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学生违法犯罪的案例及分析
希望对你有参考帮助: 李某(男,19岁)、王某(男,19岁)、徐某(男,15岁)预谋绑架某乡中学生刘某、张某,然后向其家勒索现金。于2005年5月8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王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绳子三根,铁棍一根,胶带一卷,预先到达某乡大桥东头第三泻洪口处,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电脑游戏为由将刘某(男,16岁)、张某(男,15岁)从家中骗出,当三人走到西大桥东头时,徐借口说去桥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钱,将被害人骗至西大桥东头第三个桥墩处,这时躲在桥墩处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将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铁棍猛击刘头部数下,刘倒地后王、徐又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刘的脖子勒住,约一分钟后见刘不动了,又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打倒,认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离现场。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给张某家打电话索款,要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分析: 李某、王某和徐某预谋实施的是绑架罪,但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不仅实施了绑架的行为,并且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这种类型的绑架罪实质上包含两种具体的行为:一为绑架行为,二为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这两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中均可构成独立的犯罪,即一般情节的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够法定年龄,所以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徐某案发时的年龄为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其不应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其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让我们每一个同学自尊自爱,遵规守纪,做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案例分析: 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 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 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Ⅱ 求中学生犯罪案例
16岁学生抢劫杀人分尸 警察称心理素质罕见
2011年5月3日晚11时许,陇西县首阳镇发生一起凶杀案,该镇“诚鑫电脑维修中心”老板史勇忠及其8岁的女儿被人杀死在家中,尸体被肢解。起初许多人都猜测凶手不是与被害人有深仇大恨,就是因情杀人。5月8日此案告破,凶手竟然是一名年仅16岁的初中生,与被害人无冤无仇。在侦破类影视作品的影响下,犯罪嫌疑人抢劫几百元现金和一部手机后居然残忍地杀人碎尸。
夜幕下的罪恶
位于陇西县城以西40公里的首阳镇被誉为西北药都,是目前西北最大的中药材交易市场,当地有12000多人常年从事个体中药材加工和贩运。但是,最近几天当地人谈论最多的不是中药材行情,而是5月3日晚发生在首阳镇上的一起杀人碎尸案。
42岁的史勇忠是首阳镇董家堡村人。2009年9月,史勇忠在首阳镇什字西北角开了一家名为“诚鑫电脑维修中心”的电脑销售兼维修店铺,同时将8岁的女儿送到当地一所小学上学。父女二人平时就住在维修店里。
史勇忠的妻弟赵强(化名)是当地一所小学的老师。5月3日晚8时许,赵强路过史勇忠的电脑维修店时发现,姐夫的摩托车停在门口,维修店的灯亮着,但敲门时无人应答。赵强以为姐夫带着孩子外出散步,也没有太在意。
晚9时许,赵强再次路过电脑维修店时发现摩托车依然停在门口,店里亮着灯,敲门无人应答,拨打姐夫的手机也无人接听。
晚11时许,一直担心姐夫摩托车安全问题的赵强和妻子再次来到电脑维修店门外,发现摩托车依然停在门外,维修店的灯依然亮着。
赵强连续敲门一直没人应答,妻子透过门缝隐约看到门内侧处垂着一只戴手套的手,当赵强通过门缝查看时“手”却不见了。赵强夫妻觉得情况不对,猜测店里是不是进了贼,随即站在距离店铺几米外的街道上商量拨打110报警。就在此时,店门突然打开,一个男子窜出门后拔腿就往首阳中学方向逃窜。赵强追了几十米没追上,最终该男子逃脱。
赵强夫妻随后返回电脑维修店查看,现场的情况让夫妻二人胆战心惊,店铺的地面上到处是血迹,遂立即拨打110报警。
当晚11时27分,最先接到处警指令的首阳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发现史勇忠倒在店铺门后面,已死亡多时,部分尸体已被凶手肢解,史勇忠8岁的女儿被害后尸体塞在一个纸箱里。案发现场留有凶手作案时用的一根钢管和一把沾血的壁纸刀。
赵强的妻子后来回忆,在凶手出门的一刹那,她借着灯光看见凶手身着蓝色上衣,身高1.72米左右,体态偏瘦,长头发,年龄大概在27岁至30岁之间,但没看清凶手的面部特征。
后来的事实证明由于目击者过度紧张,对凶手体貌特征的描述出现了偏差,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警方的判断。
4天5夜破案
5月4日零时许,陇西县公安局局长孟庆海带领30余名民警赶到现场,在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询问过赵强夫妻后立即成立了“5·03”专案组,专案组指挥部设在首阳镇一宾馆内。
“这是一起超常规的案子,思维定势下我们走了不少弯路。”陇西县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兰建伟告诉记者。
5月4日凌晨2时,专案组召开了第一次案情分析会。大家认为凶手杀人后残忍分尸,没有深仇大恨不会这么做,凶手很可能与被害人相熟,应该是一成年人。专案组一致认为仇杀、情杀皆有可能。可能性最低的是抢劫杀人,因为案发现场地处闹市,以抢劫为目的杀人后完全没必要分尸。
确定侦破方向后,办案民警分成4个小组展开工作。首先对死者生前的活动情况及社会交往,尤其是矛盾纠纷重点调查,同时进一步寻找并核实案发前曾到过现场的人的相关情况。其次,深入调查死者经济往来及收入情况。
办案民警经过昼夜侦查,发现了一条有价值的线索:经检查维修店铺内死者使用的电脑,发现死者在网上与一男一女有过多次联系,初步调查3人均有可能相互认识。聊天记录中女子称其感情受挫,郁闷异常。不明身份男子5月3日凌晨3时许的留言是“保佑今天没事,阿弥陀佛”。
难道是情杀?针对这一线索,专案组迅速查清了聊天记录中一男一女的身份,找到二人仔细询问并进一步调查,最终否定了二人的作案嫌疑。与此同时,另外几条线索也被逐一否定,案件侦破工作一时陷入了僵局。
兰建伟告诉记者,在排除了所有常规可能后,专案组将侦查方向转向了最不可能的抢劫杀人。为此专案组扩大了摸排范围, 专案组民警先后深入18个村社,逐户摸排800余户2000多人。
5月7日,办案民警摸排到一条极有价值的线索:5月3日晚11时许,有一路人经过首阳中学附近时,发现一身着蓝色上衣、体态偏胖、中学生模样的年轻男孩从附近仓皇跑过。
很快,16岁的初三学生王万虎(化名)被警方纳入视线,经过深入调查发现他有重大作案嫌疑。
5月8日凌晨3时,专案组民警包围了首阳镇南门一出租房,将睡梦中的犯罪嫌疑人王万虎当场抓获。警方随即在王万虎的租住房内找到了其作案时所穿的鞋、上衣、死者的手机等物证。
有什么深仇大恨?
5月8日上午11时许,专案组民警带着王万虎指认了现场。
“那个学生娃体格健壮,虽然面相比实际年龄稍大些,但一看就是个学生。”一名商铺老板告诉记者,他们听说凶手只有16岁,还是一名在校的初三学生,家住距首阳镇40公里的福星乡大湾村。
当地群众一致推测,凶手肯定与被害人认识并且有深仇大恨,否则怎么会连8岁的小姑娘也不放过,而且采用杀人分尸的残忍手段呢!
记者到被害人史勇忠位于首阳镇董家堡村的家中采访时了解到,史勇忠家里如今剩下妻子、9个月大的儿子和年迈的双亲。亲戚们介绍,史勇忠及其家人与凶手及其家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
在福星乡大湾村,记者见到了王万虎的父母,他们都是普普通通的农民,家里的经济状况不是很好。王万虎的父母称他们不认识史勇忠,与其家人也素无瓜葛,以前也没听说儿子认识被害人。对于王万虎的所作所为,他们也无法理解。
王万虎的父亲告诉记者,王万虎生于1994年10月8日,是福星初级中学初三的学生。去年前半年在福星初级中学上初二, 学期结束时因盗窃班主任老师的笔记本电脑被老师抓获。
王万虎的父亲说,儿子最后没脸继续在这所学校上学,去年后半年,在首阳镇中学借读上初三。今年开学后儿子称不愿再去首阳借读,要在家里自学,等到6月中旬参加中考。5月2日中午,王万虎称要到福星中学询问准考证办理事宜,谁知离家后再没有回来,直到接到警察的通知,他们才知道儿子出了事。
据其家人讲,王万虎平时寡言少语,不愿与人交流沟通,最爱看凶杀、侦破类影视剧,去年后半年在首阳镇借读时经常泡在网吧里,沉迷于网络。
“儿子是不是精神上出了问题,否则怎么会做出这种事?”这是王万虎的父亲对儿子杀人碎尸行为能做出的唯一解释。
冷血中学生
王万虎被警方抓获后,很快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他的作案动机非常简单,就是为了抢劫,此前与被害人素不相识。
5月3日晚8时许,王万虎为了抢劫,喝了些酒后在腰间衣服下藏了一根钢管,进入“诚鑫电脑维修中心”,佯装要买电脑。当老板史勇忠低头取货时,王万虎迅速从腰间抽出钢管连击其头部,将其打死。当时,史勇忠8岁的女儿燕燕(化名)在电脑柜台后的床上睡觉,听见响动后起来查看情况,穷凶极恶的王万虎用钢管将燕燕打昏后,用红领巾将其勒死,而后搜寻抢走了史勇忠店铺和身上的450元现金及一部手机。
作案后,王万虎为了掩盖真相,拿着维修店的钥匙,锁上店门后外出买来了一把壁纸刀,随后二次进入现场对尸体进行肢解,并将燕燕的尸体装入纸箱,准备运出后抛尸。作案后的3个小时内,王万虎一直呆在维修店里肢解尸体,其间有人敲门喊话他并没有惊慌逃走,直到听到门外赵强夫妻商量报警后仓皇逃离。
狡猾的王万虎第二天逃至陇西县城、渭源县城等地,随后又返回了其在首阳镇的租住地,每天混在群众中打听警方破案的消息,因为他相信“最危险的地方就是最安全的地方”。
“王万虎被抓后第一句话是‘唉!我还是没逃脱’,审讯时他的情绪非常稳定,竹筒倒豆子般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实。截至目前,我们未发现王万虎有精神方面的疾病。”“5·03”专案组一位办案民警告诉记者,王万虎虽然只有16岁,但此人是他干刑侦工作十几年中见过的最凶残、心理素质最好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店铺位于首阳镇什字繁华地段,两侧及对面都有商铺,但他毫无顾忌,抢劫杀人后又出门买刀分尸,其间,受害人亲属多次敲门查看,他都未逃离现场,直到最后一次发现受害者亲属有报警意向后才夺门而逃,这一切,一般的罪犯根本做不到。
暴力影视剧
“王万虎超常规的作案行为,不但当地群众难以理解,就是我们也觉得不可思议。”专案组办案民警告诉记者,审讯针对王万虎作案时的心理活动,他们专门进行了详细询问,他们发现暴力以及侦破类影视剧作品对王万虎的影响很大。审讯中王万虎交代,他特别喜欢诸如《案发现场》、《重案六组》等侦破类影视剧,自己的作案手段基本上都是模仿侦破类影视剧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通过影视剧他知道如果让受害人看到他的面部特征会很麻烦,因此当8岁的小姑娘看到他的脸后他没有选择逃跑,而是决定杀人灭口。也是通过影视剧他知道杀人后找不到尸体警方就无法定罪,因此也就有了抢劫得手后的碎尸行为。
案发当晚王万虎并没有逃离首阳,而是心安理得地睡在了在首阳镇的租住房中。抢来的45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第二天用其中300余元买了一件T恤和一双鞋,然后大大方方地到陇西县城、渭源县城等地逛了一圈后又回到了首阳镇,模仿影视剧作品中反侦查手段的他相信“最危险的地方也是最安全的地方”。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现在的影视作品过度渲染暴力和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但是对违法行为要承担的后果很少交代甚至不交代,不明是非的未成年人长期观看这种东西会给他们带来不良影响。同时,在目前应试教育的情况下,学校也没有专门的法制教育课,最多是一年请辖区派出所民警随便讲一下,教育意义不是很明显。
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依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公安、司法、综治、文化等部门更有责无旁贷的义务。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应当紧密结合起来,用各种方式大力开展法治教育,用发生在身边的生动案例、鲜活的人物来触及青少年的灵魂,真正让他们了解什么是违法行为,以及违法后将承担的责任。
Ⅲ 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急需~~~~~
青少年是多大的年来龄的呢
我国刑法自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Ⅳ 5条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案例,并分析!
案例一:五名犯罪嫌疑人均已满14周岁,构成绑架罪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造成死亡的后果已被绑架罪吸收,所以不再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只能作为加重情节处理);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综上所诉,本案满足涉嫌罪名之各构成要件。案例二:嫌疑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所谓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盗窃罪尚未够起刑点,故不再起诉),嫌疑人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符合故意伤人之构成要见,但因尚未年满18周岁,故不适用死刑。案例三:应构成故意伤害罪;所谓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和以侵犯不特定的人身、人格、财产为特征,不符合案情材料;本案现已针对的是网吧和网吧管理员,具有特定的对象,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案例四:本案嫌疑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三名嫌疑人均已满14周岁,符合抢劫罪追诉年龄和个犯罪构成要件。(最后一个案例不全因此无法解答)很辛苦才写完这么一堆呀!!!
Ⅳ 中学生犯罪案例+分析
希望对你有参考帮助:
李某(男,19岁)、王某(男,19岁)、徐某(男,15岁)预谋绑架某乡中学生刘某、张某,然后向其家勒索现金。于2005年5月8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王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绳子三根,铁棍一根,胶带一卷,预先到达某乡大桥东头第三泻洪口处,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电脑游戏为由将刘某(男,16岁)、张某(男,15岁)从家中骗出,当三人走到西大桥东头时,徐借口说去桥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钱,将被害人骗至西大桥东头第三个桥墩处,这时躲在桥墩处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将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铁棍猛击刘头部数下,刘倒地后王、徐又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刘的脖子勒住,约一分钟后见刘不动了,又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打倒,认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离现场。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给张某家打电话索款,要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分析:
李某、王某和徐某预谋实施的是绑架罪,但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不仅实施了绑架的行为,并且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这种类型的绑架罪实质上包含两种具体的行为:一为绑架行为,二为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这两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中均可构成独立的犯罪,即一般情节的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够法定年龄,所以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徐某案发时的年龄为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其不应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其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让我们每一个同学自尊自爱,遵规守纪,做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案例分析:
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
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
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Ⅵ 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
犯罪嫌疑人刘某(男,16岁,湖北省仙桃人),2005年10月20日凌晨2时许,伙同夏某、陈某、黄某等人经过事先预谋,由陈某携带一把西瓜刀,四人窜至厦门湖里某处的路面,寻找作案目标,准备实施抢劫时,被治安巡逻队发现,而被抓获。
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认为刘某伙同他预谋抢劫,并准备了作案工具,着手寻找作案目标,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22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预备),考虑其作案时属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对其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捕决定,并联合相关单位及刘某家属对刘某实施帮教。北京一少年为偷钱上网 将奶奶砍死爷爷砍成重伤
17岁少年小新(化名)为了偷钱上网,竟然将奶奶当场砍死,将爷爷砍成重伤。事后,小新投案自首。
两年前,小新开始沉浸在网络里,学习成绩陡然下降。初中还没有毕业便辍学。
因担心儿子整天沉迷于网吧,小新的妈妈让他照看家里的台球桌。小新把看台球桌挣的钱拿去上网。后来家里不再提供上网的钱,小新就想到了偷。今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网吧呆了一个星期。父亲的一顿打骂对小新来说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仅仅几天后,上网的欲望又像虫子一样噬咬着他的心。此时,爸爸月初给奶奶生活费时说的一番话浮现出来。“爸爸说爷爷那儿有4000多块钱,当时听了也没太注意,后来就想去偷爷爷的钱。6月15日中午我就去爷爷家,晚上,看爷爷奶奶都已经睡了,就去翻,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伤了再翻。”
睡梦中的奶奶倒在了血泊中,响声惊动了爷爷。不顾一切的小新又将菜刀砍向了他。爷爷受伤后逃出家门。小新翻箱倒柜也没有找到那4000元钱,只在奶奶兜里找到了两元钱。事后,小新的爷爷说,那是奶奶为孙子准备的早点钱。小新捏着两元钱在村口的一个洞里躲了起来。思来想去,还是投案自首了。
小新告诉记者,奶奶从小最疼爱他,有什么好吃的都惦记着他。他在看守所里最想念的就是九泉之下的奶奶。“我当时只想着拿到钱后就去网吧,根本没想后果。如果让我在上网和奶奶之间重新选择,我肯定选择奶奶。”说到这里,他痛哭流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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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61zq.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93
http://www.junshi.cc/12006/bj2008hyn/archives/2006/8540.html
Ⅶ 青少年犯罪案例及分析
犯罪嫌疑人刘某(男,16岁,湖北省仙桃人),2005年10月20日凌晨2时许,伙同夏某、陈某、黄某等人经过事先预谋,由陈某携带一把西瓜刀,四人窜至厦门湖里某处的路面,寻找作案目标,准备实施抢劫时,被治安巡逻队发现,而被抓获。
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认为刘某伙同他预谋抢劫,并准备了作案工具,着手寻找作案目标,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22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预备),考虑其作案时属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对其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捕决定,并联合相关单位及刘某家属对刘某实施帮教。北京一少年为偷钱上网 将奶奶砍死爷爷砍成重伤
17岁少年小新(化名)为了偷钱上网,竟然将奶奶当场砍死,将爷爷砍成重伤。事后,小新投案自首。
两年前,小新开始沉浸在网络里,学习成绩陡然下降。初中还没有毕业便辍学。
因担心儿子整天沉迷于网吧,小新的妈妈让他照看家里的台球桌。小新把看台球桌挣的钱拿去上网。后来家里不再提供上网的钱,小新就想到了偷。今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网吧呆了一个星期。父亲的一顿打骂对小新来说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仅仅几天后,上网的欲望又像虫子一样噬咬着他的心。此时,爸爸月初给奶奶生活费时说的一番话浮现出来。“爸爸说爷爷那儿有4000多块钱,当时听了也没太注意,后来就想去偷爷爷的钱。6月15日中午我就去爷爷家,晚上,看爷爷奶奶都已经睡了,就去翻,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伤了再翻。”
睡梦中的奶奶倒在了血泊中,响声惊动了爷爷。不顾一切的小新又将菜刀砍向了他。爷爷受伤后逃出家门。小新翻箱倒柜也没有找到那4000元钱,只在奶奶兜里找到了两元钱。事后,小新的爷爷说,那是奶奶为孙子准备的早点钱。小新捏着两元钱在村口的一个洞里躲了起来。思来想去,还是投案自首了。
小新告诉记者,奶奶从小最疼爱他,有什么好吃的都惦记着他。他在看守所里最想念的就是九泉之下的奶奶。“我当时只想着拿到钱后就去网吧,根本没想后果。如果让我在上网和奶奶之间重新选择,我肯定选择奶奶。”说到这里,他痛哭流涕起来
Ⅷ 中学生违法犯罪的实例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晚餐在校同桌饮酒后,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其中3位封门堵道,一位大声地对学生喊叫:“弟兄们,快把你们的钱物交上来,若谁顽抗脱逃,就要谁的狗命。”他一边说着,一边就揪住1位学生,把他打翻在地,并掏出匕首对准他的脖子,在场的其他学生吓得惊慌失措,不知怎办才好,不得不乖乖地把自己的钱掏出来。当晚,他们采取这种强制手段,?共收取了人民币48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作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支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
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只对几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犯罪负刑事责任。达到这种年龄的人,虽然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但毕竟尚小,社会知识缺乏,对不少犯罪行为还不具有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能力,因此,把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控制在几种重大犯罪之内是适宜的。”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他们是罪有应得。中学生是祖国的未来,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应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把中学生违法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把每一位学生都培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此案给我的启示是:第一,作为班主任,不能只管教不管导,上例就是很好的教训。要在平时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并根据这个主题多开展活动,使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不可轻德重智。
第二,学校要有计划地组织青少年学生学法用法,使学生明白什么是法律禁止做的,什么是法律规定必须做的,什么是提倡努力去做的。使他们通过学法用法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三,校政教处要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如法制报告会,组织指导观看法制题材的电影、电视剧,组织学生参加公开审判会等,使学生直观地认识到法律的神圣和威严。
第四,全校教职工要把对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作为自己工作的共同任务,不能误认为规范教育是政教处、班主任、政治教师的事,与己无关。要严格禁止学生的吸烟饮酒、谈情说爱、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从日常行为抓起,从小事抓起,只有这样,才能控制不良倾向的产生,才能避免违法违纪事件的产生。
Ⅸ 青少年犯罪案例
1、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罗某某(16周岁,在校学生)和谢某某均系长沙某学院学生,同住于本市天心区校区男生宿舍504房间。2015年9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宿舍内因琐事与谢某某发生争执,继而肢体接触,期间被告人罗某某用1把不锈钢单刃尖刀捅伤被害人谢某某左侧腹部。
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左腹部刺伤,左侧横结肠对穿伤,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某在案发后及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基层组织出具的社区矫正材料,可以对被告人罗某某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等聚众斗殴案案
被告人尹某(成年人)在天心区解放西路某酒吧遗失一部手机,此手机被酒吧服务员饶某捡到并使用多日。尹某知晓后,联系饶某协商退还手机以及赔偿事宜。饶某将手机退还给了尹某,并答应赔偿尹某500元钱。后尹某多次要求饶某支付500元赔偿金未果。
2015年4月29日凌晨,尹某邀被告人刘某凡(17周岁)在酒吧门口拦住饶某、迟某等人,要求饶某支付500元赔偿金,遭到饶某拒绝,双方发生口角。刘某凡于是打电话给正在另一个酒吧门口的被告人刘某聪(16周岁),要其前来帮忙打架。随后,刘某凡手持棒球棍,并纠集被告人刘某聪肖某某、王某某等人赶至酒吧门口,对饶某、迟某等人进行殴打,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
经审理认为,刘某凡、刘某聪等五名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在归案后和法庭审理过程中均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聪、刘某凡所在的基层组织同意对两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可以对被告人刘某聪、刘某凡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凡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刘某聪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该案没有上诉、抗诉,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案
被告人张某某(17周岁)伙同他人分别于2015年12月24日、2016年7月1日凌晨,窜至长沙市芙蓉区某超市和天心区涂家冲某超市内,盗窃中华、软极品芙蓉王等品牌香烟共计人民币16244.1元。后二人将所盗赃物予以均分,分别销赃后将赃款予以挥霍。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及法庭审理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3、被告人陶某某、左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7年7月16日2时许,被告人陶某某(17周岁)等人在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某酒吧与樊某发生了口角并相互斗殴。后被告人陶某某又纠集被告人左某某(17周岁)等十余人至某酒吧将樊某、龚某喊出酒吧,双方交谈无效便动起手来,被告人陶某某等十余人一同殴打龚某、樊某两人。
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陶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龚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樊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均系主犯。但从本案被害人的伤情来看,主要系被告人左某某持刀所致,对于本案的伤害后果,被告左某某的作用明显大于被告人陶某某。
两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陶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情节均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所在的司法局愿意对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综合被告人犯罪性质和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可以对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宣告缓刑。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定:1、被告人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被告人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3、禁止被告人左某某、被告人陶某某在成年之前进入酒吧、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5、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抢劫案
2016年11月30日凌晨4时许,王某在本市天心区蔡锷南路某酒吧以谎称被害人曹某某调戏其朋友的女朋友为由,伙同曾某等人将被害人曹某某强行带至本市解放西路某KTV厕所,并纠集余某某、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17周岁)、周某某(17周岁)等人,采用肢体推搡、匕首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曹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
随后,又将被害人曹某某行带至某KTV包厢,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用挥舞匕首的方式威胁被害人曹某某,迫使被害人曹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000元至余某某的账户上,余某某离开现场;
当日凌晨5时许,王某指使荀某某、曾某和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将被害人曹某某强行带至某客房部,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继续采用挥舞匕首的方式威胁被害人曹某某,被告人钟某某强行夺过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机,操作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机转账人民币2000元至被告人周某某的账户,随后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离开现场,所得赃款予以瓜分、挥霍。
2016年11月30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抓获,并从被告人钟某某身上起获长约25厘米的黑色折叠式匕首1把。被告人钟某某、 周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伙同他人,使用持刀威胁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均系主犯。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作案时均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有坦白情节,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定被告人钟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