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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沒收中學生手機

發布時間:2020-12-16 09:26:26

① 老師有權沒收學生手機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學校在學生不知情的情況下沒收東西是不合法的,沒收學生東西的,應該及時告知學生說明原因,並且在一定條件下歸還給學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准,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1)老師沒收中學生手機擴展閱讀:

教師沒收手機後保證在一定期限內歸還是最常見的手段,一般來說都是說考試後歸還,但如果說歸還時限過長,或所有權人堅持不同意,而教師依然佔有手機,便可能會構成侵犯所有權人的佔有和處分的權利;如果教師堅決不交還所有權人,可以選擇聯系其父母,將手機交與其父母。

如果沒收手機後不予歸還的,就是屬於違法的行為,侵犯財產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十五條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一百一十七條侵佔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② 老師沒收學生手機不歸還

老師沒收學生手機不歸還?
老師沒收學生手機是因為學生違反課堂紀律,上課玩手機,所以應該沒收。
但是老師不可能占為己有,應該把家長叫到學校,把學生的情況告訴家長,然後把手機還給家長。

③ 老師沒收學生手機合法嗎

教師沒收學生手機的行為,屬於對學生手機的臨時佔有和管理,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沒收。但是如果占為已有且拒不歸就是違法行為。

《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四條之規定:手機是學生的合法動產,學生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任何個人與機關(除執法機關外)無權佔有或扣留。

《物權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條:有權對傾犯合法財產的個人以及機關(除執法機關外)要求財產復原和歸還。

《教師法》並沒有「沒收或扣押學生財產」的權力。並且《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教育法》中說明,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利。而《物權法》中的權利,是屬於合法權利。

(3)老師沒收中學生手機擴展閱讀:

從學校方面來看,學生帶手機進學校的弊端確實很多:中小學生都是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較差,有的甚至還用手機考試作弊,上課時間聊QQ、瀏覽黃色網站、看電影等。學校為了讓學生能專心致志地學習,才迫不得已把「嚴禁學生帶手機進入學校」寫入校規。

從學生方面來看:他們中並不是全都拿手機來玩游戲、聊QQ、看電影,其中大部分學生會很好地利用手機查資料、解難題。而且現在留守兒童多,學生可以在放學之後或休息時間跟父母打打電話,聯絡聯絡感情,匯報匯報學習情況,這也是對留守兒童家庭教育的一種方式。手機還可以讓學生更接近社會,了解國家大事,面對自己無法解決的安全問題時能及時求助等。

這種「帶手機就嚴懲」的校規簡單粗暴,暴露了學校在學生行為教育方面的笨拙和管理方面的惰性思維,往往會激發學生的叛逆心理,讓他們與學校形成對立情緒。手機進校園並非「洪水猛獸」,處理此事嚴堵不如因勢疏導。

學校可以要求學生到校後,把手機上交,讓班主任或值日班長統一管理。像重慶一高校教室牆掛手機袋,開課前需「手機入袋」,在放學或休息時再發還給學生。當然,學校平時也要加強對學生的教育,還可以幫助學生多分析一些利弊及實例,最大限度地引導他們正確使用手機。

④ 老師沒收學生手機不還

老師沒收你的手機行為違反了國家的四部法律,分別是:
《物權法》、《教育法》、《教師法》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情節嚴重者算是侵犯你的私隱.
為此,我咨詢了相關的律師。
一:《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四條之規定:手機是你的合法動產,你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任何個人與機關(除執法機關外)無權佔有或扣留.
二:《物權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條:你有權對傾犯你合法財產的個人以及機關(除執法機關外)要求財產復原和歸還.
三:學校有規定學生不允許帶手機上學,卻無規定老師可以沒收以及扣押手機.因為《物權法》有明文規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別人的個人財產.而學校更沒有權利去沒收,雖然個別學校是公辦學校,但學校再怎麼樣也只能是學校,永遠都不能成為執法單位.而某些學校有規定老師可以沒收,此規定與法律相沖,它便是違法規定.照例應該廢除.
四:《教師法》並沒有「沒收或扣押學生財產」的權力。並且《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教育法》中說明,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利。而《物權法》中的權利,是屬於合法權利。
也就是說,這樣一來,老師不只違反《物權法》,更侵犯了學生的合法權利。你不只可以拿回手機,還可以向法院訴訟老師這四項罪。
另外,《物權法》中還規定了假若財產在其中損失,你還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賠償,例如手機價格下降。
你去報案時,**機關也許不會受理,因為他覺得這是小事。但法院不同,任何侵犯權利的都可以上訴,只要你夠膽去辯駁,勝率也比較高。但這只能在你向老師索求拿回手機,老師不願意的情況下才要的最後一招。你的意願也只不過想要拿回手機,和老師說明以後不在堂上玩就好了。假若老師不願意,就警告他。還是不願意,那麼我就建議你告他吧。難道他還敢不願意?
但是在此之後也你也必須轉校,就算你公辦學校無法踢你出校,也沒有什麼理由處置你。但老師們可會串通起來「虐待」你的,沒辦法,中國太多這類不守法的人了,這種老師也不過是如此小人。
難道這份「高尚」的職業就不用遵守法律了嗎?難道這份人人都「尊敬」的職業就可以打人了嗎?就連國家主席也沒有這個權力,難道老師們的官職比胡老大還大?
那些人根本稱不上是老師,他們不會體諒學生的感受,他們不「懂」法律,他們沒有人性般虐待學生,他們有什麼能耐稱上老師?我只能說,老師是教我們知識,是教我們做人,是關心我們成長,以及尊重我們決定的人。並不是,哪個學生不聽你的話你就變相虐待或者虐待他,然後打從心裡恨不得那個學生死。然後你就在學生評價上寫上個大叉,毀掉一個學生的未來。

⑤ 老師沒收學生的手機犯法嗎

你好,老師沒收的行為是否違法,可以區分以下情況:

1、教師沒收手機後便不予歸還

2、教師沒收手機後直接交與學生家長

3、教師沒收手機後保證在一定期限內歸還。

《物權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條:當事人有權對當事人傾犯合法財產的個人以及機關(除執法機關外)要求財產復原和歸還。

《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四條之規定:手機是當事人合法動產,當事人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任何個人與機關(除執法機關外)無權佔有或扣留。

(5)老師沒收中學生手機擴展閱讀:

案例:

尊敬的領導:都蘭縣高級中學的教導處主任在周六周天學校不上課期間私自沒收學生手機,就連住校生的手機也被沒收,連電話也不能打了,根據法律規定未經允許,學校私自沒收學生手機已經違反了相關法律,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望處理!如果可以的話希望隱去舉報人資料信息,謝謝領導!

尊敬的網友:

接到您的留言後,海西州委立即安排都蘭縣進行了調查核實。經查,都蘭縣高級中學《學生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學生在校園內禁止攜帶手機,違規者沒收手機,學期末歸還本人。學校在政教處、學生會、教務處、三個年級組辦公室、門衛、學生宿舍兩個值班室均裝有座機,方便住校學生與家人保持聯系;

同時,高級中學班主任均建有家長微信群,學生家長可隨時通過微信群了解學生的學習和生活情況。11月10日(星期六),學校組織高二學生在教學樓一樓報告廳採集考生會考信息時,發現有兩名學生在報告廳用手機聽音樂,教導老師按《學生管理辦法》規定沒收了學生手機,並交至學校教務處,學期末將歸還本人。

⑥ 老師沒收學生的手機觸犯了哪幾項法律

希望對你會有幫助
老師沒收你的手機行為違反了國家的四部法律,分別是:《物權法》、《教育法》、《教師法》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情節嚴重者算是侵犯你的私隱.

一:《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四條之規定:手機是你的合法動產,你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任何個人與機關(除執法機關外)無權佔有或扣留.

二:《物權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條:你有權對傾犯你合法財產的個人以及機關(除執法機關外)要求財產復原和歸還.

三:學校有規定學生不允許帶手機上學,卻無規定老師可以沒收以及扣押手機.因為《物權法》有明文規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別人的個人財產.而學校更沒有權利去沒收,雖然個別學校是公辦學校,但學校再怎麼樣也只能是學校,永遠都不能成為執法單位.而某些學校有規定老師可以沒收,此規定與法律相沖,它便是違法規定.照例應該廢除.

四:《教師法》並沒有「沒收或扣押學生財產」的權力。並且《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教育法》中說明,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利。而《物權法》中的權利,是屬於合法權利。也就是說,這樣一來,老師不只違反《物權法》,更侵犯了學生的合法權利。你不只可以拿回手機,還可以向法院訴訟老師這四項罪。
另外,《物權法》中還規定了假若財產在其中損失,你還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賠償,例如手機價格下降。
老師沒收學生手機後有權力翻看裡面的簡訊么??

沒有,這是侵犯了學生的個人隱私,現在都在講要普及法律知識,學生的課程裡面也要講怎樣保護個人隱私,而作為一個教師來說,法律知識盡然這么淡薄,真是令人感到悲哀,你可以去找老師理論,讓他好好學學法律知識。

學校為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通常會採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學校會搜查學生的物品或者暫時扣押學生的手機、游戲機等,有些學校甚至出現教師罰學生款的情況。在一些教師看來,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實上這種行為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

一、學校無權沒收或暫扣學生的物品

沒收和暫扣財物屬於行政處罰范疇,而作為教育機構的學校顯然沒有這樣的權利。實施行政處罰措施必須具有相應的主體資格,根據我國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有以下三類主體:
1.依法律規定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3.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組織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該法第十九條規定:

「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學校沒有沒收、扣押學生財物的權利,違反了《民法通則》私人財產(書)神聖不受侵犯的的規定,即扣押與沒收,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有授權的部門才可以行使,法律並沒有規定學校可以沒收、扣押學生財物,因此是違法的。

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其實質是搶劫,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占他人財產.老師的這種行為是屬於使用老師這種特殊的身份,強行奪走學生的財產,屬於刑法規定的其他方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從程序上來說:一般情況下被行政機關沒收的的財物須上繳國庫,也不能是自己佔有或者使用.

學生作為公民享有對自己物品的享有權和進行自行處置的權利 ,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其個人財產沒收、損壞、遺失,否則要予以賠償。

按照法律規定沒收是一種行政處罰,必須由執法機關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處罰,老師既不是行政執法人員,也沒有法律依據,無權沒收公民的財物,他們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學生可以到教育局投訴,甚至可以提起訴訟。

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來說,在沒有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老師是沒有權利沒收學生物品或「代為保管」的。

沒有當事人同意的「代為保管」是強行轉移財產的佔有,亦是對個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的侵犯。

⑦ 老師沒收學生手機,算不算違法

如果復他校規明文規定學生制不能帶手機,或者已經口頭通知讓你意識到不能帶手機來學校的話,這樣學校並沒有錯。說到法律的話,他確實是犯法了,犯了物權法,你要跟他要回來還是讓家長跟他交流吧。總不可能上法院吧?除了公安機關,誰都沒權利沒收你個人財產的。這是犯法,希望你能要回來,心平氣和找老師說吧。注意態度,希望能幫到你。

⑧ 老師沒收學生手機犯法嗎

學校老師是無權沒收私人財產的。但是一些國家機關比如法院,公安局,工商局等可以沒收違法財產,也可以依法沒收或者罰款。另外注意,經以上機關授權的機關也可以沒收或者罰款,請參考以下法律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66條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

另外《民法通則》第117條第1款規定:侵佔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8)老師沒收中學生手機擴展閱讀:

「慈溪一職高有學生跳樓了!」昨天,有好幾位市民給錢江晚報記者報料。從照片來看,一所學校的教學樓前,一個穿著校服的人倒在地上,周圍圍滿了人。

報料者說,事情發生在慈溪市錦堂高級職業中學,學生傷得很重,目前還在搶救之中。而跳樓的原因,是因為老師沒收了他新買的蘋果手機。

究竟是真是假?記者進行了調查。

昨天, 署名為「慈溪市錦堂高級職業中學」在網上發出聲明,回應了此事,確認了「跳樓事件」確因沒收手機引發。

學校的孫校長,在接受錢江晚報記者采訪時,連說了好幾個「意外」。出事的孩子是個男生,讀高二,姓陳。

12月7日下午第一節課,學生處老師在正常教學巡查中,發現陳同學在上課時玩手機,當場沒收了手機,打算暫時保管一段時間。

兩點下課後,陳同學到辦公室,堅持要拿回手機。他說,蘋果手機是剛買的,很捨不得。老師說過幾天不犯錯誤了就會歸還。

沒想到,下午兩點二十分左右,第二節課要開始了,陳同學回到教室門口,一時激動就跳下去了。教學樓有三層,他是從三樓跳下的,離地面大概有八米高。

事情發生後,學校第一時間聯系120急救,受傷後整個過程由學校領導、班主任老師全程陪同。

慈溪120的負責人告訴記者,他們先送學生到慈林醫院。經慈林醫院醫生診斷,學生生命體征正常,沒有外出血,但腰椎兩處骨折,右下肢活動受限,病情較重,建議送寧波就診。

之後,學生轉院到寧波第一醫院進行手術治療,當天手術成功,目前無生命危險,意識一直清醒,後續治療還需要住院半個月左右。

目前,對於此事,公安機關已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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