改或者偽造檔案材料,假報年齡、文化程度、婚姻狀況、民族、入伍時間、職務等,騙取報考資格的;
(二)在文化科目考試、軍事科目考核、體格檢查、院校復查復試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採取賄賂手段,取得報考、錄取或者入學資格的;
(四)有其他違反招生紀律行為的。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員,立即停止其招生工作,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給予紀律處分:
(一)塗改或者偽造考生的檔案材料、試卷、考試分數,在監考、閱卷中徇私舞弊的;
(二)縱容或者夥同他人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三)收受或者索取賄賂的;
(四)盜竊或者泄漏試題、答案、評分標準的;
(五)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給招生工作造成損失的。
第五十條 對在招生工作中,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由總政治部幹部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條例不符的,以本條例為准。
第五十三條 軍隊幹部入院校學習和軍隊院校招收飛行學員,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院校招生工作。具體細則,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政治部制定。

❹ 天津中醫葯大學2020年報考政策解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的有關規定,為了維護學校和考生合法權益,依法招生,結合天津中醫葯大學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經學校校長辦公會審查通過,呈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條:本章程是社會了解天津中醫葯大學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及相關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中醫葯大學開展招生咨詢和錄取工作的主要依據。

第三條:學校概況

一、學校名稱:天津中醫葯大學

二、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三、辦學層次:博士、碩士、本科

四、學校代碼:10063

五、學校地址:天津市靜海區團泊新城西區鄱陽湖路10號

六、學校基本概況:

天津中醫葯大學創建於1958年,是我國最早建立的中醫高等院校之一,座落於天津市靜海區團泊湖畔,佔地2600餘畝,建築面積60餘萬平方米。校園以湖水景觀為特點、中葯植被為標志、中醫葯文化為主線,建成中醫葯人才培養中心、中醫葯防治疾病中心、中醫葯國際教育和交流中心、中醫葯現代化研究中心、中醫葯文化中心,並建有天津中葯植物園、天津中醫葯博物館等。2017年,學校入選國家「雙一流」學科建設高校,中葯學科入選國家「雙一流」建設學科。學校隸屬天津市教育委員會,是世界中醫葯學會聯合會教育指導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是國家教育部批準的唯一一所中國傳統醫葯國際學院,是教育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天津市政府三方共建高校。

學校以「進德修業,繼承創新」為校訓,以中醫葯對外教育和轉化服務為特色,以科學研究為優勢,以中醫葯學科為主體,醫學、理學、文學、管理學、工學、教育學等多學科協調發展。學校堅持「以本為本」,推進「四個回歸」,落實「六卓越一拔尖」計劃,不斷提高本科教學質量。學校下設16個學院、1個學部,1個研究院,6個學科門類,25個本科招生專業,本科在校生近萬人,碩博研究生近4000人,留學生及港澳台僑生2000人。中醫學、中葯學、護理學為國家級一流專業建設點,中醫學專業、針灸推拿學專業、中葯學專業為國家級高等學校特色專業建設點。學校先後榮獲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12項,其中一等獎2項,二等獎10項;榮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6項,特等獎1項、一等獎3項。

學校現擁有國家一流學科1個,國家級重點學科2個、國家中醫葯管理局重點學科23個、天津市一流學科及特色學科群5個、天津市高校「十三五」綜投第五期重點學科建設項目9個,3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3個博士一級學科學位授權點,6個碩士一級學科學位授權點,1個博士專業學位授權點,5個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點;並建有國家級國際聯合研究中心、國家中醫針灸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國家創新人才培養示範基地、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省部共建協同創新中心、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國家中醫葯管理局重點研究室、天津市重點實驗室、現代中葯產業技術研究院、天津市高校智庫等高層次研究機構30餘個。

學校堅持「做精醫學,做強葯學,做實健康相關專業,做大社會服務」發展戰略,堅持「傳承與創新協同,科研與服務並舉,以質量求內涵,全面協調發展」方針,建設高水平、外向型、國內一流、國際知名的教學研究型中醫葯大學。

第二章 招生機構

第四條:學校設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委員會、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及本科招生工作監察小組,全面負責、全程監督學校的招生工作,決定招生工作相關的重大事宜。

第五條:學校設普通本科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收費標准

第六條:學校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學科設置、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制定2020年面向全國二十九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專業招生計劃。並按照教育部核准下達的具體招生專業、招生人數通過各種方式向社會公布。本科預留計劃數不超過學校本科招生計劃數的1%,以用於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平行志願的錄取調節。

第七條:學費收取按天津市規定的標准執行,文科類專業:4400元/生/年;理工外語類專業:5400元/生/年;醫學類專業:5800元/生/年;中外合作辦學臨床葯學專業:國內28000元/生/年,在英國就讀期間學費約1.8萬英鎊/生/年,由諾丁漢大學依據其當年的學費標准收取。住宿費依據房間床位數收取,四人間標准為:1200元/生/年,六人間標准為:700元/生/年。各專業收費標准詳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計劃表或學校下發的《2020年新生入學報到須知》。中醫學專業(「5+3」一體化)、中醫學專業(「5+3」一體化中醫兒科)、中醫學專業(拔尖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改革—9年制)的研究生培養階段,按照國家規定的研究生學費標准執行。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八條:招生錄取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錄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以考生填報的志願和高考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擇優錄取。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九條:院校志願錄取執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政策。分為順序志願和平行志願兩種錄取規則。

按照順序志願規則錄取:院校錄取以「志願優先、按志願順序依次投檔」為原則,在同一科類、相應批次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錄取控制分數線上,報考我校第一志願考生按照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當報考人數少於招生計劃時,錄取第二志願考生,依次類推,院校志願不設分數級差;

按照平行志願規則錄取:院校錄取以「分數優先、遵循志願、一次投檔」為原則,先對同一科類、相應批次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錄取控制分數線上符合條件的考生,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進行排序,依次檢索每位考生填報的高校志願;若考生符合其中一所以上高校的投檔條件時,則投檔到序號在前的高校;若考生只符合其中一所高校的投檔條件,則直接投檔到該高校。

第十條:專業志願錄取以分數優先為原則(內蒙古考生執行本章程第十三條之有關規定),即在同一科類、相應批次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錄取控制分數線上,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願順序依次錄取。專業志願不設分數級差,如考生分數未達到第一專業志願錄取分數,即看是否達到第二專業志願錄取分數,依次類推,直至最後一個專業志願。在考生所報專業志願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可調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

專業志願錄取時,以考生的投檔成績為准,如投檔分數與所填報專業志願順序相同,優先錄取專業相關科目(依次為語文、數學、外語)分數較高的考生。江蘇考生執行本章程第十一條之有關規定,北京市、天津市、山東省、浙江省、上海市考生執行本章程第十三條之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江蘇省考生,依據當地招生辦法,錄取及安排專業時按照等級級差法排序,即將進檔考生的選測科目等級折算成等級級差分,在考生投檔分的基礎上加上等級級差分後,由高分到低分錄取。選測科目等級折算標准:A+=3分,A=2分,B+=1分,B=0分。折算後如分數與所填報專業志願順序相同,優先錄取專業相關科目(依次為語文、數學、外語)分數較高的考生。

第十二條:內蒙古考生,依據當地招生辦法,錄取時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願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對於北京市、天津市、山東省、浙江省、上海市,考生須滿足我校選考科目要求。錄取時分別執行當地、當年招生錄取相關規定,投檔成績相同時,按各地區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專業錄取。

第十四條: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專業錄取規則執行考生所在省(區、市)相關政策和規定;如無明確規定,該專業錄取規則為按照考生文化成績,根據考生志願,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天津市考生按專業和文化考試成績相加的總成績,根據考生志願,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十五條:中外合作辦學臨床葯學專業不錄取無該專業志願的考生,無專業調劑環節;英語高考成績滿分為150分的省市,考生所得分數不得低於110分(滿分為其他標準的省市,參考該比例執行),具有較好的聽力與口語能力,且考生具有良好的化學基礎。

第十六條:對政策加分考生按照《教育部關於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9〕4號)文件執行。

第十七條:內地新疆班、西藏班,少數民族預科班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學校各專業的公共外語課程均為英語,小語種考生慎重填報。

第十九條:體檢標准依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2003年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對不符合標准者,按指導意見規定處理。鑒於我校的專業培養要求和就業特點,建議殘疾考生慎報醫、葯和護理類專業。

第二十條:護理專業由於工作性質需求,建議男生身高1.65米、女生身高1.55米以下慎重報考。

第二十一條:定向生的錄取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定向就業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辦理。定向招生,定向就業。

第二十二條:我校在收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核准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後寄發錄取通知書。錄取通知書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後續管理

第二十三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所在學院以書面形式請假,得到學院、教務處批准後,方可視為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四條:應征入伍新生需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和保留學籍手續。

第二十五條: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學生入學後,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學校取消其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將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新生學籍注冊後,學校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天津中醫葯大學學生管理規定》、《天津中醫葯大學學業警示管理辦法》、《天津中醫葯大學考試紀律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度及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對學生進行管理和培養。

第二十七條:學校在部分專業實施大類培養,為學生提供了先了解專業再選擇轉專業的機會,並鼓勵學有餘力的學生修讀輔修專業。學校始終把提高人才培養質量貫穿到教學管理全過程,嚴格課堂教學管理,嚴格考試管理,嚴把畢業出口關,嚴格執行最長修業年限等規定。學生完成規定學業經審查達到畢業標准者,頒發天津中醫葯大學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證書,對符合《天津中醫葯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要求的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並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中醫學專業(「5+3」一體化),是我校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醫教協同深化臨床醫學人才培養改革的意見》(教研[2014]2號)要求設立的專業,即5年本科階段合格後直接進入本校與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有機銜接的3年中醫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階段。

第二十九條:中醫學專業(拔尖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改革—9年制),是我校根據《教育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關於批准卓越醫生(中醫)教育培養計劃改革試點高校的通知》(教高函[2015]3號)要求設立的專業,經過培養,各項考核合格,達到要求,學生畢業後可獲得博士學位證書、博士研究生畢業證書。

第三十條:為適應國家招考改革精神,結合我校雙一流學校的建設實施方案,中醫學類、中葯學類、護理學類、葯學類、工商管理類、公共管理類、中國語言文學類按大類招生。

第三十一條:我校在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份確定的專業(或專業類)對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科目要求及學生綜合素質檔案材料的使用辦法以各省公布為准。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只適用於2020年本科生的招生,自公布起開始執行。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廢止,均以本章程為准。

第三十三條:在招生咨詢過程中,學校招生咨詢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報志願的參考,不屬學校錄取承諾。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天津中醫葯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咨詢及錄取結果查詢方式:

學校地址:天津市靜海區團泊新城西區鄱陽湖路10號

郵編:301617

網址:www.tjutcm.e.cn

E-mail:[email protected]

電話:(022)59596333 59596151

傳真:(022)59596150

監督電話:(022)59596101

❺ 國防科大的錄取條件是什麼

一、高考錄取成績至少高於一本線80分。並且國防科大隻招收應屆高中畢業生。

二、國防科大審查考生及家庭成員政治面貌,有無犯罪情況。

三、組織嚴格的身體檢查,來看國防科技大學對學生身體素質的要求:

1. 身高標准:男生≥1.62米,女生≥1.60米;

8. 甚至連眩暈病,重度暈車、暈船、暈機,均不能被錄取等等。

拓展資料:

院系設置

學校現設有:航天與材料工程學院、理學院、機電工程與自動化學院、電子科學與工程學院、信息系統與管理學院、計算機學院、光電科學與工程學院、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指揮軍官基礎教育學院、繼續教育學院。軍隊學位委員會在學校設立了軍隊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研究中心。

學科建設

學校按照理工結合,以工為主,文、管、軍、經、哲多學科相互滲透,口徑寬、適應性強、軍隊和國防特色明顯的人才培養思路,長期不懈地致力於學科專業建設,形成了總體層次高、緊跟高科技最新發展、適應未來要求的一流學科專業體系。

學校是國務院首批批准有權授予博士、碩士學位的單位,設有31個本科專業、80個碩士點、40個博士點、11個博士碩士授權一級學科、11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9個國家重點學科、15個軍隊「2110」重點建設的學科領域、15個湖南省重點學科和5個「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崗位。力學、航空宇航科學與技術、光學工程、控制科學與工程、信息與通信工程、管理科學與工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等可按一級學科招收和培養博士、碩士生。

師資力量

學校擁有一支整體水平高、集體攻關能力強、發展潛力大、結構合理的師資隊伍。這支隊伍中,既有學術界影響較大的老專家、老教授,又有一批進入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的跨世紀學科學術帶頭人,還有一大批嶄露頭角的青年學術骨幹。

其中,有中國科學院院士1人、中國工程院院士4人,在崗博士生導師200餘人,碩士生導師800餘人,1000餘名教師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近400名教師具有博士學位,19人被評為國家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200餘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學校經常派出教師和研究生出國考察、學習和參加國際性學術活動,與2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教授、學者有良好的學術交往,還聘有外籍教師長期在校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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