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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生違法案例簡短

發布時間:2020-12-20 18:40:32

① 青少年犯罪案例

1、被告人羅某某故意傷害案

被告人羅某某(16周歲,在校學生)和謝某某均系長沙某學院學生,同住於本市天心區校區男生宿舍504房間。2015年9月12日11時許,被告人羅某某在宿舍內因瑣事與謝某某發生爭執,繼而肢體接觸,期間被告人羅某某用1把不銹鋼單刃尖刀捅傷被害人謝某某左側腹部。

經鑒定,被害人謝某某左腹部刺傷,左側橫結腸對穿傷,損傷程度評定為重傷二級。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羅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羅某某作案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羅某某在案發後及在庭審中認罪、悔罪,具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羅某某的家屬賠償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量刑時予以考慮。根據被告人羅某某的犯罪事實和情節、悔罪表現及其居住地基層組織出具的社區矯正材料,可以對被告人羅某某適用緩刑。

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認定被告人羅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宣判後,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2、被告人劉某凡、劉某聰等聚眾斗毆案案

被告人尹某(成年人)在天心區解放西路某酒吧遺失一部手機,此手機被酒吧服務員饒某撿到並使用多日。尹某知曉後,聯系饒某協商退還手機以及賠償事宜。饒某將手機退還給了尹某,並答應賠償尹某500元錢。後尹某多次要求饒某支付500元賠償金未果。

2015年4月29日凌晨,尹某邀被告人劉某凡(17周歲)在酒吧門口攔住饒某、遲某等人,要求饒某支付500元賠償金,遭到饒某拒絕,雙方發生口角。劉某凡於是打電話給正在另一個酒吧門口的被告人劉某聰(16周歲),要其前來幫忙打架。隨後,劉某凡手持棒球棍,並糾集被告人劉某聰肖某某、王某某等人趕至酒吧門口,對饒某、遲某等人進行毆打,造成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

經審理認為,劉某凡、劉某聰等五名被告人持械聚眾斗毆,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劉某凡、劉某聰在歸案後和法庭審理過程中均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並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均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被告人劉某凡、劉某聰作案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聰、劉某凡所在的基層組織同意對兩被告人適用社區矯正,可以對被告人劉某聰、劉某凡適用緩刑。

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凡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劉某聰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該案沒有上訴、抗訴,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3、被告人張某某盜竊案

被告人張某某(17周歲)夥同他人分別於2015年12月24日、2016年7月1日凌晨,竄至長沙市芙蓉區某超市和天心區塗家沖某超市內,盜竊中華、軟極品芙蓉王等品牌香煙共計人民幣16244.1元。後二人將所盜贓物予以均分,分別銷贓後將贓款予以揮霍。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被害人數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張某某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應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其歸案後及法庭審理中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對被告人張某某從輕處罰。

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定被告人張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3、被告人陶某某、左某某故意傷害案

2017年7月16日2時許,被告人陶某某(17周歲)等人在長沙市天心區解放西路某酒吧與樊某發生了口角並相互斗毆。後被告人陶某某又糾集被告人左某某(17周歲)等十餘人至某酒吧將樊某、龔某喊出酒吧,雙方交談無效便動起手來,被告人陶某某等十餘人一同毆打龔某、樊某兩人。

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左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陶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經鑒定龔某損傷程度評定為重傷二級,樊某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均以構成故意傷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兩被告人均系主犯。但從本案被害人的傷情來看,主要系被告人左某某持刀所致,對於本案的傷害後果,被告左某某的作用明顯大於被告人陶某某。

兩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以下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作案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被告人陶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認定具有自首情節,被告人左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認定具有坦白情節。

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家屬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取得了被害人諒解。上述情節均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所在的司法局願意對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進行社區矯正,綜合被告人犯罪性質和情節及認罪、悔罪態度,可以對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宣告緩刑。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判定:1、被告人左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2、被告人陶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3、禁止被告人左某某、被告人陶某某在成年之前進入酒吧、網吧等營業性娛樂場所。

5、被告人鍾某某、周某某搶劫案

2016年11月30日凌晨4時許,王某在本市天心區蔡鍔南路某酒吧以謊稱被害人曹某某調戲其朋友的女朋友為由,夥同曾某等人將被害人曹某某強行帶至本市解放西路某KTV廁所,並糾集余某某、荀某某和被告人鍾某某(17周歲)、周某某(17周歲)等人,採用肢體推搡、匕首威脅等方式向被害人曹某某索要人民幣3000元。

隨後,又將被害人曹某某行帶至某KTV包廂,荀某某和被告人鍾某某用揮舞匕首的方式威脅被害人曹某某,迫使被害人曹某某通過支付寶轉賬人民幣1000元至余某某的賬戶上,余某某離開現場;

當日凌晨5時許,王某指使荀某某、曾某和被告人鍾某某、周某某,將被害人曹某某強行帶至某客房部,荀某某和被告人鍾某某繼續採用揮舞匕首的方式威脅被害人曹某某,被告人鍾某某強行奪過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機,操作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機轉賬人民幣2000元至被告人周某某的賬戶,隨後荀某某和被告人鍾某某、周某某離開現場,所得贓款予以瓜分、揮霍。

2016年11月30日,公安民警將被告人鍾某某、周某某抓獲,並從被告人鍾某某身上起獲長約25厘米的黑色折疊式匕首1把。被告人鍾某某、 周某某歸案後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鍾某某、周某某夥同他人,使用持刀威脅手段劫取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鍾某某、周某某均系主犯。被告人鍾某某、周某某作案時均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被告人鍾某某、周某某有坦白情節,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

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定被告人鍾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中學生違法犯罪的實例

一天晚上,某縣中學的4位學生,晚餐在校同桌飲酒後,傍晚闖進了城郊某中學的男生寢室里,?其中3位封門堵道,一位大聲地對學生喊叫:「弟兄們,快把你們的錢物交上來,若誰頑抗脫逃,就要誰的狗命。」他一邊說著,一邊就揪住1位學生,把他打翻在地,並掏出匕首對准他的脖子,在場的其他學生嚇得驚慌失措,不知怎辦才好,不得不乖乖地把自己的錢掏出來。當晚,他們採取這種強制手段,?共收取了人民幣480餘元。由於受害學生報案及時,他們在作家40分鍾後同時落網。
在此案中,行為人「在客觀上表現為對財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護者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支出財物;」在方法上,實施暴力,公然「對被害人的身體實施打擊或者強制,例如,捆綁、毆打、禁閉、傷害等等」,嚴重威脅著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觀上,是有意地採用暴力手段,奪取錢物,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4位學生的行為已觸犯了刑律。
我國刑法還對刑事責任年齡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1)犯罪時已滿16歲的人是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因為他們的智力隨著年齡的增長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惡的能力,應當要求他們對自己的一切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2)犯罪時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是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只對幾種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犯罪如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犯罪負刑事責任。達到這種年齡的人,雖然具有一定的識別能力,但畢竟尚小,社會知識缺乏,對不少犯罪行為還不具有完全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能力,因此,把他們負刑事責任的范圍控制在幾種重大犯罪之內是適宜的。」這4位學生犯罪時3位16周歲,一位15周歲,理應根據刑事責任年齡,追究他們應負的法律責任,他們是罪有應得。中學生是祖國的未來,作為教育工作者,我們應加強對他們的法制教育,把中學生違法犯罪消滅在萌芽階段,把每一位學生都培養成為遵紀守法的好公民。此案給我的啟示是:第一,作為班主任,不能只管教不管導,上例就是很好的教訓。要在平時教育學生遵紀守法,並根據這個主題多開展活動,使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不可輕德重智。
第二,學校要有計劃地組織青少年學生學法用法,使學生明白什麼是法律禁止做的,什麼是法律規定必須做的,什麼是提倡努力去做的。使他們通過學法用法提高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
第三,校政教處要組織學生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動。如法制報告會,組織指導觀看法制題材的電影、電視劇,組織學生參加公開審判會等,使學生直觀地認識到法律的神聖和威嚴。
第四,全校教職工要把對學生的行為規范教育作為自己工作的共同任務,不能誤認為規范教育是政教處、班主任、政治教師的事,與己無關。要嚴格禁止學生的吸煙飲酒、談情說愛、打架斗毆等不良行為。從日常行為抓起,從小事抓起,只有這樣,才能控制不良傾向的產生,才能避免違法違紀事件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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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 2009-9-15 12:20 案例一:
去年某晚約10時,廣東工業大學經管學院03級學生梁某在龍洞校區圓開廣場碰兩名男青年。他們自稱來自香港,因到學校找一名學生沒找到,他們所帶的港幣不能用,儲蓄卡又被銀行拒員機吞掉,故想借梁的IC卡打電話。好心的梁某便帶他們到學生公寓內打電話,電話打通後,他們稱其家人要送一萬元現金過來,要借梁的民生銀行帳號轉帳,並告訴梁不要將此事告訴其他同學。梁回到宿舍後,覺得事有可疑,於是就將事情告訴了何某。何馬上打電話向經管學院的董老師報告,董老師接報後,立即向學校保衛處及有關領導反映此事。經大家分析,認為極有可能是一宗詐騙案,於是立即布控。
當兩名騙子在龍洞校區民生銀行櫃員機旁實施詐騙時,被該校校衛隊員及老師當場抓獲。據查,兩嫌疑人是安徽人,目前已被移送龍洞街派出所處理。
案件二:
陳某,17歲,因故意殺人罪被判有期徒刑。陳某因懷疑同學張某在背後說自己的壞話,還向老師告「黑狀」,便趁張某值日時,拿刀朝張某亂戳,致使張某死亡。案發後,陳某很後悔,說自己犯罪的原因最重要的一條就是從小被父親母親寵愛過度。由於從小被嬌寵慣了,陳某一直惟我獨尊,無論是在學校里還是在社會上,都吃不得半點虧、受不得半點氣,動不動就跟同學吵架打架。父母還經常教他:誰欺負你了你就和他拼,拼不嬴有我們呢!於是,陳某慢慢在學校里成了出名的打架大王,還與校內外的一些人結成團伙,只要覺得誰不順眼,就借端生事找他的麻煩,然後狠狠地收拾他一頓。陳某說:如果從小父母不是這樣嬌慣溺愛我,我也許就不會有今天的下場。
案件三:
張某,16 歲,因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張某在上小學的時候,父親經常從工廠里偷偷往家裡拿些東西,還常常把張某叫到工廠,把一些東西悄悄裝在他的書包里讓他帶回家。慢慢地,受父親的影響,張某養成了一個壞習慣,經常把別人的東西「揀」回家。父母總是誇獎他有本事,「顧家」。上初中以後,張某迷上了網吧,為了有錢進網吧,張某把「揀」到的東西拿去賣,後來又夥同網友去盜竊,把盜竊來的錢拿去上網、大吃大喝、進高檔舞廳。漸漸地,膽子越來越大,僅兩年時間,就和同夥作案共二十多次,盜竊過的東西有錢包、手機、自行車和摩托車,價值二萬七千多元,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四:一群少年成為大盜
4月28日,阿城市打掉一個盜竊犯罪團伙。案破了,按說民警應該興高采烈,可是他們反而憂心忡忡。因為他們抓獲的「飛檐走壁大盜」竟是4個未成年的毛孩子!最大的才12歲,最小的只有8歲。連續5次作案,盜竊錢物價值6000餘元。他們在民警面前沒有犯罪感,沒有恐懼感,一會兒摸摸民警的警服,一會兒看看辦公桌上的照片,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經觸犯了國家的法律。
事情從4月初開始,家住料甸鄉的那某、趙某、關某、李某幾個小孩子嘴饞,想吃好東西,又沒有錢買,幾人商量偷東西換錢買好吃的。他們把目標定在金項鏈、金戒指和現金上。他們選擇經濟狀況較好的村民家庭。踩好點後,便讓最小的孩子望風,較大孩子攀爬到屋頂,鑽入天棚,跳入屋內翻箱倒櫃。他們將偷得的價值上千元的金銀飾品以三五百元低價賣出,然後吃喝、玩游戲機。
(在外又吃又玩,有時幾天不回家,父母卻從不尋找或報案。家長的疏於管理,放任自流,是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
案例五:疏於管理門窗被盜
未成年人犯罪的71.26%涉及財產,多以盜竊為主。今年4月6日,呼蘭某度假村報案:度假村的50餘扇鋁合金窗戶、4扇鋁合金門和6扇高級實木門被盜,價值16萬元。呼蘭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偵破了此案,作案人除一個60多歲的老頭外,其餘6人都在13至16歲之間。這個犯罪團伙年初形成,他們發現這個度假村冬天只有3個人輪流值班。2月20日,他們乘天黑摸進了度假村的大院,將一樓外層的4扇鋁合金鋼窗卸下盜走,把完好的鋁合金窗砸斷當廢品賣,賣得現金百餘元,幾個人到哈市大吃一頓。幾天後,他們又以同樣的方法繼續作案。為了便於運贓物,他們還低價買了一台三輪車當運輸工具。直到4月8日破案,從後院牆根至大樓被他們踩出了一條一米寬的便道,也無人發現。
(由於這個度假村長期疏於管理,「開門揖盜」,把整個一棟樓的門窗都丟了,這不得不讓人看到在未成年人作案的同時,度假村是否也存在自身的問題。)
案例六:引狼入室洗劫家財
太平區和平小區曹女士有一個讀中學的女兒,學習成績不好,經常和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在一起,曹很生氣。去年9月中旬,一次嚴厲說教,使母女失和.兒離家出走。就在曹整天擔憂的時候,10月21日中午,曹女士回家意外發現出走的女兒回來了,她還沒有來得及高興,就被眼前的景象驚呆了,屋裡的4名男生正在拿她家的東西。她氣憤到了極點,將女兒和4名男生罵走。下午曹聽到有人敲門,是自己女兒的聲音,便將門打開。沒想到,進來幾個男生,用衣服將曹的頭部蒙上一頓毒打,搶走了她手上的一枚金戒指、一件夾克衫,還有幾千元人民幣。案發後,曹某對自己的女兒盡管又氣又恨,但在報案時仍然沒向警方說出真相,只籠統地說4名孩子作案,隻字沒提女兒。直到今年4月,她才說出真實情況。警方經過工作,將其女兒和行搶的幾個未成年人在道外一間租住的房子里抓獲。
(不愛學習,是許多不良少年的共同特徵。放任自流固然不行,但是過於嚴厲,也會產生逆反心理。)
案例七:因為一句殺了同伴
五常市拉林鎮背陰河汽車修理部,有兩個打工仔甄某和孫某,甄某學習很用心,技術過硬深得老闆賞識。孫是後來的,向甄學藝。今年4月29日,甄和孫一塊氣焊,由於鋼板燙手,孫把鋼板扔到地上,甄叫孫:「拿住1孫心生不滿懷恨在心,計劃殺甄。5月3日晚,孫搭車回五常安家鎮叔叔的家中,叔叔熟睡後,他走了9公里路回到修理部,將睡夢中的甄某用錘子打死。然後,騎走老闆的自行車,並將自行車扔到地里,回叔叔家繼續睡覺。清早,他讓父親送自己回修理部。他本想在刑警和老闆面前表現一下,領著派出所民警把自行車找回來。結果自行車不知被誰騎走了。這一舉動引起了警方的注意,使此案迅速告破。
(未成年人血氣方剛,意氣用事,往往因為言語口角之爭,釀成暴力毆斗或兇殺事件。)
案例八:
3月22日上午,一條令人震驚的消息傳到南京《現代快報》編輯部,徐州市豐縣21日晚發生一起重大惡性案件,僅僅因為不滿一年前校長作出的開除決定,該縣年僅20歲的孫傑(化名)竟入室對校長一家行凶,喪心病狂地殺死4人,重傷1人。接到線索後,記者立即驅車趕往豐縣,在豐縣人民醫院7樓的重症監護室,記者看到了正在進行搶救的校長妻子高某。據主治醫師丁醫生介紹,傷者情況非常危險,頭部被鈍器嚴重擊傷,顱骨多處骨折,顱內受傷嚴重,目前尚未脫離危險。監護室的走廊里,站滿了傷者的親友,面對記者的采訪與鏡頭,親友們的悲傷與憤怒已經無法用更多的言語來表達,始終在重復4個字「嚴懲兇手」。同時,在急診中心4樓,嫌疑人孫傑因從3樓跳下,造成腿骨骨折、頸椎體滑落,目前在警方的監控下接受治療。
案例九:
2001年3月2日下午,包頭市東河區某中學兩名初三學生,在班級衛生掃除中追逐耍鬧,其中一位不小心將另一位的毛衣撕開一個小口,兩人遂互相推搡爭執。老師將他們帶回辦公室進行勸導,兩人均表示和解。不料,放學後,在三名同學的慫恿下,毛衣被撕破的同學再次追上對方要求賠件新毛衣,對方不答應,兩人又扭打在一起。廝打中,毛衣被撕破者手握借來的小刀揮舞捅扎。據當時在場的同學講,由於天色已晚,誰也沒有看到刀子,也沒看到被扎者受刀傷。被扎的同學後來經醫生檢查才發現,他的頸部和左前胸各中一刀,最後他因搶救無效而死亡。
案例十:
2000年8月29日17時,昆明市某中學學生14歲的超然、大偉(均為化名)各帶一把匕首,竄至昆明市某小區,以借傘為名進了楊家,趁主婦王某轉身拿傘之機,超然沖上去勒住王的脖子,大偉用沙發墊捂嘴,把王拖進卧室,用准備好的匕首瘋狂地刺向王的胸部、背部和大腿,共計50餘刀。見王還未死,又從王家廚房內拿來菜刀,朝王的頸部一陣亂砍,直至將王殺死。他們還搶走王身上僅有的7元錢。他們將屍體抬到了事前看好的樓頂藏匿。二人回到房中後,用水沖洗現場血痕後逃離。3天後,公安機關在學校內將犯罪嫌疑人超然、大偉抓獲。這起殺人案的起因是,超然與同班女生15歲的楊某悄悄談戀愛。楊某的母親王某發現後及時勸阻了自己的女兒,王還多次勸超然。於是超然認為是王有意阻礙他與楊某相好,便產生了將王殺掉後繼續與楊某戀愛的想法。
案例十一:
不久前,潘某、王某和李某三個中學生相邀一同到當地的一個剛發現的古墓群看熱鬧。結果,他們發現十幾個村民正在哄搶古墓群挖掘工地上的文物,潘某忽然產生了不搶白不搶的念頭,隨即招呼王某和李某將兩只木箱打開,搶走了裡面的十幾件文物。潘某、王某和李某在古墓挖掘現場盲目從眾,參與哄搶,其行為構成了聚眾哄搶罪,最終受到了法律的追究。
案例十二:
2003年,寶雞市某校初三女生黃某學習名列前茅,且多才多藝,家長、老師均對她寄予厚望。一度時期她經常聽見別人議論她爸爸與林某(女)關系密切。想方設法證實了此事後,她又氣又羞,覺得在學校抬不起頭來,學習成績一落千丈。經過幾天思考,她決定報復。一天上午,她沖到林某辦公室,將事先准備好的濃硫酸潑灑到了林某的臉上,致林某容貌被毀,黃某也因故意傷害致人重傷被判刑,一名優秀學生就此淪為囚徒。
案例十三:3名少年焚燒電纜劍河新縣城「摸黑」
黔東南州劍河縣3名少年用打火機焚燒電纜線,導致該縣城供電一度中斷。據介紹,1月5日下午,劍河新縣城遭人為破壞發生全城停電事故,經當地民警調查,於1月7日將彭某等3名涉嫌破壞供電設施的嫌疑人抓獲。據悉,3名嫌疑人均為未成年人。當日,3人在縣城邊一處變電站外邊玩耍時,1名少年提出,用火燒變電站邊井坑邊的電纜線,看看裡面是不是銅線。另1名少年便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將電纜線膠皮點燃,之後他們將燃燒的電纜線膠皮放進井坑裡面,連接井坑裡的電纜線一起燃燒起來,遂造成全城一度停電。
案例十四:烏魯木齊搶劫團伙手持砍刀搶中學生8人已落網
一個大部分由未成年人組成的搶劫團伙,手持砍刀、鋼管等器械,專搶鹼泉街附近幾所中學的學生。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公安分局鹼泉街派出所警察已經抓獲其中8名嫌疑人。1月2日19時許,一名滿頭纏著紗布的初三學生在家人陪同下來到鹼泉街派出所報案稱,他剛出校門就被八名青年圍住,讓他掏出口袋裡的錢,見他不願意,這伙人拿出棒子打得他滿臉是血。正在這時,學校里又出來好多學生,那伙人才離開。警方立刻展開調查。1月5日,在青年路某小區的一家網吧里2名嫌疑人落網。1月7日凌晨,另外6名嫌疑人也在網吧被抓獲。
辦案民警介紹說:「這個團伙涉案人數至少有12人,甚至更多。他們從去年8、9月份開始實施搶劫,採用恐嚇、毆打等手段,先後在鹼泉街附近的4所學校及203公交車終點站附近,對學生下手,半年搶了近7000元。和以往搶劫學生案件有所不同的是,他們連女學生也搶,對此學生們感到恐懼。目前抓獲的8人中,年紀最大的18歲,最小的才15歲。」「抓獲的8人中,都曾因搶劫學生被抓過,因為年齡太小,大多免於刑事處罰。其中王某2007年因搶劫被法院判處緩刑。這些孩子都已輟學,常年泡在網吧里,搶來的錢都花在玩游戲上。游戲中的殺人、搶劫畫面是他們犯罪的誘因之一。」民警常建新說。
據了解,該團伙搶劫學生30餘次,另外,還涉嫌多起盜竊案件。
案例十五:醉酒男子撞到未成年人被報復砍重傷
10日凌晨在公司年終大會中喝醉後,廣州天河某建材公司職員曾某在海珠區赤沙無意中撞到一少年身上,不料對方糾集另外兩名少年,持刀將其重砍至少7刀,致其失血休克,幸虧及時送院搶救挽回性命。11日,曾某慢慢恢復清醒。解放軍第四二一醫院醫生介紹,他身上至少受7刀重傷,刀刀深及骨頭,其中還有一刀砍中臉中央,額頭、眉心、鼻子、嘴唇中間一線全部開裂,鼻子被砍得分開兩半。韓某10日前往海珠區官洲派出所指認了兇手。據其稱,當日,3名兇手在赤沙某水產學校宿舍被警方抓獲,其中2人是該校學生,而「莫希干頭」是無業遊民,全都是未成年人。
案例十六:學做「古惑仔」一少年捅死一女大學生
未成年人高某在看了電影《古惑仔》後,為尋求刺激,竟模仿電影情節在街上用刀隨意捅人,導致一名年僅21歲的女大學生死亡,日前,高某被上海長寧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家住沈陽的高某性格較內向,初中畢業後賦閑在家。去年6月上旬,他對母親說想外出旅遊,便離開老家乘火車到大連玩。幾天後,高某來到上海。6月18日晚,高某在旅館休息,正好電視在播放電影《古惑仔》。以前就很喜歡這部電影的他此時看了更覺熱血沸騰,覺得拿刀砍砍殺殺十分刺激。於是他拿起前幾天切西瓜用的水果刀出了旅館大門,此時在上海某大學就讀的小玲正巧和一起打工的同事路過,高某模仿電影情節,持刀沖向素不相識的小玲,對著她的胸部、腹部等部位連續刺戳十餘刀後棄刀逃逸,可憐的小玲姑娘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法院認為,高某故意剝奪他人生命,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但高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有自首情節,家屬也已作出了部分經濟賠償,故依法酌情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
案例十七:11人團伙飛車搶奪30餘次一審獲刑
9日,由中牟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朱海偉等11人特大系列搶奪案一審有果:11名團伙成員被中牟縣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到十二年不等。朱海偉、李朋、李光華等11名被告人自稱十一「羅漢」,2006年9月至去年4月間,飛車瘋狂搶奪30餘次,涉及我省境內的10餘個縣市。
去年3月23日,該團伙成員楊利偉夥同李朋、朱自陽在濟源市作案時,楊利偉被群眾當場制服。警方順藤摸瓜,將該團伙其他成員陸續抓捕歸案。該案由省公安廳指定中牟縣公安局管轄,後中牟縣檢察院審查查明,該案涉案人員大多為未成年人,涉案金額16萬余元。承辦檢察官針對該案特點,在提審時對被告人進行法制教育,使得該案11名被告人自願認罪,並主動退回尚未揮霍的贓款和贓物。
案例十八:警方破獲一未成年盜車團伙連撬鎖力氣都不夠
近日,桂林疊彩北門責任區刑偵大隊破獲了一個偷盜電單車團伙,抓獲5名案犯,多為未成年人,其中最小的一個只有14歲。
如果不是被鎖著,恐怕沒有人會將這個滿臉稚嫩、透著童真的少年,與小偷劃上等號。但辦案民警說,這個看起來還像個孩子的少年,卻表現出了與同齡人極不相稱的成熟,「只要一偷起東西來,他就特別狠。」
去年12月27日晚,他和兩位小兄弟(都在17歲左右)去兩個年齡相仿的朋友家玩。這兩個朋友都是外地人,和父母一起租住在疊彩區蔣家嶺一棟三層高的民房裡,大院子放著兩輛電單車。這讓少年起了盜心。他把想法告訴了四位朋友,沒想到大家都贊成。「搞就搞嘛」,幾位朋友滿不在乎地附和道。晚上12點多鍾,他們用事先拿到手的鑰匙開了房子大院鐵門,偷走了一輛電單車和一個電瓶。一夥人開著偷來的車在外面晃盪了一會,最後決定把車交給少年看管。第二天清晨,房東起床發現院內的車不見了,就報了警。疊彩北門責任區刑偵大隊民警趕到現場勘察,發現當晚只有院內的兩兄弟帶外人來過,就把他們帶回隊里調查,案子很快告破。
民警將漏網的少年抓獲後,將他的名字在電腦上一查詢,發現他居然有五六次偷車記錄,其中,有好幾次因為撬鎖撬不動,或撬開鎖了推不動車,未成功。長期干偷盜,他已形成「免疫力」,民警說,去抓他時,他一點都不緊張,表現出奇平靜。
後來民警了解到,由於父母原因,少年早已輟學,一直在外流浪。
案例十九:搶劫5元錢淪為搶劫犯
「才5塊錢就要判刑呀!」當記者向幾個中學生談及下面這個案例時,幾乎每個學生都表現出了驚訝,他們都不理解:區區5元錢怎麼會觸及刑法呢?
2004年1月20日凌晨零時許,在銀川市某中學上高三的王某某等四人在某網吧碰面,其中馬某提出「弄點錢」上網,其餘三人表示同意。四人來到興慶區麗景街交警二大隊附近,將路過此處的郭某從自行車上拉下,對其一頓拳打腳踢,搶得現金5元後逃離現場。案發後四人相繼落網。法院認為四被告行為構成搶劫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4000元及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4000元。因在緩刑期內,他們為此失去了寶貴的高考機會,但悔之晚矣。
在采訪中,和這四名被告一樣的很多未成年人對於法律常識都是一知半解的。在他們心裡,法律離他們很遠,有人甚至認為他們的一生都不會和法律有任何關系。在這種近乎於法盲的狀態下,犯罪便有了滋生的條件。
案例二十:欠下巨額賭債三中學生走上殺人路
2003年9月24日上午,賀蘭縣新平村附近的一個排水溝里發現了一具男屍,賀蘭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很快確認這具屍體系該縣9月20日失蹤的某企業職工馬某,用了14個小時將涉嫌及此案的中學生鐵某、方某和楊某3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
鐵、方、楊3人均為賀蘭縣某中學高中學生。3人於今年6月至8月份,多次到馬某家「詐金花」賭博,馬某以記賬形式給3人「放板」,致使3人共欠其賭債13.2萬元,其中楊某一人就欠賭債11萬元。因為3人都是中學生,沒有能力償還巨額賭債,他們便開始躲避馬某。據鐵某說,馬某讓熟人給他們捎話或打電話,催他們盡快還錢。今年秋季開學後,馬某在校門口堵過他們兩三次,威脅如果不還錢,就將他們賭博欠債的事告訴家長或學校。於是3人便密謀殺掉馬某,以徹底抹去賭債。
9月15日,鐵某讓方某在市場上購買了一把斧頭,自己又准備了一把軍刺。9月19日晚,鐵、方二人上完晚自習課後,將馬某騙至一僻靜處,將其殺害,並將屍體拋擲3公里外的新平村附近的一排水溝。
此案在社會上引起了極大反響,一位法制工作者說,如果這3名中學生多懂一些法律知識,了解賭債是不被法律所保護的,也許他們就不會鋌而走險去殺人了。
自治區團委青少年權益部的有關負責人說,這起案件也反映了目前青少年維權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盡管全社會都關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長,但當青少年權益受到侵害時,除了學校、家長,他們很難尋求其他的幫助渠道;當他們遇到難題時,也無法找到值得信任的咨詢部門。今後應該加強各類青少年援助中心的建設,為青少年的健康成長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大環境。

⑤ 求中學生容易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 1.要有案例 2.要有相應的法律條文 3.作出的制裁 跪求!!!!!!!

通常說法,盜竊就是偷東西(簡稱賊)。但法律意義上的盜竊,就不能簡單的理解為是偷東西,因為偷東西不一定犯罪,而盜竊罪是要判刑的。所以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分為三類:⑴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⑵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數額未達到較大的標准,但多次實施盜竊行為的;⑶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話號碼或者明知是盜竊、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
以下案例可以幫助同學們進一步認清盜竊罪的性質及其危害性,從而自覺加以防範。
案例一、從小偷小摸到盜竊成性
張宏從小學到初中一直是學校的學習尖子,老師和家長都對他寄於厚望。12歲那年,他的父母離婚,父親體弱多病,家庭經濟拮據。有一天下午,張宏路過父親工作的礦上工人宿舍,看到有一間宿舍門開著,就悄悄地溜了進去,見桌子上放著十幾元錢和若干飯菜票,他的心怦怦直跳:「拿這些錢去還汪老師吧……」他未及細想,把錢和飯菜票裝進了口袋。之後,他將飯菜票換成錢,向老師補交了學費。
此事之後,他總不安心,總以為有人在背後指指點點,但一看到錢,又忍不住伸手。有一天終於被礦上派出所抓住,因不足14歲,訓誡了一頓就放了。這件事傳開後,使張宏背上了「小偷」這個不好的名聲,同學、鄰居都疏遠他,從此,張宏更加自暴自棄,三天兩頭逃學,和社會上盜竊團伙混在一起,多次作案。最後,盜竊團伙案件被偵破,張宏再次被抓。這一年他15歲,被收容教養3年。
〔適用法律〕
張宏第一次被抓,因不足14周歲,不足刑事責任年齡,派出所對他實行訓誡和批評教育。第二次,他參與盜竊團伙,雖然不滿16周歲,不對盜竊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第3款的規定:「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責令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本案的張宏因他父親對他監管不力,加上他偷竊成性,故對其收容教養3年。
〔評析〕
張宏小小年紀就多次盜竊並「二進宮」,雖然因年齡小沒有受到刑事處罰。但是他由一名優等生滑到盜竊犯,付出的代價是慘重的。
張宏墮落的原因,有這么幾點:第一,父母離異,給張宏心理造成很大的創傷;第二,同學和鄰居的歧視,使張宏產生自卑心理,破罐子破摔;第三,在其徘徊空虛的時候,社會的不良分子乘虛而入,致使張宏墮落犯罪。
主觀上主要是張宏心理素質差,不堪重負,又經不住金錢的誘惑,法律意識淡薄,認不清偶然犯錯誤與犯罪的界線,對前途失去了信心,結果迷失了生活的方向。
案例二、從亂花錢到偷錢
王力的父親身兼兩個單位職務,母親做買賣,家裡常年人來人往,談生意,打麻將,王力不願呆在家中,父母也不管他,只是經常給他錢。13歲時,家裡買了新房子,他不願與父母同住,自己一個人住,從小養成亂花錢的習慣,雖然父母給的不少,王力還是覺得不夠用,於是他開始偷盜,從高一到高三的兩年多時間里,作案數10次,盜竊財物總計20000餘元,最後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半。
〔適用法律〕
王力盜竊財物 總額在2000元以上,已經達到數額巨大的標准,而且是多次盜竊,嚴重影響了當地的治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判處王力5年半有期徒刑。
〔評析〕
王力家庭雖然很富有,但精神很貧乏,從小缺少父母的關愛,他的父母只顧掙錢,忽視對孩子的教育,讓孩子很小就單獨居住,對孩子的關心僅僅表現在給錢上面。所以,這個例子給人一個啟示:給孩子錢愈多,愈增長孩子愛錢、貪錢的慾望,錢財的慾望 愈重,愈促使孩子去想辦法搞錢,正常的辦法搞不到,就違法犯罪去偷、去搶……,「錢是萬惡之源」,在孩子身上千萬不能染上亂花錢、貪財的習氣。當前社會中像王力這樣的家庭教育方式也為數不少,家長片面以為只要給錢就可以對孩子盡到責任,放鬆對孩子的管教,那實際上是對孩子放任不管,縱容孩子犯錯誤,往歧途上走。根據1999年通過的《預防未成年犯罪法》中第19條、第50條的規定,父母或監護人不得讓未滿16周歲的孩子脫離監護,違者應由公安機關對其(監護人)進行訓誡,責令其立即改正。
例三、盜竊親屬錢財有罪
柳某是某中學三年級學生,16歲,家境貧困,他本應發奮學習,以慰父母,可他非但不努力學習,學習成績一直在未等生的行列里,卻追求現代的物質時髦。他看到學校有幾位同學開始佩帶BP機,心裡很癢癢,也想到哪裡去弄一台。
柳某的大爺家境較好,經常資助他們家。柳某想擁有BP機心切,一個星期天上午,他乘大爺全家在早市上做生意之際,向父母慌稱去學校練球,竄入他大爺家,偷走了1200元現金和金首飾若干,總價值約3000餘元,之後短短幾天,他用偷來的錢買了台BP機,餘下的和夥伴們下飯館、住賓館、揮霍至盡。他大爺發現家中被盜後立即報案,柳某很快落網。
〔適用法律〕
盜竊親屬的財物是否構成犯罪,刑法中沒有明文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解釋規定:「盜竊自己家裡的財物或者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必要包容刑事責任的,在處理時也應同社會上作案有所區別」。本案柳某貪圖享樂,盜竊愛親屬財物,數額較大,而且將贓款揮霍一空,構成盜竊罪,根據刑法第37條規定,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最後對柳某免予刑事處罰。
〔評析〕
本案柳某盜竊近親屬的財物,構成盜竊罪,但依法免予刑事處罰。雖然司法解釋規定,發生在家庭成員和近親屬之間的盜竊行為,一般不按犯罪處理,這主要是從這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角度出發,考慮到家庭成員和近親屬之間的特殊的血緣關系。但是這種行為對行為人本身來說是非常不好的,家長和學生對此要有足夠的認識,因為很多盜竊行為都是從家裡小偷小摸,或占近親屬的小便宜開始的,俗話說:「小時偷針,大時偷金。」養成偷竊的惡習後,膽子越來越大,最終難以自拔、將會走上犯罪的道路。
因此,必須清醒地認識到,雖然對偷盜家裡或近親屬財物的人從輕處理,但此種行為一樣是非常有害的。免予刑事處罰,不是說沒有罪,也不是盜竊親屬的財物就沒有事,如果犯罪情節嚴重,數額巨大,或其他原因,也會追究其刑事責任。
〔防盜竊〕
中學生防範盜竊,主要是防止自行車、自身攜帶的錢物或家中被盜,應注意以下幾點:
1、自行車防盜應做到新自行車要立即裝鎖,存放時要鎖好;上街時自行車應鎖好放在有人看管的地方或指定場所;
2、平常不要隨身攜帶過多的錢,有一些必要的零錢花即可;
3、外出時錢要分散攜帶,並與證件分開,即使被盜也不致損失過大;
4、錢包要盡是放在裡面的口袋裡,不要放在容易被發現的或褲子後面的兜里;
5、購物時要防止隨意將錢包遺忘在櫃台上;
6、外出時要注意對拎包的管理,不要將拎包交陌生人看管,也不要暴露包內的貴重物品和錢包;在擁擠的公共場所,拎包應放在胸前,防止被人在背後割包行竊。
7、為保障家中安全防盜,不要隨意告訴陌生人自己家庭的地址;不要把家中鑰匙交給陌生人;外出時要關好門窗。

⑥ 中學生犯罪案例+分析

希望對你有參考幫助:

李某(男,19歲)、王某(男,19歲)、徐某(男,15歲)預謀綁架某鄉中學生劉某、張某,然後向其家勒索現金。於2005年5月8日晚6時許,犯罪嫌疑人李、王帶著事先准備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繩子三根,鐵棍一根,膠帶一卷,預先到達某鄉大橋東頭第三瀉洪口處,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電腦游戲為由將劉某(男,16歲)、張某(男,15歲)從家中騙出,當三人走到西大橋東頭時,徐借口說去橋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錢,將被害人騙至西大橋東頭第三個橋墩處,這時躲在橋墩處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將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鐵棍猛擊劉頭部數下,劉倒地後王、徐又用事先准備好的繩子將劉的脖子勒住,約一分鍾後見劉不動了,又用同樣的手段將被害人張打倒,認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離現場。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給張某家打電話索款,要人民幣五萬元。

案例分析:
李某、王某和徐某預謀實施的是綁架罪,但具體實施犯罪過程中,他們不僅實施了綁架的行為,並且還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實施綁架行為並殺害被綁架人的,以綁架罪論處。這種類型的綁架罪實質上包含兩種具體的行為:一為綁架行為,二為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這兩種情況在我國刑法中均可構成獨立的犯罪,即一般情節的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夠法定年齡,所以應承擔完全刑事責任。徐某案發時的年齡為未滿16周歲,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其不應對綁架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應對其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承擔刑事責任。

俗話說:「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並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個由量變到質變的積累、漸變過程。讓我們每一個同學自尊自愛,遵規守紀,做一名品學兼優的好學生。

一天晚上,某縣中學的4位學生,傍晚闖進了城郊某中學的男生寢室里,掏出匕首威脅並毆打宿舍學生,共搶劫200餘元。由於受害學生報案及時,他們在回家40分鍾後同時落網。

案例分析:

在此案中,行為人「在客觀上表現為對財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護者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財物」;在方法上,實施暴力,公然「對被害人的身體實施打擊或者強制,例如,捆綁、毆打、禁閉、傷害等等」,嚴重威脅著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觀上,是有意地採用暴力手段,奪取錢物,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4位學生的行為已觸犯了刑法。

我國刑法還對刑事責任年齡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1)犯罪時已滿16歲的人是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因為他們的智力隨著年齡的增長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惡的能力,應當要求他們對自己的一切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2)犯罪時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是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犯罪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奸、搶劫、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負刑事責任。這4位學生犯罪時3位16周歲,一位15周歲,理應根據刑事責任年齡,追究他們應負的法律責任。

16歲的中學生劉某是某中學高二學生,家庭條件很好,劉某從小就嬌生慣養,在學校不求上進,幾乎每天都出入網吧並染上了賭博的惡習,花錢如流水,時間長了,父母知道他的惡習,便嚴格控制他的經濟來源。由於找父母要錢這條路走不通,又實在渴望出去瀟灑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機,將家裡的5000元現金偷走。一個多月後,劉某的父母發現5000元現金被盜,很快就懷疑到他,於是追問兒子有沒有拿家裡的錢。此時,5000元錢都快被他揮霍光了,劉某害怕家長責備,便一再說自己沒有拿,其父親便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公安機關經過縝密的偵查後將犯罪目標鎖定在劉某身上。在大量事實面前劉某不得不承認錢是自己偷的,公安機關遂將其刑事拘留,後轉為逮捕。父母知道竊賊是自家的兒子後,認為兒子偷拿父母的錢財不犯罪,他們也不想追究責任,要求公安機關釋放劉某,但公安機關認為劉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對於劉某父母的請求未予允許。
案例分析:
盜竊父母或近親屬的財物,在是否構成犯罪和處罰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規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劉某偷盜自家錢財達5000元,數額大,在父母追問時又拒不承認,且把偷拿的錢用於賭博和揮霍,結合這些情節看,劉某應當屬於「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機關以涉嫌盜竊罪將劉某刑事拘留,這是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不過,劉某偷盜的財物畢竟是自己家的,其社會危害性明顯比在社會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屬於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時,通常會給予較大幅度的減輕處罰。

⑦ 中學生中常見的違法行為有哪些

中學生常見的違法行為很寬泛,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盜竊、搶劫等等,都有可能犯的。

⑧ 中學生違法犯罪案例(二)網路誘惑型劉某犯了什麼法律什麼原因讓它造成這個局面

網路誘惑屬於詐騙罪,應該尋求律師幫助。

⑨ 中學生常見的犯罪行為及其處罰有哪些

中學生常見的犯罪行為很寬泛,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盜竊、搶劫等等,都有可能犯的。如果問處罰有哪些,要看不同情況:
1、未滿14歲的話,所有犯罪都不會做刑事處罰的,年滿14不滿16歲的話,只有8種犯罪會處罰,即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都需要負刑事責任,但會減輕處罰。
2、年滿16歲不滿18歲,一切犯罪都會受到處罰,不過因為是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⑩ 中學生違法亂紀的身邊小事

曠課,夜不歸宿;攜帶管制刀具;打架斗毆辱罵他人;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偷竊,故意毀壞財物;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收聽,觀看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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