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們是甘肅省定西市安定區鳳翔鎮福台村一社二社三社的農民,在2009年我們村開始征地拆遷,土地以沒平米45
現在應糾正:關於徵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的分析 國家徵收土地的補償是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有用途進行補償的,在土地被批准徵收之後改變用途的仍然按照原有用途進行補償,一、土地原屬於耕地的按照徵收耕地的補償標準的進行補償即前三年平均產值的倍數來確定補償費;二、若征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土地管理法未作明確規定,只是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原則,各省都制定了補償的相關規定大致情況是徵收耕地以外的農用地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徵收耕,前三年產值的若干倍進行補償,這個倍數會低於耕地補償確定的倍數。三、徵收集體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徵收耕,前三年產值的若干倍進行補償。四、徵收荒地和未利用地的原則上不予補償。三、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其基本補償標准如下。 (一)土地補償費是對土地所有權進行的補償,是因國家徵收土地導致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喪失土地而進行的補償,其補償標准因原用途不同而不一致。耕地的補償標准為前三年平均產值的六到十倍, (二)安置補助費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並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是指因為徵收土地導致其享有承包經營權的集體土地被徵收,承包經營權及使用權無法繼續行駛的對象。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可以這樣說「土地補償費是對地不對人,而安置補助費是對人不對地」。新的土地管理法每公頃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標准由原來的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調整到十五倍。 (三)、青苗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是因為徵收土地導致被徵收土地上無法收獲的莊稼進行的補償。其補償標准一般是統計機關統計的該類作物一季的產值來確定的或者是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年平均產值的一定比例來確定。 (四)地上附著物補償。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是指因徵收土地需要一並徵收的房屋、管道、樹木、灌溉設施、道路等地上物,這些地上物一般是無法與土地相分離的不動產或具有不動產性質的動產。其補償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物價等因素來確定的。
關於徵收土地的補償標准,其基本的原則和根據是《中華人民土地管理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內容如下: 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我國徵收土地中的兩個基本原則
一、間接補償原則:這種原則的主要原因徵收土地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徵收為國家所有,將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並不是開發商向農民買地。所以在徵收土地過程中征地補償款是由國家對失地農民和集體記進行補償,而不是開發商或者用地單位進行。
在徵收土地過程中國家對農民的征地補償是按照年產值等標准進行的,一般控制在幾萬元以內,很多國家重點工程由於其政策和法律上照顧可能會更低,但是在出讓國有土地的時候每畝地的出讓價可能會達到幾十萬、甚至上百萬。以前農民朋友在咨詢中反映了這一問題,據此認為村幹部、地方領導截留補償款是由於對法律的不理解。
二、保障失地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原則:由於土地是農民維持生活和進行生產的基本生產資料故為防止農民在失去土地後基本生活水平下降故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在按照第四七條第二款不能滿足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應當提高補償,批准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的機關為省級人民政府,但是其提高的標准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不得超過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三十倍。
也就是說土地年平均產值的三十倍就是徵收土地補償的最高標准,若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為1500元,則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得最高補償標准為45000元。除此之外還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圍繞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採取切實措施,使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證依法足額和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批准增加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這一規定,進一步對失地農民的生活問題進行了保障。希望能解決你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