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學習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的總結
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
按照黨章規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為了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費收繳、使用、管理工作,現作如下規定。
一、黨費收繳
第一條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後)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第二條 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三條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四條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個體經營者等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個人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五條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第六條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1元。學生黨員、下崗失業的黨員、依靠撫恤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第七條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准後,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第八條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九條黨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持《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第十條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後,從按新工資標准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十一條黨員自願多交黨費不限。自願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黨委代收,並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第十二條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託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第十四條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第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和解放軍總政治部,每年按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5%上繳中央。上繳中央的黨費應當於次年4月底前匯入中央組織部黨費賬戶,不得少繳或拖延。
第十六條鐵路、民航系統黨的關系在地方的黨委,每年按照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10%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中國人民銀行的地市級分支機構和中央其他金融機構的省級分支機構黨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統黨員全年實交黨費總數的5%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其他派出機構和下屬單位黨委不再向地方黨委上繳黨費。
二、黨費使用
第十七條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十八條使用黨費要向農村、街道社區和其他有困難的基層黨組織傾斜。
第十九條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范圍包括:(1)培訓黨員;(2)訂閱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第二十條使用和下撥黨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
第二十一條請求下撥黨費的請示,應當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不得越級申請。上級黨組織下撥的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黨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黨費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承擔黨員教育管理職能的內設機構承辦。
第二十三條黨費的具體財務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內設的財務機構或者同級黨委的財務機構代辦。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黨費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參照財政部制定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執行。
第二十四條黨費應當以黨委或黨委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得存入其它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戶從事經濟活動,不得將黨費用於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
第二十五條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對黨費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黨費管理工作人員,必須先培訓,後上崗。黨費管理工作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黨的基層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應當在黨員大會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上,向大會報告(或書面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督。各級地方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每年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向下級黨組織通報。黨支部應當每年向黨員公布一次黨費收繳情況。
第二十七條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可以留存黨費。具體留存單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解放軍總政治部,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留存比例應當向基層傾斜。
第二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向中央組織部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是: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結存的數額;黨費開支的主要項目;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做法、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二十九條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每年要檢查一次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條對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的黨組織收繳、使用和管理黨費的辦法,由解放軍總政治部參照本規定製定。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過去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2. 黨費管理的原則和要求有哪些
黨費管理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也是各級黨組織和組織部門的一項重要任務,必須堅持嚴格管理,規范管理。具體要按照以下原則和要求來進行:
⑴統一管理。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黨費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負責黨員教育管理的內設機構承辦。
⑵專人負責。黨費工作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要讓原則性、責任感強,工作認真,熟悉財務工作的同志負責黨費管理工作。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對黨費管理人員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黨費管理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黨費管理人員必須先培訓,後上崗。
⑶建立會計專賬。實行專賬核算和管理,規范核算辦法,實行會計、出納分設。黨費賬簿歸檔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⑷單獨立戶存放。黨費不準與其他經費混合存入銀行,要在銀行單立賬戶、單獨存放。黨費應當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不得存入其他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將黨費用於購買國庫券以外的投資。
⑸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3. 黨費管理的原則和要求有哪些
管理原則:黨費管理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也是各級黨組織和組織部門的一項重要任務,必須堅持嚴格管理,規范管理。
黨費管理對的要求,具體要按照以下原則和要求來進行:
1、統一管理。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黨費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承擔黨員教育管理職能的內設機構承辦。
2、專人負責。黨費工作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要讓原則性、責任感強,工作認真,熟悉財務工作的同志負責黨費管理工作。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對黨費管理人員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黨費管理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黨費管理人員必須先培訓,後上崗。
3、建立會計專賬。實行專賬核算和管理,規范核算辦法,實行會計、出納分設。黨費賬簿歸檔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4、單獨立戶存放。黨費不準與其他經費混合存入銀行,要在銀行單立賬戶、單獨存放。黨費應當以黨委或黨委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得存入其他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
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戶從事經濟活動,不得將黨費用於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
5、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針對黨費各個工作環節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體制,主要包括:收繳制度、核算制度、使用審批制度、報告制度和檢查制度。
(3)2018中學黨費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黨的基層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應當在黨員大會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上,向大會報告(或書面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督。
各級地方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每年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向下級黨組織通報。黨支部應當每年向黨員公布一次黨費收繳情況。
其中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可以留存黨費。具體留存單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解放軍總政治部,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留存比例應當向基層傾斜。
4. 中國共產黨關於黨費開支有哪些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黨費的使用有以下規定:
第十七條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十八條使用黨費要向農村、街道社區和其他有困難的基層黨組織傾斜。
第十九條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范圍包括:
(1)培訓黨員;
(2)訂閱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
(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
(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
(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第二十條使用和下撥黨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
第二十一條請求下撥黨費的請示,應當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不得越級申請。上級黨組織下撥的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5. 怎樣堅持黨費收繳,使用,管理制度
1、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報告的主要內容
(1)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基本情況。包括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具體情況和基本評價,做了哪些工作,取得哪些成績,有哪些經驗或體會。
(2)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主要原因。
(3)改進和加強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具體意見和措施。
2、起草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報告應注意的問題
(1)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報告的情況要屬實,提供的數據要准確。
(2)既要肯定過去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績,又不迴避存在的問題,同時要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3)報告要提綱挈領,簡明扼要,不要過多地論述,文字不要過長。
6. 黨費是如何管理的
統一管理。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黨費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承擔黨員教育管理職能的內設機構承辦。
專人負責。黨費工作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要讓原則性、責任感強,工作認真,熟悉財務工作的同志負責黨費管理工作。
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對黨費管理人員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黨費管理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黨費管理人員必須先培訓,後上崗。
黨費不準與其他經費混合存入銀行,要在銀行單立賬戶、單獨存放。黨費應當以黨委或黨委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得存入其他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
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戶從事經濟活動,不得將黨費用於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
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補充,並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具體使用范圍是:
一是培訓黨員。主要用於對廣大共產黨員進行政治理論、實用技術等方面的培訓,以及開展主題實踐教育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在實際工作中,應著眼於使一個單位、一級黨組織范圍內的大多數黨員或某一類別的黨員普遍受益。
二是訂閱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必須是直接用於訂閱和購買以黨員教育為主要目的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對於冒用黨員教育工作的開支不能使用黨費。
三是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包括購買或製作獎狀、榮譽證書、獎牌、獎章、獎品的費用,表彰大會會議資料的印刷費用、會議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賃費用等,也包括必要的現金獎勵費用。表彰應以精神鼓勵為主,不提倡過高的物質獎勵。
四是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包括用於對老黨員的定期生活補貼、對生活困難黨員的一次性生活補助,以及對老黨員、生活困難黨員發放慰問物品的費用。
五是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包括用於直接發放慰問金、救災物資給受災黨員,修繕基層黨組織因災受損的活動場所、電教設備等教育設施的費用。
7. 2018年新規定繳納黨費標准出台了嗎
交納標准
(1)每月工資收入(稅後)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納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元(含 10000 元)者,交納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納 2%。
(2)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前一款規定交納黨費。
(3)交納黨費有困難的黨員,由本人申請,經黨組織委員會同意。可以不交。
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補充,並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具體使用范圍是:
一是培訓黨員。主要用於對廣大共產黨員進行政治理論、實用技術等方面的培訓,以及開展主題實踐教育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在實際工作中,應著眼於使一個單位、一級黨組織范圍內的大多數黨員或某一類別的黨員普遍受益。
二是訂閱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必須是直接用於訂閱和購買以黨員教育為主要目的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
8. 誰能給我發一個中小學黨組織工作規程,要比較詳細的內容,黨組織換屆流程、黨員發展、黨費等等,要全面。
鎮中小學校黨組織工作規程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新區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新形勢,適應中小學實行校長負責制,切實加強和改善黨對學校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學校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證監督作用和戰斗堡壘作用,提高學校黨組織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水平,為推進教育創新、深化教育改革、實施素質教育提供堅強保證,根據黨章和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鎮中小學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學校黨支部(總支)是黨在學校的基層組織,是團結、帶領教職工完成黨在學校的各項任務的政治核心。要適應新區改革發展大局,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本校的貫徹執行,保證學校穩定、改革和發展,促進學校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質量。
第三條 學校黨組織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要緊緊圍繞教育教學這個中心,遵循「從嚴治黨」方針,全面推進學校黨的建設。
第二章 學校黨組織的基本任務
第四條 學校黨組織的基本任務是:
1、學習、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定決議,堅持社會主義的辦學方向。
2、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做好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和組織發展工作,提高黨員的素質,增強黨性,充分發揮黨支部(總支)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3、堅持以德治校,加強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建立黨組織統一領導的黨、政、工、團齊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體制,定期開展思想分析,掌握思想動態,協調、檢查、督促各部門思想政治工作計劃的落實。
4、領導學校精神文明建設,制定學校精神文明建設規劃,確保學校精神文明建設各項任務的落實。
5、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討論研究學校發展規劃、學年學期工作計劃,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分配方案、重大經濟活動、重要工作和人事安排等涉及方向性、政策性、全局性的重大問題,並參與決策。
6、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加強對學校幹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討論校長對副校長人選、中層幹部人選的提名,積極培養後備幹部,重視培養鍛煉年輕幹部、女幹部、非黨幹部和少數民族幹部;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
7、充分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作用。支持和引導教代會代表正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積極推進校務公開、依法治校和民主治校,充分發揮教代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作用。
8、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研究其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支持群團組織依照國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圍繞學校黨的工作和教育教學中心任務,自主地開展工作。
9、做好統戰工作。學校黨組織要將統戰工作列入黨的工作計劃,認真落實黨的統戰政策,關心民主黨派基層組織建設;支持他們按照《憲法》和各自章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開展活動,發揮民主黨派和無黨派知名人士的積極作用,做好黨外有代表性、影響較大的知識分子工作。
10、搞好黨務日常管理。按時足額收繳黨費、按組織程序辦理組織關系接轉、按要求訂閱黨報黨刊、保質保量完成黨內統計和年報、做好黨內文書檔案管理、做好黨內生活的各種記載(特別是重大事項、重要活動的記載)。
第三章 黨支部(總支)書記的基本條件和職責
第五條 黨支部(總支)書記的基本條件:
1、具有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理論素養和政策水平,堅決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
2、堅持實事求是,認真調查研究,把黨的方針、政策和本單位的實際相結合,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3、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獻身教育事業,立志改革,艱苦創業,開拓創新,做出實績。
4、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和黨務工作經驗,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
5、黨性強,作風正派,廉潔奉公,堅持原則,發揚民主,聯系群眾,團結同志,嚴於律已,表率作用好。
6、一般應具有國民教育系列的師范學歷,中學書記一般應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小學書記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年富力強,身體健康;持有《甘肅省中(小)學校長崗位(提高)培訓合格證書》。
7、大力提倡幹部年輕化,原則上書記年齡不超過50周歲;書記在同一學校連續任期不超過4屆。
第六條 黨支部(總支)書記的職責
黨支部(總支)實行集體領導。黨支部(總支)書記負責主持本委(總支委)會和支部(總支)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主持召開支委(總支委)會和支部(總支)大會,結合本單位情況,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決議指示,研究安排支部(總支)工作。
2、認真搞好黨的自身建設,了解、分析、掌握黨員和教職工的政治思想和工作學習情況,做好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3、緊密配合和支持本校行政領導工作,協調黨、政、工、團幾個方面的關系,按要求向支部(總支)大會和上級黨組織報告工作。
4、研究制定、組織實施和檢查支部(總支)工作計劃、決議、制度執行的情況,按要求向支部(總支)大會和上級黨組織報告工作。
5、加強領導班子建設,提高幹部的政治思想素質。抓好支委和幹部中心組學習,主持召開支委和幹部民主生活會、評議會,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加強團結,發揮集體領導的作用。
第七條 兼職黨支部(總支)書記要處理好黨務工作和行政工作關系,並充分發揮支委一班人的作用,做好支部(總支)工作。
第八條 學校規模較大、黨員人數較多的總支(支部)可設副書記,協助書記工作;規模不大的學校可設兼職黨務幹事,幫助書記處理日常具體工作,保證書記有足夠的精力處理學校重大問題。
第四章 黨支部(總支)的設置
第九條 凡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學校,應建立黨支部;凡有正式黨員50人以上的學校,應建立黨總支。建立黨支部(總支)必須經上級黨組織批准。
第十條 按照精幹、高效、兼職、協調的原則健全學校黨組織的機構。黨員在七人以上的黨支部(總支)應設立支部(總支)委員會。支部委員會人數,黨員人數7人以上25人以下的,由3人組成;黨員人數25人以上,可由5人組成;總支委員會一般由5或7人組成。支部(總支)委員會可設書記、副書記、組織委員、宣傳委員、紀檢委員、青年委員、統戰委員,提倡兼職、減少幹部職數。黨支部(總支)委員會委員須由支部(總支)黨員大會差額選舉產生,書記、副書記由支部(總支)委員會選舉產生,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第十一條 黨支部(總支)委員會由黨性強、作風正、熱愛黨務工作,善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有一定組織領導能力的正式黨員組成。黨支部(總支)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要及時換屆選舉。如需延期或提前換屆選舉,必須報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任期內委員缺額時,應及時補選,並報上級黨組織備案。
第五章 領導班子建設和黨組織的自身建設
第十二條 學校黨組織要牽頭並積極開展黨政領導班子創「學習、團結、勤政、廉潔」四好活動。健全領導班子學習議事監督管理等各項制度,不斷提高班子成員的理論水平和政治素養;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認真學習、嚴格執行勤政廉潔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學校黨組織要在上級黨組織領導下,按照黨的幹部政策和條件,做好本校幹部的推薦、選拔、教育、管理、考核和監督等各項工作。重視和抓好後備幹部工作,積極培養35周歲以下的幹部、女幹部、非黨幹部和少數民族幹部進入學校領導班子。加強幹部的學習和教育,全面提高幹部素質。積極支持幹部根據工作需要參加培訓、進修和學習考察。
第十四條 學校黨組織要建立健全對幹部的監督制度。如:幹部聯系群眾制度、廉政勤政制度、黨員幹部雙重組織和民主生活會制度、評議幹部制度、幹部述職制度等。建議上級領導根據幹部的工作表現和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或處分。
第六章 黨員隊伍建設
第十五條 學校黨組織要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有計劃、多形式地組織黨員進行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學習,加強黨的基本路線和黨的基本知識教育,重點是進行黨的綱領和宗旨、黨員標准和意識、以及黨風廉政教育,增強黨員的黨性觀念和組織紀律觀念,不斷提高黨員素質。
學校黨組織要按照「堅持標准,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和有關規定,加強對入黨積極分子的教育、培養和考察工作;發展工作要有計劃,重視在符合條件的優秀學生和青年教師中發展黨員,嚴格履行入黨手續,完善公示制度,確保黨員發展質量。
第十六條 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實施「黨員先鋒工程」,領導黨員努力掌握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不斷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在工作中和社會生活中真正起到先鋒模範作用,使絕大多數黨員在改革開發和學校各項工作中開拓進取,建功立業。
第十七條 堅持從嚴治黨的原則,嚴格組織生活,搞好黨務管理,維護黨員正當權利,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嚴格遵守國法黨紀政紀。對不合格黨員,根據黨章、黨規和實際情況,嚴肅進行處理,堅決清除黨內腐敗分子。
第七章 黨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十八條 「三會一課」制度
1、支部(總支)黨員大會制度。黨員大會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主要任務是:傳達上級黨組織的決定、決議、指示;討論本支部的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對吸收新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作出決議;討論決定黨員的獎勵和處分;選舉支委會;討論決定其它重大事項;監督支委會正確執行黨的決議。
2、支部(總支)委員會制度。支委會每月召開一次。主要內容是:研究制定支部工作計劃,分析黨員、群眾的思想狀況;檢查開展「創選爭優」活動和實行黨建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研究黨員教育、管理和發展黨員工作。
3、黨組織生活會制度。黨員組織生活一般每月進行2次,一般以支部為單位進行,黨員人數較多的支部(總支)可設黨小組具體如集黨員組織生活。黨組織生活的主要內容是:學習黨內文件和上級指示,落實黨支部的決議和工作安排,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聽取黨員的思想匯報;討論組織發展、黨內選舉等有關黨務方面的工作。
4、黨課制度。每年不少於兩次黨課。黨課要聯系實際對黨員進行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和科學發展觀重要思想、黨的基本路線、黨章和黨的基本知識以及思想、宗旨、黨紀、黨的優良傳統作風和形勢政策教育。黨課由支部組織、黨員領導幹部要帶頭講黨課,黨課應吸收入黨積極分子參加。
第十九條 民主生活會制度。黨支部民主生活會一般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主要是匯報思想、交換意見、談心通氣、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要提高民主生活會的質量。所有黨員都要參加支部(小組)民主生活會,黨員領導幹部要按規定參加雙重民主生活會。
第二十條 民主評議黨員制度。民主評議黨員每年上半年進行一次。要根據黨員的標准和義務全面檢查和評價每個黨員在本職崗位和工作實踐中發揮先鋒模範作用的情況;要認真分析本單位黨員隊伍中的主要問題,有針對性地組織學習教育;要實事求是地組織每個黨員進行個人總結,嚴肅認真地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在評議基礎上表彰優秀黨員,按規定程序處置不合格黨員、處理違紀黨員。
第二十一條 培養教育入黨積極分子制度。確定培養對象、提出培養措施、落實培養責任,加強對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工作。黨支部每年要制定培養計劃,每季度對培養工作進行一次檢查,並按規定將考察情況發實填入《入黨積極分子考察登記表》。
第二十二條 黨建目標管理制度。要制定年初支部黨建目標;要及時向上級黨委填報《黨組織生活逐月反饋表》;要堅持對目標實施進度情況進行半年初查、年終考核,抓好落實,注重效果。
第二十三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黨員聯系群眾制度。黨員領導幹部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所在領導的工作和人員中同時負責黨風廉政。學校支部要按黨員數與非黨教職工數之比,按工作、生活關系,落實每個黨員聯系幾名非黨員教職工群眾。
第二十四條 參與重要工作研究制度。黨支部(總支)要支持行政負責人的工作,要經常與本單位、本部門的行政領導溝通情況,對業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行政提交黨支部(總支)的重要問題,黨支部(總支)書記要及時組織支委會討、研究,並形成決議;黨支部(總支)書記要參加行政辦公會,參與討論決定本單位的重要問題,保證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上級部門和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
第十五條 文書立檔制度。黨支部(總支)要有完整的工作資料,會議記錄,黨員、入黨積極分子和重點培養對象名冊,組織發展材料,工作計劃、總結、報告,規章制度,組織生活記載等方面的材料,並立卷歸檔。
第二十六條 中心組學習制度。學校黨支部(總支)要建立健全支委會成員、學校校級和中層幹部(含行政、群團組織負責人,含領導幹部中的非黨員)參加本校中心組學習制度。及時學習上級和新區的大政方針和政策,系統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和科學發展觀重要思想,並聯系本校實際,深入研討。中心組學習一般由校長、書記商量學習的具體內容,由書記主持。
第二十七條 學校支部(總支)可以從實際出發,有所創新地制訂其他相關制度。
第八章 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二十八條 教育系統是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陣地,學校精神文明建設是我國學校社會主義性質的一個重要特徵,也是我國基礎教育辦學目標的基本要求。因此,做好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切實加強精神文明建設,是學校黨組織的重要任務。學校黨組織思想政治工作應堅持以下原則:
1、堅持以學校改革和發展為中心,正確處理教學與德育的關系;
2、堅持群眾路線,尊重人、理解人、關心人;
3、堅持從學校實際出發,「保證時間」、「少而精」、「要管用」,增強思想政治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4、堅持依法校與以德治校相結合;
5、堅持理論聯系實際,不斷創新,注重實效,把思想教育滲透到學校教育教學、行政管理、日常工作之中;
第二十九條 學校黨組織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的主要任務
1、堅持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廣大教職工,加強理論武裝、引導他們積極為實現黨在新世紀的宏偉目標和促進學校改革發展貢獻力量。
2、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切實解決好信仰、信念、信任、信心問題,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在學校中的貫徹執行。
3、與時俱進,積極研究探索在改革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新情況、新問題,掌握教職工的思想狀況和變化規律,引導教職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樹立強烈的創新意識、教改意識、法制意識、質量意識、科研意識和服務意識。
4、大力加強校園文化建設,努力培育和積極參與提煉既有鮮明時代特徵又符合學校實際的辦學理念和辦學目標,樹立良好的學校形象,提高學校的社會聲譽。積極開展安全文明校園建設活動,營造健康向上的環境氣氛,保證輿論導向正確,校內秩序良好,校風教風學風嚴謹。
5、以提高教職工思想素質和師德水平為目標,深入開展學校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在教職工中大力倡導熱愛教育事業、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團結創新、樂於奉獻的良好師德形象。
6、加強和改進學校德育工作,建立齊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體系,指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少先隊、學生會等群團組織開展「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活動和學生的社會實踐活動,開展文明校園的創建活動,運用網路德育方法,開展健康上網活動,增強學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實效性和感召力,使廣大青少年學生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第九章 對書記的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條 經考核,書記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有突出貢獻的,上級機關根據實績給予獎勵。對書記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考核,一般與對校長的考核同步進行。
第三十一條 書記違法亂紀、以權謀私、嚴重失職,給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經紀檢部門查實,給予黨紀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適用全鎮中小學校(包括中等專業學校、教師進修學校、職業中學、盲聾啞學校)。幼兒園和民辦中小學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共鎮黨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行文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