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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生法制教育目錄

發布時間:2021-01-09 04:09:16

① 監獄法的目錄

第一條為了正確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罪犯,預防和減少犯罪,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
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
第三條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第四條監獄對罪犯應當依法監管,根據改造罪犯的需要,組織罪犯從事生產勞動,對罪犯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術教育。
第五條監獄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監獄、執行刑罰、對罪犯進行教育改造等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人民檢察院對監獄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依法實行監督。
第七條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紀律,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
第八條國家保障監獄改造罪犯所需經費。監獄的人民警察經費、罪犯改造經費、罪犯生活費、獄政設施經費及其他專項經費,列入國家預算。
國家提供罪犯勞動必需的生產設施和生產經費。
第九條監獄依法使用的土地、礦產資源和其他自然資源以及監獄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破壞。
第十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監獄工作。 第十一條監獄的設置、撤銷、遷移,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監獄設監獄長一人、副監獄長若幹人,並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必要的工作機構和配備其他監獄管理人員。
監獄的管理人員是人民警察。
第十三條監獄的人民警察應當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嚴守紀律,清正廉潔。
第十四條監獄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索要、收受、侵佔罪犯及其親屬的財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職守造成罪犯脫逃;
(三)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毆打或者縱容他人毆打罪犯;
(六)為謀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勞務;
(七)違反規定,私自為罪犯傳遞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將監管罪犯的職權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違法行為。
監獄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 第一節收監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第十六條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同時送達監獄。監獄沒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監;上述文件不齊全或者記載有誤的,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補充齊全或者作出更正;對其中可能導致錯誤收監的,不予收監。
第十七條監獄應當對交付執行刑罰的罪犯進行身體檢查。經檢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不收監: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前款所列暫不收監的罪犯,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對其中暫予監外執行有社會危險性的,應當收監。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刑罰。前款所列暫不收監的情形消失後,原判刑期尚未執行完畢的罪犯,由公安機關送交監獄收監。
第十八條罪犯收監,應當嚴格檢查其人身和所攜帶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監獄代為保管或者徵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屬,違禁品予以沒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檢查。
第十九條罪犯不得攜帶子女在監內服刑。
第二十條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第二節對罪犯提出的申訴、控告、檢舉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罪犯對生效的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
對於罪犯的申訴,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罪犯提出的控告、檢舉材料,監獄應當及時處理或者轉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處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處理結果通知監獄。
第二十三條罪犯的申訴、控告、檢舉材料,監獄應當及時轉遞,不得扣壓。
第二十四條監獄在執行刑罰過程中,根據罪犯的申訴,認為判決可能有錯誤的,應當提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監獄提請處理意見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處理結果通知監獄。
第三節監外執行
第二十五條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監內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監外執行條件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第二十六條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批准機關應當將批準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通知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並抄送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為對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七條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原關押監獄應當及時將罪犯在監內改造情況通報負責執行的社區矯正機構。
第二十八條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應當收監的情形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收監;刑期屆滿的,由原關押監獄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
第四節減刑、假釋
第二十九條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根據監獄考核的結果,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三十條減刑建議由監獄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核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減刑裁定的副本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
第三十一條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符合法律規定的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條件的,二年期滿時,所在監獄應當及時提出減刑建議,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後,提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二條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規定的假釋條件的,由監獄根據考核結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核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假釋裁定的副本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裁定假釋的,監獄應當按期假釋並發給假釋證明書。
對被假釋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假釋的建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撤銷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假釋的,由公安機關將罪犯送交監獄收監。
第三十四條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其減刑、假釋。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間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對於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第五節釋放和安置
第三十五條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三十六條罪犯釋放後,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書辦理戶籍登記。
第三十七條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
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
第三十八條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第一節分押分管
第三十九條監獄對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實行分開關押和管理,對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應當照顧其生理、心理特點。
監獄根據罪犯的犯罪類型、刑罰種類、刑期、改造表現等情況,對罪犯實行分別關押,採取不同方式管理。
第四十條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第二節警戒
第四十一條監獄的武裝警戒由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負責,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四十二條監獄發現在押罪犯脫逃,應當即時將其抓獲,不能即時抓獲的,應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追捕,監獄密切配合。
第四十三條監獄根據監管需要,設立警戒設施。監獄周圍設警戒隔離帶,未經准許,任何人不得進入。
第四十四條監區、作業區周圍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應當協助監獄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第三節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十五條監獄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一)罪犯有脫逃行為的;
(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為的;
(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罪犯有其他危險行為需要採取防範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後,應當停止使用戒具。
第四十六條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執勤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一)罪犯聚眾騷亂、暴亂的;
(二)罪犯脫逃或者拒捕的;
(三)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險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壞,危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
(四)劫奪罪犯的;
(五)罪犯搶奪武器的。
使用武器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情況。
第四節通信、會見
第四十七條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第四十八條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第四十九條罪犯收受物品和錢款,應當經監獄批准、檢查。
第五節生活、衛生
第五十條罪犯的生活標准按實物量計算,由國家規定。
第五十一條罪犯的被服由監獄統一配發。
第五十二條對少數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習慣,應當予以照顧。
第五十三條罪犯居住的監舍應當堅固、通風、透光、清潔、保暖。
第五十四條監獄應當設立醫療機構和生活、衛生設施,建立罪犯生活、衛生制度。罪犯的醫療保健列入監獄所在地區的衛生、防疫計劃。
第五十五條罪犯在服刑期間死亡的,監獄應當立即通知罪犯家屬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監獄作出醫療鑒定。人民檢察院對監獄的醫療鑒定有疑義的,可以重新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罪犯家屬有疑義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檢驗,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
第六節獎懲
第五十六條監獄應當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結果作為對罪犯獎勵和處罰的依據。
第五十七條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獄可以給予表揚、物質獎勵或者記功:
(一)遵守監規紀律,努力學習,積極勞動,有認罪伏法表現的;
(二)阻止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超額完成生產任務的;
(四)節約原材料或者愛護公物,有成績的;
(五)進行技術革新或者傳授生產技術,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災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貢獻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間一貫表現好,離開監獄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監獄可以根據情況准其離監探親。
第五十八條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監獄可以給予警告、記過或者禁閉:
(一)聚眾哄鬧監獄,擾亂正常秩序的;
(二)辱罵或者毆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壓其他罪犯的;
(四)偷竊、賭博、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的;
(五)有勞動能力拒不參加勞動或者消極怠工,經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傷、自殘手段逃避勞動的;
(七)在生產勞動中故意違反操作規程,或者有意損壞生產工具的;
(八)有違反監規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依照前款規定對罪犯實行禁閉的期限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間有第一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節對罪犯服刑期間犯罪的處理
第五十九條罪犯在服刑期間故意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六十條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後,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 第六十一條教育改造罪犯,實行因人施教、分類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則,採取集體教育與個別教育相結合、獄內教育與社會教育相結合的方法。
第六十二條監獄應當對罪犯進行法制、道德、形勢、政策、前途等內容的思想教育。
第六十三條監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罪犯進行掃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經考試合格的,由教育部門發給相應的學業證書。
第六十四條監獄應當根據監獄生產和罪犯釋放後就業的需要,對罪犯進行職業技術教育,經考核合格的,由勞動部門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
第六十五條監獄鼓勵罪犯自學,經考試合格的,由有關部門發給相應的證書。
第六十六條罪犯的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應當列入所在地區教育規劃。監獄應當設立教室、圖書閱覽室等必要的教育設施。
第六十七條監獄應當組織罪犯開展適當的體育活動和文化娛樂活動。
第六十八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親屬,應當協助監獄做好對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第六十九條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勞動。
第七十條監獄根據罪犯的個人情況,合理組織勞動,使其矯正惡習,養成勞動習慣,學會生產技能,並為釋放後就業創造條件。
第七十一條監獄對罪犯的勞動時間,參照國家有關勞動工時的規定執行;在季節性生產等特殊情況下,可以調整勞動時間。
罪犯有在法定節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監獄對參加勞動的罪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報酬並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
第七十三條罪犯在勞動中致傷、致殘或者死亡的,由監獄參照國家勞動保險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十四條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第七十五條對未成年犯執行刑罰應當以教育改造為主。未成年犯的勞動,應當符合未成年人的特點,以學習文化和生產技能為主。
監獄應當配合國家、社會、學校等教育機構,為未成年犯接受義務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七十六條未成年犯年滿十八周歲時,剩餘刑期不超過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剩餘刑期。
第七十七條對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八條本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② 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學習讀本的圖書目錄

[本章導讀] 1
1.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2
2.村民委員會是什麼性質的組織? 3
3.如何選舉村民委員會? 4
4.怎樣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6
5.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有什麼樣的後果? 6
6.涉及村民利益的哪些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6
7.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哪些事項,接受村民的監督? 7
8.對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包括哪些事項? 7
9.鄉鎮黨委和村黨支部的主要職責有哪些? 8
案例分析
未經村民大會討論決定村委會與他人簽訂的合同無效 9 [本章導讀] 12
1.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13
2.發包方或承包方可以單方面收回、
交回或調整承包地嗎? 14
3.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包、出租、互換和轉讓嗎? 14
4.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嗎? 15
5.發生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後應該怎麼辦? 15
6.購買種子時有哪些權利? 16
7.因種子質量出現問題造成的損失應由誰承擔? 18
8.國家對農村糧食流通有哪些規定? 18
9.國家徵收耕地應該支付哪些補償費用? 20
10.國家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歸誰所有? 21
11.為了保障房屋被徵收群眾的利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對補償作了哪些規定? 22
12.我國對農業生產給予什麼補貼? 22
13.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應載明哪些內容? 23
14.農業機械生產者和銷售者對其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應承擔什麼責任? 23
15.農業機械產品因不符合質量要求,給農業機械使用者造成損失的,該怎麼辦? 24
案例分析
農村在校大學生應享有承包地收益分配權 24 [本章導讀] 27
1.進城務工對務工人員有什麼限制嗎? 28
2.怎樣辦理暫住證? 28
3.什麼是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包括什麼內容? 29
4.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權益能否得到保障? 30
5.用人單位要求交納保證金的行為合法嗎? 31
6.《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有什麼規定? 31
7.什麼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3
8.勞動合同法是如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的? 34
9.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有哪些規定? 35
10.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有哪些規定? 35
11.勞動者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6
12.用人單位可以隨便解除勞動合同嗎? 37
13.最低工資標准對農民工適用嗎? 39
14.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 40
15.工傷事故發生後,勞動者應該關注哪些問題? 41
16.《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哪些事項? 42
17.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在勞動中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42
18.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怎麼辦? 43
案例分析
工傷索賠遙遙無期 法律援助幫助解決糾紛 44 [本章導讀] 46
1.什麼是鄉鎮企業? 47
2.哪些鄉鎮企業可以享有稅收和貸款方面的優惠? 47
3.設立和經營鄉鎮企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48
4.登記機關對申請成為個體工商戶材料依法審查後,應如何辦理? 49
5.個體工商戶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49
6.個體工商戶可以到異地經營嗎? 51
7.設立合夥企業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51
8.合夥企業的財產和經營管理權歸誰所有? 52
9.合夥企業的盈利和債務怎麼分配? 53
10.怎樣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53
11.設立公司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54
1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投資人)有什麼權利和義務? 55
13.房屋和土地使用權等可以作為出資嗎? 56
14.一個人可以設立公司嗎? 56
15.成為注冊鄉村醫生需要具備什麼樣的條件? 57
16.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不得從事哪些行為? 58
17.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哪些原則?成員享有哪些權利? 59
案例分析
在鄉村非法行醫案 60 [本章導讀] 62
1.怎樣訂立書面合同? 63
2.什麼樣的合同才是有效的? 63
3.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和撤銷合同? 64
4.合同履行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64
5.合同當事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嗎? 66
6.簽訂購銷合同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67
7.簽訂借款合同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68
8.簽訂租賃合同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70
9.簽訂承攬合同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73
10.購票乘坐交通工具的旅客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74
11.簽訂和履行貨物運輸合同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76
12.設定擔保有哪幾種方式? 77
13.哪些人不可以作保證人? 78
14.怎樣訂立保證合同? 79
15.哪些財產可以抵押?哪些財產不能抵押? 80
16.抵押房屋和土地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81
17.怎樣訂立抵押合同? 81
18.辦理抵押登記的部門有哪些? 82
19.怎樣訂立質押合同? 83
20.使用留置擔保方式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83
21.使用定金擔保方式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84
22.哪些發明創造可以申請專利? 84
23.怎樣申請商標注冊? 86
24.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會導致什麼後果? 86
25.經營者在經營中不得從事哪些不正當競爭行為? 87
26.消費者有哪些權利? 89
27.在展銷會上購買的商品質量出現問題應該找誰退換? 90
28.因為虛假廣告上當,可以找廣告商索賠嗎? 91
29.鄰里之間如何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關系? 91
30.埋藏物、隱藏物、遺失物、漂流物等歸誰所有? 93
31.農業環境保護包括哪些方面? 93
32.保護農業環境應該採取哪些措施和禁止哪些行為? 94
33.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嗎? 95
34.怎麼防止因農村非法集資而上當受騙? 97
案例分析
農民進城後能反悔所賣的農村住房嗎 98 [本章導讀] 101
1.如何正確理解婚姻自由? 102
2.男女雙方結婚需要什麼條件? 102
3.怎樣進行結婚登記? 103
4.哪些情況下婚姻無效? 103
5.結婚後夫妻之間有什麼權利和義務? 104
6.結婚後家裡的財產歸誰所有? 105
7.重婚要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105
8.怎樣辦理離婚? 106
9.哪些情況下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106
10.離婚後子女撫養問題怎麼解決? 107
11.離婚時怎樣分割財產和債務? 107
12.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是否應給予適當幫助? 108
13.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108
14.對軍婚有什麼特別規定? 109
15.法律對遭到家庭暴力和虐待的受害者有哪些救濟措施? 109
16.婚前給付的彩禮可以要求返還嗎? 110
17.父母子女間有哪些權利義務? 111
18.祖孫之間、兄弟姐妹之間有撫養或贍養義務嗎? 111
19.收養子女應該具備什麼條件? 112
20.收養關系可以解除嗎? 113
21.收養關系解除會產生哪些法律後果? 113
22.怎樣立遺囑? 114
23.哪些人有權繼承死者的遺產? 115
24.遺產應該怎樣分配? 116
25.國家對土葬有什麼要求? 117
26.遺體處理和喪事活動管理必須遵守哪些規定? 117
案例分析
有過錯一方離婚案 118 [本章導讀] 120
1.我國公民在計劃生育方面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121
2.我國公民的生育權包含哪些內容? 122
3.是否可以進行胎兒性別鑒定? 122
4.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由哪些部門負責和管理? 123
5.流動人口怎樣辦理婚育證明? 124
6.流動人口夫妻擬生育子女時,應辦理哪些手續? 125
7.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獎勵和優惠政策由誰落實? 126
8.什麼情況下要繳納社會撫養費? 127
案例分析
是否侵犯被告的生育權 128 [本章導讀] 132
1.什麼是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133
2.什麼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134
3.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如何籌集資金? 134
4.農民參加新農保,享受什麼待遇? 135
5.農民領取養老金待遇要符合什麼條件? 136
6.新農保與舊農保如何銜接? 136
7.為什麼要建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136
8.為什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要以保大病為主? 137
9.參加農村合作醫療對農民有什麼好處? 138
10.為什麼要農民出資參加農村合作醫療? 138
11.為什麼農村合作醫療籌資不屬於農民負擔? 139
12.為什麼農村合作醫療要以農民自願參加為原則? 139
13.為什麼要提出農村合作醫療覆蓋率目標? 140
14.為什麼合作醫療資金要量入為出、略有節余? 140
15.農村五保供養的對象有哪些? 140
16.怎樣申請農村五保供養? 141
17.農村五保供養的內容有哪些? 142
18.農村五保供養一般採取什麼形式? 142
19.國家對婦女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有哪些特別的規定? 143
20.國家對婦女的人身權利保護有哪些特別的規定? 144
21.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怎樣尋求救濟? 144
22.什麼是九年制義務教育? 145
23.可以放棄讓孩子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的權利嗎? 145
24.農村貧困孩子考上高中、大學交不起學費怎麼辦? 146
25.義務教育法對校園安全方面有哪些規定? 148
案例分析
該不該給楊光學報銷醫療費 149 [本章導讀] 151
1.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有哪些? 152
2.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153
3.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誰承擔責任? 153
4.危險作業造成的損失由誰負責? 154
5.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造成損害需要承擔責任嗎? 154
6.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由誰負責? 155
7.行政處罰有哪些種類? 156
8.哪些情況下可以從輕、減輕和免除行政處罰? 156
9.行政處罰過程中,被處罰人有哪些權利? 157
10.哪些違法行為應該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158
11.哪些人違反治安管理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158
12.哪些違反治安管理的情形應該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159
13.違反治安管理在哪些情形下應該從重處罰? 159
14.哪些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受到行政拘留處罰可以不執行? 160
15.治安管理處罰怎樣執行? 160
16.什麼是犯罪? 161
17.哪些人犯罪可以或者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62
18.刑罰的種類有哪些? 163
19.什麼是自首和立功?自首和立功對判刑有什麼影響? 163
20.什麼情況下可以被宣告緩刑? 164
21.什麼情況下可以減刑? 165
22.什麼情況下可以被假釋? 166
23.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請監外執行? 167
24.犯罪行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再被追訴? 168
案例分析
筆跡鑒定讓他瓜分別人土地補償金的美夢破滅 169 [本章導讀] 171
1.民事訴訟,應該向哪個地方的法院提起? 172
2.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174
3.收集和提交證據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175
4.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176
5.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請先予執行? 177
6.在訴訟過程中沖擊法庭、作偽證等行為要承擔什麼責任? 178
7.上訴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179
8.怎樣申請執行? 180
9.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 180
10.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181
11.怎樣申請法律援助? 182
12.遭受人身損害後,可以要求賠償哪些費用? 184
13.遭受人身損害後,怎麼計算賠償額? 184
14.哪些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187
15.精神損害賠償有哪幾種方式? 188
16.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時效是多長? 189
17.哪些糾紛可以通過仲裁解決? 189
18.怎樣訂立仲裁協議? 190
19.怎樣申請仲裁? 191
20.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192
21.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93
22.怎樣申請行政復議? 194
23.哪些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97
24.什麼情況下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197
25.信訪過程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198
26.信訪過程中禁止的行為有哪些? 199
27.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怎麼辦? 200
28.哪些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201
29.關於國家賠償的賠償方式和計算標准有哪些規定? 202
30.怎樣申請國家行政賠償? 203
31.國家行政賠償的范圍是什麼? 204
案例分析
法律援助為百姓 交通事故終維權 205
後記 207

③ 畢業證上是政治教育(法律)專業,專業目錄里查不出來,到底是什麼學科什麼專業啊

政治教育(法律)專業屬於法學。

解釋下似乎有點繞口,即該專業屬於法學學科中的政治學類,思想政治教育只是在大的學科門類上屬於法學,而不是法律專業本身。

報名時選擇法學專業即可

④ 法律的分類,如何制定法律法規匯編的目錄

最大的范圍放前面嘛。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 |__職業教育法
|__________教師法___教師資格條例
|__________民辦專教育促屬進法__促進條例

我覺得你選的很多不必放在目錄里,有些做個分支或者補充就好了。你先要想好你自己的重點在哪裡嘛。

⑤ 教育法學的圖書目錄

前言
一、指導思想——嘗試一種新的教育法學研究視角
二、思路與結構安排
三、特點
第一章 教育法與受教育權
一、教育法
(一)教育法的概念與地位
1.教育法的概念與規范對象
2.教育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二)教育法的法源
1.制定法(成文法)與判例法
2.我國教育法的法源
3.我國教育法的適用原則
(三)教育法與受教育權
1.現代教育法的產生與發展與受教育權的法律確認過程具有一致性
2.對受教育權的確認和保護是現代教育法的目的與中心內容
二、受教育權
(一)受教育權的概念
1.受教育權、教育權與學習權
2.受教育權的構造
(二)受教育權的性質
1.受教育權是一項基本權利
2.受教育權是兼具社會權與自由權雙重屬性的基本權利
(三)受教育權的體系劃分
1.從受教育權的實現過程劃分
2.從基本權的功能理論劃分
3.從國際人權文件的規定劃分
4.分析與討論
第二章 受教育權的法律體系
一、國際法規定
(一)《世界人權宣言》
(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三)《兒童權利公約》
(四)其他國際文件
二、憲法規定
(一)若干國家及地區對受教育權的確認
1.各國憲法受教育權確認的基本情況
2.德國
3.日本
4.美國
(二)我國《憲法》中的教育條款
1.我國《憲法》對教育的規定
2.對《憲法》第四十六條的解釋
3.我國「憲法第一案」:齊玉苓案
三、教育法及其他立法規定
(一)教育法對受教育權的規定
1.教育基本法
第三章 國家與教育
第四章 父母與教育
第五章 學校制度與事故處理
第六章 教師制度與職業保障
第七章 學生制度與權利保障
第八章 弱勢群體教育與法律
參考文獻
後記
……

⑥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法律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法律目錄
第一章總則(1-14條)
第二章高等教內育基本制度容(15-23條)
第三章 高等學校的設立(24-29條)
第四章高等學校的組織和活動(30-44條)
第五章高等學校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45-52條)
第六章高等學校的學生(53-59條)
第七章高等教育投入和條件保障(60-65條)
第八章附則(66-6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是為了發展高等教育事業,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規。
《高等教育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98年8月29日通過,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7日,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決定》進行了修正,以上為修正後的法律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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