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家教是灰色收入嗎職業是學校老師,教育部貌似規定老師不能家教!!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規范中小學教師從教行為,糾正教育行業不正之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國務院《教師資格條例》、教育部《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法》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教師隊伍實際,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指教師為本市范圍內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少年宮以及教研室、電化教育等機構的在職教師。前款所稱教師包括民學校教師。第三條本法所指有償補課包括:1、教師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內外的有償補課;2、教師組織、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及各種形式校外補習班對學生進行有償補課;3、教師利用職務之便相互介紹、提供補課生源或為其他教師、校外學機構介紹補課生源並從中獲取利益;4、教師其他違規有償補課行為。第四條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從重處理:1、教師將正常教學時間內應教授的教學內容留到有償補課活動中進行,並以此吸引、強迫學生參加其組織的有償補課的;2、教師因學生不參加其組織或介紹的有償補課而不公正對待學生的;3、教師組織有償補課發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第五條學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學設備不得租借給個人或社會培訓機構,供其舉以學生為對象的有償補課活動。學校、教師不得參與各種有償補課的宣傳、組織活動。學校不得通過社會培訓機構、家長委員會等形式組織有償補課。第六條教師從事有償補課,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理:1、由所在學校予以通報批評,責令其停止違規行為,寫出書面檢查並清退違規所得,當事人當年年終考核為不合格,按有關規定扣減績效工資。學校可根據情況將當事人調離教學崗位,或由學校申請、所屬教育主管部門研究,將當事人調離原單位。當事人三年內不得參加各類評先評優,不得晉升教師專業技術職務。有關部門三年內不得聘其擔任中高考、學科質量檢測的命題人和市、縣(市、區)兩級學科中心組成員,不得聘其擔任市、縣(市、區)兩級名特優教師評選、學科競賽、教科研活動評比、職稱評定的評委。2、依照教育部《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法》,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開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處分。從事有償補課被查實一次的,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查實兩次的,給予記過、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的處分;查實三次的,給予開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處分。情節嚴重的,可直接給予開除或解除聘用合同處分。其中,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期限為24個月。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相關處理規定的,按有關程序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造成學生人身傷害或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七條學校中層以上幹部從事有償補課的,除按本規定第六條處理外,由所屬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給予免除職務處理。特級教師、拔尖人才、名校長、名教師、學科帶頭人、骨幹教師及其他稱號獲得者從事有償補課的,除按本規定第六條處理外,由學校報請所屬教育主管部門或有批准許可權的相關部門取消其稱號及待遇。見習期未滿的新教師從事有償補課的,學校不再與其簽訂聘用合同。第八條學校是治理教師有償補課的責任主體,自接到教師有償補課線索起,應立即進行調查,在7個工作日內將調查結果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調查屬實的,應按教育部《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教育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教師有償補課行為的監督檢查,督促、指導學校做好教師有償補課的查處工作。公學校教師從事有償補課擬給予第六條第二款處理的,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教育主管部門決定。民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擬給予以上處理的,由所在學校決定,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對教師從事有償補課監管不力、教師有償補課行為被查實的學校,由所屬教育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不認真查證教師有償補課行為或不及時按規定處理有償補課教師的學校,由所屬教育主管部門取消學校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年度綜合督導不得定為優秀,校長及其他責任人員的績效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級,造成嚴重影響的,按有關規定給予有關人員相應處分。民學校有以上行為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學許可證。第九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向社會公開治理教師有償補課舉報電話,設立舉報箱,自覺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第十條本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⑵ 新安縣倉頭鎮孫小林中學教師,2013年通過中學高級教師
倉頭中學位於新安縣東北部,倉頭鎮鎮東,是倉頭鄉移民區劃調整後新興的一所初級中學。辦學力量雄厚,環境優美。現在有兩座教學樓,師資力量豐富。
倉頭中學位於新安縣東北部,是倉頭鄉移民區劃調整後新興的一所初級中學。1999年8月開工建設,2000年8月建成並接納首屆學生。另有同名中學魯山縣第十二初級中學(原名倉頭中學)創辦於1969年,學校佔地12139平方米,建築面積5586平方米,現有15個教學班,1000名在校生,63名教職工。
學校教師學歷達標率100%,其中本科學歷10人,全國勞動模範教師1人,高級教師2人,一級教師22人,市級文明教師2人,省、市級優質課教師4人,發表獲獎的教研論文300多篇。學校具有完善的辦學條件,圖文並茂的文化長廊,內容豐富的校園櫥窗,草綠花艷的優美環境,為師生營造了良好的工作、學習氛圍。
學校以「學生成才,教師成長,學校成功,家長放心,德才並重,社會滿意」為辦學宗旨,在教學管理方面,推行了「三層連環管理」,(學科組目標管理,年級組承包管理,教務處量化考評管理)並開展「三課,三研究」活動,(優質課,觀摩課,示範課,研究教材,研究學生,研究教法)大力提倡課堂教學改革,提高課堂教學效果,向課堂45分鍾要質量。在教師管理方面,實施了「名師帶動」工程,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公開課教學,優質課評比,基本功大賽,經常組織教師外出學習進修,邀請著名教學專家來校指導教學,以此來開闊教師視野,提高教學藝術。在學生管理方面,學校施行了「三級值班」制,(學校聯合值周、科室值班、年級組教師值日),並以爭創「十星級文明班」為載體,實施了德育系列化工程,堅持每周一升國旗,利用國旗下宣誓,聆聽國旗下演講,開主題班會,學校廣播、家長學校等構建德育網路,學校每年都舉行全校性的歌詠比賽、體育運動會及書法、繪畫、朗誦等比賽項目,通過一系列的學生活動和評先評優工作,培養了學生良好的道德品質,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勤奮上進的學習習慣,取得了顯著的教育教學效果。
由於學校管理到位,校風正,學風濃,學校中招成績連續五年穩居全縣同類學校前3名,連續五年獲全縣教育質量評估先進單位,並先後獲得「市級文明學校」、「市級規范化管理學校」、「市級體育達標學校」、「市級衛生先進單位」。
⑶ 沈陽13名在職教師暑假違規補課被查處。其中有11名教師被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取消三年內各級各類評優評先資
沈陽教師假期補課13名在職教師暑假違規補課被查處.
市教育局有關人士表示,自全市教育糾風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以來,絕大多數教師能夠認真遵守國家、省、市的相關規定,違規組織、參與社會補課的教師明顯減少,群眾投訴明顯下降。但仍有一小部分教師置國家、省、市規定於不顧,頂風違紀,因此受到了嚴肅處理。全市教育系統廣大幹部教師要從中吸取教訓,引以為戒。
違規補課教師 違規事實 查處單位 處理結果
沈東中學教師王永新 7月27日,違規參與某民辦教育機構的社會補課 經沈東中學研究,報大東區教育局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沈東中學教師張霞 7月27日,違規參與某民辦教育機構的社會補課 經沈東中學研究,報大東區教育局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東北育才學校教師楊君 7月31日,違規參與某民辦教育機構的社會補課 市教育局 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取消三年內各級各類評優評先資格
東北育才學校教師王忠信 7月30日,違規參與某民辦教育機構的社會補課 市教育局 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取消三年內各級各類評優評先資格
市第一中學教師牛慶偉 7月25日,違規參與某民辦教育機構的社會補課 大東區教育局 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取消三年內各級各類評優評先資格
市第四十三中學教師王麗岩 7月27日,違規參與了家長組織的社會補課 皇姑區教育局 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取消三年內各級各類評優評先資格
市第四十三中學教師關瑩 7月27日,違規參與了家長組織的社會補課 皇姑區教育局 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取消三年內各級各類評優評先資格
市第二十中學教師霍建華 7月31日,違規參與某民辦教育機構的社會補課 和平區教育局 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取消三年內各級各類評優評先資格
市第二十中學教師白雪峰 7月31日,違規參與了家長組織的社會補課 和平區教育局 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取消三年內各級各類評優評先資格
市同澤高級中學教師谷鳳軍 7月31日,違規參與某民辦教育機構的社會補課 瀋河區教育局 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取消三年內各級各類評優評先資格
市第八十二中學教師付瑤 7月30日,違規參與了某民辦教育機構的社會補課 瀋河區教育局 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取消三年內各級各類評優評先資格
市第一四九中學教師張艷玲 7月24日,違規參與了某民辦教育機構的社會補課 瀋河區教育局 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取消三年內各級各類評優評先資格
於洪區川江小學教師何淑彥 7月23日,何淑彥及其愛人在家中違規對學生補課 於洪區教育局 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取消三年內各級各類評優評先及晉升上一級職稱資格
⑷ 什麼是治理教師有償補課的責任主體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規范中小學教師從教行為,糾正教育行業不正之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國務院《教師資格條例》、教育部《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教師隊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教師為本市范圍內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少年宮以及教研室、電化教育等機構的在職教師。
前款所稱教師包括民辦學校教師。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有償補課包括:
1、教師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內外的有償補課;
2、教師組織、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及各種形式校外補習班對學生進行有償補課;
3、教師利用職務之便相互介紹、提供補課生源或為其他教師、校外辦學機構介紹補課生源並從中獲取利益;
4、教師其他違規有償補課行為。
第四條 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從重處理:
1、教師將正常教學時間內應教授的教學內容留到有償補課活動中進行,並以此吸引、強迫學生參加其組織的有償補課的;
2、教師因學生不參加其組織或介紹的有償補課而不公正對待學生的;
3、教師組織有償補課發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
第五條 學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學設備不得租借給個人或社會培訓機構,供其舉辦以學生為對象的有償補課活動。學校、教師不得參與各種有償補課的宣傳、組織活動。學校不得通過社會培訓機構、家長委員會等形式組織有償補課。
第六條 教師從事有償補課,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理:
1、由所在學校予以通報批評,責令其停止違規行為,寫出書面檢查並清退違規所得,當事人當年年終考核為不合格,按有關規定扣減績效工資。學校可根據情況將當事人調離教學崗位,或由學校申請、所屬教育主管部門研究,將當事人調離原單位。當事人三年內不得參加各類評先評優,不得晉升教師專業技術職務。有關部門三年內不得聘其擔任中高考、學科質量檢測的命題人和市、縣(市、區)兩級學科中心組成員,不得聘其擔任市、縣(市、區)兩級名特優教師評選、學科競賽、教科研活動評比、職稱評定的評委。
2、依照教育部《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 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開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處分。從事有償補課被查實一次的,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查實兩次的,給予記過、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的處分;查實三次的,給予開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處分。情節嚴重的,可直接給予開除或解除聘用合同處分。其中,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期限為24個月。
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相關處理規定的,按有關程序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
造成學生人身傷害或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條 學校中層以上幹部從事有償補課的,除按本規定第六條處理外,由所屬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給予免除職務處理。
特級教師、拔尖人才、名校長、名教師、學科帶頭人、骨幹教師及其他稱號獲得者從事有償補課的,除按本規定第六條處理外,由學校報請所屬教育主管部門或有批准許可權的相關部門取消其稱號及待遇。
見習期未滿的新教師從事有償補課的,學校不再與其簽訂聘用合同。
第八條 學校是治理教師有償補課的責任主體,自接到教師有償補課線索起,應立即進行調查,在7個工作日內將調查結果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調查屬實的,應按教育部《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教育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教師有償補課行為的監督檢查,督促、指導學校做好教師有償補課的查處工作。
公辦學校教師從事有償補課擬給予第六條第二款處理的,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教育主管部門決定。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擬給予以上處理的,由所在學校決定,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對教師從事有償補課監管不力、教師有償補課行為被查實的學校,由所屬教育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不認真查證教師有償補課行為或不及時按規定處理有償補課教師的學校,由所屬教育主管部門取消學校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年度綜合督導不得定為優秀,校長及其他責任人員的績效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級,造成嚴重影響的,按有關規定給予有關人員相應處分。民辦學校有以上行為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第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向社會公開治理教師有償補課舉報電話,設立舉報箱,自覺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⑸ 有在農村連續工作滿18年,現是城市教師.可評高級教師嗎
現在強調支援農村中小學教育,所以有一些鼓勵政策。但是各地的政策並不完全一致,要參照當地的優惠政策才行。以下是河南省的相關政策(節選):
河南省教育廳等五部門出台了關於印發《河南省關於推進縣(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通知中詳細規定了縣(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工作(以下簡稱校長教師交流工作),現摘編如下:
【實施辦法】
一、交流范圍
教師交流輪崗人員范圍為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在編在崗專任教師。在現所在學校連續任教達到6年及以上的專任教師原則上均應交流輪崗。
校長交流輪崗的人員范圍為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校長、副校長。校長、副校長在同一所學校連續任滿兩屆或6年後,原則上應交流輪崗。校長、副校長在農村學校、薄弱學校連續任職時間可根據工作需要予以延長。校長、副校長每次交流的年限按照職務管理許可權,由主管部門確定。
以下人員可不納入交流范圍或暫不納入交流:
——男超過55周歲、女超過50周歲的教師,任職不滿一屆的校長可不納入交流范圍。
——現承擔學校特色課程、重大教科研項目的領銜教師,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暫不納入交流。
——處於孕期和哺乳期的、或患病並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醫院診斷不宜交流的,可暫不納入交流。
——已有兩所以上其他學校工作經歷且每所學校工作時間達到3年及以上的教師,或曾在農村學校工作6年及以上的城區教師,可暫不納入交流。
對上述暫不納入交流的對象,由各縣(市、區)結合實際確定。
二、交流方式
縣(區)域內學校校長教師交流原則上在本縣(市、區)公辦學校進行。按照相關規定,可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校長教師校際交流工作,重點推動優秀校長和骨幹教師到農村學校、薄弱學校任職任教並發揮示範帶動作用。有鎮區和鄉村學校的縣(市、區),重點推動城鎮學校向鄉村學校交流輪崗;沒有鄉村學校的市轄區,重點推動優質學校向薄弱學校交流輪崗;鄉鎮范圍內,重點推動中心學校向村小學、教學點交流輪崗。校長教師交流原則上在暑假期間進行,交流人員應於每年秋季開學前安排到位。
1、指導性交流。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地校長、教師隊伍建設需要,提出校長教師交流計劃,將應交流教師指標落實到學校,安排校長教師在城區學校和農村學校之間交流,在優質學校和薄弱學校之間交流。交流時間一般教師不少於3年、校長不少於一屆。
2、校際協作交流。根據多元合作辦學等工作實際,以「名校集團化」、「城鄉互助共同體」、「聯盟學校」、「雙向對口支援」等形式進行校長、教師輪崗交流,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交流時間一般不少於3年,具體方案由合作學校制定,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實施。
3、城鄉掛職交流。選派城區優秀校長到農村學校掛職鍛煉、同時選派農村學校校長到城區優質學校掛職學習;選派城區優秀教師到農村支教,選派農村學校教師到城區優質學校跟崗學習。城鄉掛職交流工作分別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掛職交流的時間一般不少於1年。
4、個人申請交流。不在交流范圍或可不納入交流范圍的優秀教師,本人自願申請要求到異校交流的,經現所在學校同意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實施交流。
城鎮學校、優質學校每學年教師交流輪崗的比例不低於符合交流條件教師總數的10%,其中骨幹教師交流輪崗應不低於交流總數的20%。校長、骨幹教師一般在縣(市、區)域內進行交流,普通教師一般在就近片區內進行交流。
上述骨幹教師系指獲得省特級教師,縣級及以上名師、優秀教師、專業技術拔尖人才、學術技術帶頭人、學科帶頭人、骨幹教師等榮譽稱號的教師。
各地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其它交流形式並組織實施。
【保障機制】
建立和完善教師交流激勵機制。各地要對積極參與交流,在教育教學工作中發揮骨幹示範作用的教師,在評先評優、職務(職稱)評聘工作等方面給予傾斜。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在任職和參加各項評優評先活動時,有異校交流工作經歷和業績要作為優先考慮的依據。城鎮中小學教師評聘高級教師職務(職稱)須有一年以上在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支教的經歷。校長教師交流到異校工作,應保留其在原學校所聘教師專業技術崗位等級;在單位崗位設置方案內,具備中、高級教師職務(職稱)資格未聘任相應職務(職稱)的教師交流到農村學校、薄弱學校,可優先聘任到相應專業技術崗位;對城區學校交流到農村學校任教的教師,交流後在農村學校中、高級崗位任職滿3年的,由縣(市、區)實行統一考核,對其中考核優秀的,可在同一專業技術崗位等級內高聘一級。對在農村學校工作滿20年的教師,可優先聘用到相應的專業技術崗位等級。對城鄉之間或跨區域交流的校長、教師,在學校制定內部績效工資分配方案時,給予傾斜。
建立經費保障機制。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安排一定的專項經費,用於交流校長教師的生活、交通等補助,其待遇標准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摘自《河南省關於推進縣(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工作的指導意見》
⑹ 學校老師評優評先不公平到教育局哪個部門去告
可以到教育局人事股反映情況。最好有書面材料和相關資料的照片或者不公平事由版。
教師權也可以在當地政府留言網留言,政府信息辦工作人員會按照留言歸類將所反映的事實轉發到教育局,由教育局出面調查和公開答復。
希望問題中描述的教師還是在政府留言網站留言吧,給予自己一些迴旋的餘地。
⑺ 深圳教師考試查驗材料無法提供聘任合同怎麼辦
深圳市公辦中小學臨聘教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臨聘教師的聘任與管理,維護臨聘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正常的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公辦中小學(含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以下統稱學校)臨聘教師的聘任及管理活動,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臨聘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公開考試、平等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臨聘教師管理應當遵循統一管理與分類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學校臨聘教師應按崗位設置聘任。學校應按照教育規律和教學實際,在「事業編制」的15%—20%。市、區財政行政部門按編制拔付人員經費,臨聘教師工資在空編經費中列支。
第五條 臨聘教師工資在空編教師招考的,可根據工作年限、獲獎情況、專業技術資格和學歷享受有關待遇,具體辦法由市人事行政部門牽頭會同市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鼓勵聘任學校聘任符合本暫行辦法規定條件的退休教師。
第六條 市、區人事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臨聘教師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聘任
第七條 學校因教師脫產進修、長期病假、產假、支教以及教學任務非正常增長等需要安排教師的,可以聘任臨聘教師。
第八條 招聘臨聘人員應當主要面向就業困難的本市戶籍人員,確因需要而不限於本市戶籍人員的,市屬事業單位應經所屬行政部門、區屬單位應經區人事部門同意。
第九條 應聘教師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
(二)具備所聘崗位規定的學歷條件和專業技術資格;
(三)男性年齡在65歲以下,女性年齡在60歲以下,身體健康,擬聘任人員的身體條件和健康狀況應當與工作崗位相適應;
(四)取得教師資格證;
(五)無刑事犯罪記錄,品行端正。
第十條 聘任臨聘教師應當依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聘任學校根據工作情況需要聘任臨聘教師的,應當向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計劃和招聘方案,招考計劃和招聘方案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別報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並報市、區人事行政部門核准後組織實施;
(二)招考公告的發布和考試的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由市、區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執行,其中崗位有特別要求的,應當在公告中註明;
(三)由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辦理手續,將名單報市、區人事行政部門備案;各區臨聘教師名單應於每年6月和12月報市人事、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聘任學校報送臨聘教師招聘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招聘崗位;
(二)招聘理由;
(三)招聘條件;
(四)聘任時間;
第十二條 符合本市職員選聘政策條件的人員應聘臨聘教師的,可以採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聘任。
符合本暫行辦法規定條件的退休教師應聘臨聘教師,可以採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聘任。
第十三條 因不可預見原因導致學校教師不足的,學校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自行招聘符合職員選聘條件的人員作為臨聘教師,並按本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向市教育、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聘任
第十四條 聘任學校應當與聘任人員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聘任。聘任學校應當在簽訂後5個工作日將《深圳市聘任臨聘教師情況匯總表》報所屬人事、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聘任學校與擬聘任人員簽訂聘任,應當使用深圳市中小學臨聘教師聘任格式,且不得改變教育行政部門和人事行政部門審定的招聘計劃規定的條件。深圳市中小學臨聘教師聘任格式由市法制會同市教育、人事、財政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聘任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
(二)臨聘教師崗位的主要工作職責和工作任務、工作量、工作標准;
(三)聘任學校提供的工作條件;
(四)臨聘教師的工作福利待遇;
(五)期限;
(六)違約責任;
(七)聘任學校和臨聘教師約定的其他內容;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聘任的期限由聘任學校根據臨聘教師的崗位工作任務情況確定,訂立固定,一般期限為1年,最長不得超過3年;也可以訂立完成一定教學任務為內容的,期限可依據教學任務完成的情況確定,但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聘任學校首次聘任的臨聘教師,可以規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試用期包含在聘任期限內。
第十七條 聘任終止條件出現的,即行終止。
聘任學校按照招聘計劃仍需招聘臨聘教師的,聘任期滿後臨聘教師經考核合格以上,且雙方願意續聘的,可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續簽聘任。
在本暫行辦法實施前已簽訂的臨聘教師聘任,在本暫行辦法實施後到期且需續聘的,應當參加市、區人事行政部門會同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臨聘教師招聘考試。考試不合格的,不得續聘。
第十八條 臨聘教師在聘任期內被聘任學校招聘為職員的,其聘任同時終止;臨聘教師在聘任期內被其他事業單位招聘為職員的,其聘任須履行至該學期結束或期滿方可終止。
聘任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臨聘教師可以單方解除聘任: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依法服兵役的;
(三)聘任學校不履行,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侵害臨聘教師合法權益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的其他情形。
臨聘教師根據前款規定解除聘任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前30日告知聘任學校;在試用期內的應當提前3日告知聘任學校。
第二十條 臨聘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學校可以單方解除聘任:
(一)連續曠工超過5個工作日或者1學年內累計曠工10個工作日及以上的;
(二)因違反紀律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因失職、瀆職、營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四)有違法行為,不宜繼續在聘任學校任職的;
(五)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任條件的;
(六)在聘任期內考核不合格的;
(七)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且不服從另行安排的;
(八)因編制發生變動以及約定的解聘條件出現,致使無法履行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聘任學校因前款第(七)項、第(八)項情形之一而單方解除聘任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臨聘教師。
第四章 工資和待遇
第二十二條 臨聘教師的工資,由聘任學校依據市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崗位的性質、工作量、臨聘教師的專業技術資格等級、教學績效考核等各方面綜合情況,與臨聘教師協商確定。
市人事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臨聘教師的學歷、專業技術資格,工作年限和崗位等因素制定臨聘教師工資調整方案。
第二十三條 臨聘教師按照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和聘任的約定參加深圳市員工相關的社會保險,享受有關保險待遇。
第五章 考核和獎懲
第二十四條 聘任學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的原則對臨聘教師進行考核,建立以聘任的為基礎,以試用期考核和聘任期考核相結合的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條 臨聘教師的考核以聘任為依據,根據臨聘教師的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臨聘教師的考核應當有所教學生的家長代表參加。
第二十六條 臨聘教師考核分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級。
臨聘教師聘任期內的考核結果,作為其續聘、工資、獎懲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臨聘教師在本市教育教學的評優評先活動中與聘任學校職員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條 臨聘教師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臨聘教師履行聘任滿1學年以上,被聘任為學校職員的,可不再實行試用期。
第三十條 臨聘教師符合我市專業技術資格申報條件的,可以申報專業技術資格,享有專業技術人員在繼續教育方面的權利,並承擔相關義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臨聘教師與聘任學校因聘任程序或聘任內容發生爭議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2009年6月26日起施行。
本暫行辦法實施前已聘任的臨聘教師,不符合本暫行辦法規定條件的,不得從事教學工作,聘任期滿後終止,不得續聘。
自本暫行辦法實施之日起,學校的雇員編制不能用於聘任臨聘教師 。
本暫行辦法實施之前已聘任的雇員從事教學工作的,符合本暫行辦法規定條件可以繼續在原崗位工作,其管理工作按本暫行辦法執行。
⑻ 學校老師評優評先不公平到教育局哪個部門去告
一、直接向局領導反映情況;
二、也可以向人事科、紀檢檢查室反映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