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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普法考试网

发布时间:2020-12-01 03:24:45

1. 中学生法制安全守则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
2、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
3、热爱科学,努力学习,勤思好问,乐于探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有益的活动。
4、珍爱生命,注意安全,锻炼身体,讲究卫生。
5、自尊自爱,自信自强,生活习惯文明健康。
6、积极参加劳动,勤俭朴素,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
7、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礼貌待人。
8、热爱集体,团结同学,互相帮助,关心他人。
9、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知错就改,有责任心。
10、热爱大自然,爱护生活环境。

2. 中学生普法征文关于今日说法的

让每个孩子沐浴在法律的阳光下
――纪念第二个“12·4”全国法制宣传日

崔丽 王海洲 王亦君

编者按

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青少年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途和命运。邓小平高瞻远瞩地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事实上,从“一五”普法开始到“四五”普法规划,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和法律保护,一直是普法工作的重中之重,这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和共同行动。

在第二个“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来临之际,我们推出这一专版,根本目的即在于,通过宣传《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让贯穿于《宪法》核心的公民权利义务意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等基本法治观念,如春风化雨,点点滴滴沁入青少年学生的头脑和心中。

法制教育纳入教学体系

10月25日,北京。一间普通的会议室内,来自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团中央等部门的有关领导,正在召开一个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为主题的会议。

此次会议颇为引人注目的是,不仅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教育部部长陈至立、中央综治办主任陈冀平、团中央等高层领导悉数出席,与此同时,会议的内容还通过电视电话信号,传送给设在全国各地的分会场。

此次会议传递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信息:我国正在努力构建从小学到大学的渐进、科学、合理的法制教育体系。这非同寻常之举意味着,法律知识的学习被纳入到各级各类学校的必修课内容,我国学生知识结构中法制教育比重大大增强。

不容回避的是,我国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令人忧虑。一项调查显示,我国中学生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基本了解分别只有24.7%和16.4%。对此,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张潘仕指出,中学生对与其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这两部法律尚且知之甚少,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目前我国青少年法律知识水平、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仍有待全面提高。

我国青少年所占人口比重很大,各级各类在校学生达2.4亿多人。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生长发育阶段,辨别是非能力较差,自控能力较弱,可塑性强,容易受到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青少年团伙犯罪和有组织的犯罪增多,暴力化的程度加剧,犯罪年龄也向低龄化发展,其中法治观念淡薄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

正视现在是为了铸造未来。为切实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日前,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团中央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重点勾勒了我国法制教育体系的构成,即小学法制教育主要对学生进行法律启蒙教育,培养学生们爱国意识、交通安全意识、环保意识、自护意识以及分辨是非的能力;中学法制教育要着重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教育,增强学生的国家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守法用法意识,提高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中专、职校和技校要突出与所学专业知识相关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知识教育;大学法制教育要突出现代法学基础理论和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的学习,掌握民事法律、市场经济法律与世贸组织规则基本知识,树立宪法意识、权利义务对等意识和依法办事意识。

尤为重要的是,今后,法制教育状况将被纳入学校教育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估体系,法制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情况也将作为评估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学生学法和遵纪守法的情况也将纳入升学、招生、招工、参军考核内容。

有关人士认为,这份《意见》的下发,表明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被提升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高度。这是建设一个法治国家的明智之举和战略之措。

一个全方位、立体化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正在全国各地构建、编织。

司法工作者到教学第一线

北京市昌平区检察官房家燕还有一个职务,是学校法制辅导员。她经常被邀请去中学讲法制课。

一次,房家燕到一所中学去讲法制课,刚走到校门口,看见一伙十五六岁的男学生围在一起,插腰瞪眼,有的还吵嚷着:“放学见,咱们没完,有你没我。”房家燕正准备上前,这时铃声响了,学生们都集中到教室来听房家燕的法制课。

房检察官的心中始终无法放下那几个吵架的孩子。她在讲课时特意举了学生因吵架动手酿成惨祸的例子。

她说,同学之间有矛盾要学会沟通,互谅互让,千万不能意气用事,大打出手。这种一时头脑发热导致的后果不仅会给同学造成伤害,还会给学校、家长带来巨大创痛。

她语重心长地告诫说:“孩子们,无论什么时候,头脑中都要有‘法’这根弦啊!”房家燕的目光关切地滑过每一张学生的脸。

课后,那几个男生围过来,红着脸说:“阿姨,刚才您讲的这些中学生案例,让我们知道了什么是违法犯罪,我们不想走上犯罪道路,那太可怕了。现在我们知道该怎样做了。”男孩们把手拉在了一起。

那一刻,房家燕感到,所有的劳累和担心都化做了欣慰。这也使房家燕更加热心于法制辅导员这个“业余”职务了。

目前,像房家燕检察官这样的法制辅导员以及法制副校长正活跃在全国各中小学校里。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多由来自政法一线的人员担任。他们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可以利用学校特定的文化传播空间,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在增强广大中小学生法制观念、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以及综合治理校园周边环境的工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已成为近年来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中的一道风景线。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目前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设置还有很多局限性,如工作缺乏计划性和针对性,工作方式和授课内容单一,缺少与学校有效的双向沟通、联系松散,法制副校长职责不甚明确等。

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说,因为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自身工作十分忙碌,不可能每天在学校,少有时间接触学生,而且他们平时的法律工作重点并不一定是与未成年人有关,再者,由于他们的法制副校长职务并不固定,工作和职务的变动,都会影响学校法制教育的长期开展。日前,海淀区教委经与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协商,共同推出了“中小学法律教师培训项目”,以着重培养中小学校自己的法律教师为目标,初步决定为海淀区每所中小学校培养一名法律教师。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未成年人权利义务法律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如何避免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及处理程序,使法律教师担当起学校法律教育及处理日常校园涉法问题的职责。

一位接受培训的老师说,我们接受了系统的法律专业培训,再给学生们上法制课,就不会像以前那样现学现卖或照本宣科了。“相信学生们的法制课会上得更加精彩。”这位老师充满自信。

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参与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采取适应青少年学生特点的、各种生动活泼、喜闻乐见的普法活动,才能易于为学生们接受。

学生们走出课堂,积极进行社会实践,开辟了普法“第二课堂”的广阔空间。

大连市育文中学的一堂法律常识课上,同学们经过一个月精心准备的模拟法庭开庭了。这次庭审案例是关于如何认定正当防卫。案件听起来专业性很强,但同学们模拟成控辩双方,不时援引刑法,争辩得十分激烈。旁听的同学们被深深地吸引着,也都积极开动脑筋分析案情和对照法条。

像这样的模拟法庭课,正在课堂上越来越多地上演,它以直观性、参与性、鲜活性的特点,成为在青少年学生中普及法律常识的一种有效形式。

各种有声有色、丰富多彩的法制“第二课堂”在各地学校广泛开展。

有的学校利用课外活动、主题班会、专题讲座等形式,不断扩大学生的法律知识面;有的通过开展学法用法征文、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活动,增加学生的参与程度,得到更多法制实践的体验;有的组织旁听庭审、参观监狱和劳教场所,通过生动具体的案例和当事人的现身说法,使学生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各地学校还结合实际,建成了一批青少年法律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法律服务热线等,这些活动成为吸引广大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参加社会法制实践的新载体。

据介绍,自去年8月全国第一所青少年法律学校正式成立以来,全国很多地区已全面开展了青少年法律学校创建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经创建3000多所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培训青少年近400万人。

一项调查显示,中学生期待的学习法律知识的形式以主体参与性为主,如了解案例、模拟法庭、课堂辩论和同学讨论、参观展览等,比例高达70.7%。

对此,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研究员张潘仕分析认为,这说明学生希望能够在主体参与的形式下,积极主动地获取法律知识,使自己能够融入现实社会的实际中,把握在未来法制社会中的命运,这恰恰符合现实社会对学生综合素质教育与培养的要求。

在广东省,开展了全省范围内的“四个一”系列活动:创作一台法制教育小品剧,组织一场法律知识竞赛,开展一次有奖征文比赛,编印一本连环画册。共有800多万人次的学生参加了活动,小品剧在全省巡回演出100场,场场爆满。

在浙江省,则把校园文化活动作为法制教育的有效载体,提高学生学法的兴趣和积极性。他们一方面充分运用橱窗、黑板报、墙报等学校最常规的宣传阵地,普及法律知识;另一方面,组织学法兴趣小组,通过“红领巾法制学校”、“少年警校”、“青少年法律学校”等相对固定的法制教育基地,定期开展法制讲座、法律知识竞赛、法制夏令营等形式多样的活动。

在天津市,今年在全市中小学、中专职业学校学生中开展了“争做遵纪守法小公民”征文比赛活动,共收到征文作品十万余篇。

塘沽区在去年“12·4”法制宣传日期间举办了中小学生自编“法制报”比赛,全区6万余名中小学生,人人动手参与制作,共报送3000余份图文并茂、内容丰富的参赛作品,在世纪广场长达40米的玻璃橱窗内展示,形成了一条独特的“普法长廊”。1999年10月,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团中央四部委联合主办了题为《为了明天》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展览,引起社会广泛重视。这次展览共吸引了100多万青少年学生和教师观看。

法学专家指出,普法在形式上应该改变单纯的说教方式,在内容上要结合孩子们能够感受到的事物,通过一系列学生易于接受的法制实践活动,将法律知识深入浅出地融入学生们熟悉的社会生活中,使法制教育变成一种生动直观的生活体验,从而使法律知识和意识自然融入学生们的头脑和生活中。

近日,由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举办的大型“亿万青少年普法行”活动也正式启动,这一活动将历时三年,特别强调针对青少年特点,组织普法论坛、普法大赛、征文、普法万里行夏令营及普法大型文艺晚会的形式,大力宣扬“关爱青春,与法同行”的主题。

“法律就在每个人周围”

在“关爱青春,与法同行”亿万青少年普法行的活动启动仪式上,中央电视台法制栏目主持人撒贝宁讲了一个故事。

去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中,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做了一期节目,内容是讲一个十几岁女孩被人奸污,歹徒却不能绳之以法。他的父亲气愤地跑去把那人杀了,结果入狱。当记者来采访时,弱小的女孩子自始至终躺在床上,背对着镜头叙述。

当采访结束,记者往村外走时,一个记者不由自主地回了一下头,却突然看见那个女孩正依在门旁,目送着记者。雨雾中,女孩的笑脸很模糊,然而却清晰地烙印在记者心中。

撒贝宁说,对这个身心遭受极大摧残的女孩来说,只有法律是她未来生活全部的支撑和希望。

法学专家指出,目前一方面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仍比较突出,另一方面,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和破坏青少年成长环境的违法犯罪也呈增长趋势。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是弱势群体,他们往往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因此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不仅要使青少年懂法、守法,而且要培养他们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其自我防范能力,进而成长为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合格公民。

针对此,各地团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举办了形式多样的青春自护学校、培训班、训练营,采取邀请专家授课、录像观摩、模拟情景训练等,向青少年普及自护知识、传授自护技能,教育学生们拒绝诱惑,远离危险,防范侵害。

2001年7月,团中央、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中国青年报联合主办了“我的自护经历”征文。活动得到全国青少年普遍关注和踊跃参与,共收到来自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文5000多篇。学生们通过生动活泼的笔触娓娓讲述学法用法过程中的自护经历,有险象环生的“防范意识帮我逃离魔掌”,有“用法律跟私营老板说‘不’”,有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自己换来新鞋的,还有用所学法律和自己的爸爸打起了官司的……学生们通过自身经历,真切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力量。

新疆呼图壁县第一小学六年级小学生秦雪,是个“学法用法好少年”。她看到学校地处繁华地段,车多人多,许多小学生不听学校劝告骑自行车上学。秦雪找来《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告诉同学们条例中规定“未满12周岁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她认真地说,法就是告诉我们什么事不应该去做,如果大家都不守规则,就会给自己和别人带来不便,甚至造成伤害。同学们看到连骑自行车的事都在法律中有规定,真的服了。一次,放学后,一个陌生男子对班上女同学小玲说,他爸爸被撞伤了,要带她走。秦雪拦住小玲说,不能跟他去,应该先打电话给家里了解清楚情况。那个男人一听,灰溜溜地跑了。事后才知道,根本不存在小玲爸爸被撞伤这回事。同学们都对秦雪竖起了大拇指。

“小学生从小就应该知道学法、守法的重要性,遇事要沉着冷静,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远离伤害和犯罪。”秦雪想用自身的经历告诉大家:“法律一点不深奥,它其实就在每个人生活的周围。”

五加二不再等于零

常有老师感叹,现在学生们所处的教育环境日益复杂,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渗透很厉害。有人将之比喻为“五加二等于零”,意即学生们在学校受到的五天教育,周六周日在家里和社会上接触两天,等于白搭。北京东直门中学教育处闫晓东主任说,我们学校可以保证对学生进行充分的教育和宣传,但8小时以外怎么办?“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不光是学校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责任。”闫晓东说。构筑青少年学法、用法的良好空间和氛围,离不开社区和家庭。

在北京陶然亭社区里就活跃着一支由100多名未成年人组成的“普法宣传队”。他们不仅自己是知法、守法好少年,还将在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里学到的法律知识介绍给社区成员。这支普法宣传队同时担当着社区“违法行为”监督员,对社区里出现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及时反映给有关部门。

离异家庭子女小林莉(化名)平时非常活泼,但有一段时间突然变得脾气暴躁。这一反常现象引起了社区小监督员们的注意,就把这个情况告诉给了社区法律学校的志愿者老师。在志愿者老师的开导下,小林莉说出了真相:一天晚上她被喝醉了酒的父亲强暴了。经过多次谈心,小林莉在社区法律学校帮助下终于勇敢地向公安机关举报了父亲的行径。小林莉的父亲被依法判处16年徒刑。“在社区里进行青少年法律普及不能只是让孩子被动、僵化地接受。还要让孩子们在基本掌握了有关法律后,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陶然亭街道办事处团工委书记崔伟国说:“开展社区青少年普法教育,必须要调动起孩子们普法的积极性。孩子们的主动参与所带来的影响力是巨大的。”

为真正达到对社区青少年的普法效果,陶然亭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还引进“外脑”,营造出一种科学普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今年6月,100多名法律专家和工作者被北京市陶然亭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聘请为志愿讲师团成员,他们中有高校法律系教授、大学生、法官、检察官、警察,特别引人注目的是,10位出租车司机也身在其中。这10位出租车司机定期与社区的未成年人一起学习有关的交通法规,并结合工作中遇到的情况现身说法,帮助孩子们掌握交通法规,强化交通安全意识。

顾黎红是上海市闵行区龙柏街道团工委书记,同时又是所在社区的青少年法律学校校长。

他给记者讲了一个故事。前段时间,法律学校通过热线了解到一名家住在航四村的青少年陈某由于从小父母离异,缺少家庭关爱,上小学时就染上逃夜、敲诈等不良行为。中学未毕业就辍学在家,后来发展到了参与盗窃等犯罪活动。“对于这样一名青少年,只能用爱心感化、用法制帮助”,社区法律学校开始发挥作用。社区法律学校的两名骨干学员在学校的“授意”下与小陈成为了好朋友。他们为小陈补习文化,拉小陈一起按时到社区法律学校上课。后来,小陈在街道的帮助下找到了一份满意的工作。而在社区法律学校的各种活动中也会经常看到小陈的身影。

学生家长是孩子的影子和启蒙老师,他们的一言一行会直接影响到孩子能否健康的成长,因此在帮学生学法的同时,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还必须加强对家长的法律教育。

很多社区法律学校开办了针对家长的短期法律培训班。闵行龙柏街道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向家长们发放由法律学校自行编撰的“怎样做一个合格监护人”的学习宣传资料。而有的社区法律学校还针对一些问题家庭开展家访活动,进行近距离的引导。社区法律学校通过各种途径来逐步提高家长的法律意识。

一项调查表明,仅有11.9%的学生认为家庭是他们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家庭对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不重要,只是因为家长给予孩子的法律知识教育只是一些朴素的认识,家长一般不会用法律条文或严肃的案例分析方式。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研究员张潘仕认为,家庭作为与中学生关系最为密切,对中学生有着深刻影响的群体,父母法律意识强弱对子女有重要影响,因此,加强对家长的法制教育,提高家长的法律意识,是搞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

早在1997年,厦门市就开展了“学生带法回家”活动。他们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段,让学生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条文写在专用笔记本上带回家向家长宣传。经过几年的摸索,该项工作已经走上了形式多样化、活动规范化、检查督促经常化的良性发展道路。

广西柳州第十七中学开办了青少年法律学校,成立社区家庭教育网络,对家长进行法制教育,让家庭受益不少。有的家长说,过去我们认为孩子是自己的,送不送孩子读书,是我们自己的事,现在认识到不送适龄孩子上学是一种违法行为。有的家长说,过去觉得孩子是自己的天经地义,孩子不听话,要打要骂别人管不着,现在知道了打骂教育孩子违法,而且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还有的家长表示,以前忙于做生意,常把孩子赶到门面或摊位帮忙卖东西挣钱,现在知道了,这样做不对。

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覆盖青少年整个成长环境的法制教育网络,为学生法制教育营造一个健康的立体空间,使学生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人群中,都能感受到一种强烈的法治氛围,是青少年普法面临的一项长期的任务。让每个孩子沐浴着法律阳光健康成长,这无疑更是一场塑造未来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02年12月04日

3. 中学生哪些个法制安全教育

1、成立法制教育领导小组。目前有好多学校已对小学生开展法制教育,但还没有建立健全的组织。在法制教育工作中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在管理上不够规范,教育效果不好。因此要全面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学校应成立法制教育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使之法制教育正常化、规范化。
2、加强法制教育的专业队伍建设。法制教育是专业性很强的一项工作,涉及到国家的法律法规,关系到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因此,学校必须有经过严格训练的、具有专门知识的教师来进行。学校可以挑选思想品德好和热心这项工作的教师来担任法制教育工作,对他们进行重点培训,以达到一定的知识和技能。在教育工作中教师要积极地学习与探索研究,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知识和教育经验,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3、提高从事法制教育教师的地位。从事小学生法制教育的教师工作是繁忙辛苦的,学校领导不但要重视他们在专业上的培养,而且要采取措施提高他们的政治地位,改善他们的物质待遇,鼓励这些教师热爱此项工作,调动他们搞好法制教育的积极性。

4. 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读本初中版 摘抄

1 图书介绍编辑本段
《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小学版)

书 名:《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小学生漫画案例版)《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小学版)作 者:何秉松 总主编
出版 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开 本:大32开
印 张:2.75
版次印次:2011年8月第1次印刷
定 价:8元
《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初中版)
书 名:《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初中生漫画案例版)《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初中版)[1]作 者:何秉松 总主编
出版 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开 本:大32开
印 张:3
版次印次:2011年8月第1次印刷
定 价:10元
2 《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编辑本段
(高中版)

书 名:《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高中生漫画案例版)《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高中版)作 者:何秉松 总主编
出版 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开 本:大32开
印 张:3.5
版次印次:2011年8月第1次印刷
定 价:12元
3 内容简介编辑本段
《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小学版)

本书是国家“六五”普法系列教材中的《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小学生漫画案例版)》。本书从小学生喜闻乐见的现实故事入手,主要讲了走近法律,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国家的象征—国旗、国徽、国歌、首都,我国是多民族国家,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爱护环境、保护地球,了解违法和犯罪,遵纪守法、远离不良行为,小学生安全知识常识等,对涉及小学生的法律制度与安全教育进行了全面、细致地解读。
编委会根据小学生的学法用法需求,精心编排,细心解读,配以大量的漫画插图和案例,使普法教育联系实际、生动有趣。书后还附有“‘六五’普法·全国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参赛须知和试卷(小学版)”,以利于各地有声有色地开展小学生学法用法工作。
《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初中版)
本书是国家“六五”普法宣传系列教材中的《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初中生漫画案例版)》。本书从初中生身边的现实故事入手,主要讲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公民的神圣使命、人身自由权与平等权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抵制不良诱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保护、知识产权及保护、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及初中生安全知识常识等,对涉及初中生的法律制度与安全教育进行了全面、细致地解读。
编委会根据初中生的法律需求,精心编排,细致解读,配以大量的漫画插图和案例,使普法教育联系实际、生动有趣。书后还附有“‘六五’普法·全国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参赛须知和试卷(初中版)”,以利于各地有声有色地开展初中生的学法用法工作。
《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高中版)
本书是国家“六五”普法宣传系列教材中的《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高中生漫画案例版)》,从高中生喜闻乐见的现实故事入手。第一章“法的基础知识”介绍了法的一般概念、法的作用以及国家的依法治国方略;第二章“法与国家”从宪法入手,侧重于介绍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权利、义务;第三章“法与社会”从民法角度,介绍与高中生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民事权利;第四章“法与惩治犯罪”从预防犯罪出发,讲解了刑法的概念、犯罪的构成以及我国刑罚体系等内容;第五章“法与诉讼活动”介绍了民事、行政、刑事诉讼程序;第六章单独成篇,主要从高中生的日常生活实际出发,讲解安全知识。
编委会根据高中生的学法用法需求,精心编排,细心解读,配以大量的漫画插图和案例,使普法教育联系实际、生动有趣。书后还附有“‘六五’普法·全国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参赛须知和试卷(高中版)”,以利于各地有声有色地开展高中生的学法用法工作。

5. 中学生法律小知识,做法制小报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重 点: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目 的:1、使广大学生了解本法内容;
2、使每一位同学远离本法中所列的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3、理论联系实际,防微杜渐,自省自律,弘扬正气,作品学兼优的好青少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共八章,分别为:总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教育;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法律责任和附则
今天我们重点学习本法中的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前兆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又有俗话说:风是雨的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此间必然会出现诸多前兆与信号小错不断,大错必犯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一些青少年违法犯罪就是由于他们长期养成了不良行为,放任自己而又没有及时有利的得到矫正而发展形成的根据常见的违法犯罪征候、迹象,根据外部表象的差异其前兆分成8类6种
言语:经常骂街、谈男论女、隐语黑话、好说谎话、缄口不言、脏话不断
举止:衣帽不整、精神不振、吊儿郎当、蛮横无理、顶撞师长、爱打群架、强行索物、哥们义气、逞强跋扈、轻佻放纵、坐卧不安、行踪诡秘、大把花钱,喜怒无常
结交“哥们、姐们”、口哨唤人、纸条传情、纹身标志
起居:生活懒散、饭量骤减、出没无常、结群闲逛
打扮:注重打扮,过度化妆、讲究发型、统一装束
嗜好:抽烟喝酒、参与赌博、混迹舞场、偷阅书刊、迷恋网吧携物回家、护身器具、异性物件、书包异物
学业:旷课逃学、成绩突降、考试作弊、课堂捣乱、课上睡觉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列出了九种不良行为:
旷课、也不归宿;带管制道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出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它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对具有以上所列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如果不及时教育、其不良行为得不到有力的尽快的矫正,那不良行为的进一步发展就会导致违法犯罪,前兆就变成违法犯罪事实
例一:湖北某缔结连发生8起家庭被盗、商店被撬案件,现场不留痕迹,作案手法高超经侦破,这伙神出鬼没的作案团伙是由21名13岁左右的初中学生组成这些人有的从8、9岁就染有不良习气,优劣机,但又得不到及时的教育和矫正,最终走向犯罪
例二、北京曾处理过一个8人抢劫、流氓团伙,平均年龄不足14岁,他们在不到四个月的时间内作案15起这8个人也都是从小很小就不良习气缠身,行为不端,劣迹斑斑,有的不到及时矫正,最终也走向犯罪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
防未成年人犯罪要从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开始
预防不良行为要从小抓起,从现在做起
良好习惯,良好行为的养成要经过一个长期的 培养训练预防不良行为必须从小抓起;
预防不良行为要从具体的小事抓起小事不小小时不抓,就演变成大错教育无小事;
从小抓,抓小事,久而久之,形成良好习惯,使不良行为得到及时的制止和矫治,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抓好两“小”,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环节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做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接班人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是小学生行为的准则,应努力做到我们每一个同学都要做到:自尊自爱,注重中学生仪表,真诚友爱,礼貌待人,遵规守纪,勤奋学习,勤劳俭朴,孝敬父母,严于律己,遵守公德以高尚道德

6. 中学生法制教育

一位司法工作者曾十分动情地讲了一个真实的故事:一天,我在少年管教所接见室里,见到一群刚刚入监不久,身上痞气犹存、欲隐还现的少年犯。这时有个年约十六、七岁的男孩,看看我身上的着装,走上前来,拉着我的手说:"叔叔,救救我吧。我不是个坏孩子,我不是个坏孩子呀!"我低头看看他那稚嫩、天真的脸蛋,听着他那诚挚、悔恨的请求,一种怅然若失的感觉涌上心头。随着男孩的呼唤声,我发现坐在他身边的一位双目失明、年近花甲的老人站起来。他右手撑着一根手杖,脸上挂着泪水,用震颤沙哑的喉咙说到:"同志,孩子犯法我们家长有责让啊!因为俺不懂法,不会用法来教育孩子,所以才……"他说到这里便哽咽了,他是男孩的爸爸,老伴半身瘫痪,他是让不满十岁的小女儿牵手引路,一跛一颠走来的。看着眼前这一老两少的场面,我匆忙搀扶着老人坐下,此刻我的心也随着这老少两代的抽泣而震颤了。孩子的呼唤,老人的心声,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我能说些什么呢?

这个故事,使我不禁思绪万千,久久不能平静。是的,他们天生并不是坏孩子,至少他们原来大多不是坏孩子,可是他们犯罪了。中学生违法的犯罪问题给我们留下了太多的深沉的思考。

我找的~~~正好我也在找,顺便复制给你了

7. 对中学生进行普法教育有什么重大意义

近年来,不是个别中学生的表现出来的偷盗、抢劫、吸毒、性犯罪、乃至杀人案件时有发生,震惊全国惊动中央高层的徐力杀害母亲案就是典型案例,还有中学生打架斗殴致人伤残、抢劫、强奸、敲诈勒索、拉帮结派等在中学生中不同程度地体现出来,既让家长痛心不已,又让社会出现不稳定因素,这些都在警示着我们,对中学生的法制教育是十分必要的。国家通过多次的“普法”,使不少的老百姓在一定程度上知法守法,明白了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多数人不再是“法盲”,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然而,真正了解法律,懂得法律的还是很少的,许多的人对法律仅限于一知半解,甚而歪曲误解。国家提倡“依法治国”“依法治校”,还需要一个过程,一个普及法律,转变观念的过程。这需要社会的倡导,更需要学校的教育,学生阶段,对一个人的人生观、世界观的树立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中学阶段,所以,在中学进行法制教育,是势在必行的。引起中学生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家庭的原因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改革开放的范围更加宽广,力度逐步加大,社会的物质文明得到长足发展,而与此同时,国外的一些不良思潮及生活方式也涌入国门,部分(不是个别)学生的父母因为或此或彼的原因,造成了不少的缺陷家庭(单亲或父母感情不好),相应也就形成了家庭对子女的关心不够,有的能够单纯提供物质保障,有的连物质都不能保证,还有很多的家庭,是父母在外打工,家里由爷爷奶奶照管,但很多爷爷奶奶是身体欠佳或其他原因,不可能担当好这个责任,好家庭教育的氛围不够健康,使得一些学生舍弃学业,失足走向不良的发展方向,多项调查表明,很多学校的“双差生”就因为家庭原因造成的。2、学校的原因在学校教育中,一些学校仍然搞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脱离国家教育的发展轨道,强调文化成绩,对个别的学习成绩差或行为习惯不好,思想素质落后的学生教育力度不够,关心程度不够,耐心、细致不足,缺乏爱心,认为这些学生“不可教”,要么采取放弃的手段,听之任之;要么将其推向社会;导致学生思想负担加重,心理压力加大,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3、社会的原因一些个别的腐朽的阴暗的社会现象,通过音像、书刊等各种渠道,熏染着我们的学生:黄色杂志、淫秽书籍、暴力影视、各种血腥游戏游离于我们的生活空间。因为这些原因,使得一些学生产生了一些不良的价值观,以自我为中心,孤独、封闭、怪僻、忧郁、厌世甚至产生暴力思想。这些都可能导致中学生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法制教育的方式法制教育是指侧重于讲授法律法规的特殊的社会规范的教育。这些特殊的社会规范,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与义务。指出了人们各种行为的界定,让人们明白什么是能够做的,什么是不允许的。法制教育不是一朝一夕可以一蹴而就的,它必须通过长时间的由浅而深、由大及小、由概及详不断积累的过程。使学生明白法律与道德,来影响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起到规范行为的作用。教会学生提高使用法律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1、专题讲座对中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常见的就是专题讲座:就中学生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比如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是正当利益;什么是侵犯别人权利;自己拥有什么权利;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等。2、专家讲座进行法制教育可以在适当的时候邀请一些法律专家,对学生进行专门的法制教育,通过这些专家的讲解,使学生对法律法规有更深层次的理解。3、法治园地的建设法制教育还可以采用“法制园地”的方式,充分利用板报、校报、校刊、广播等学校常见的宣传工具,开设专页、专篇、专场,时常对常见的法律常法规进行宣传、讲解,对一些热点进行点评,请一些有一定专页水准的老师进行辅导。辨清问题,辨明真理。4、利用社会这个大课堂利用社会这个大课堂,组织学生经常参加社会实践:去法庭旁听一些典型案例的审理等,以此来提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从而走向成才之路,成功之路

8. 中学生法制小常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年成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年成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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