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莘縣雁塔的舍利塔
位於原朝城縣興國寺(今舍利寺糧所)院內。塔與寺均建於金代。塔基專佔地250平方米,高屬50米,塔中有大小石匣,分別裝有佛骨和舍利子;塔北有殿房數十間,寺外廟田上萬畝。清康熙年間塔已半毀。至四十年代塔與寺均毀。據考,該寺原為一方名剎,僧眾達數百人,影響方圓數百里。寺內碑碣。清朝郎中陽谷柴世需賦有舍利塔詩,現錄以助文:「浮屠特地起,千載鎮東州。立馬一登眺,郊原萬里秋」。
❷ 誰認識山東省莘縣舍利寺的李柱流,她在三里營上的初中,認識的麻煩你告訴我她的聯系方式
我是莘縣的。
❸ 莘縣舍利寺電費網上怎麼查詢余額
光交過沒查過
❹ 莘縣舍利寺中學7年級4班成績排名
你好,對來於這個問題,
各種源考試成績(及分數線、入取查詢、考試試題及答案等)只可能在當地官方網上查到,即使有的社會網也能查(如sina、people、qq、examda等網站),也都是鏈接過去的,在其它地方官方網上是不可能查到的(因為它們也有自己地區的考試及相關查詢),若在當地的官方教育網、招考網、信息網(各地的叫法不同,看其網的主辦單位是否是當地的教育局)查不到或沒有,就是還沒出來呢,什麼時候出來(各地是不同的),多關注對應考試的新聞或文件通告(有的網頁中能看到),請耐心等待;不要輕信網上不負責任的各種言語,以免誤事和後悔。
❺ 山東省莘縣古城鎮舍利寺東街村45號戶主是誰
這個你可以去山東省莘縣古城鎮的派出所去查詢。派出所的電腦上都有登記的,可以開放性的查詢。
❻ 莘縣古城舍利寺怎模樣
還行啊,以前是鎮一級的,現在不是啦。
❼ 山東省聊城市莘縣舍利寺賈庄村附近地圖
賈庄村
地址:聊城市莘縣
❽ 聊城莘縣里舍利寺起訴歸哪管
當事人可以參照以下規定確定法院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節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三十八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