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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第四中學被開除

發布時間:2021-01-28 09:00:47

⑴ 2011鹽城第四中學和第八中學高中錄取分數線嗎

這二個學校是抄星級學校嗎?是二星高襲中?還是一星高中,如果不是三星的,它們的中考分數線應該是低於520分。500分左右的學生上職中綜合高中不錯的,請網路搜索「鹽城市綜合高中對口高考」,你是能找職中綜合高中信息的,鹽城鹽南中專招生網提供回答。

⑵ 我今年靠進鹽城市直屬文峰中學,目前被交流在鹽城初級中學,還在試用期,沒簽協議,因為我男朋友在外地

應該可以的,如果人事檔案沒調動的話

⑶ 學校教師能隨便開除學生嗎

不能的公立學校是政府資助的,就連校長都是沒有權力說退就退的,更不要說是學校的教師了,不像私利的想開除不需要上報,公立的還需要上報教育局才能審核。
對於嚴重違紀、違反法律的未成年學生,學校該如何處理,各方爭議較大:有人認為,未成年在校學生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權利,特別是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學校無權開除;有人則認為,為了保護一個或者某幾個學生的受教育權,而損害絕大部分學生的受教育權,實際上會造成更大的教育不公平,對這些學生學校應予以開除。對此,人們不禁要問---
十七歲的林某是一名在校學生。一天,林某將一個學校的兩台電腦盜走。因林某犯罪時年齡不滿十八周歲,法庭予以從輕處罰,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庭審中,林某痛心疾首,表示想回學校繼續讀書。為了能與學校一起做好幫教工作,使其改邪歸正,辦案法官和律師來到林某就讀的學校,動員學校派人參加庭審旁聽,宣判後讓林某返校學習。不料,學校卻拿出一份學生違紀處分表,聲稱學校與林某已不存在任何關系。原來,學校已在公安機關對林某採取強制措施後,取消了其學籍。面對辦案法官的多次解釋和勸說,校長以收留一名盜竊犯會給學校帶來不良影響為由,拒絕林某重返學校。
這個案例涉及到學校是否有權開除未成年學生的問題。對此,各方爭議較大:一種意見認為,未成年在校學生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權利,特別是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學校無權開除;另一種意見認為,法律規定受教育權的本質是要保護絕大多數學生受教育的權利和機會,為了保護一個或者少數幾個學生的受教育權,而損害絕大部分學生的受教育權,實際上會造成更大的教育不公平。
為了解決這一爭議問題,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學校「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這一規定表達了兩層意思:第一,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第二,只要符合法律和國家規定,就可以開除。這就規范了學校開除未成年學生的情形,使學校開除未成年學生更加具備了法律依據。根據上述《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以及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國家有關勞動教養等規定,下面就學校開除未成年學生的問題進行具體分析:
只要符合法律和國家規定,即達到刑事處罰、收容教養或者勞動教養的條件,學校就可以開除未成年學生。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八條分別規定:「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從上述規定中可看出: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其另一層含義就是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後,對於被判處監禁刑罰,正處於在羈押場所接受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罰處罰期間,學校可以開除並取消其學籍。但是,在人民法院的有關判決生效後,對於被判處非監禁刑罰不在羈押場所服刑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考慮保留其學籍,使其繼續接受教育;對於要求復學的,有關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其辦理復學手續,依法接納其復學,不得將他們拒之門外。
在案例中,林某系未成年人,且被判處緩刑,並有復學的願望,學校應當給其辦理手續,依法接納其復學。案例中學校和教師為了所謂的「名譽和前途」,將失足未成年人拒之校門之外,是違法的。「迷途的羔羊要返回羊群」,這個要求是正當的、積極的。如果學校拒收,勢必又讓其陷入無援無助之境,他們可能又要繼續危害社會。依法接受未成年犯入校讀書,是學校應履行的法定義務。
此外,學校在公安機關對林某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後,在法院判決生效前就取消了林某的學籍,聲稱林某與學校不存在任何關系,這一做法違背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收容教養和勞動教養都是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對於不滿十六歲的人犯罪不予刑事處罰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這一規定將收容教養的對象限定在十六歲以下的人犯罪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主要是針對那些其行為給社會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未成年人所採取的一種管教措施,政府收容教養由公安機關執行,教養場所在勞動教養機構而不在少年犯管教所,期限一般在兩年以內

⑷ 公里學校有權力開除學生嗎

為了解決這一爭議問題,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學校「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這一規定表達了兩層意思:第一,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第二,只要符合法律和國家規定,就可以開除。這就規范了學校開除未成年學生的情形,使學校開除未成年學生更加具備了法律依據。根據上述《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以及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國家有關勞動教養等規定,下面就學校開除未成年學生的問題進行具體分析:

只要符合法律和國家規定,即達到刑事處罰、收容教養或者勞動教養的條件,學校就可以開除未成年學生。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八條分別規定:「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從上述規定中可看出: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其另一層含義就是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後,對於被判處監禁刑罰,正處於在羈押場所接受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罰處罰期間,學校可以開除並取消其學籍。但是,在人民法院的有關判決生效後,對於被判處非監禁刑罰不在羈押場所服刑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考慮保留其學籍,使其繼續接受教育;對於要求復學的,有關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其辦理復學手續,依法接納其復學,不得將他們拒之門外。

在案例中,林某系未成年人,且被判處緩刑,並有復學的願望,學校應當給其辦理手續,依法接納其復學。案例中學校和教師為了所謂的「名譽和前途」,將失足未成年人拒之校門之外,是違法的。「迷途的羔羊要返回羊群」,這個要求是正當的、積極的。如果學校拒收,勢必又讓其陷入無援無助之境,他們可能又要繼續危害社會。依法接受未成年犯入校讀書,是學校應履行的法定義務。

此外,學校在公安機關對林某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後,在法院判決生效前就取消了林某的學籍,聲稱林某與學校不存在任何關系,這一做法違背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收容教養和勞動教養都是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對於不滿十六歲的人犯罪不予刑事處罰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這一規定將收容教養的對象限定在十六歲以下的人犯罪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主要是針對那些其行為給社會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未成年人所採取的一種管教措施,政府收容教養由公安機關執行,教養場所在勞動教養機構而不在少年犯管教所,期限一般在兩年以內

⑸ 報考鹽城市第四中學非要證書一類的東西嗎

話說你是我學弟哈

⑹ 為什麼有人不公正評價鹽城市經貿學校,你是被學校開除的嗎

我來公正評價一下,這個學校只有一棟教學樓,共五層,五樓是活動板房,女生宿舍樓有一棟四層的樓,再加上一樓辦公室上面的二樓活動板房,洗漱是是兩層樓共用的水池,在樓梯口那,茶到澡堂那打,食堂是一個月交420,七八個人一桌,站著吃,碗是到食堂外水池自己洗,洗澡是公共澡堂,外面的,學校一個月給你8張澡票,當然錢是開學就交過的,學校連老師不足1000人,到處有活動板房,學校招兼職老師,學校很多校長,但不知道正牌校長是誰

⑺ 鹽城市第四中學

鹽城四中是普通高中,不是職高。

⑻ 初中學校能否開除學生

初中學校不能開除學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五十七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8)鹽城第四中學被開除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規定: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五十八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

(二)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

⑼ 學校可以開除學生嗎

《義務教育來法》第27條規定源:「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由此可見,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權利,對於成績差、品行不好的學生,學校和老師應當給予幫助,不能歧視,更不能任意給予紀律處分,甚至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對有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說服、教育和幫助;確須給予處分的,學校應當先向未成年學生及其監護人說明理由並聽取意見,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作出處分決定。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學生或其父母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由他們進行處理。

⑽ 鹽城市第四中學是什麼學校

壞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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