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兩個警察暴打一個初中生太過分了
第一,空口無憑,你說了不算;第二,若真有此事,那個初中生一定有非常欠揍的理由。
㈡ 毆打交警怎麼判
1、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構成妨害公務罪。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即毆打執行公務的警察造成嚴重的後果才構成本罪。所渭嚴重後果,是指耽誤了國有安全工作,放縱了犯罪分子,或者給國家安全造成了嚴重損害等。
2、如果毆打的警察不是職務活動,或者其活動不是依法正在進行的職務范圍的活動,則要根據過錯和打人的後果確定承擔的法律責任。構成輕傷以上的,屬於傷害罪,屬於輕微傷,要承擔民事責任。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務罪的規定從重處罰。」8月24日下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三審的刑法修正九草案,對妨害公務罪增加了這款規定。
現行刑法對妨害公務罪規定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2)中學生暴打交警擴展閱讀:
妨害公務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1、妨害公務犯罪情節一般,造成的社會影響較小,未造成輕微傷以上後果的,量刑起點為拘役四個月。妨害公務犯罪造成較大的社會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妨害公務造成的後果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每增加輕傷一人,可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基準刑20%以下:
(1)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的;
(2)造成財產損失數額較大的;
(3)煽動群眾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履行職責的。
4、公務人員執行公務行為不規范的,可減少基準刑10%一20%。
㈢ 毆打交警什麼罪
1、如果毆打的交警是在值勤中,則涉嫌妨害公務罪
2、如果毆打的交警專不是在值勤中,屬而是其職業是交警,則輕傷以上,涉嫌故意傷害罪;
3、法律依據:
1)《刑法》(1997修訂)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2)《刑法》(1997修訂)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㈣ 中學生打架警察會管嗎
答:中學生打架警察事實應該會管。
㈤ 警察被17歲男孩壓地暴打後續如何了
警察被17歲男孩壓地暴打後續如何了?
這個新聞是來自於英國,大家沒有看錯,是這個17歲的少年把警察壓在身上暴打。
看到這里大家可能會產生疑問了,為什麼這個17歲的少年這么瘋狂呢,還要打警察。其實事情的原委是這樣的。
以上就是我的一點個人之見,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喜歡的朋友可以在下方評論區點贊關注,我將會和大家積極互動留言。
㈥ 面對中學生群毆事件 警方一般怎麼處理
我真笑了,記大過有屌用?記上100個大過學校會開除你?我們班有個級了5個大過的,照樣在班裡橫,老師跟他說話都得客氣的!現在的90後不是你們想像的那麼乖,懂嗎?
㈦ 打人事件 交警
是。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專其交通警察實施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簡化辦事手續,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從這一條規定中我們可以理解交通警察的執法范圍的一般局限性。
2、不過,在我們的實際操作中,應該說對正在進行中的任何一種違法犯罪行為,交通警察只要發現,絕對是應該制止或打擊的。
3、在實際發生中的案例中,類似的情況雖說極少,但也是有的。一般來說,在場交警首先應該制止打人的行為,其次,如果打人的後果比較惡劣、嚴重,那麼交警應該立即扣留行為人,並及時通知110或派出所民警到場另案處理。
小結:由一個交通事故引發的另一種違法行為,應該根據其管轄權的不同,由交警、治安部門分別處理。
㈧ 初中生打架 警察管不管
警察一定會管的,因為這個擾亂了社會生活秩序。只要情節不是很嚴重,再加上你們是未成年人,是不會負刑事責任的。
㈨ 打交警怎麼處罰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涉嫌妨礙公務罪,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本罪主觀上限於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上述人員正在依法執行公務而加以阻礙,才能構成本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9)中學生暴打交警擴展閱讀
案例:酒後滋事打傷警察 妨害公務刑罰處罰
兩男子酒後以暴力方法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將兩名警務人員打傷,最終自釀苦果。
9月14日上午,安寧法院刑事審判單元在本院一樓二號法庭開展陽光司法活動,公開開庭審理了安寧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妨害公務罪案。安寧市職業高級中學部分教師及學生共計40餘人旁聽了該案的庭審。
2017年6月8日22時15分許,被告人李某某在雲南省安寧市連然街道辦事處玉泉路寧湖左岸小區大門南側因停車收費問題與收費員陳某某發生爭執,安寧公安局連然派出所警察進行處置,在處警過程中飲酒後的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警察執行職務,將兩名警務人員打傷。
經鑒定,安寧公安局連然派出所警務人員蔣某某、何某某傷情為輕微傷。
該案經安寧法院刑事審判單元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妨害公務罪,應依法懲處。
經合議庭合議後,當庭以分別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各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