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制度
陝西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為了規范和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創造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法》、《職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關於制定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原則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中等職業學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由學校發給新生錄取通知書,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要求的有關證件(材料),按學校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提前向學校申請延期報到,延期一般不超過兩周,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逾期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應在兩周內對學生進行體檢復查。復查合格者,准予注冊備案,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復查證實患有疾病經醫院證明短期治療可以達到健康標準的,由本人申請,經學校批准,保留入學資格一年,辦理休學手續回家治療,治療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病癒後於下學年開學前,持縣級以上(含縣級,以下同)醫院康復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者,准予復學;復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報到後,學校編制《新生注冊備案登記表》,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由省教育廳批准設立、管理的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直接報省教育廳備案;省級以上重點中等職業學校由縣區、市教育局初審後報省教育廳備案;非省級以上重點中等職業學校及職業高中由縣區教育局初審後報市教育局備案。省教育廳每年秋季生備案的時間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春季生備案的時間為5月10日至5月31日。
第四條 經省、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新生即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由學校建立學籍檔案(見附件1),記錄學生在學校期間思想品德、課程(含實踐教學,下同)等方面的表現和成績。學校統一編排學生學號,並核發教育部監制、省教育廳統一印製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證》。取得學籍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國家規定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獎學金、助學金、貸學金等資助、獎勵政策。
第五條 每學期開學,學生應按規定日期返校、繳費、注冊,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冊者,必須辦理請假手續,未經請假並逾期兩周不到校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章 成績考核
第六條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核包括思想品德評定、課程成績考核兩個方面。思想品德評定、課程成績考核每學期進行一次,畢業鑒定在畢業前進行。成績考核結果應如實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七條 思想品德評定以《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守則》和行為規范為主要依據,全面評定學生的思想品德、行為規范和組織紀律。思想品德評定由學校學生管理部門負責,於每學期末進行。採取學生個人總結,班級民主評議,班主任寫出綜合評語的形式,並按「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制評定等級。
第八條 課程成績考核由學校教學管理部門按教學計劃的規定,採取考試、考查或其他考核方式進行。
第九條 考試成績採用百分制記分;考查成績採用五級制,即優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59分及以下)。實行學分制的中等職業學校,考核成績按規定學分計。考核成績不及格者,允許補考兩次,首次在下一學期開學後兩周內,第二次在畢業前,由學校教學管理部門安排時間進行。補考的要求和期末考試要求相同,兩次補考仍不及格的應重修。
第十條 課程學期成績按以下規定確定:
1.考試課學期成績以期末考試成績為主(占總成績的50%—70%),平時成績為輔(占總成績的30%—50%),綜合確定。平時成績包括作業、課堂提問、小測驗等。
2.考查課學期成績由兩部分組成,綜合性測驗成績(一學期進行2次)佔40%—70%,平時成績(包括作業、提問、小測驗等)佔30%—60%。
3.學生實踐能力的考核,以組織學生參加國家相應專業的職業資格證書和技能等級證書的考核為主,取得相關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折算成相應的成績。不能參加社會考核的技能,由學校按實踐操作的規定標准進行考核。
4.參加相同或相近專業高層次學歷自考或函授學習,並通過相同課程考試及格者,該課程可認定成績及格,計算學分。
第十一條 體育課為必修課,因健康原因,體育課學習確有困難的學生,由本人提出申請,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經學校教學管理部門批准,可減少體育課學習項目或免試。
第十二條 實踐教學成績考核。內容包括實踐能力、應用性知識及實習表現等。實習指導教師根據學生實踐技能考核成績、實習日記、實習報告和實際表現,做出綜合評定意見,並按「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制評定等級。在企業實習的,由實習指導教師和實習單位共同對學生進行評定。
第十三條 學生必須按時參加學校規定的課程成績考核。學生因病或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憑有關證明向班主任提出緩考的書面申請,報學校教學管理部門批准,無請假手續的按曠考處理。
第十四條 曠考、考試作弊的學生,由學校教學管理部門按照考試的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理,並進行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學分是學分制記載學生學習任務的計算單位,也是課程內容深淺難易程度的量化單位。根據中等職業教育的培養目標,三年制專業畢業總學分原則上不少於170學分;四年制專業畢業總學分原則上不少於220學分。其中,專業課學分佔65%—70%。
第十六條 中等職業學校校際之間、相近專業之間、學歷教育與短期培訓之間相同課程成績原則上應該互認。經學校教學管理部門批准,學生可以跨校、跨專業選修有關課程,取得該課程相應的成績。
第十七條 畢業鑒定對學生在校期間德、智、體、美等進行綜合評定。畢業鑒定由學生管理部門負責,採取學生個人總結,班級民主評議的形式,班主任寫出畢業鑒定評語,並按五級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合格)評定等級。
第三章 免修、免試與兼學第二專業
第十八條 學生學習成績優良,通過自學已掌握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在該課程開課前一學期可以提出免修申請,由學校組織免修考試,考試成績及格可免修。含有實習實驗的課程,還應完成規定的實習實驗,並通過考核取得及格成績後,可以免修該課程。
第十九條 學生通過自學、遠程教學等形式學習的課程,其內容高於或相當於中職課程要求的,憑國家認可的成績單、學生考取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等證明,經學校教學管理部門審核可以認定成績的,相應課程准予免修免試。
第二十條 學生學習成績優秀,可以申請修學第二專業,經學校教學管理部門核准,准予兼學第二專業,報教育廳備案。考試合格或取得該專業規定的畢業總學分,發給第二專業畢業證書。
第二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轉入下一年級學習:
1.一學期所學課程成績經補考後,不及格的門數達學期考核總數1/2者。
2.學分制一學期獲得的學分數,達不到教學計劃規定的1/2者。
3.跟隨原班級學習有較大困難者。
4.畢業生獲得學分數,達不到規定畢業總學分數的2/3者。
轉入下一年級學習的學生,原已及格課程的成績、已獲得的學分應予以承認,可以不再重修。
第四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入學注冊後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可以提出書面申請,由班主任簽署意見,經學校教學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學校批准,可以轉專業:
1.學生確有某一專業特長,轉專業更有利於發揮其潛能和專長者。
2.學生患某種疾病,經學校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檢查證明不適合在原專業學習,但能在其他專業學習者。
3.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者。
4.復學或轉入下一年級,本專業無後續班級者。
第二十三條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因特殊原因,不便或無法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中等職業學校可接收普通高中轉入的學生,須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學生申請轉學,按下列程序辦理:
1.學生在同一市內學校轉學,由學生提交家長簽字同意的書面申請,班主任簽署意見,學生管理部門審核,學校研究批准,並填寫《陝西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附件2),經轉入學校同意後,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本省范圍內跨市轉學,由學生提交家長簽字同意的書面申請,班主任簽署意見,學生管理部門審核,學校研究批准,並填寫《陝西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經轉入學校研究同意,由轉入學校向省教育廳報批獲准後,辦理有關手續。跨省(市、自治區)轉學,需經各自所在省(市、自治區)教育廳批准。
2.學生轉學,應在每學期開學前申請、辦理。
第二十五條 學生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學:
1.定向培養未經簽約單位同意。
2.入學不滿一學期。
3.畢業年級。
4.普通中專、職業中專、成人中專學校之間不予相互轉學。
5.應退學或責令退學的學生。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准予或令其休學:
1.因病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不能在學校正常學習,必須停課治療,治療(修養)時間超過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2.一學期病假事假累計超過本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提出休學書面申請,家長簽字同意者。
4.學生因創業、就業、工學交替,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家長簽字同意者。
第二十七條 學生休學及轉入下一年級學習,允許的時限:三年制學生學籍總時間原則上不超過六年,四年制學生學籍總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七年。
第二十八條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但不享受獎學金、助學金、貸學金等。
第二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於新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交復學申請書及相關證明(病休學生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康復證明),經學校學生管理部門審核,主管副校長批准後辦理復學手續,休學期間如有違法行為者,學校有權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六章 退學
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退學或責令退學:
1.因病休學期滿,經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2.經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病等嚴重疾病者。
3.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4.學生因休學、轉入下一年級學習造成學籍總時間超過第二十七條規定者。
5.一學期累計曠課超過兩周(60學時)者。
6.考試作弊屢教不改或多次曠考,情節嚴重者。
7.在同一學年內課程成績經補考後,仍有三分之二門數不及格,或學年所得學分低於規定學分三分之一者。
8.自願要求退學且家長簽字同意者。
9.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又無正當理由者。
10.其他原因,學校認定必須責令退學者。
第三十一條 學生退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或責令退學須經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報學校主管部門和省教育廳備案。
2.患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包括意外傷殘)者,須由學生家長負責領回。
3.學校發給學生退學證明,並根據學習年限及成績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未經學校批准擅自離校者,不發給學習證明。
第三十二條 退學學生,取消學籍,不能申請復學,戶口遷回原戶口所在地。
第七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三條 學校對學生上課、自習、實驗、實習、勞動和各項集體活動等,均應進行考勤。
第三十四條 學校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社會實踐、文體活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有關材料存入學生檔案。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獎勵學分:對某課程學習成績特別突出的學生;參加國際、國家、省部級舉辦的各種知識、專業技能和文藝體育競賽受到獎勵者;獲得國家專利者;科技成果經市級以上部門鑒定通過者,可獎勵一定學分。
第三十六條 對違犯學校管理規定的學生,視情節輕重和認錯態度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的時限為:警告、嚴重警告不少於三個月;記過不少於半年;留校察看為一年。處分的有關材料存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三十七條 處分學生,應實事求是,重在教育,並按照慎重和適當的原則進行。處理結果要同本人見面(開除學籍要通知家長),允許本人申訴、申辯和保留意見。對本人的申訴,學校要認真復查。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違反憲法,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者。
2.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3.侵害他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破壞公共財產,偷竊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情節嚴重者。
4.打架斗毆、酗酒、吸毒、賭博、品行惡劣、道德敗壞造成嚴重後果或情節嚴重者。
5.違反校紀校規,嚴重影響學校秩序及公共秩序情節極為嚴重者。
6.受留校察看處分,在察看期間仍無明顯進步者。
第三十九條 處分學生,須經學校學生管理部門研究決定,並按下列許可權審批: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須報主管副校長備案;留校查看由主管副校長批准並向校長辦公會報告;開除學籍須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期滿,能認真改正錯誤並有顯著進步的學生,經本人申請,班委會和班主任做出鑒定並提出意見,經學生管理部門研究,報主管副校長批准可撤銷處分。撤銷留校察看處分須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處分撤銷後,有關處分材料和決定從本人檔案中取出,由學校統一保存。受開除學籍處分的,不能撤銷處分。
第四十一條 學生在畢業時尚未撤銷處分的,待處分期滿有顯著進步後,由學生本人提出撤銷處分申請,經所在單位鑒定同意,報學校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撤銷其處分。
第八章 畢業與結業
第四十二條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成績合格或修滿規定學分,畢業鑒定合格,學校準予畢業,並頒發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省級以上重點中等職業學校、由省教育廳批准設立、管理的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由省教育廳驗印;非省級以上重點中等職業學校及職業高中畢業證書由市教育局驗印。
第四十三條 對提前學完教學計劃規定課程的學生,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全面考核鑒定合格後,學校準予提前畢業,並頒發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提前畢業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四十四條 畢業時仍有不及格課程或未達到規定學分總數,准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學生在兩年內按學校規定的時間參加考試,考試成績合格或達到畢業總學分後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自換發畢業證書之日算起。
第四十五條 畢業證書為一次性證件,務必妥善保管。如有遺失,不再補發,但經學校核實後出具證明,可發給由省教育廳印製的畢業證明書。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適用於省內公辦、民辦的各類中等職業學校以及其他學校、教育機構舉辦的中等職業教育學歷教育學生。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陝西省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實施細則》(陝教職〔1995〕31號)、原《陝西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陝教職發〔1998〕80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各中等職業學校應根據本規定製定或修定本校的學籍管理辦法,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各學校要及時公布、組織學生認真學習本《規定》,並貫徹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貳』 連雲港市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的簡介
第一部分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條 各縣區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含民辦)學籍由縣區教育局(開發區社會事業局)管理。直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有專人負責學籍管理與控輟工作,建立學籍的學期會審制度,及時糾正或解決學籍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了解學籍的變化情況和控輟工作成效,及時向市教育局基教處報送學籍會審結果。
第三條 任何學校(含民辦)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圍和招生計劃,新生入學後,學校應按本規定辦理入籍手續。
第四條 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的有關手續,由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糾正,引起的後果由學生或監護人負責。 第五條 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學生報到名冊辦理新生學籍並建立電子檔案,編制省統一格式的學籍號。
第六條 義務教育階段新生報到入學後必須及時辦理入籍手續。無故不按時報到的,視為輟學,學校應及時啟動「控輟」工作流程(見《連雲港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控輟」工作流程》),直至將適齡兒童少年勸說到學校就讀為止。
第七條 凡沒有納入當地就近入學范圍的民辦(含按民辦機制運作的學校)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須在公辦學校劃片招生之前完成。民辦學校非起始年級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規定條件的轉學學生。 第八條 學生家庭戶口及住址跨省、市、縣、鄉(鎮)遷移的,准予轉學。學生單人戶口遷移不視作轉學理由。初中學生在本區、本鄉鎮內不轉學。
第九條學校不得拒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安排的轉學學生。轉學一律不得進行入學考試。
第十條轉學過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待休學期滿後,轉入學校方可准予復學。 第十一條 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須雙方學校同意。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二條 起始年級學生必須在錄取學校取得學籍後方可外出借讀,任何學校不得接受沒有學籍的學生借讀。
第十三條 借讀過程一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四條學生因傷病或不可抗拒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以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五條畢業學年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六條 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 休學期限為一年,休學者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推遲復學或連續休學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休學期滿,經批准復學後,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或下一級就讀。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後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十九條 根據省學籍管理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實行不留級制度。
第二十條 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批同意可以跳級。小學、初中跳級學生畢業時視為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學生跳級由學校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學生修業期滿,畢業成績和有關考查考核成績合格,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畢業證書,小學畢業證書由學生六年級就讀學校免費發放。初中畢業證書由學籍所在學校免費發放。未畢業者由學校免費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修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 畢業證書、修業證書加蓋教育行政部門驗印章並經電子認證後生效。 第二十四條 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批准後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上述規定如與以前下發的學籍管理辦法有不同處,則以本規定為准。具體操作事宜參見《連雲港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叄』 石家莊市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的入學
第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具備學習能力的學齡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經戶回口所在地審核,即答可入學,同時取得小學學籍。
第二條 取消初中招生考試,小學畢業按戶口所在地就近升入初中,同時取得初中學籍。
第三條 初中畢業生根據本人報考志願,經考試合格學校錄取後即可取得高中學籍。
第四條 小學、初中新生憑「入學通知書」 (高中新生憑「錄取通知書」 )按時到學校報到,並辦理入學手續。
『肆』 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辦法的文件內容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九年制義務教育的貫徹實施,建立健全義務教育的管理制度,促進適齡兒童、少年德、智、體全面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重慶市義務教育實施條例》和《重慶市控制中小學生流失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義務教育階段的所有學校。
第三條 凡本市轄區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學生入學、轉學、借讀、休(復)學、升(留、跳)級、獎勵、處分、畢業、結業及其學籍檔案資料管理等事項,按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 本市適齡兒童、少年實行免試劃片就近入學。凡年滿6周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及盲、聾、啞等殘疾兒童可推遲到7周歲)的兒童,由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劃片就近入學。城鎮小學生就近入學正常行走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5分鍾;農村鎮(鄉)、村小學低中年級就學單程為2.5公里,高年級為5公里。初中新生入學,除有嚴重生理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外,均按照戶口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當年的招生規定入學;有嚴重生理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可根據學生本人申請,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在居住地附近學校入學。
城區小學新生劃片就近入學實行「三對口」原則。即學齡兒童與父(母)的戶口、房管證(或房屋產權證、或購房正式合同)和實際居住地一致。父母擁有兩處以上住房者,由其父母實際長期居住地區縣教委按「三對口」原則劃片就近入學。城區初中新生入學按照就近對口、劃片入學(上學單程在5公里以內)的原則,由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劃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服務片區。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城市建設和人口居住變化情況,適當調整學校服務片區和學生對口入學學校。
第六條 其他特殊情況按以下規定執行:
凡不符合「三對口」的適齡兒童,由現寄居地教育行政部門指定學校就近入學;因城市建設而房屋拆遷的適齡兒童,憑拆遷證明、臨時居住地派出所開具的暫住證明、戶口所在地學校的學籍證明,由學生家長(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臨時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就近安排學校入學,一旦住房固定,即轉入新的戶口所在地學校;對新建住宅小區,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確定其對口學校,入住新建住宅小區的適齡兒童,仍按「三對口」入學。
父母系邊海防部隊和流動性單位(地質勘探、野外作業等)以及其他特殊情況長期在異地工作而寄居在親屬家並持有市內長期居住戶口的適齡兒童,憑父母單位證明,向實際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學校就近入學。
流動人口子女(含進城農民工子女)入學,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按暫住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帶上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原籍戶口、用人單位工作證明(或務工就業勞動合同、攤位租賃合同、個體工商營業執照等)、臨時居住證等相關證明(在校小學、初中學生還應提供原就讀學校的學籍證明,初中一年級新生還應提供小學畢業證明),到暫住地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指定學校就讀。公辦中小學不得拒收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安排的流動人口子女入校就讀。
地域交錯地帶的學齡兒童,可以按照歷史慣例就近入學。
適齡的盲、聾啞、智力等殘疾兒童、少年按特殊學校招收新生的有關規定執行,普通學校不得拒收能適應學習生活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
其它特殊情況由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解決。
第七條 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應在每年的7月20日前發出教育行政部門制發並蓋有招生學校公章的《入學通知書》,由學生家長(監護人)持《入學通知書》、《戶口簿》等相關材料(小學畢業生需提供《義務教育階段小學畢業證書》,流動人口子女應帶上相關材料)在每年的9月1日前送子女(被監護人)到學校辦理注冊手續,即取得小學、初中學籍。新生取得一所學校的學籍後,其他學校不得同時再給予學籍。
學生因故不能按期到校報到注冊,學生家長(監護人) 須憑有關單位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注冊,延期時間不超過一個月。不按期到校注冊,又不辦理延期注冊手續的學生,由學校督促其入學,督促無效的,由學生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督促其家長(監護人)送學生(被監護人)入學。
第八條 所有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服務區應接收的學生或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學生入學。
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小學、初中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舉行考試或測試選拔學生。初中學校不得在小學非畢業年級提前組織招生。
第九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班額小學以不超過45人為宜,初中以不超過50人為宜。
第四章 緩 學 免 學
第十條 確因智力發育有嚴重缺陷或患有多重殘疾、傳染病以及其他疾病,喪失學習能力或不宜到校學習,需要免學或暫緩入學者,由學生家長(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區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或相關部門鑒定,經學校同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辦理緩學、免學手續。
對義務教育階段具有學習能力的學生不得辦理緩學、免學。
第五章 轉 學 借 讀
第十一條 學生因父母工作調動、家庭搬遷及其他特殊原因須轉學者,由家長(監護人)持有關證明向原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後,由家長(監護人)填寫「轉學聯系表」,並持轉學聯系表分別依次到轉出學校、轉入學校、轉入區縣、轉出區縣簽署意見並蓋章,再由原就讀學校開具「轉學證明」後即完成轉學手續。學生持轉學聯系表、轉學證明等學籍檔案資料到轉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轉學聯系表」分別由轉入、轉出學校留存,轉學證明由轉入學校留存。
第十二條 對確因無法聯系轉入學校的學生,由轉入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學校入學。學校不得拒絕接收符合條件且轉學手續完備的學生。未經接收學校及其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原校不得開具轉學證明,不得以任何理由迫使學生轉學。對違反上述規定導致學生輟學的,由原學校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學生因特殊原因需要離開戶籍所在地,到異地學校借讀,學生及家長(或指定監護人)須持書面申請、原學校借讀證明、有關單位證明向借讀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同時填寫「借讀登記表」,經借讀學校同意並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到借讀學校借讀。
第十四條 借讀生在原校保留學籍,借讀期限一般為一學期至一學年。特殊情況,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以延長。借讀學校對借讀生不列入正式學籍,但要建立臨時學籍。借讀期滿後,學校將臨時學籍卡、成績報告單等相關材料交學生轉給原學校。
從新生年級起就在借讀學校借讀的學生,可經本人申請、學校同意、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在借讀學校參加綜合素質評定和學業考試,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由借讀學校發給義務教育畢業證書,並註明「借讀」字樣。
第十五條 畢業年級一般不辦理轉學、借讀手續,學生在休學和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或借讀。
第十六條 轉學和借讀手續應在學期結束前一周或開學前一周內辦理,最遲不得超過開學後一周。確因市政動遷和父母(監護人)工作調動等特殊原因須辦理轉學者,經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同意,方可辦理學期中途轉學。
第六章 休 學 復 學
第十七條 學生因病無法堅持正常學習或暫時不宜在校繼續學習超過三個月以上的,或因出國探親、自費留學等原因,需暫時中斷學習的,由學生家長(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出具區縣級以上醫院疾病診斷書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研究同意,方可辦理休學手續,發給休學證書。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學生學籍。
第十八條 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學年,出國探親或留學的,休學期限不超過二學年。休學期滿後,學生及其監護人須持休學證書(因病休學的要出具縣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病癒證明、住院期間的病歷等證明材料),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後,准予復學,並按其實際文化程度編級學習。休學期未滿一年,原則上應在本年級復學。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須提前半個月向學校提出續休申請,經學校批准後可續休。
第一十九條 學生在畢業學年內一般不予休學,如遇特殊情況必須休學者,須經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嚴禁借休學變相留級。
休學、復學學籍的變更由學校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章 升學 留級 跳級
第二十條 學生學年各科學業成績總評合格,綜合素質評價合格,德體合格,予以升級。學年成績不合格,可在下學年開學後補考,補考合格後可隨班升級,補考不合格者,可隨班附讀。
第二十一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原則上不留級。確因特殊原因需留級的,須由家長(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方可留級。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校綜合素質優秀、學業成績特別優異、德體合格,經學校考核,能達到上一級水平,可由學生本人和家長(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予以跳級。
第二十三條 小學、初中畢業年級學生不予留級、跳級。
第八章 畢業 結業
第二十四條 學生在小學學習期滿,修完規定課程,各科成績合格,思想品德與行為規范綜合評價達到規定要求,准予畢業,由學校發給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小學畢業證書。
小學修滿規定年限,畢業考試或最後一學年成績有不及格學科,經補考達到合格,仍由學校發給義務教育階段小學畢業證書(註明補考)。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在初中學習期滿,學完規定的全部課程,綜合素質評價合格,各科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合格,准予畢業,發給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初中畢業證書。
學生學業水平考試有不及格學科,經補考達到合格要求,綜合素質評價合格,仍發給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初中畢業證書(註明補考)。
凡語、數、外有2科及以上不及格或其餘考試考查學科有3科以上不及格,經補考仍不及格者、綜合素質評價有一項為「D」等,發給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初中結業證書。
學生未修滿修業年限的全部課程,但修業年限已滿,仍發給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初中結業證書。
第二十六條 學生畢業證書遺失,可向就讀學校或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補辦。
第二十七條 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小學畢業證書由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制發並審核,由學校驗印頒發。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初中畢業證書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制發,由各區縣(自治縣)教育委員會審核驗印,學校頒發。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德、智、體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體育鍛煉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者,市或區縣、學校、有關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獎勵可採取當眾表揚、通報表揚、發給獎狀、授予榮譽稱號等形式。
第二十九條 凡授予「優秀少先隊員(團員)」、「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等稱號者,均需學生民主評議推選,學校行政會議集體討論通過,並在學校張榜公示。
學校應將學生受校級以上的各種表彰、獎勵的有關材料記入學成長檔案。
第三十條 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有違反《中小學學生守則》、《中小學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和學校校規校紀的,應加強教育。對極少數錯誤較嚴重,且教育不改的,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處分。確因錯誤性質嚴重的,可送工讀校進行教育。
警告、嚴重警告的處分,由學校政教處審核,校長批准公布。記過、留校察看的處分,由校務會研究決定,校長公布。留校察看的處分須報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觸犯刑律被勞動教養的學生,學籍自動取消,學校要將學生的情況及時報送當地教育行政部門。
第三十一條 對學生的處分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要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明確、程序合法、處分適當。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以前,要與家長(監護人)進行溝通,處分結論要與學生本人及家長(監護人)見面。
學生及家長(監護人)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可向學校提出復核申請。學生對復核決定不服的,可向區縣教育行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三十二條 學校要加強對受處分學生的幫助教育。受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在一學期後、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一學年後,認識錯誤,並已改正錯誤,經學校審議通過,可撤銷其處分。
已撤銷的處分不進入學生檔案。
解除勞教後需恢復學業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由學生本人和家長(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入學,學校不得拒收。
第十章 學籍管理 檔案資料
第三十三條 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學籍管理制度,負責管理和指導本區縣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市的學籍管理規定,制定符合本區縣實際的學籍管理細則。區縣(自治縣)教委(教育局)和學校要確定相關部門和人員具體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協調和處理相關事務。
第三十四條 學校要認真學習貫徹執行市、區縣(自治縣)制定的《學籍管理辦法》及細則,學校領導和有關教師、職員要嚴格遵守學籍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學生的各種學籍注冊、變動手續等,定期上報、核對有關學籍管理信息,妥善管理學生的各種學籍檔案資料。學校所建立的各種學籍檔案資料符合《檔案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要加強學籍管理的信息化建設,逐步建立健全市、區縣(自治縣)、學校三級學籍管理網路,實現學籍管理的信息化,確保各種學籍信息的准確性。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凡過去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准。各區縣可結合本區縣的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我委備案。
『伍』 小學電子學籍管理制度
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加強中小學學生學籍規范化管理,推進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和現代化,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十堰市境內所有承擔小學、初中和普通高中教育教學任務的學校、教育機構和主管部門的學生電子學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學和建檔
第三條 小學、初中、高中新生入學後,學校要使用全市統一的電子學籍管理軟體系統建立班級和學生學籍檔案。對已有電子學籍檔案的學生小學升初中的情況,參見後述升學說明。
第四條 班級建檔。新生入學後,學校學籍管理員根據學生實際分班情況,按系統要求正確建立新生班級信息,班級編碼由系統自動生成,其編碼規則為:12位學校代碼+4位一年級入學年份碼+3位班級順延碼,計19位數字。如:4203010010011998001。
第五條 新生建檔。各學校務必按系統要求,建立全部就讀新生的基本信息檔案,相關說明如下:
A. 學生編碼。學生編碼是識別學生的唯一標識號,學生轉學、借讀、升學等學籍異動均不改變學生編碼。學生編碼在新生新建檔案時由系統自動分配。學生編碼規則為:19位班級編碼+3位學號順延碼,計22位數字。如:4203010010011998001001。
B. 學生類型屬性。是指非普通就讀生(隨班就讀、借讀生、殘障生等),新建學生檔案時,務必錄入正確。
C. 姓名。學生在小學、初中階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為曾用名予以保留。
D. 學生所在班級、民族、出生日、是否民工子女、是否獨生子女等信息,務必全部錄入准確。
E. 監護人建檔。每個新生建檔後,必須再建立該生的家庭檔案,至少要錄入一個監護人的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證號、文化程度、與學生的關系、職業等信息。
F. 學生照片上傳。每個新生建立文字檔案後,必須給該生上傳一張近期免冠登記電子數碼照片。
第六條 貧困生的認定與取消,由學校管理員提出認定或取消申請,審批機構審核後自動生效。
第三章 學籍異動
流失(輟學)
第七條 學生流失由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對學籍變動提交申請,註明流失原因,審批部門審核後自動生效。
轉學
第八條 轉出轉入學校都在本市的,由轉出學校學籍管理員按有關程序在學籍管理信息系統中提交轉學申請,指定轉入學校及班級,轉入學校在電子學籍系統中同意接收後,經學籍異動審批部門審核通過,該學生的電子學籍自動進入轉入學校。
第九條 由其它省市轉入,由於學籍管理信息系統中沒有該學生的電子檔案,只能按新生為其新建電子學籍檔案,參見前述新生入學和建檔。
第十條 由本市轉至外省市,由於轉入學校及班級在系統中不可見,只能按流失處理,選擇流失原因為「轉至市外」,並在備注欄目註明「轉出至。。。。省或市」,上級審批部門審核後自動生效。
借讀
第十一條 參見前述學生類型,將學生的類型更改為借讀生。
退學
第十二條 按流失處理,記錄正確的流失原因。
留級、跳級
第十三條 學習成績特別優秀或落後的學生,由學校根據留、跳級的相關規定,在學生電子檔案中對學籍變動提交申請,審批部門審核後自動生效。
休學、復學、死亡
第十四條 在電子學籍系統中建有檔案的流失學生,重返學校繼續學習時,均應按復學情況進行處理,無需再為其建立新的電子檔案。由需復學的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向原就讀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學校同意後,將該生電子檔案中對學籍變動提交申請,審批部門審核後自動生效。復學後到其他學校就讀的,按前述轉學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第十四條 學生因傷病或其它原因連續缺課達3個月以上,可辦理休手續,由學校向休學審批部門提交申請,經審核後自動生效。
第十六條 第十五條學生死亡,由學校管理員在學生流失欄中註明。
畢業、結業、肄業
第十七條 學生在小學、初中、高中學習期滿,成績符合畢業、結業規定,由學校管理員在學籍管理系統中提交畢、結業申請,並填寫正確的畢業證書編號,審批機構審核後自動生效。
升學
第十八條 有電子學籍的小學生,升入初中學校後無需再為其重新建立電子學籍檔案。
1.小學將已畢業的班級直接設置為已畢業狀態即可。
2.初中學校根據招生情況,新建需要的班級。
3.初中學校按招生規定將屬於在本校就讀的學生選定,指定正確的班級後,學籍管理系統自動完成新生電子檔案錄入。
4.初中升高中,由另外的中考考試與招生系統進行管理。
第四章 基本信息的日常維護
第十九條 學生基本信息發生變動或初始建檔時發生錯誤(如重新分班、學生依法更改姓名或信息錄入錯誤)時,學校必須及時進行修改,保證系統中信息的准確性。
第二十條 學生法定臨護人的信息發生變化時,學校學籍管理員必須及時在系統中予以修改更新,正確反映監護人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學生照片的更新上傳。照片與文字信息不符,如果能夠置換學生照片來更新,應先分別在系統里下載學生的照片保存後,重新上傳覆蓋,使文字信息和照片一一對應。如果找不到與文字信息對應的照片,要及時上報並補照後上傳。
第二十二條 班級的畢業和解散。現有班級因為畢業、重新分班合並等原因發生變化時,學校管理員應及時進行修改或更新。
第二十三條 轉入學生的接收確認。轉出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後,轉入學校必須進行接收確認後,縣區級管理員才對審批通過。學校管理員應及時查看轉入學生的接收確認工作,符合要求的,要及時確認。
第二十四條 小學高年級整班轉學。因教學的調整,鄉鎮內小學低年級的學生升級就讀高年級時,需整體轉入某個中心小學,鄉鎮學籍管理員須正確的進行整班轉學的操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合並。由鄉鎮管理員提出合並請求,縣區級管理員審核後自動生效,被合並學校的學生將全部自動轉入目標學校。
第五章 管理責任
第二十六條 系統管理員的指定和更換。十堰市境內所有承擔小學、初中和普通高中教育任務的學校、教育機構和主管單位,必須為學生電子學籍檔案管理系統指定落實管理人員,配備相應的設施和裝備,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各區縣在完成此項工作後,將指定的各級管理員名信息報市局備案,信息至少包括姓名、所在機構(學校/鄉鎮/區縣)、辦公電話、手機、電子郵箱、QQ號、MSN、學校名稱等。人員一經確定,中途不得隨意更換,特殊情況必須更換管理員時,須向上一級學籍管理單位(機構)提出申請,並上報新管理員的個人信息,經批准後方可更換。
第二十七條 不具備上網條件的學校,由所在鄉鎮中心學校指定其代理管理員,代理管理員必須擔負起所代管學校學生電子學籍的管理責任,加強與所代管學校的聯系,隨時掌握代管學校的信息,按前述要求及時錄入和修改更新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各級管理員要有安全和保密意識,禁止泄露自己的密碼(或口令)給他人,並杜絕共用同一賬號的情況(可據需要在系統中新建用戶)。所有用戶在系統中的任何錄入和修改更新,系統將自動記錄用戶名和時間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 各授權用戶,不得在系統中任意篡改數據,嚴格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三十條 各區縣學籍管理員每周至少要登陸系統兩次,查看下轄學校管理員提交的各種申請,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審核通過。
第三十一條 各級管理員應嚴格按照此管理辦法錄入、修改、審核相關數據,市教育局將不定期對各縣市區、市直各學校學籍管理系統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在全市進行通報。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的解釋權屬市教育局。
第三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自己根據實際情況更改一下 吧
『陸』 新都區中小學學籍管理制度的處分
1、義務教育階段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2、對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學習紀律、毆打同學、聚眾半歐、嚴重損失公物等不良行為的學生,教師應深入了解情況,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
『柒』 初中生學籍管理制度是否請假兩周以上就可以除掉學籍
初中生的管理制度裡面沒有說請假兩周以上就要除掉學籍的,並沒有這樣的說法
『捌』 四川省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制度
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入學、注冊
第三章 考勤、評價
第四章留級
第五章休學、復學
第六章退學
第七章轉學、借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學嚴謹、實用高效的普通高中學籍管理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所有全日制普通高中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三條全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由省、市(州)、縣(市、區)三級教育行政部門與學校共同管理,以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為主。學校主要負責信息錄入、信息備份,為學生建立紙質和電子學籍檔案。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配合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學籍核查、監督,市(州)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學籍注冊、日常管理。省教育廳主要負責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規定,指導、監督、檢查各地和學校學籍管理工作。
第四條全省建立統一的普通高中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網路管理系統,對全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實施電子化管理。
編輯本段第二章 入學、注冊
第五條學校要嚴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招生計劃、招生辦法等錄取學生。學生須持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學校發放給本人的錄取通知書,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因故不能如期辦理入學手續的,須由監護人向學校申請延期辦理入學手續,延期期限不超過兩周。開學後兩周內不到校辦理入學手續,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六條學校按照有關規定對新入學學生進行注冊登記。在學生入學時組織學生完整填寫《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登記表》(附件2),編制《四川省普通高中 級高一新生花名冊》(附件3),按照管理許可權及時上報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務必於9月30日前對學校上報的《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登記表》和《四川省普通高中 級高一新生花名冊》進行審核、確認,按省教育廳規定的編號規則(附件1)編制學籍號(學生身份證號為輔號)和學業水平考試考籍號,完成學籍電子注冊,學生取得學籍。電子注冊後,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每年10月30日前將《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登記表》和《四川省普通高中 級高一新生花名冊》(電子版)報省教育廳審核、備案。
學校各年級統一以入學年份命名。如2010年入學的,應寫為2010級。
被錄取的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未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的,學校不得為其注冊登記。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對違規招收的學生一律不得注冊學籍。
第七條經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學資格,注銷其學籍。
(一)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的;
(二)高中階段在籍的;
(三)高中階段已畢業、結業(肄業)的。
第八條 凡屬跨市(州)范圍違規招生取得學籍的,其學籍無效,由違規學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門予以取消。
編輯本段第三章 考勤、評價
第九條學校對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實行考勤制度。學生因故不能參加的,必須請假。不請假或超過請假期限的,均按曠課處理。對曠課和經常遲到、早退的,學校應及時與學生監護人聯系,共同加強教育。
第十條學生在校期間應按有關規定參加考試、考核。對學生的學分認定、綜合素質評價、學業水平考試等考核評價按省教育廳相關規定執行。學校應及時將評價信息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編輯本段第四章留級
第十一條普通高中學生一般不予留級。確因學習困難無法跟班學習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留級申請,填寫《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留級申請表》(附件5),經學校同意,報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予留級。
畢業年級學生不予留級。
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將學生留級前的考籍號注銷,並按規定為其重新編制考籍號。
編輯本段第五章休學、復學
第十二條學生因病需要休學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附件6),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經學校同意,並報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發給休學證明。
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患有傳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在校正常學習的,學校報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令其休學,並發給休學證明。
第十三條學生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休學期滿應及時申請復學。學生休學期滿或提前要求復學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並填寫《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相關證明材料,由學校審核同意後,報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予復學。復學時學校應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在適當年級安排學習。復學入原年級的,考籍號不變。復學到低年級的,原考籍號注銷,重新編定考籍號。
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在休學期滿前兩周內向學校提出繼續休學申請,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經學校同意後繼續休學。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
編輯本段第六章退學
第十四條學生因特殊情況要求退學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退學申請表》(附件7),學校審核同意,報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予以退學。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按自動退學處理。
(一)在一學期內曠課累計140學時以上,經學校與學生監護人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的;
(二)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學生監護人聯系後仍未復學或不按規定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的;
第十六條 退學學生學籍應及時予以注銷。
編輯本段第七章轉學、借讀
第十七條學生不得隨意轉學。因父母工作調動、戶籍遷移等正當理由須轉學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轉入、轉出學校同意,報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予轉學。
任何學校不得接收未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得無故拒絕符合條件的學生轉學。特殊情況下,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有權統籌安排學生轉學。
第十八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原則上不得轉學。
(一)縣(市、區)域內學校之間;
(二)非省級以上示範性普通高中轉往省級以上示範性普通高中;
(三)畢業年級學生;
(四)學生在休學期間。
第十九條學生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轉學辦理的流程依次為:轉出學校列印《四川省普通高中轉學申請表》(附件8),填寫好相關內容,轉入學校同意、蓋章;轉出學校審核同意、蓋章;轉出學校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轉入學校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並報省教育廳備案。
外省(市、區)學生轉入我省的辦理流程為:持轉出學校省級學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轉學證明、修習情況等相關材料到自行聯系學校或由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我省學生轉往外省(市、區)的辦理流程為:持學籍注冊學校開具的轉學證明,向所在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申報審批。
第二十條 學生轉學一般應在開學後兩周內完成。學生轉學後,原考籍號注銷,由轉入學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按規定重新編制考籍號。
學生轉學時,由轉出學校復制一份學生學籍檔案轉交轉入學校。學生原始學籍檔案由轉出學校歸檔保存。
第二十一條學校原則上不得接收借讀學生。學生(含外省、市、自治區的學生)因父母從事野外或流動性工作、支援邊疆、服現役等特殊情況,須到學籍注冊學校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區學校臨時學習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向借讀學校提出借讀申請,填寫《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借讀申請表》(附件9),經學籍注冊學校和借讀學校同意,並報借讀學校和學籍注冊學校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准予借讀。
第二十二條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學籍注冊學校。借讀學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應為借讀學生編制考籍號。借讀學生在借讀期間的學習、考試評價等事宜均由借讀學校負責進行。借讀學校建立借讀學生臨時檔案,並於借讀期滿時將借讀學生臨時檔案移交給借讀學生學籍注冊學校。借讀學生的修業證明等事宜由學生學籍注冊學校負責辦理。
借讀學生在借讀期間應及時到本人學籍注冊學校辦理相關手續。本省學生在外省借讀的,務於高三上學期末返回學籍注冊學校學習。學籍注冊學校應將其在外省借讀期間的有關信息及時錄入學籍信息網路管理系統。
編輯本段第八章獎勵、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對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表現突出的學生,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給予表揚和鼓勵。學生獲獎情況,應全面如實地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二十四條 學生違反學生守則、校規校紀,經教育不改的,應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等處分。
第二十五條學生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處分,須經校務會或行政會議決定。處分決定應告知學生及其監護人。對給予開除處分的,還需報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備案。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過一段時間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明顯進步的,應及時撤銷其相應處分。
凡受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應載入學生學籍檔案。處分撤銷後,學校應將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及時從學生學籍檔案中撤出。處分決定、撤銷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由學籍注冊學校存檔。
編輯本段第九章畢業、結業、 肄業
第二十六條學生修業期滿,達到以下要求的,准予畢業。
(一)達到省教育廳規定的學分要求;
(二)綜合素質評價的各方面基礎性發展目標合格;
(三)學業水平考試各科成績合格。
第二十七條達到畢業標準的,頒發由省教育廳統一監制的《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畢業證書》。畢業證書由學校校長簽字、學校蓋章、市(州)教育行政部門鑒印並加蓋學籍管理專用章後生效。
經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准予畢業的學生,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編制、列印《四川省普通高中 級畢業(結業、肄業)班學生花名冊》(附件11)一式三份,由學校、縣(市、區)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蓋章分別存檔。學校應及時將學生的畢業情況載入《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登記表》,並歸檔保存。
第二十八條修習期滿,未達到畢業標準的,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全省統一印製)。未讀滿修業年限的,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全省統一印製)。
第二十九條畢業證書損壞不予換發,遺失不予補發。確需學歷證明的,由學校及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發給學歷證明書。
編輯本段第十章 學籍檔案管理
第三十條 學校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學籍檔案由省教育廳統一格式和表格,主要包括:《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登記表》、《四川省普通高中 級高一新生花名冊》、《四川省普通高中 級高 學生花名冊》、《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留級申請表》、《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退學申請表》、《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轉學申請表》、《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借讀申請表》、《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增減情況登記表》(附件10)、《四川省普通高中 級畢業(結業、肄業)班學生花名冊》、《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階段性評價報告單》(附件12)、《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終結性評價報告單》(附件13)、《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綜合實踐活動記錄表》(附件14)、《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體格檢查登記表》(附件15)、《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體質健康標准登記卡》(附件16)以及畢業證書存根、結業(肄業)證書存根、學歷證明書存根等。學生學籍檔案材料須及時、准確、規范填寫,及時更新。學生離校時,由學校歸檔保存。
學校要將學生的有關信息及時輸入電子學籍信息網路管理系統,並按照管理許可權逐級上報縣(市、區)、市(州)、省教育行政部門。
第三十一條 學生學籍是發放高中畢業證書和辦理轉學、休學、退學等手續的依據。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根據需要配置學生學籍管理設備設施,按照省教育廳的統一要求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電子檔案,並安排專人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工作。
編輯本段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自2010年秋季入學的高一年級起開始執行本辦法。2008年、2009年入學的高中學生仍執行原四川省教委《關於印發<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和成績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原四川省教委《關於印發<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和成績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在2009年入學的高中學生畢業時予以廢止。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四川省教育廳負責解釋。四川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是省教育廳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的工作部門
『玖』 石家莊市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的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學校學籍管理由校長負責,教育 (教導 )處具體主管,班主任配合。學籍檔專案要屬由專人管理。
第三十六條 學生死亡要注銷學籍。學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學校、縣 (市 )區要在 24小時 (市屬學校 12小時 )內將詳細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市教委普教處。
第三十七條 建立學生流失報告制度。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流失,由學校負責報鄉鎮政府和縣 (市 )區教育主管部門 (市屬學校報市教委 )。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學校必須將「在校學生流動情況統計表 、「增減學生登記表 交縣 (市 )區教育局 (市屬學校報市教委 )。
二 00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