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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關於高中學籍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0-12-13 06:52:02

A. 關於高中學籍的問題

一般情況下都能轉,只不過要走程序而已,具體情況還要各地方規定。下面是一般流程:辦理轉學手續須帶齊如下材料: 1.戶口簿。 2.轉學證明表(經轉出(入)學校及其主教育行政部門和地級教育局審核批准)。 3.(外省轉入必須有相應的檔案材料),並加蓋轉出學校公章和轉出學校所在地地市級教育主管部門的學籍管理專用章。註: 普通高中學生轉學以學校性質相同、年級相銜接為原則,高一上學期和高三年級以及學生在休學和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辦理轉學手續時間:學期結束前一周及新學期開學前一周。一:學生按轉出學校的有關規定辦理好轉學申請手續。(與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系統和教育行政部門無關) 二:轉入學校:手工開具接收證;網上告知轉出學校;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系統消息傳至下一站。 三:轉出學校:手工簽署意見,加蓋公章;網上通過並上報轉出方縣(市、區)教育局;湖南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系統消息傳至下一站。 四:轉出縣(市、區)教育局:手工簽署意見,加蓋公章;網上通過並上報市(州)教育局;湖南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系統消息傳至下一站。 五:轉出市(州)教育局:手工簽署意見,加蓋公章;網上通過,系統自動標識該記錄為「轉出」; 湖南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系統消息傳至下一站。 六:轉入縣(市、區)教育局:手工簽署意見,加蓋公章;網上通過並上報市(州)教育局;湖南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系統消息傳至下一站。 七:轉入市(州)教育局:手工簽署意見,加蓋公章;網上通過並分配新學籍號,注冊,同時通知轉入學校。學籍檔案自動轉移,異動情況自動記載,原學校記錄必要欄位保留;轉學完成。

B. 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加強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的規定的參考

(粵教基[2001]14號文)

C. 教育法有規定高中學籍不可以注銷么

不是教育法,是學籍管理規定,
正常情況,不應該被注銷,也無權被注銷,版
高中學生可給予警權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給予學生處分,由學校批准。給予高中學生開除學籍處分,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並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校要建立處分學生的相關聽證、申訴等工作制度,處分學生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准確,處分適當。

D. 北京高中學籍

這個事情可以溝通的,盡管在外地沒有學生卡,但總有一些記載學生個人的資料,要那種學校蓋章比較正規的,也可以的
我家孩子轉過來的時候就這樣做的

E. 高中學籍檔案可以更改嗎

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即可。

依據《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准變更學籍信息,並報學籍主管部門核准。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5)北京市關於高中學籍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中小學生學籍的相關要求規定:

1、要加快制訂實施工作方案,明確責任人、工作任務和時間表。要建立學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嚴肅追究違反規定人員的責任。

2、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對《辦法》實施情況進行專項督導。我部安排教育管理信息化經費和其他經費時將與《辦法》實施情況和成效掛鉤。

3、要取得家長理解和支持,使《辦法》家喻戶曉。要讓教育部門認識到《辦法》對於科學決策的價值,讓學校感受到對於提高整體管理水平的作用,讓家長和社會體會到教育部門促進教育公平、提升服務水平的堅定決心。

F. 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加強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的規定的學籍管理

(一)新學籍號的使用
1、從2001學年度開始,按《廣東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取得學籍的學生,均應按全省統一要求在學籍表、學生檔案編上學號。學號在高一入學時使用,三年效。
2、普通高中學生學號由學年號(2位數)、市縣(區)號(4位數)、學校號(2位數)、學生號(4位數)、性別號(1位數,以「1」和「2」代表,「1」代表男性,「2」代表女性)共13位數字組成。
入學年號 市縣(區)號 學校號 性別號 學生號
3、學號中的市縣(區)號參照國家民政部下發的全國地區代碼表制定的《廣東省市縣(區)順序碼表》而制訂(見附錄);學校號由市或縣(區)編排;學生號由地級以上市根據招生部門核定的錄取生數下達到學校,由學校編排到每一位學生。學號編好後,由學校填報學生名冊(表格附後)並輸入磁碟,每年9月7日前將表格和磁碟送縣(區)教育局備查,縣(區)教育局將表格和磁碟匯總整理後於9月15日前送地級以上市教委(教育局)備查,地級以上市教委(教育局)匯總整理表格和磁碟後於10月1日前送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備案。名冊將作為學籍管理和畢業證書發放的依據。
4、學生轉學、退學,其學號由學校注銷,並報市或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查。注銷後的學號即為空號,不再啟用。
5、學生注銷到新的學校時,憑原學號已注銷的證明,由轉入學校重新編排學號,並報市或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查。
6、休學生復學時仍使用原學號。
7、1999年、2000年入學的普通高中學生仍按原學籍管理辦法執行。
(二)轉學與成績認定。轉學者須持原校發給的轉學證明、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成績,取得轉入學校同意,即可辦理轉學手續。
(三)高中入學考試
1、初中畢業生必須參加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升學考試,經審查合格被錄取後,按規定到校辦理注冊手續,即可入校學習,取得學籍。
2、初中畢業生原則上參加戶籍所屬的地級市組織的升學考試。初中三年均在異地借讀的,經借讀學校所屬的地級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參加借讀地的升學考試,審查合格者准入高中學習;也可返回戶籍所在地,參加當地的升學考試。
3、民辦學校初中畢業生,經戶籍所在的地級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參加學校所屬地的升學考試,審查合格者准入高中學習;也可返回戶籍所在地,參加當地的升學考試。

G. 高中學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實現學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學化、制度化,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促進中小學生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普通中小學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適齡兒童、少年,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應當入學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 第四條 學籍管理實行由省教育廳宏觀管理下的分級負責制。高中學籍由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義務教育段學籍由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設學籍管理人員,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學籍管理員要定期參加相關培訓及學習。學籍管理人員要求政治素質好,熟悉學籍管理的各項工作。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五條 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的子女或被監護人屬義務教育年齡段的,外來務工就業人員應依法主動與暫住地所屬學校聯系,送適齡子女或被監護人入學,保證其接受義務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 義務教育段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學區(或招生服務區,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六條 新生應按時到校報到,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入學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須持有關證明及時向學校請假。 高中新生如在規定報到時間結束兩周後仍未到校辦理手續且未向學校請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七條 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分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第八條 嚴格控制班額。學校在接收正常入學、轉學、復學的學生後,小學每班不超過45人,初中、高中不超過50人。 第九條 學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要求採集學生學籍信息,並按規定時間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 高中新生注冊學籍時,如發現有偽造證件等弄虛作假行為或屬違規招生的,不予注冊;高中新生超出規定注冊時限還未注冊的,不再注冊。
第三章 轉學與借讀
第十條 學生不得隨意轉學。因家庭住址變化、戶口遷移等因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同意,並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准予轉學。 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準轉學。 高中學生在本縣(市、區)內不準轉學。義務教育段學生在本學區內不準轉學。 第十一條 高中學生在市內跨縣(市、區)轉學,須經轉出學校同意、市級學籍主管部門確認、轉入學校同意後,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等材料,到市級學籍主管部門辦理轉學手續。 本省內跨市轉學,須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並由轉出方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等材料,到轉入學校所在地市級學籍主管部門辦理轉學手續。 由外省(市、區)轉入我省,須經接收學校同意後,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原就讀學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或《成長記錄》檔案、轉出省(市、區)相應考試管理機構提供的學業水平考試(或會考)成績證明、學生已經獲得的學分清單,經我省學業水平考試管理機構確認後,由市級學籍和學業水平考試管理機構及轉入學校辦理接收手續。 由我省轉出到外省(市、區),須經轉出學校同意後,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等材料,經市、省學籍主管部門逐級審核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二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須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房產證或相關證明材料,到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轉學手續。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轉入證明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同意轉入證明信》到轉出學校換取學生檔案,由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安排入學。《同意轉入證明信》由轉出學校存入義務教育檔案。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對遷入本校學區內居住或其監護人在當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轉學學生必須接收。如果接收學校確有困難,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協調安排入學。 第十三條 軍隊轉業幹部子女隨遷轉學時,應遵照《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門妥善安排。 第十四條 經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申請,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接收學生借讀。 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中途到流入地學校就學但未辦理轉學手續的,按借讀對待。 第十五條 凡要求借讀的學生,應持原就讀學校同意其借讀的證明等相關材料,經接收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辦理借讀手續。 第十六條 學生借讀,由原學校保留學籍,由借讀學校負責做好借讀生借讀期間的綜合素質評價(包括學科學習目標和基礎性發展目標評價及成長檔案記錄),並適時提供給學籍所在學校。
第四章 休學、復學與退學
第十七條 學生因病需長期治療,可由學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或成年學生本人持縣級(含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病歷和相關醫療費用單據到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審查同意並報上級學籍主管部門核准後准予休學。 高中學生第三學年第二學期一般不準休學。 第十八條 學生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乙、丙類傳染病並在傳染期的,學校應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帶其到具備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治療期在半年以上的,應令其休學。 患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認定不能在學校進行正常學習的其他疾病的學生,學校可令其休學。 第十九條 休學期限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當持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續辦休學手續。 第二十條 學生休學期滿需要復學者,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認定治癒或者認定可以正常學習,學校審查核准,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方可復學。 第二十一條 高中學生休學期滿未申請復學的,學校應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學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超過應復學時間一個月以上未答復或未提出繼續休學申請的,按自動退學處理。高中學生連續休學兩年以上,仍不能復學者,應予退學。 第二十二條 高中學生擅自離校,學校應通過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並將督促學生返校的相關材料副本存檔。學生擅自離校一個月以上,學校可作自動退學處理,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準退學。擅自退學或因學校工作失誤導致學生退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及時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學籍。
第五章 升級、跳級與留級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每一學段內升級採取直升式,不允許跳級或留級。 在普通中小學隨班就讀的殘疾學生可以根據其學習能力安排在相應年級學習相應科目或其他學習內容。
第六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六條 凡完成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學生,均發給義務教育證書。高中學生修業期滿,獲得畢業要求學分、學業水平考試合格、基礎素養評價合格、按照《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准》測試成績合格的,准予畢業,按程序發給高中畢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 義務教育證書和高中畢業證書,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加蓋鋼印,由學校發放。證書規格由省教育廳統一制定。 第二十八條 修業期滿但未達到高中畢業標準的離校學生,如學生需要,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兩年內達到畢業要求的,可以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換發畢業證書當年學生畢業時間填寫。 第二十九條 高中學生修業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學的,或按照《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准》測試成績達不到50分者,如學生需要,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自動退學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
第七章 學生處分
第三十條 學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中小學生守則、日常行為規范或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學校要與家庭、社會配合進行教育,情節較重的可給予適當處分。義務教育段學生以批評教育為主,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學籍。高中學生可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給予學生處分,由學校批准。給予高中學生開除學籍處分,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並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校要建立處分學生的相關聽證、申訴等工作制度,處分學生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准確,處分適當。 第三十一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相關學校要做好學籍變動的管理工作,確保該批學生具備義務教育學籍。解除刑事處罰、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允許其及時復學,保證其接受義務教育。
第八章 學籍信息管理與規范
第三十二條 學生學籍電子檔案管理採用省教育廳監制的學籍管理系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等有關標准,省教育廳負責編定主管單位代碼,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編定學校代碼。主管單位代碼、學校代碼一旦確定不得隨意更改。因行政區劃調整等原因需要增減主管單位代碼、學校代碼的,需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三條 學校須建立健全學籍檔案和學籍管理制度,依據教育部《中小學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規范》的標准,按照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採集學生相關信息,為學生建立學籍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學生學籍檔案應永久保存。 第三十四條 新生注冊信息及學生轉學、休學、復學、借讀等學籍信息須於新學期開學一個月內,集中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凡弄虛作假,亂開休學、轉學、畢(結)業證明,塗改學籍檔案,為學生建立雙重學籍的,教育行政部門對其責任人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條例》(魯教基字〔1992〕12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和外國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H. 河南省教育廳基礎教育二處關於高中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

省教育負責建立全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電子管理系統。

省教育行政部門對全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進行宏觀指導,負責建立全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電子管理系統。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對全市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籍實行宏觀管理,直接管理市直義務教育階段學籍,匯集全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信息,及時、准確向省教育行政部門上報本轄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籍信息。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一管理本轄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直接管理初中段學籍,負責頒發義務教育證書;建立本轄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系統,及時、准確向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上報本轄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籍信息。

(8)北京市關於高中學籍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學生學籍管理的要求規定:

1、學生因病需長期治療超過三個月不能堅持學習者,憑縣級(含縣級,下同)以上醫療單位證明,或其它特殊情況超過三個月不能堅持學習者,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予休學,並給學生開據休學證。

2、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需憑休學證明幫縣級以上醫療部門的康復證明或其它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方可復學。復學學生應隨下一屆學生學習。

3、實行義務教育階段輟學月報制度,鄉(鎮)中心校應把轄區內小學生的輟學情況、初中應把本校學生的輟學情況每月向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一次。

I. 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加強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的規定的畢業會考

2000學年高中畢業班參加省統一組織的高中畢業會考成績作為畢業考試成績,有不合格學專科的由學校組織補考。屬畢業證書的發放按本通知要求執行。
本規定自2001學年起生效。
(廣東省教育廳辦公室章)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J. 北京市高中生如何辦理轉學手續

北京市普通高中學生原則上不予轉學。(1)確有特殊原因的,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可在教學水平相當的同類學校之間申請轉學。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予以辦理轉學手續及學籍信息變更。高中階段不同類別的學校之間轉學,參照辦理。

一、北京市高中生轉學條件

根據《北京市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政策解讀,北京市高中生轉學條件(2)如下:

(一)學生戶籍由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遷入本市的;

(二)從境外到本市落戶的,有本市戶籍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就讀的;

(三)需轉入或轉回本市普通高中階段就讀。

二、北京市高中生轉學手續

以北京市順義區為例,(3)高中生轉學手續如下:

(一)本區內轉學

由家長聯系接收學校,然後到轉出學校開具「轉學證明」和會考成績證明,交至接收學校;

(二)外區縣轉入

由學生或家長聯系接收學校,同意後到轉出學校開具「轉學證明」和外區縣會考辦列印的成績證明,由學生或家長將「轉學證明」和會考成績交到接收學校;

(三)外省市轉入

由學生或家長持外省市會考辦出具的「高中畢業會考成績證明」,到北京市高中畢業會考辦公室辦理轉入手續,由考試院加蓋公章後,學生或家長將成績證明交到接收學校;

(四)本區轉往外區縣和外省市

由學生或家長持所在學校開具的會考成績證明(含高中畢業會考考號)到發展規劃科辦理高中畢業會考成績證明:

1.本區轉往外區縣

有學生或家長將「轉學證明」和高中畢業會考成績證明交到接收學校;

2.本區轉往外省市

由學生或家長持發展規劃科列印的高中畢業會考成績證明到北京市高中畢業會考辦公室辦理轉出手續。

轉學應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或開學後一周內提出申請。轉學手續辦理一般不超過10個工作日。轉學學生須隨轉相關學籍信息和檔案,實行「籍隨人走」。(4)

引用資料

  1. 本市高中學生轉學規定.首都之窗

  2. 本市高中學生轉學規定.首都之窗

  3. 如何辦理高中轉學.順義區政府門戶網站

  4. 《北京市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解讀.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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