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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生打架事件案例

發布時間:2020-12-16 00:13:49

A. 打架斗毆的案例

先來2個打架斗毆的: 案例1:刑法對外國人的效力范圍 卞某,23歲,外國人,系某國在醫科大學的留學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醫科大學另一外國留學生安某拳打後,蓄意報復。6月10日晚7時許,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學生l樓104會客室會客,便手持木棒,到會客室敲門。安某將門打開後,卞某用木捧擊打安某。安掙脫後,會同在該校的本國留學生翁某、風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學生宿舍2樓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國留學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學生宿舍2樓走廊中部208房間門前,雙方形成對峙狀態。後雙方發生毆斗。在廝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隨手用尖型菜刀亂刺,刺中對方留學生翁某的上腹部,創傷透入胸腔,將肝臟切成局部破損,經搶救無效,於次日下午死亡。 [問題]卞某某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可否適用我國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圍 李學沛,男,26歲,工人。王義勇,男,24歲,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國公民。某年10月,該二人受雇在美國輪船上工作。同月24日,輪船停泊於巴西某港口後,二人在輪船上飲酒鬧事,不僅不聽從船長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勸阻,反而公然殺死制止他們的中國公民張世良。殺人後又搶劫了一些其他船員的財物,然後逃到巴西某市藏身,並策劃逃到第三國。由於在隱藏期間二人的財物被盜,王義勇被迫回到船上,並報告了李學沛隱身之處。其後,巴西警察將李、王二犯逮捕。 再2個沉迷上網的: 案例1. 1991年,李建出生於河南省唐河縣某村。他的父親做木工活,收入還不錯,但工作之外,父親總喜歡喝酒,而且醉酒後經常辱罵、毆打母親,家裡少有安寧。這樣的家庭氛圍,讓年少的李建越來越內向,他平時沉默寡言,但自尊心極強。 2005年,在同學的帶領下,李建第一次走進了網吧,並很快痴迷於一款網路暴力游戲。從此,孤僻的李建有了發泄的地方,在那個虛擬的網路世界,一個個妖魔鬼怪成了他的手下敗將,他成了戰無不勝的「戰神」。除了上網,李建還迷上了武俠小說,他很崇拜小說、游戲中的英雄人物。 2006年3月的一天,李建到同村八旬老漢張保國(化名)家找其孫子,但進門時因用力過猛將門後的自行車碰倒,隨之與張保國發生爭執。後來,李建聽大人們閑聊時說張保國曾經強奸鄰居啞女未遂。至此,李建決定要替天行道,懲治這個「無惡不作」的壞蛋。 2006年5月13日,晚飯後,李建的父母又開始爭吵,心煩意亂的他將一把菜刀悄悄放進上衣內,直奔張保國住處,並在門前隨手撿了半塊磚頭。進到院子里,李建忽然決定放棄殺張保國,便把磚頭背在身後站起身來准備離開。 這時,張保國看到李建背著手往門外走,以為他偷拿了東西,就上來拉李建。李建非常惱怒,用磚頭狠砸張保國頭部後,又用菜刀向張保國的脖子、頭上猛砍,直到張保國一動也不動他才住手。 第二天,李建一如既往地背著書包上學,但隨著案件的告破,他很快被警方抓獲。對自己的行為,李建供認不諱。 2006年9月,李建在法庭上痛哭不已,意識到是自己過於痴迷武俠小說和暴力游戲,才走上這條不歸路。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建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手段殘忍,後果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是其作案時不滿16周歲,案發後認罪態度好,能在其法定監護人的配合下,積極進行民事賠償,具有悔罪表現,故做出上述判決。 案例2. 1986年,江延出生於河南省靈寶市故縣鎮張姚村,父母均是老實巴腳的農民,自幼性格內向的江延成績平平,初中上了一年便輟學在家,農閑時,江延到礦山、建築工地打工掙錢,在眾人的眼中,他是一個非常本份的孩子。 2002年7月,江延在靈寶市豫靈鎮打工時跟朋友學會了上網,漸漸發展到痴迷的地步。他為自己起了一個「一刀兩斷」的網名,意即只與網友交流,不與其他人來往。自此後,江延便沉溺於網吧,不再打工掙錢,由於長時間泡在網吧,打工掙的兩千多元錢很快便花光了。為籌資上網,他翻箱倒櫃偷父母的錢,偷哥哥的錢,甚至偷姐姐男朋友家給的彩禮錢,最後發展到偷家裡的糧食賣錢上網。父母發現後多次打罵他,但仍未把他從網吧中拉回來。他整日生活在網路虛幻的世界中,上網已成為生活中的全部內容。 無錢上網搶劫殺人 罪惡源自於慾望的膨脹。 2003年5、6月份,無錢上網的江延產生了盜竊他人錢物的念頭,他想到曾到同村夥伴張平家玩耍,看見張平家床下有一個保險櫃,心想一定裝有不少錢,當時張平在外地當保安,父親張長更常年開礦在外,只有張長更的老婆和兩個女兒在家。於是,江延打定主意到他家偷錢。 2003年7月29日凌晨1時許,江延從家中找了一把一尺多長的西瓜刀,從張長更家門樓邊豁口翻進了院子,順手一推門,門竟然沒關,碰巧張長更的女兒張玲上廁所,看見一個黑影遂大聲叫起來,叫聲驚動了母親王長花,她跳下床跑了出來,江延大腦一片空白,拿起刀亂砍亂舞,先砍誰後砍誰,砍幾刀,砍到哪裡也說不清,當看見張玲滿身是血,王長花倒在院里時,清醒過來的江延這才知道闖下了大禍,他順手把電話線一把拽斷,翻牆跑回家拿了衣服、手機、西瓜刀跑出村子,鑽進玉米地,又在高速公路的路口搭車逃至陝西省戶縣。由於沒有一技之長,江延四處流浪受盡了苦頭,無奈之下給家裡打電話要錢,並告訴母親姜密蘭一個銀行帳號,姜密蘭接到兒子的求助電話後,將五百元錢匯到了該帳號上,殊不知這些均納入了公安人員的視線,2003年10月7日,江延在陝西省戶縣太平峪鎮被公安幹警抓獲歸案。 遲到的悔悟 2004年1月15日上午,三門峽市中級法院不公開審理了此案。庭審中,坐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席上的張長更、張玲父女痛不欲生,多次放聲大哭,張玲的面部留下了深深的傷痕,她因極度的驚嚇而經常精神恍惚。望著威嚴的法官,聽著失去親人的受害者家屬痛苦的哭泣,江延流下了悔恨的淚水……。

B. 近年發生過的中學生打架斗毆犯罪案例有哪些

2010年9月19日中午,被告人孫某、周某某因與鎮雄縣民族中學學生張雄發生糾紛,放學

後,孫某、周某某等人便持刀在民族中學門外與張雄發生打架。

C. 中學生打架的案例。

「兩元錢」引來的傷身大禍
9月25日,海原縣初三學生馮某某遭毆打,至專今沒有脫離生命屬危險,而「兇手」竟是他的同學張某等4名未成年在校學生。
9月25日21時許,海原縣公安局接到報警:海原縣職業中學學生馮某某在其租住的房間內被人毆打,傷情嚴重。民警及時趕赴現場,發現馮某某因失血過多休克,犯罪嫌疑人已逃離現場。民警將馮某某送往醫院搶救的同時,根據馮某某的學習生活環境對學校師生以及有關人員進行了走訪調查。通過調查發現,學生張某(男,17歲)有作案嫌疑,公安機關立即調配警力對張某實施偵查,並採取嚴密布控等有效措施,於一個小時後,在海城鎮建設路抓獲張某。
經突擊審訊,犯罪嫌疑人張某如實交代犯罪事實:9月25日下午4時許,馮某某和同學張某因借兩元錢的事情發生爭執,引起打架。張某沒有占上便宜,萌生了報復馮某某的念頭,於是,他在集貿市場買了一把匕首,並夥同其同學李某(男,16歲)、李某某(男,14歲)、馬某(男,17歲)三人,於當日20時30分,在馮某某租住的房間內,在馮某某的腹部及大腿上連捅三刀後逃走。根據審訊結果,民警連夜出擊,將李某、李某某、馬某全部抓捕歸案。

D. 小學生打架斗毆的例子

案例一:2007年一月,彭某某、陳某兩同學因打籃球產生摩擦並發生口角,彭某某先動手毆打了陳某,兩人遂發生扭打,之後被在場同學制止。事隔不久,彭某某又邀集數人到陳來宿舍尋釁,並且抄板凳動手毆打陳某,致使陳某面部多處受傷。並根據《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第1款、第4款;第十一條第1款的規定。彭某某的行為構成打架斗毆,持械傷害他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情形,並且性質惡劣後果嚴重,決定給予記過處分。
案例二:2008年10月,杜某某經過籃球場並與其學長開玩笑,正在打球的宋某聽到以為被譏諷,從而產生誤會,進而發生爭執、打鬥,在此過程中杜某某眼睛被打腫。事後在和解聚餐過程中,又因吳某出言不慎與樊某發生爭執,雙方均動了手,樊某被打出鼻血。彭某某、蔣某某、周某某、李某等人得知此事之後,便找到吳某發生爭吵並打架。根據《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決定給予吳某、彭某某、蔣某某、周某某、李某記過處分,給予宋某留校察看處分。
案例三:2007年6月,唐某某、常某某因在校外打檯球發生口角,唐某某的同學於某某用手推了常某某,常某某便用球桿將於某某的頭部打傷,此時,唐某某沒有勸解,反而持球桿將常某某打傷,直到被在場人員制止。其後,雙方又邀集人員在教學樓處發生爭執,引起很多同學圍觀、起鬨。在老師的及時協調下,才避免了事態的進一步擴大。此事嚴重擾亂了學校的正常秩序,在同學中產生了極壞的影響。根據《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唐某某、常某某的行為已經構成打架斗毆造成他人傷害並造成惡劣影響,決定給予唐某某、常某某記過處分。

E. 校園暴力事件案例

案例主要講的是未打掃衛生起爭執釀命案,三位在校學生均獲刑,具體如下:

鄭某、李某、鄭某某與被害人王某某系同班同學,2012年7月,因被害人王某某值日但未打掃衛生,鄭某某與王某某發生口角;之後,王某某在路過鄭某座位時在鄭某背部推了一下,引發推搡廝打;一旁的李某、鄭某某也參與到毆打中。最終造成王某某頭部重傷,後經救治無效死亡。案發當日,鄭某與鄭某某先後被警方抓獲歸案,李某在其親屬陪同下投案自首。

法院一審後,判處鄭某有期徒刑七年、李某有期徒刑二年、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一審宣判後,鄭某、鄭某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5)中學生打架事件案例擴展閱讀:

沒有可以復制的青春,同樣沒有完全相同的校園暴力事件——盡管其中或許有著太多的共因可尋。因為,每一起事件中的「主角」,若總是面目模糊的「施暴者」與「受害者」,很可能意味著對他們的拯救與干預是隔靴搔癢式的。事件成因越復雜,在尋求解決辦法上,越需要耐心和見微知著,如此才能真正找出規律與破解良方。

對於這些未成年人而言,在當前刑法懲戒難以介入的情況下,他們最終基本上還是要回歸家庭,回到他們「熟悉」的成長環境。那麼,對他們的「改造」,就必然離不開對這種具體環境的干預。

F. 校園暴力事件事例

案例主要介紹青島市區公布的5個案例,案例中用化名,具體如下:

1、被告人李某為某中專學生,因與同學「爭女友」發生矛盾,後雙方約定「談判」。「談判」中其與糾合的其他被告人孫某等人對被害人曲某進行毆打,致曲某受傷。後曲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等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並根據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及賠償情況,對各被告人分別判以相應有期徒刑。

2、被告人袁某與同校學生徐某等人解決糾紛,被徐某一方毆打後,看到同校學生張某等人,誤認為張某也是徐某一方的人,遂與其他五人持鐵管追趕張某至一胡同內,對張某拳打腳踢,其中一人持鐵管將張某左手打成輕傷。法院認為被告人袁某等與他人合夥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應受刑事處罰。

3、孫某與被害人庄某因言語不和發生爭執。次日上午,孫某糾合被告人沈某、黃某在其學校宿舍樓對庄某實施毆打,致庄某左膝受傷,構成輕傷二級。法院認為,被告人沈某、黃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並對沈某、黃某分別判處管制一年和管制六個月。

4、被告人郭某和同學曲某因走路碰撞一事產生矛盾,二人便相約找人打仗。後被告人郭某糾集李某和同學姜某,李某又糾集楊某、張某、荊某等人到案發地點,李某持鋼絲鎖、荊某持套刀、楊某、張某、荊某、姜某、郭某等人持木棍對曲某進行毆打,致曲某受傷。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等與他人合夥持械聚眾斗毆,擾亂公共秩序,其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應受刑罰處罰。

5、原告於某與被告陳某等均系某中學學生,雙方日常關系不和睦。某日一直請假在家的於某出現在校內,看到陳某與原告的同班同學王某發生爭執並互毆,於某見狀亦參與毆打陳某,陳某等用伸縮鋼管抽打原告身體和左臂。互毆中,雙方身體均有受傷。於某經醫院診斷為:左尺骨近端骨折、軟組織挫傷、頭外傷反應。後其起訴要求賠償。法院經審理認為,各方均存在一定過錯,判決侵權人陳某等和學校均承擔部分責任。於某在本案中亦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6)中學生打架事件案例擴展閱讀:

校園師生之間的暴力日漸引起人們關注。有些學生對老師的批評教育懷恨在心,糾集他人對老師實施暴力。有些老師對學生採取了失當的教育行為,比如體罰或實施暴力行為。我國的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對規范學校、教師的行為均做了明確的規定,對體罰學生的行為亦做了禁止性的規定。根據我國義務教育法的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師應當遵循教育規律和符合學生身心發展特點教書育人、依法履行職責。聘任的教師,在實施教育、管理職責中,故意致傷學生身體的,作為聘任單位的學校應承擔相應責任。

G. 中學生打架斗毆案例,急

上半年,接到多起在校學生之間打架斗毆事件,經了解發現都是由於學生早戀引起的,在校中學生早戀已超出了青少年教育和學校管理的范疇,對社會治安的穩定產生了影響,如教育、疏導不及時,極有可能成為社會治安的熱點問題。因此必須引起家長、學校、社會等多方面的重視。因當事人均系未成年人,為進一步杜絕此類問題發生,營造良好的校園環境,本著對社會、對青少年的成長負責的初衷,建議對此類案件加以重視。
警方提示:
一是發揮各校的法制副校長的作用,利用上法制課的機會,對學生進行知法、守法教育。法制副校長和駐校民警要以適當的方式督促學校組織學生聽法制報告,進行豐富多彩的法制教育,在宣傳教育中充分利用當地典型的正反兩方面的事例、案例,幫助青少年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引導青少年自覺遵紀守法,自覺抵制有害信息和腐朽思想的影響,提高青少年辨別是非能力,分辨美與丑的能力;
加強校園和周邊環境整治。公安機關加強對黃、賭、毒社會丑惡行為的打擊力度,凈化社會環境,為青少年的健康成長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培養青少年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意識;
二是建議學校、家長、社會三方面共同努力,勤溝通,適時關注青少年成長時期的心理動向,例如可通過心理輔導,心理健康課程等方式,凈化中學生心
靈保證其積極健康地茁壯成長。
希望對你有幫助O(∩_∩)O~

H. 校內校外打架斗毆案例

案例一:2007年一月,彭某某、陳某兩同學因打籃球產生摩擦並發生口角,彭某某先動手毆打了陳某,兩人遂發生扭打,之後被在場同學制止。事隔不久,彭某某又邀集數人到陳來宿舍尋釁,並且抄板凳動手毆打陳某,致使陳某面部多處受傷。並根據《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第1款、第4款;第十一條第1款的規定。彭某某的行為構成打架斗毆,持械傷害他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情形,並且性質惡劣後果嚴重,決定給予記過處分。
案例二:2008年10月,杜某某經過籃球場並與其學長開玩笑,正在打球的宋某聽到以為被譏諷,從而產生誤會,進而發生爭執、打鬥,在此過程中杜某某眼睛被打腫。事後在和解聚餐過程中,又因吳某出言不慎與樊某發生爭執,雙方均動了手,樊某被打出鼻血。彭某某、蔣某某、周某某、李某等人得知此事之後,便找到吳某發生爭吵並打架。根據《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決定給予吳某、彭某某、蔣某某、周某某、李某記過處分,給予宋某留校察看處分。

I. 大學生學生打架事件及案例分析

小王07年九月考入某大學,在與班級同學相處半年後,愛上了本班的一個女孩雪兒,可是這個女孩對小王不感冒,倒是喜歡班長小李。有一天小王和幾個哥們從網吧出來,看到小李和雪兒在一起很親密,小王見狀分外眼紅,迎上前去攔住小李和雪兒,警告小李不要和雪兒太親密,小李當然不會服軟,結果可想而知,雙方話不投機半句多。小王一夥兒有個哥們率先出手,隨後幾個人把小李圍到當中一陣爆打。小李人單力薄吃了大虧,一陣拳打腳踢後小王一夥散去,小李身上掛了彩一氣之下到派出所報案,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問題。

隨後民警介入,通過輔導員老師找到了小王和他的一個同夥,民警要小王供出其餘參與打架人員,小王開始很講義氣,就是不說話。民警很嚴肅地對小王說:「不要因為你還是學生,我們就治不了你。你已年滿18歲,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你的惡劣行徑已可以拘留10天並處以罰款,還要為被害人治病,向被害人道歉,在徵得被害人諒解後可以從輕處罰」。

輔導員聽後,覺得事態嚴重,遂向領導匯報,領導也出面進行調解,最後小王供出了參與打架的幾個朋友,民警將他們押往派出所訊問做筆錄。下午的時候,小王交了幾千元的罰金被放出來了,幸好學校沒有給他處分,否則交錢不說,恐怕書也念不成了。

總結:通過這個事件我覺得對一年級學生進行安全和德育教育是非常必要的,他們剛剛從高中考入大學,身上還帶著一些不良習氣,上面這件事情看起來很可笑,但確實是發生在一個大學生身上,他們剛剛步入成人階段,但對某些事情的處理上還沿用著初中生的思維,如不加強教育是很危險的。

以上是一點想法,希望能對各位輔導員的工作有所幫助,還請大家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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