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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生應享有的權利

發布時間:2020-12-10 18:22:28

Ⅰ 我是一名中學生,我們應該享有那些權利

青少年的權利與權益受到《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保護。

青少年享有生存、發展和受保護的三項基本權利。

要在和平、尊嚴、寬容、自由、平等和團結的精神下,撫育青少年成長。

青少年有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同時,青少年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權利。

我國法律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原則是: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

已滿14歲、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予刑事處罰的,由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由政府收容教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應當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這些機關和專門人員要尊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14歲以上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有關法律還規定,對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在判決前,各種大眾媒介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等資料。

對人民檢察院免於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和就業方面不應受到歧視。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時,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在審理離婚案件時,要遵守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

女童的受教育權利。

我國法律規定,男女兒童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任何使適齡兒童輟學的情況均是違法的。

女童只有受到教育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並獲得更多的發展機會。

Ⅱ 中學生享有哪些政治權利

這個問題問得…
憲法是基本大法,規定了國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等最基礎的問題。所有人都擁有生命權、健康權、隱私權、肖像權、名譽權等和人身相關的權利,在各個領域內,還擁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18周歲以上的中學生,還相應的擁有各項政治權利,只要不被剝奪政治權利。

憲法的結構是這樣的
序言
第一章 總綱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三節 國務院
第四節 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五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六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七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四章 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以下是第二章的部分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
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
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
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
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
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
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
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
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
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
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
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
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
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
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
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
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
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
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
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
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
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
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營企業
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
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
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
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
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
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
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
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
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
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
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
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
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
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
、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
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
、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
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
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
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
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
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
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
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
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
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
、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
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民的光榮義務。

第五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
義務。
參考資料:http://www.people.com.cn/item/faguiku/xf/F01-A1010.html

Ⅲ 中學生有哪些權利

青少年的權利與權益受到《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保護。

青少年享有生存、發展和受保護的三項基本權利。

要在和平、尊嚴、寬容、自由、平等和團結的精神下,撫育青少年成長。

青少年有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同時,青少年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權利。

我國法律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原則是: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

已滿14歲、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予刑事處罰的,由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由政府收容教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應當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這些機關和專門人員要尊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14歲以上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有關法律還規定,對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在判決前,各種大眾媒介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等資料。

對人民檢察院免於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和就業方面不應受到歧視。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時,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在審理離婚案件時,要遵守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

女童的受教育權利。

我國法律規定,男女兒童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任何使適齡兒童輟學的情況均是違法的。

女童只有受到教育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並獲得更多的發展機會。

Ⅳ 在家庭學校社會生活中,中學生享有哪些權利應履行哪些義務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專自由,人格尊嚴,通信屬自由,申訴、控辯、檢舉權,休息的權利,受教育權。
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祖國安全。
家庭:受教育權、隱私權
學校:受教育權、隱私權、人格尊嚴受尊重權
社會:姓名權、肖像權、出版自由權
義務:受教育的義務、依法服兵役的義務

Ⅳ 中學生擁有哪些權利

如果成年了,就可以捍衛自己的公民權益了。法律規定的你有不滿都可以投訴的。比如節假日補課,你可以打電話給教育局投訴的,勇敢點。

Ⅵ 中學生享有政治上的哪些基本權利和自由

中學生享有政治上的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監督權,以及言論出版結社機會,遊行示威的自由。

Ⅶ 中學生享有哪些法律賦予的權利

中學生,你是想問未成年保護法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
(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五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年成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年成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及其他有關的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年成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第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前款所列行為,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
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十六條 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
第十七條 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送工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讀學校應當對其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工讀學校教職員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及公民,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對中小學生優惠開放。
第二十三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有關主管部門和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和作家、科學家、藝術家及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出版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國家給予扶持。
第二十五條 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
第二十六條 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不得有害於兒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條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吸煙。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二十九條 對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負責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暫時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容撫養。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個人隱私。
第三十一條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
第三十二條 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預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托幼兒事業,努力辦好托兒所、幼兒園,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興辦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提倡和支持舉辦家庭托兒所。
第三十四條 衛生部門應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對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培養和訓練幼兒園、托兒所的保教人員,加強對他們的政治思想和業務教育。
第三十六條 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對有特殊天賦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國家、社會、家庭和學校應當為他們的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第三十七條 未成年人已經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為他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五章 司法保護

第三十八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 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並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應當尊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查院、人民法院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押的成年人分別看管。
對經人民法院判決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服刑的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
第四十二條 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年成人的資料。
第四十三條 家庭和學校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配合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單位,共同做好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養教養或者服刑期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離婚雙方因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應當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監護人有權要求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第五十一條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工作人員違反監管法規,對給監管的未成年人實行體罰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溺嬰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險而不採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傷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教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引誘、教唆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賣淫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法制定有關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六條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關條文
第二十六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一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二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第一百八十三條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八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違反監管法規,對被監管人實行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Ⅷ 在社會生活中,中學生依法享有哪些權利應自覺履行哪些義務

家庭:受教育權、隱私權
學校:受教育權、隱私權、人格尊嚴受尊重權
社會:姓名權、肖像權、出版自由權
義務:受教育的義務、依法服兵役的義務

Ⅸ 《教育法》中學生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法律明確規定,我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內種族、性別、職業、財產容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對於受教育者的基本權利包括參加教育教學權、獲得經濟資助權、獲得學業證書權和申訴起訴權等法定其他權。具體規定如下 :

法律依據:
《教育法》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第四十二條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Ⅹ 中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一、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學生有接受教育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干擾學生正常的學習生活。學生的受教育權具體表現為就學的平等權、上課權和受教育的選擇權等方面。

本校學生享有在學校學籍管理規定范圍內的學習權利,有權獲得學校提供的在當前情況下可能的最好的教育,任何人不得隨意停學生的課。

本校學生有權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按有關規定使用本校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本校學生有權自己選擇學校所設的選修課,各類競賽輔導應在自願、公開、公平基礎上選拔人員。

二、安全健康權:

本校學生有權在安全、和諧環境中生活、活動、學習。學校有責任在硬體與管理上採取相應的措施,不得使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的校舍、教學設施中活動。

本校學生有權得到人格的尊重和公平的對待,教職員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學校應當維護學生的身心健康,學生有權獲得心理健康方面的輔導。

三、獲得公正評價權:

本校學生有權在學業成績與品德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合格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有根據條件參與各項評優的權利。

四、申訴權:

本校學生認為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如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紀律管理與處理不當,侵犯學生人身健康、人格尊嚴,損害其名譽權的;學校或教師私拆學生信件的;因對學生進行不公正評價而造成嚴重後果等等)有權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校學生違紀受到學校紀律處分,對處分不服可以要求政教處組織學生權益保護委員會進行仲裁復議。

附:學生權益受損害時:(1)通過班主任與當事人溝通。(2)通過政教、教務處向校長反映或通過校長信箱直接向校長反映。(3)通過學生權益保護委員會向有關處室或校長反映。(4)對上述渠道處理不服,可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直至訴諸法律。

五、監督權:

本校學生有權監督學生宿舍、食堂、浴室、圖書館的服務質量,有建議權和批評權。

本校學生有權通過正常途徑對學校管理人員和教職工的管理、工作與教學進行民主評議。

六、參與管理、活動權:

本校學生有權通過學生會參與學校管理,自己管理自己;有根據條件參與選舉和被選舉為學生幹部、學生代表的權利。

本校學生有權通過正常途徑向學校申請組織並參加有關學科、文學、藝術、體育等校內合法社團。

本校學生有參加體育鍛煉、參加課外活動與學校、班級、社團組織的活動;有權利用課余時間進行社會實踐和勤工助學活動;

七、隱私權:

本校學生有權對個人的隱私保密,未經學生許可學校不能公布學生的家庭情況與考試成績等與學生隱私有關的資料;除公安機關辦案需要(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外,未經學生本人同意,任何人都不能隨意檢查學生的身體、抽屜、箱櫥等私人物品。

八、通訊自由權

本校學生有權在適當的時間、地點與家人、同學通信、通話的權利。學校的任何個人與部門不得私拆、毀棄、扣留學生的個人信件,截聽通話。

九、財產權:

本校學生的個人財產不受損害,任何組織與個人不得非法佔有學生財產。

學校各種收費應當根據有關政策。代管費應當每學期結算清楚,多還少補,並向學生公布;班會費的使用帳目必須由學生保管,並定期公布。

本校學生違紀違規使用的物品,由各位教師與管理人員上交學校政教處保管,待學生認識錯誤後領回,貴重物品由家長領回。

十、憲法與法律規定的公民的其他有關權利。

學生的義務

一、刻苦學習:

本校學生應當確立為中化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勤奮學習的志向,盡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學習,積極進取,提高素質,全面發展。

本校學生應努力學習,培養良好的學習習慣,掌握良好的學習方法,學會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准時到課堂上課,遵守課堂紀律;上課專心聽講,勇於提出問題,敢於發表自己的見解,積極回答老師的提問;認真做好預習、復習工作,獨立思考,按時完成作業;遵守考試紀律,考試不作弊,不幫他人作弊。

二、遵紀守法、服從管理、接受教育:

本校學生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見學生有關規章制度)

本校學生應服從學校領導、教師、管理員的管理與教育,不得與教師與管理人員發生爭吵,對教師、管理人員的管理、教育有意見的必須通過正常途徑反映與糾正。

本校學生要正確看待因違紀受到的處理,要認真反思,用實際行動去改正。

三、維護集體利益與榮譽:

本校學生應維護集體的榮譽和利益,維護嚴中新安江校區學生的形象。認真做好集體分配給自己的工作;各盡所能,積極為學校和班級爭光,不做對學校和班級有害的事,不給學校和班級抹黑。

四、遵守社會公德,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

本校學生應做到誠實守信、熱愛勞動、愛護公物、保護環境

本校學生應做到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按時作息,文明休息,不影響他人學習與休息;自己的事自己做,生活自理,學會自我保護;講究衛生,形成良好衛生習慣;

本校學生在上課、集會或各種活動中要舉止適中,不得影響正常的秩序。

五、正確處理人際關系:

本校學生應做到禮貌待人、助人為樂,正確處理人際關系,不與社會不良青年交往,不把無關人員帶進校內,男女同學交往適當,不交往過密。

本校學生應遵守《尊師公約》,尊敬師長,尊重教師勞動成果,聽從教師的正確管理與教育;做到團結同學,正確處理同學關系;應孝敬父母,聽從父母教育,盡力承擔家務勞動,體諒父母,適度消費。

六、積極參加集體活動和公益勞動:

本校學生要積極利用課余時間參加各種形式的社會實踐活動和公益勞動;積極參加體育鍛煉;積極參加學校和班級組織的各種活動。

七、保證家長能看到學校讓學生帶回家的各種文件、報告和通知。

八、同不良現象作斗爭,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本校學生遇到不良言行時應嚴肅指出,積極制止;遇到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隱患時要及時匯報;在學校調查有關事件時要積極配合,及時提供有關線索,不得作偽證。

九、有根據有關規定向學校交納有關費用的義務。

十、憲法與法律規定的公民的其他有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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