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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风考纪要求

发布时间:2020-12-24 20:52:55

『壹』 河北省学业水平测试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落实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建立健全与新课程改革相适应的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4号)和《河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冀教基[2009]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学业水平考试的性质和功能
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考试,是依据普通高中课程标准检测普通高中学生学业修习程度的终结性考试,是具有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均须参加的考试。
学业水平考试是普通高中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普通高中课程管理的重要手段,其结果是反映普通高中学校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二、学业水平考试的有关规定
(一)科目设置和考试范围
学业水平考试设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等10个科目。
考查科目为物理实验、化学实验、生物实验、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研究性学习等科目。其中,通用技术逐步列为考试科目。
学业水平考试命题以国家和省制定的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考试内容范围为各学科必修模块的内容。其中,物理、化学两科目考试内容还包括学生在选修Ⅰ中所修2学分对应的任一模块的内容;思想政治科目考试内容还包括民族团结教育全国统编教材的教学内容,且分值不低于思想政治科目总分的15%。

(二)考试时间
学业水平考试每年组织两次,时间在每学年上、下学期结束前进行,每次开考全部科目。根据我省新课程实施方案,学生应在第二学年(即高二年级)第一学期末参加第一次考试。学生可自主选择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
(三)成绩认定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实行等第制分科目报告的办法。考试科目分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第,C及其以上等第为合格等第。考查科目分Y(合格)和N(不合格)两个等第。考生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可以重复报考同一科目考试,该科目考试成绩按取得的最高等第记录。
内地西藏班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国学生及其它有特殊学习背景的学生,适当降低合格等第认定要求。外国学生免考思想政治科目。
由省统一颁发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书。
三、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管理
全省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由河北省教育厅统一组织,河北省普通中等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学业水平考试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各设区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教研部门配合开展学业水平考试的相关工作。各级学业水平考试部门要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的保密、命题、施考、巡视、评卷、考籍管理等相关制度建设,严肃考风考纪,确保学业水平考试顺利实施。
四、学业水平考试结果应用
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结果的研究与分析,每年编制并公布学业水平考试结果分析报告,充分利用考试信息资源,切实发挥其在学业评价、质量监测、教学反馈和指导等方面的功能。
五、学业水平考试队伍建设
从构建命题、审题、评价、科研和管理五个方面入手,认真抓好考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建立、充实专家库,组织建立并逐步完善学业水平考试各学科题库建设,提升我省学业水平考试施考水平。
六、处理好学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
(一)学业水平考试自2009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开始实行,2009年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执行原会考制度,原会考制度于2011年6月30日废止。
(二)普通高中在校学生须在完成某科目所有必修学分对应的模块教学内容并取得相应学分后,方可申请参加该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学校需在学生完成某学科所有必修学分对应的模块教学内容后,方可组织学生参加该学科的学业水平考试。
(三)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在其学籍注册信息基础上自动生成,学生参加考试之前再行确认。
(四)学业水平考试向社会开放,普通高中以外的中等教育学历层次学校的在校生及达到初中毕业水平的社会人员均可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五)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学业水平考试违规情节及处罚结果将记入普通高中学生电子档案。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另行印发。

『贰』 求山东省高中学业水平测试考试说明

从2004级普通高中学生起,山东省实行学业水平考试制度,不再进行毕业会考。
作为高中新课改试点省之一,山东省教育厅近日正式颁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学业水平考试实行学籍、考籍一体化管理。学生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
学业水平考试每学年组织两次,时间在每学年上下学期结束前3周进行,每次开考的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和信息技术的必修课程(语文、数学、外语3个学科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形式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学生应在修习必修课程基本结束即第二学年第二学期末参加第一次考试。学生可自主选择参加考试科目。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照A、B、C、D四个等第和实际分数记录。成绩达到试题总分数的90%(其中思想政治、语文达到85%)及其以上者,记录等第A,达到75%至89%记录等第B,达到60%~74%记录等第C,59%及其以下记录等第D,D为不合格等第。成绩为“C”、“D”等第的学生在校期间可以重复参加同一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高的一次记录,但最高记录等第为“B”。考试成绩为C等第,申请重考的学生,应当承担试题费用(信息技术为技术支持费用)。内地西藏中学学生、新疆班及新疆在内地插班学生、外国留学生可适当降低合格分数要求。
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部合格,是学生获得高中毕业证书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有不合格科目而未能获得学业成绩合格证的学生,离校后允许参加两次考试(两年内),成绩合格发给学业成绩合格证;学校可核发其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签发时间应为全部科目最后合格年度。

山东省教育厅下发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几十种违纪作弊行为均有处罚依据。

省教育厅强调,加强学业水平考试考风考纪建设,必须坚决纠正过早分科、强制分科、文不授理、理不授文的违规教育教学行为。从今年起,凡出现严重违纪作弊的考点,是规范化学校的取消其称号,不是规范化学校的5年内不得申报。

八种违纪行为取消该科成绩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经批准在规定的座位以外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考生作弊当次各科成绩无效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其作弊行为记入本人《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和向高校提供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其作弊行为记入本人《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和向高校提供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校生的由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取消其考籍,其他人员由考试管理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考试管理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考试工作人员作弊严肃追究责任

学业水平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停止其参加本次、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并由考试管理机构或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考试安排的;提示、暗示或协助考生答题的;在监场过程中有擅离职守、为考生通风报信、睡觉、看书、与其他监考人员谈话等行为之一的;考生有违纪行为不予制止的;擅自将试题、答卷或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传递给他人的;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积分误差的;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停止其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由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不具备参加学业水平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指使、纵容或伙同他人作弊的;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擅自更改或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出现大规模雷同卷取消考点资格

因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学业水平考试的资格。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学业水平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学业水平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叁』 体育特长生学业水平测试要什么等级才能考重本

2009年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保证学业水平考试的质量,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规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考核高中学生相关科目学习情况的水平测试,是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组成部分,是全省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必须依法治考,保证考试的科学、准确、公平、公正。
第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在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统一组织评卷、统一组织成绩评定和公布成绩,由市、县(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具体实施考试。

第二章 考生报考和考试科目第四条 准备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2007年秋季入学(含2007年前入学尚未毕业)的普通高中二年级在校学生应报名参加本次学业水平考试,2008年秋季入学的在校高中学生不能报名参加本次学业水平考试。
第五条 学业水平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各级教育局根据省教育考试院的部署,负责组织本地区报名工作;各有关中学负责统一组织本校普通高中学生报名。
第六条 本次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时间为2008学年第二学期初,具体报名安排及办法另文通知。
第七条 本次学业水平考试的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六门学科。考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本细则第二十八条普通高校招生专业对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的要求,自行确定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
第三章 考试时间第八条 本次学业水平考试安排在2009年6月下旬进行。
第九条 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的考试时间为90分钟,具体各科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化学、政治 8:30-10:00
生物、地理 10:40-12:10
物理、历史 15:00-16:30
第四章 考试内容、形式和命题第十条 本次学业水平考试的考试内容,包括各学科课程标准的共同必修内容和必选修内容,适当反映高中学生学习内容的多样性,体现一定的选择性。各学科的考试范围如下:
政治科包括: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生活与哲学的内容。
历史科包括历史(Ⅰ),历史(Ⅱ),历史(Ⅲ)的内容。
地理科包括地理1,地理2,地理3的内容。
物理科包括物理1,物理2,选修1-1的内容。
化学科包括化学1,化学2,化学与生活或化学与技术(由考生在试卷上选择)的内容。
生物包括生物1(分子与细胞),生物2(遗传与进化),生物3(稳态与环境)的内容。
第十一条 省教育考试院将于2009年1月底公布《广东省学业水平考试学科考试大纲》,明确各学科考核的具体内容、能力要求和试卷结构。
第十二条 学业水平考试采用笔试,题型均为选择题,可设置选做题。
第十三条 省教育考试院依据《广东省学业水平考试学科考试大纲》进行命题。
第五章 试卷的运送和保管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学业水平考试的试卷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
第十五条 学业水平考试试卷的运送和保管等环节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要求执行,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招生办、考场领导对试卷的安全保密负全部的责任。试卷在启用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启封试卷。
第十六条 试卷在运送、保管期间,如发现泄密、失盗、严重损毁等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保密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
第六章 考试实施第十七条 中学有承担学业水平考试的义务,中学教师有承担学业水平考试监考工作的义务。
第十八条 学业水平考试在有电子监控系统的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定点考场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无电子监控系统的定点考场或非定点考场进行的,必须报省教育考试院批准。
第十九条 学业水平考试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部署;各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负责组织、管理本地区考试的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考试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各考场负责具体的考务工作。
第二十条 省教育考试院制定学业水平考试的考务要求,各级考试机构按照本细则和考务要求做好学业水平考试的考务工作。
第七章 考试监督和纪律第二十一条 建立学业水平考试监督制度。省教育考试院、市教育主管部门在考试期间组织巡视组、派遣考试监察员,分赴各有关考场监督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实施、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等情况,确保考试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 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考生有考试违规舞弊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处理办法》进行认定与处理。建立考生考试诚信档案,考生考试违规舞弊事实及处理结果,将录入考生电子档案,供普通高校录取时参考。
第二十三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场(试室)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存在雷同卷的,取消该考场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学业水平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标准,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学业水平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评卷、成绩呈现和使用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学业水平考试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的考生答卷采用计算机扫描评判。
第二十六条 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的卷面满分值为100分,成绩公布采用等级分,各科公布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以后每次考试结束,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试结果进行同学科年度间的等值处理后,再将卷面成绩转换为等级分。各科卷面成绩与等级分关系: 100分-85分为A级,84分-70分为B级,69分-50分为C级,49分-25分为D级,24分(含)以下不给等级、在成绩单上表达为考试成绩未达等级要求。
第二十七条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省教育考试院进行评定、分数统计、等级转换和统一公布,考试成绩由市、县(区)招生办通知考生本人。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成绩公布后规定时间内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复核或复议。
第二十八条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依据之一。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在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中的使用如下:
(1)具备第一批本科院校普通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的考试并获得等级成绩,且三门学科成绩均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三门学科成绩均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2)具备第二批本科院校(含第二批A类、B类院校)普通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3)具备第三批专科院校(含第三批A类、B类院校)普通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4)各批次艺术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的考试,且至少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5)各批次体育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的考试,且至少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九条 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同一学科两次考试且取得考试等级的,考生可用获得的最高等级成绩报考普通高校。
第三十条 普通高校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在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要求的基础上,可自主确定本校招生专业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录取标准,但需要报省招生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章 考试经费第三十一条 考生报考学业水平考试须缴纳报考费。报考费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学业水平考试报考费由市、县(区)教育部门负责收缴。
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2007年秋季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准备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自行到本县(区)教育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且需取得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准备参加我省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高职院招生“3+专业技能课程”考试的,可以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第三十四条 非2010年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应届毕业、将在2010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往届高中毕业生(含相同学力者,以下简称往届生),可报名参加本次学业水平考试。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时,对往届生的学业水平考试不作要求。在2011年及以后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时,对所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考生均按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报考2009年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可以在2010年1月再次报考学业水平考试。2010年及以后的学业水平考试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第三十六条 各市教育局可根据本细则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细则相抵触,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肆』 河南省2009级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怎么安排测试成绩对学生高考有何影响

河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方案

为全面落实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建立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体系,提高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和《河南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试行)》(豫教基〔 2008〕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方案。

一、性质和功能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考试,是依据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行的终性考试,旨在全面反映普通高中学生各学科所达到的学业水平,其结果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普通高中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是反映普通高中学交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是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

二、考试科目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包括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体育与健康等11个科目,

考查科目为通用技术、艺术(或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包括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社会实践)以及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由学校组织实施,考查结果报教育行政部门。

各学科考试内容是课程标准规定的必修内容,考试范围另文下发。学业水平考试的命题以课程设置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重点考查学生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并注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信息技术实行无纸化考试。体育与健康考试依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在测试项目中确定3项对学生进行测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考试时间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每年组织1次,时间安排在高二年级上学期期末。每次考试开齐全部科目。所有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应在高中第三学年上学期结束前完成。

四、成绩呈现及使用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呈现实行等级制,分为A(优秀)、B(良好)、C(及格)、D(不及格)四个等级。考查科目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及格,可参加相应学科补考,补考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结果是普通高中办学水平评估、各级教育行政及教研部门进行教学管理决策、教学指导的重要依据。普通高中学生所有科目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是学生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的必要条件之一。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档案,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

五、组织管理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省教育厅成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办公室(设在基础教育处),负责全省学业水平考试匠政策制定、组织管理及协调工作。省教育厅负责命题,省招生办公室负责学业水平考试(信息技术课程除外)的考务管理及阅卷工作,省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室负责信息技术课程考试的考务工作,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负责并统筹安排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省教育厅将制定学业水平考试命题人员资格标准,建立命题专家厍及题厍,加强对命题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命题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各学科命题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

各级教育行政及教研部门要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结果的研究与分析,充分发挥其在学业评价、质量监测、教学反馈和指导等方面的作用。

六、严肃考风考纪

科学合理设置考场,对考生的考场编排实行在区域内(城市市区、县域)电脑随机派位,确定考生的具体考点和考场,考点设在城市市区和县城。监考人员实行每考场只参加一名本校教师,另一监考教师从区域内(城市市区、县域内)随机选定;加大巡视、检查力度,对各地考场设置、监考人员选派,县(市、区)和学校考试组织情况进行认真检查;省辖市巡视员巡视到每一个县、每个考点,县(市、区)巡视员实行分包考场的办法。

加强领导,落实考试工作责任制。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质量。要把防止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作弊作为重点,加强对监考、考务等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对考生的诚信教育,提高考务人员和考生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确保考试的信度。建立健全与学业水平考试相配套的诚信、公示、监督、举报等规章制度。实行考务工作责任制,省辖市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班子成员实行分包制。发现考试工作人员有违规和渎职行为,对考试环境整治不力,造成考点或考场秩序混乱,发现作弊现象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加大监督工作力度。

七、其他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从2008年秋季入学的学生开始实施,此前的普通高中学生继续实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政策。凡具有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都应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其他社会人员也可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由外省(自治区、省辖市)转入的学生,应将其同类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记录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入,没有同类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贩应参加我省的学业水平考试。

『伍』 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的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

(试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4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落实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
二、性质和功能
学业水平考试是面向全体普通高中在校学生的达标性考试。学业水平考试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其主要功能是:
(一)评估全体普通高中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状况。
(二)评价普通高中学校教师对教育培养目标、课程标准的理解、掌握和实施,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科教学质量的情况。
(三)评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加强教育教学改革、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全面落实课改要求、执行课程方案,面向全体学生、充分保障每个学生享有平等接受教育权利等方面的实施情况。
(四)引导社会和家庭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形成正确的质量观和人才观。
三、组织和管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成立学业水平考试协调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教育的负责人任组长,教育、财政、物价、公安、监察、保密、电力、交通和卫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在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下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学业水平考试相关事项。省学业水平考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教育厅。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业水平考试领导小组,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基础教育、财务建设、体卫艺、监察、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学业水平考试业务工作的决策和协调。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配备适量的事业编制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学业水平考试的日常事务。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归口基础教育部门管理。
(四)省、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业水平考试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学业水平考试的研究、命题指导、阅卷指导、试卷评析和评价督查等方面的工作。
(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颁发《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细则》,具体规定相关考务事项。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学业水平考试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业水平考试日常管理和基础性工作开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向学生收取学业水平考试费,专项用于学业水平考试。各级人民政府本级财政对学业水平考试予以适当补贴,确保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正常运行。
四、考试对象、科目及方式
(一)考试对象:我省普通高中在籍学生。
(二)考试科目及方式
学业水平考试涵盖普通高中课程的八个学习领域的全部科目,是评价学校、教师教育教学和学生学习状况的完整体系。学业水平考试由考试与考查两部分组成。
1、考试部分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和地理九个科目,考试方式为笔试。
(1)省级统一考试(含补考)
省级统一考试是考试科目必修学分模块学习结束后的综合考试,采用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阅卷、统一考试时间和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
(2)模块学分考试
模块学分考试是考试科目模块学习结束后的平时单项测试,由学校根据模块教学内容组织命题和考试。学科教师根据学生模块学分考试的成绩(物理、化学和生物结合考查科目的单项考查成绩)和学习过程提出学分认定的初步意见,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认定结论。
2、考查部分
考查科目为信息技术、通用技术、音乐、体育、美术、研究性学习活动、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物理实验操作、化学实验操作和生物实验操作等十一个科目。考查方式根据学科特点确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考查科目指导纲要。
(1)综合考查
综合考查科目为除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三个科目以外的全部考查科目,是必修学分模块教学全部完成后的综合测试,由市州统一命题,学校组织实施,每届学生考查一次。
(2)单项考查
单项考查科目包括全部考查科目,是根据模块教学内容进行的阶段性测试,在单个模块(专题或主题)教学完成后进行,由学校组织命题,并实施考查,每个模块考查一次。教师根据学生单项考查的成绩(物理、化学和生物结合模块学分考试成绩)及学习过程提出学分认定的初步意见,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认定结论,并计考查成绩原始分。
五、考试时间
(一)省级统考科目时间为高二年级第二学期期末,具体时间安排在每年6月10-12日(高考结束后)举行。
(二)综合考查科目考查时间由市州统一安排,学校具体实施,原则上安排在三年二期期初完成。
(三)模块学分考试和单项考查时间由学校根据教学实际安排。
(四)省级统考科目补考时间安排在三年一期期初举行;综合考查科目可当场补考两次;模块学分考试和单项考查补考办法由学校确定,原则上不少于两次。
六、成绩认定、考试时量、分值及计分办法
(一)成绩认定
1、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认定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有正式考试成绩和补考成绩两类。正式考试成绩是第一次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成绩,每个学生只能取得一次正式考试成绩;补考成绩是正式考试不合格科目参加补考的考试成绩。
2、学籍异动学生成绩认定
(1)留级、休学学生成绩认定
参加正式考试后留级、休学的学生成绩有效,并视为正式考试成绩,不得参加下一届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学业水平考试前留级、休学的学生参加留入、复入年级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其考试成绩作为正式考试成绩。
(2)转入学生成绩认定
省内转学的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正式考试成绩和补考成绩均有效,外省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后转入我省的学生,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凭转出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成绩证明认定,只在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时有效。
(3)特殊考生成绩认定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只参加部分学科考试的学生,已参考科目的成绩有效,并作为正式考试成绩,未参考科目可参加本届学生的补考,考试成绩按正式考试成绩认定。此类考生由学校提出申请,相关部门证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考试时量及分值
1、省级统考科目语文、数学、外语考试时量均为120分钟,其他科目均为90分钟,各科卷面满分均为100分。
2、考查科目时量根据考查科目的特点合理确定,综合考查由市州统一确定考查科目的时量,单项考查由学校决定考查科目的时量;考查科目均采用百分制计分。
3、模块学分考试的时量、分值由学校确定。
(三)计分办法
1、省级统考正式考试成绩采用原始分计分,补考成绩只记及格和不及格。
2、考查科目的总成绩由综合考查和单项考查两部分组成(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以单项考查成绩为准),权重均为0.5。考查科目正式考试成绩采用原始分计分,补考成绩只记及格和不及格,补考及格科目按60分折算计入考查科目的总成绩,补考不及格科目成绩按实际得分折算计入考查科目的总成绩。
3、模块学分考试的计分办法由学校确定。
七、命题工作
(一)命题依据
1、普通高中教育培养目标。学业水平考试对学生达到普通高中教育培养目标的程度作出基础性判断,各学科在制定《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科考试大纲》和《考查指导纲要》(以下均简称《考纲》)和进行命题时,要充分认识、准确把握普通高中教育培养目标对本学科的要求,并对本学科实现普通高中教育培养目标的主要领域和具体目标作出明确阐述。
2、课程标准。学业水平考试对学科课程标准的实现程度作出基础性判断。各学科在制定本学科《考纲》和进行命题时,要充分认识、准确把握本学科的课程目标、课程特点、课程内容和课程方法,并作明确阐述。
3、《考纲》。《考纲》依据普通高中教育培养目标和学科课程标准对本学科的考试目标、命题原则、考试内容、考试方式、考试时量和考试题型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4、普通高中学校教学实际。《考纲》制定和命题时,要充分考虑我省普通高中教学实施现状、学生基础、教材选用和课程资源等实际情况。
(二)命题原则
1、科学性——试题符合学业水平考试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符合学生认知水平、认知规律和发展要求,确保知识、观点正确,语言表述规范,选用的情境素材健康。
2、客观性——试题具有代表性,覆盖面广,充分反映学科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有利于学生创造性思维发挥。试题的难易度适当,难度系数0.8~0.85,杜绝偏题、怪题,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的比例适当。试卷的内容效度高,能够客观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
3、基础性——针对学生必修学分模块命题,注重三维课程目标的落实,重点考查学生掌握经典知识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试目标包括识记、理解、简单应用、综合应用四个能力层次。笔试部分考试不同能力层次试题的比例一般为:识记占30%,理解占20%,简单应用占40%,综合应用占10%。
4、公平性——面向全体学生命题,试题内容避免客观因素影响,保证无经济、文化、城乡、民族、性别等背景的差异。
5、友好性——卷面设计应充分体现为考生服务的宗旨,卷面设计规范,卷头、卷尾和换页处要有温馨提示,给予考生人文关怀。
(三)命题程序
命题的基本程序包括确定命题人员、制定命题计划、编制双向细目表、编制试题、编辑试卷和审题等工作环节。
(四)命题质量、考查科目信度评估和教学质量分析
1、命题质量分析
省级学业水平考试结束后,采用专家组评价与网上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试卷的质量作出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1)定性分析。主要包括:
①分析试卷内容、选材、题目结构、编制技术等,对试卷与培养目标、课程标准、《考纲》和高中教学实际等命题依据的一致性程度进行评价。
②评价试题与命题计划、双向细目表一致性程度。
③对试卷体现命题的科学性、客观性、基础性、公平性和友好性的情况进行分析。
(2)定量分析。主要包括:
对考试成绩的平均分、标准差、差异系数和分布形态进行分析,对试卷的难易度、信度、效度和甄别性进行评价。
2、考查科目信度评估
对省级示范性高中考查科目成绩信度评估由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部门共同负责,其它高中由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
3、教学质量分析
综合定性、定量分析的情况对全省普通高中教育教学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八、结果运用
(一)学生毕业标准。
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后,我省普通高中在校学生的毕业标准为: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修满144个学分(其中必修学分116个学分,选修28个学分)、学业水平考试省级统考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考查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凡我省普通高中学生达到上述毕业标准者,经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州验印,由学校颁发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凡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因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成绩未达到毕业标准但修满规定修业年限者,由学校发给普通高中结业证书,其学业水平考试、考查及格科目成绩三年有效,只需参加不及格科目的补考,及格后颁发毕业证书。
普通高中毕(结)业证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式样,统一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高中毕(结)业生信息网。
(二)学校评估依据。
通过对省级统考成绩的合格率、平均分、全科优秀率、差异系数、差异比较、考查科目成绩和考查科目信度评估等项目对学校教育教学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三)高校招生录取依据。
1、在学生档案中提供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成绩,供高校招生录取时参考。
2、省级统考科目正式考试成绩逐步按一定比例折算计入高考总分。
3、学业水平考试正式考试成绩在我省免试保送进入高校的学生录取时适当运用。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在高校录取工作中的运用以当年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九、工作要求
建立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牵涉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任务十分艰巨。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从教育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实行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将考试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对学业水平考试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组织机构,明确具体责任,要在学业水平考试协调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协调组织好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确保学业水平考试顺利实施。
(二)建章立制,完善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学业水平考试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省教育厅负责制订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细则》,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制订相关的配套制度和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精心组织好各类人员培训,切实规范考风考纪,逐步完善学业水平考试机制。
(三)注重研究,认真总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探索考试命题的科学性、组考的严谨性、阅卷的公平性和考试结果运用的公信度,认真总结成功的经验,积极反思,及时纠正考试工作存在的问题。
(四)加强宣传,强化舆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教育部对高中新课改省份提出的要求,是促进高校招生录取制度改革,建立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利用多种媒介,为学业水平考试营造良好的舆论宣传,正确引导社会和家庭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形成正确的质量观和人才观,确保高中新课程的顺利推进。

『陆』 广东高二学业水平测试对高三的高考有什么影响

肯定有啦..各个层次的大学对等级都有不同的要求..也就是你没有达到某间大学规定的最低等级,你高考考满分一样不能录取,所以说学业水平测试也是个“小高考”啊,你要考本科就要达到C以上,不过还有一次补考的机会! PS:以下是相关资料 2009年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保证学业水平考试的质量,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规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考核高中学生相关科目学习情况的水平测试,是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组成部分,是全省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必须依法治考,保证考试的科学、准确、公平、公正。
第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在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统一组织评卷、统一组织成绩评定和公布成绩,由市、县(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具体实施考试。

第二章 考生报考和考试科目 第四条 准备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2007年秋季入学(含2007年前入学尚未毕业)的普通高中二年级在校学生应报名参加本次学业水平考试,2008年秋季入学的在校高中学生不能报名参加本次学业水平考试。
第五条 学业水平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各级教育局根据省教育考试院的部署,负责组织本地区报名工作;各有关中学负责统一组织本校普通高中学生报名。
第六条 本次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时间为2008学年第二学期初,具体报名安排及办法另文通知。
第七条 本次学业水平考试的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六门学科。考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本细则第二十八条普通高校招生专业对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的要求,自行确定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
第三章 考试时间 第八条 本次学业水平考试安排在2009年6月下旬进行。
第九条 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的考试时间为90分钟,具体各科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化学、政治 8:30-10:00
生物、地理 10:40-12:10
物理、历史 15:00-16:30
第四章 考试内容、形式和命题 第十条 本次学业水平考试的考试内容,包括各学科课程标准的共同必修内容和必选修内容,适当反映高中学生学习内容的多样性,体现一定的选择性。各学科的考试范围如下:
政治科包括: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生活与哲学的内容。
历史科包括历史(Ⅰ),历史(Ⅱ),历史(Ⅲ)的内容。
地理科包括地理1,地理2,地理3的内容。
物理科包括物理1,物理2,选修1-1的内容。
化学科包括化学1,化学2,化学与生活或化学与技术(由考生在试卷上选择)的内容。
生物包括生物1(分子与细胞),生物2(遗传与进化),生物3(稳态与环境)的内容。
第十一条 省教育考试院将于2009年1月底公布《广东省学业水平考试学科考试大纲》,明确各学科考核的具体内容、能力要求和试卷结构。
第十二条 学业水平考试采用笔试,题型均为选择题,可设置选做题。
第十三条 省教育考试院依据《广东省学业水平考试学科考试大纲》进行命题。
第五章 试卷的运送和保管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学业水平考试的试卷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
第十五条 学业水平考试试卷的运送和保管等环节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要求执行,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招生办、考场领导对试卷的安全保密负全部的责任。试卷在启用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启封试卷。
第十六条 试卷在运送、保管期间,如发现泄密、失盗、严重损毁等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保密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
第六章 考试实施 第十七条 中学有承担学业水平考试的义务,中学教师有承担学业水平考试监考工作的义务。
第十八条 学业水平考试在有电子监控系统的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定点考场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无电子监控系统的定点考场或非定点考场进行的,必须报省教育考试院批准。
第十九条 学业水平考试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部署;各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负责组织、管理本地区考试的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考试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各考场负责具体的考务工作。
第二十条 省教育考试院制定学业水平考试的考务要求,各级考试机构按照本细则和考务要求做好学业水平考试的考务工作。
第七章 考试监督和纪律 第二十一条 建立学业水平考试监督制度。省教育考试院、市教育主管部门在考试期间组织巡视组、派遣考试监察员,分赴各有关考场监督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实施、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等情况,确保考试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 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考生有考试违规舞弊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处理办法》进行认定与处理。建立考生考试诚信档案,考生考试违规舞弊事实及处理结果,将录入考生电子档案,供普通高校录取时参考。
第二十三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场(试室)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存在雷同卷的,取消该考场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学业水平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标准,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学业水平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评卷、成绩呈现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学业水平考试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的考生答卷采用计算机扫描评判。
第二十六条 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的卷面满分值为100分,成绩公布采用等级分,各科公布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以后每次考试结束,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试结果进行同学科年度间的等值处理后,再将卷面成绩转换为等级分。各科卷面成绩与等级分关系: 100分-85分为A级,84分-70分为B级,69分-50分为C级,49分-25分为D级,24分(含)以下不给等级、在成绩单上表达为考试成绩未达等级要求。
第二十七条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省教育考试院进行评定、分数统计、等级转换和统一公布,考试成绩由市、县(区)招生办通知考生本人。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成绩公布后规定时间内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复核或复议。
第二十八条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依据之一。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在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中的使用如下:
(1)具备第一批本科院校普通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的考试并获得等级成绩,且三门学科成绩均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三门学科成绩均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2)具备第二批本科院校(含第二批A类、B类院校)普通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3)具备第三批专科院校(含第三批A类、B类院校)普通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4)各批次艺术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的考试,且至少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5)各批次体育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的考试,且至少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九条 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同一学科两次考试且取得考试等级的,考生可用获得的最高等级成绩报考普通高校。
第三十条 普通高校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在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要求的基础上,可自主确定本校招生专业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录取标准,但需要报省招生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章 考试经费 第三十一条 考生报考学业水平考试须缴纳报考费。报考费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学业水平考试报考费由市、县(区)教育部门负责收缴。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2007年秋季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准备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自行到本县(区)教育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且需取得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准备参加我省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高职院招生“3+专业技能课程”考试的,可以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第三十四条 非2010年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应届毕业、将在2010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往届高中毕业生(含相同学力者,以下简称往届生),可报名参加本次学业水平考试。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时,对往届生的学业水平考试不作要求。在2011年及以后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时,对所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考生均按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报考2009年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可以在2010年1月再次报考学业水平考试。2010年及以后的学业水平考试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第三十六条 各市教育局可根据本细则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细则相抵触,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补充一下关于等级的。100分-85分为A级,84分-70分为B级,69分-50分为C级,49分-25分为D级,24分及以下不给等级。

『柒』 2010年山东省普通学业水平测试关于作弊者的处罚措施

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
鲁教基字〔2008〕18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违纪

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考风考纪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4号)的要求,我厅修订了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业水平考试考风考纪建设的重要意义

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是鉴定学生学习水平和学校整体教育教学质量,调控和规范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行为的重要手段。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主要内容之一。考试成绩的客观诚信,既是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科学可信的基础,也是高校招生过程中,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客观可用的基础。各地要高度重视学业水平考试考风考纪建设,用高考的标准和要求组织学业水平考试。

二、加强学业水平考试考风考纪建设,要与规范办学行为密切结合

大力加强学业水平考试考风考纪建设,必须以规范办学行为特别是严格落实课程方案为基础。必修课程是面向全体学生的课程,必须开齐模块,开足课时。必须坚决纠正过早分科、强制分科、文不授理、理不授文的违规教育教学行为。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和招收普通高中学生的职业学校教学工作的监管,保证其认真落实课程方案。

三、加强考风考纪建设必须宣传教育与严厉处罚相结合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普通高中,要加强对考风考纪建设工作的领导,认真选拔考务工作人员,加强对考务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要特别重视对学生的考前教育,形成诚信应考、诚实做人的良好风尚。要严格落实违纪作弊处罚规定。认定违纪的,其违纪学科成绩无效;认定作弊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作弊行为记入本人《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和每年高考招生前向高校提供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从2008年起,凡出现严重违纪作弊的考点,是规范化学校的,取消其称号,不是规范化学校的,五年之内不得申报

附件: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

二○○八年六月六日

附件:

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

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

第一章 考生违纪作弊情节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经批准在规定的座位以外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其作弊行为,记入本人《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和向高校提供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其作弊行为,记入本人《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和向高校提供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其行为记入本人《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和向高校提供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校生的,由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取消其考籍;其他人员,由考试管理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考试管理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作弊情节及处理办法

第七条 学业水平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本次、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并由考试管理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暗示或协助考生答题的;

(四)在监场过程中有擅离职守、为考生通风报信、睡觉、看书、与其他监考人员谈话等行为之一的;

(五)考生有违纪行为不予制止的;

(六)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七)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八)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九)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十)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一)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由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学业水平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九条 因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学业水平考试的资格。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学业水平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学业水平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检查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市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由市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取消考籍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七条 被处理人因受到停考、取消考籍处理要求举行听证的,参照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

希望对你有帮助!^_^

『捌』 物理弟七章学业水平测试卷

统一组织考试、统一组织评卷,保障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市教育主管部门在考试期间组织巡视组,由市、县(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具体实施考试。
第二章 考生报考和考试科目
第四条 学业水平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各级教育局根据省教育考试院的部署。
第七条 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的考试时间为90分钟,制定本细则,如发现泄密;或者同一考场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存在雷同卷的。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考核高中学生相关科目学习情况的水平测试、失盗、严重损毁等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保密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第十五条 学业水平考试在有电子监控系统的广东省全国教育标准化考点进行,原有标准化考点不能满足本次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需要而须启用其他中学作为考点的。
第十三条 试卷在运送、保管期间、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学业水平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考生答卷,学业水平考试的试卷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各考点负责具体的考务工作。
第十七条 省教育考试院制定学业水平考试的考务要求。
第十二条 学业水平考试试卷的运送和保管等环节按照教育部。建立考生考试诚信档案,考生考试违纪舞弊事实及处理结果,将录入考生电子档案,供普通高校录取时参考;县(市、地理 10。考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本细则第二十五条普通高校招生专业对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的要求,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负责组织本地区报名工作、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标准:10
物理、历史 15:00-16:30
第四章 考试内容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保证学业水平考试的质量,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是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组成部分,是全省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必须依法治考,可设置选做题。
第十条 省教育考试院依据《2013年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大纲》进行命题、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考试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五章 试卷的运送和保管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40-12、思想政治 8:30-10:00
生物。
第二十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确保考试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考生有考试违纪舞弊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认定与处理,负责组织、管理本地区考试的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化学、生物六门学科,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招生办、考点领导对试卷的安全保密负全部的责任;各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保证考试的科学;各有关中学负责统一组织本校普通高中学生报名,造成学业水平考试的试题,造成考点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公正。
第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在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符合标准化考点设置要求后方可启用。
第十六条 学业水平考试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部署。试卷在启用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启封试卷、《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规定》、公安部,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命题、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取消该考点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点相关责任人。
第七章 考试监督和纪律
第十八条 建立学业水平考试监督制度。省教育考试院、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各级考试机构按照本细则和考务要求做好学业水平考试的考务工作,题型均为选择题、国家保密局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 本次学业水平考试的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具体各科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化学、中宣部、统一组织成绩评定和公布成绩、《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规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自行确定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必须向我院申请并经验收,分赴各有关考点监督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实施、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等情况、形式和命题
第八条 本次学业水平考试的各学科考试内容见《2013年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大纲》。
第九条 学业水平考试采用笔试、准确、公平,下同)丢失,防止扩散。
第六章 考试实施
第十四条 中学有承担学业水平考试的义务,中学教师有承担学业水平考试监考工作的义务、派遣考试监察员、地理、物理。
第三章 考试时间
第六条 本次学业水平考试安排在2014年1月11日进行、考试成绩的、负责人及所属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保密规定,根据《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

『玖』 四川省普通高中信息技术学业水平考试模拟

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教〔2010〕230号)文件要求,具体如下:

一、参考对象

凡具有四川省普通高中考籍的2015级在校高中一年级学生,须参加本次信息技术学业水平考试。符合《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补考的通知》(川教函〔2012〕170号)中第二条规定的考生,可参加本次信息技术学业水平考试。

二、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为《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试行)>的通知》(川教〔2010〕28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课程语文等十四个学科教学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教〔2010〕129号)规定的信息技术学科必修学分要求的模块内容,所有学生必须参加“信息技术基础”模块内容考试,并从“算法与程序设计”、“网络技术应用”和“数据管理技术”三个模块中选择一个模块内容参加考试。

三、考试命题

省教育厅研究制定四川省普通高中信息技术学业水平考试说明,组织专家命题,建立统一的试题库。

四、考试方式

信息技术学业水平考试采取上机操作的方式进行。省教育厅建立“四川省普通高中信息技术学业水平考试系统”,考生通过登录该系统,获取试卷,进行考试。

五、考试报名

所有参加我省信息技术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在就读学校报名,并由学校按照管理权限统一上报考生报名信息,各市(州)教育局予以审核、确认,以学校为单位汇总后,于2014年5月20日前,统一将考生报名表通过“四川省普通高中信息技术学业水平考试系统”以电子文档的形式(附件1)报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

六、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从2016年6月20日上午9:00开始,最迟于6月26日结束。补考时间为2016年9月17日一天。

每场考试时间均为60分钟。

七、考点设置

各考点原则上以学校为单位设置,各考点计算机和网络配置等要符合上机操作考试基本要求(附件2)。

所有高中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达到考点设置的要求。具备考点设置条件的学校要完整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信息技术学业水平考试考点申报表》(附件3),加盖学校公章后,以纸质文件或扫描图片形式报送到各县(市、区)、市(州)教育局审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按照考点设置要求对本地区所有高中学校考试条件进行检查,同时对所有考点申报表(附件3)进行审查、盖章后报市(州)教育局。市(州)教育局将本地区所有考点申报表(附件3)、学校情况表(附件4)汇总后,加盖市教育局公章,以纸质文件或扫描图片形式报送到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

因特殊情况,暂不具备考点设置条件的学校,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设置考点,组织考生参加考试。

各考点可设若干考室,各考室考生座位实行单人、单桌、单机。每个考室设两名监考人员、一名考试设备管理人员。

考试期间,各考点要清空各考室计算机上存储的无关电子文档和软件等数据,采取技术措施保障各考室计算机只能进入“四川省普通高中信息技术学业水平考试系统”,其他非考试用计算机一律禁止接入考试系统,确保学生在封闭的“四川省普通高中信息技术学业水平考试系统”进行考试。

考点申报工作务于5月20日前完成。

八、阅卷及成绩发布

考生结束答卷时,由计算机自动收卷,自动将答卷上传到四川省普通高中信息技术学业水平考试系统省中心服务器,由计算机自动阅卷、评分和备份,并将备份的考试数据生成电子档案,予以封存。

考生考试成绩经确认后发布。

九、考生申请重考处理

因断电、断网、电脑运行异常等设备设施故障造成考生考试中断20分钟以上,考生可申请重考。若考生申请重考,各地均须由监考员、考点负责人、考区(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省学考办逐级进行在线(考试系统)审核,由省学考办批准后,对考生开放重考。同时,要求在6月26日之前,监考员将本考点所有《考生重考申请表》(附件5)以纸质形式报送考点主要负责人(校长)签字、盖章,以传真或扫描图片形式逐级报送至县、市、省三级学考办。各级学考办要严把重考申请关,要对重考申请表等资料进行抽查,确保本项考试公平性、严肃性。

十、考试组织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完善设施,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和配合,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各级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分工合作,共同做好信息技术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牵头负责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省教育科学研究所负责考试的命题和成绩分析等工作;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负责考务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做好考试保障、系统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各地要制定考试应急预案,并报省教育厅。

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考风考纪,对违纪行为要及时上报,严肃处理。其他未尽事项,请参照《四川省普通高中信息技术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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