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怎麼寫中學生義務教育法的體會
學習「義務教育法」體會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頒布實施為全面健康地培養高素質的國家有用人才和全面提升全民思想品德素質提出了更高更新的教育發展戰略。《中華人民義務教育法》的制定與出台為確保依法治教、以德治國的方針政策得以實施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也為我們教師更新教育觀念依法從教指明了方向。
作為一名普通的人民教師,《義務教育法》使我重新審視自我並且讓我更清醒地認識到在今後的工作中,我應該將新的思想意識和教育觀念體現在教書育人的平凡事業之中;應該將改革和發展的思想觀點體現在自身工作實踐中;將開拓和創新的意識體現在培養學生成才之中。
回顧自己幾年的教學工作和日前擔任的班主任工作,在工作中我也不時存在著與《義務教育法》不相符合的教育方法和理念。教師的「恨鐵不成鋼」甚至會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的手段出現偏激以致傷害學生的自尊心。我想這樣做肯定違反了《義務教育法》的原則。以後應該盡量避免出現類似的情況。應該多理解學生、多關注學生各方面的成長。
在《義務教育法》第四章第28條29條中明確規定: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為人師表,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每一位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這一段學習完後體會很深刻,平等對待每位學生關注他們的發展應該是每一位教育工作者應該做到的。
在實踐工作中我也深刻體會到教育工作是一門科學也是一門藝術。其中蘊含著深刻的教育規律。只有認識並且運用好這些規律才能創造出科學合理的工作方法。我們的教育工作方法和模式不是一成不變的,是發展的、與時俱進的。我們需要從實踐出發,根據教育對象的不同特點,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採用靈活多樣的方法,我們的教育工作才能健康有序地發展。
有人曾經指出:「沒有任何十全十美的方法,也沒有一定有害的方法。」我們必需辯證的看待。在教育實踐過程中,許多方法是相互聯系、相互滲透的。在選擇和應用時,需要同德育目標相結合。與《義務教育法》中所規定的原則相一致。學法、懂法、守法是每一位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必須要嚴格遵守的原則。
我一定認真學習、認真執行《義務教育法》作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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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收獲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06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6年9月1日起實施,這意味著教育有法可依,有法能依了。義務教育作為基礎教育,應當實施素質教育,使學生得到全面發展。為此,修訂草案規定,義務教育應當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採取啟發式教育,面向全體學生,將德育、智育、體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高素質公民和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同時,還規定了以下具體措施一是規范教學內容,防止教學過於偏重智育的傾向。規定〈1〉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形成德育教育體系,促使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2〉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學生開展社會實踐,文化娛樂等課外活動。這些活動的開展確實對學生的身心發展及形成健全人格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這就切實糾正了以學習代替活動,以文化學習擠占活動時間,導致學生由於缺乏文體活動而出現的厭學情緒和叛逆管理的現象,可見義務教育法,從宏觀整體上。以學生身心發展的客觀規律和學生未來發展的需要,從法律上規定了學校、教師、學生應當遵循的義務教育法,還給學生應有的活動權利,讓學生真正做到全面發展,健康發展。〈3〉明確考核要求,規定:對學生和教師的考核,應當綜合考察其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和培養學生的情況,不得僅以升學率作為考核標准,對學生的考察,應當綜合考察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情況,不得以考試成績替代全面考察。義務教育督導不得以對學校進行評比,不得以升學率作為督導標准。從這方面看我們雲崗中學就會從應試中解救出來,我們吸收的學生不是一流的學生,我們的成績是比不過重點校,但並不意味著我們的學生什麼都差,為此,我們可以據學生的特點採用有針對性的特色教育,來實現學生的全面發展。但我們也仍然有我們的困惑,比如重點校的各方面投入,及方方面面均比普通校有很大優勢,造成教育的不公平現象,如果這一問題不解決,高考制度不解決,那麼義務教育法規定的很有見地的地方均會落不到實處,貫徹起來困難重重,為此,我做為一名人民教師,還是真心希望義務教育法順利實施。我會按照義務教育法去做,去執行義務教育法,做義務教育法的楷模,為實施素質教育貢獻自己的光和熱。 謹言慎行,方為人師
——學習《義務教育法》 「……我真希望能夠用手中的筆在紙上勾勒出您那往日溫暖的形象,您那熟悉笑容、信任的目光,對我就是力量與歡顏……
在初一第一次參加800米的比賽上,由於缺少經驗,我在第一個彎道時沒有把握好速度,便與大地母親做了一個最徹底的擁抱。等我爬起來向前一看,原來在我身後的選手都一個個地跑在了我的前頭,而此時我腿上的傷口滲出了血,疼痛向我襲來並消磨著我的意志,於是我決定放棄。而就在這時,宛若久陰下突然出現的陽光——您站在跑道邊上對我喊:『加油!你能行,老師相信你!』聽到這席話,我又努力地奔跑起來。盡管我不是光榮的第一,甚至連名次也沒有取得,但是我完成了比賽,並且在和自己的比賽中大獲全勝!……老師,雖然您已經不再教我們了,但我對您仍然心存感激,真心感謝您對我人生的指引!」這是我在教師節時收到的一封剛剛畢業學生給我的信。從信中可以看出,這件事盡管對我來說是一件久已淡忘了的小事,但對於這名學生卻記憶深刻、影響深遠。由此,它給了我很大的啟示,那就是作為一名教師應該隨時注意自己的言行,哪怕一句話、一個細小的動作和眼神都會對學生產生巨大的影響。毫不誇張地說,教師對學生一個細微的言行可能會造就一名學生,也可能會毀滅一名學生。
因此,從職業意義上講,作為一名教師應該「謹言慎行」,要時刻以平等的思想對待學生,尊重、愛護每一位學生,保護他們的自尊心和上進心,著眼於學生的長遠發展,促進他們的成長,讓他們擁有一顆健康而積極的心去探索世界和未來。
前不久,我校對全校教職工進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宣講活動。通過認真、系統的學習,我對教師言行標準的理解進一步深化,使我從法律的層面上重新思考和審視日常對學生的教育行為。
例如,《義務教育法》第四章第29條明確提出:「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這說明尊重學生、平等對待學生,保護學生的自尊心,已經不僅僅是教師職業道德范疇的要求,而且也是法律要求;而在教育教學中如果出現上述類似行為,也不僅僅是教師職業素養的問題,而是遵紀守法的問題了。這樣,作為從事教師的我們,就更應該樹立和強化教師職業的「言行意識」,在日常的教育教學中謹言慎行,留意於自己的言行中的每一個細節,不要對學生造成無意的傷害和出發法律。
願我們用愛心、責任感和法律意識為學生的成長撐起一片晴朗的天空。
⑵ 初中生可以談戀愛嗎中學生教育法里有沒有談戀愛就要轉學或者要處分的規定
這一條不需要法律來管,如果要法律來管那就大材小用了
初中生不可以談專戀愛,這是屬國內幾乎所有初級中學都有的學生行為守則。學校有權對違規的學生進行處分。
說是那樣說,但是你們低調點學校應該也不會吃飽了沒事干專抓這種學生。。你被處分多半是你們太囂張了,當老師面干那事兒。這會影響其它學生,這才是重點。
⑶ 中國教育法已經明確規定中學生作業要控制在90分鍾內,然而老師們卻無視這些法律
中國式教育突出的特點:作業多,高壓式學習,補課等。如若實施作業時間在90分鍾,這樣雖然表面上看似輕松不少,可是對於望子成龍,望女成鳳的父母來說,也會把學生的剩餘時間變為補習班的時間。與其進入補習班,教師免費教習不是更好。
身為人師教育為先,作業量大是一種關心在意學生的成績,想要突然適應新頒布的法則,並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改變的。不過,學生可以合理的向老師提出對作業量的看法,身為老師總會給出最滿意的答案。
⑷ 我國《教育法》中對中學生的義務作了哪些規定
《義務教育法》沒有對中學生的義務作具體的明文規定,只規定「履行接受義務教育專的義務屬」。
《義務教育法》規定: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⑸ 說服教育法及其貫徹要求
說服教育法,那是要你能夠用自己的理論,用自己的時間能使你要說服的對象能夠聽從他得慣著要求,就是說你一定要用自己的語言來使她幸福。
⑹ 憲法規定中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學生的權利
新中國成立後,先後制定和頒布的法律,如《憲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都對學生享有的權利作出了規定。可見,學生的權利是法律規定的,受到國家和法律的確認和保護。學校應保證學生在校期間享有各項合法權利,任何侵犯學生權利的做法都是違法行為。
一、學生的生存權
我國《憲法》規定:「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二、學生的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
《教育法》第九條第二款:「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教育法》第五章:「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義務教育法》第四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義務教育法》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並採取措施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和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義務教育。」
三、學生的人身權
1、身體健康權
身體健康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體健康不受侵害的權利,它是學生人身權的重要內容。
《教師法》第八條:「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採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2、人格尊嚴權
《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並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3、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
4、隱私權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路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九條:「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條:「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作為普通公民權利:
(1)學生的人身權(人格權和身份權)
1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2名譽權3隱私權4肖像權5人格尊嚴權6人身自由權
(2)學生受教育權
(3)發展權
(6)中學生教育法擴展閱讀:
義務教育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四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⑺ 《教育法》中學生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法律明確規定,我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內種族、性別、職業、財產容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對於受教育者的基本權利包括參加教育教學權、獲得經濟資助權、獲得學業證書權和申訴起訴權等法定其他權。具體規定如下 :
法律依據:
《教育法》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第四十二條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⑻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規定學生應盡的義務有哪些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⑼ 中學生可以帶手機到學校嗎懂法律的來回答,以《教育法》。懸賞50分
學校的做法確實違法
但是學校也有學校的考慮,就如學校說的炫耀,上課不聽講,會影響學習
如果你對學校的制度不滿,可以向學校提出具體意見
或許會有更好的辦法來解決這件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