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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学党费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11-29 21:27:55

1. 关于学习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总结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2. 党费管理的原则和要求有哪些

党费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也是各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坚持严格管理,规范管理。具体要按照以下原则和要求来进行:
⑴统一管理。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
⑵专人负责。党费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要让原则性、责任感强,工作认真,熟悉财务工作的同志负责党费管理工作。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⑶建立会计专账。实行专账核算和管理,规范核算办法,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账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⑷单独立户存放。党费不准与其他经费混合存入银行,要在银行单立账户、单独存放。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投资。
⑸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3. 党费管理的原则和要求有哪些

管理原则:党费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也是各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坚持严格管理,规范管理。

党费管理对的要求,具体要按照以下原则和要求来进行:

1、统一管理。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2、专人负责。党费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要让原则性、责任感强,工作认真,熟悉财务工作的同志负责党费管理工作。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3、建立会计专账。实行专账核算和管理,规范核算办法,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账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单独立户存放。党费不准与其他经费混合存入银行,要在银行单立账户、单独存放。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5、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针对党费各个工作环节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体制,主要包括:收缴制度、核算制度、使用审批制度、报告制度和检查制度。

(3)2018中学党费管理制度扩展阅读: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其中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4. 中国共产党关于党费开支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党费的使用有以下规定:
第十七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 怎样坚持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1、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

(1)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和基本评价,做了哪些工作,取得哪些成绩,有哪些经验或体会。

(2)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

(3)改进和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2、起草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应注意的问题

(1)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报告的情况要属实,提供的数据要准确。

(2)既要肯定过去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又不回避存在的问题,同时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3)报告要提纲挈领,简明扼要,不要过多地论述,文字不要过长。

6. 党费是如何管理的

统一管理。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专人负责。党费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要让原则性、责任感强,工作认真,熟悉财务工作的同志负责党费管理工作。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党费不准与其他经费混合存入银行,要在银行单立账户、单独存放。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6)2018中学党费管理制度扩展阅读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补充,并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是培训党员。主要用于对广大共产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开展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在实际工作中,应着眼于使一个单位、一级党组织范围内的大多数党员或某一类别的党员普遍受益。

二是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必须是直接用于订阅和购买以党员教育为主要目的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对于冒用党员教育工作的开支不能使用党费。

三是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购买或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章、奖品的费用,表彰大会会议资料的印刷费用、会议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用等,也包括必要的现金奖励费用。表彰应以精神鼓励为主,不提倡过高的物质奖励。

四是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包括用于对老党员的定期生活补贴、对生活困难党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及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发放慰问物品的费用。

五是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包括用于直接发放慰问金、救灾物资给受灾党员,修缮基层党组织因灾受损的活动场所、电教设备等教育设施的费用。

7. 2018年新规定缴纳党费标准出台了吗

交纳标准

(1)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前一款规定交纳党费。

(3)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申请,经党组织委员会同意。可以不交。

(7)2018中学党费管理制度扩展阅读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补充,并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是培训党员。主要用于对广大共产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开展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在实际工作中,应着眼于使一个单位、一级党组织范围内的大多数党员或某一类别的党员普遍受益。

二是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必须是直接用于订阅和购买以党员教育为主要目的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8. 谁能给我发一个中小学党组织工作规程,要比较详细的内容,党组织换届流程、党员发展、党费等等,要全面。

镇中小学校党组织工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适应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提高学校党组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为推进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改革、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坚强保证,根据党章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中小学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党支部(总支)是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是团结、带领教职工完成党在学校的各项任务的政治核心。要适应新区改革发展大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校的贯彻执行,保证学校稳定、改革和发展,促进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条 学校党组织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紧紧围绕教育教学这个中心,遵循“从严治党”方针,全面推进学校党的建设。
第二章 学校党组织的基本任务
第四条 学校党组织的基本任务是:
1、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2、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组织发展工作,提高党员的素质,增强党性,充分发挥党支部(总支)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坚持以德治校,加强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定期开展思想分析,掌握思想动态,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4、领导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制定学校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确保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5、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讨论研究学校发展规划、学年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分配方案、重大经济活动、重要工作和人事安排等涉及方向性、政策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并参与决策。
6、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讨论校长对副校长人选、中层干部人选的提名,积极培养后备干部,重视培养锻炼年轻干部、女干部、非党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7、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支持和引导教代会代表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积极推进校务公开、依法治校和民主治校,充分发挥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8、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研究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群团组织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围绕学校党的工作和教育教学中心任务,自主地开展工作。
9、做好统战工作。学校党组织要将统战工作列入党的工作计划,认真落实党的统战政策,关心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建设;支持他们按照《宪法》和各自章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知名人士的积极作用,做好党外有代表性、影响较大的知识分子工作。
10、搞好党务日常管理。按时足额收缴党费、按组织程序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按要求订阅党报党刊、保质保量完成党内统计和年报、做好党内文书档案管理、做好党内生活的各种记载(特别是重大事项、重要活动的记载)。
第三章 党支部(总支)书记的基本条件和职责
第五条 党支部(总支)书记的基本条件:
1、具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2、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把党的方针、政策和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献身教育事业,立志改革,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4、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党务工作经验,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
5、党性强,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发扬民主,联系群众,团结同志,严于律已,表率作用好。
6、一般应具有国民教育系列的师范学历,中学书记一般应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小学书记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持有《甘肃省中(小)学校长岗位(提高)培训合格证书》。
7、大力提倡干部年轻化,原则上书记年龄不超过50周岁;书记在同一学校连续任期不超过4届。
第六条 党支部(总支)书记的职责
党支部(总支)实行集体领导。党支部(总支)书记负责主持本委(总支委)会和支部(总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主持召开支委(总支委)会和支部(总支)大会,结合本单位情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总支)工作。
2、认真搞好党的自身建设,了解、分析、掌握党员和教职工的政治思想和工作学习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3、紧密配合和支持本校行政领导工作,协调党、政、工、团几个方面的关系,按要求向支部(总支)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4、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和检查支部(总支)工作计划、决议、制度执行的情况,按要求向支部(总支)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5、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抓好支委和干部中心组学习,主持召开支委和干部民主生活会、评议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团结,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
第七条 兼职党支部(总支)书记要处理好党务工作和行政工作关系,并充分发挥支委一班人的作用,做好支部(总支)工作。
第八条 学校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总支(支部)可设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规模不大的学校可设兼职党务干事,帮助书记处理日常具体工作,保证书记有足够的精力处理学校重大问题。
第四章 党支部(总支)的设置
第九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学校,应建立党支部;凡有正式党员50人以上的学校,应建立党总支。建立党支部(总支)必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条 按照精干、高效、兼职、协调的原则健全学校党组织的机构。党员在七人以上的党支部(总支)应设立支部(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人数,党员人数7人以上25人以下的,由3人组成;党员人数25人以上,可由5人组成;总支委员会一般由5或7人组成。支部(总支)委员会可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青年委员、统战委员,提倡兼职、减少干部职数。党支部(总支)委员会委员须由支部(总支)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由支部(总支)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一条 党支部(总支)委员会由党性强、作风正、热爱党务工作,善于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正式党员组成。党支部(总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要及时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必须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任期内委员缺额时,应及时补选,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五章 领导班子建设和党组织的自身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要牵头并积极开展党政领导班子创“学习、团结、勤政、廉洁”四好活动。健全领导班子学习议事监督管理等各项制度,不断提高班子成员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勤政廉洁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要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和条件,做好本校干部的推荐、选拔、教育、管理、考核和监督等各项工作。重视和抓好后备干部工作,积极培养35周岁以下的干部、女干部、非党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进入学校领导班子。加强干部的学习和教育,全面提高干部素质。积极支持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培训、进修和学习考察。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对干部的监督制度。如:干部联系群众制度、廉政勤政制度、党员干部双重组织和民主生活会制度、评议干部制度、干部述职制度等。建议上级领导根据干部的工作表现和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处分。
第六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有计划、多形式地组织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重点是进行党的纲领和宗旨、党员标准和意识、以及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不断提高党员素质。
学校党组织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发展工作要有计划,重视在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完善公示制度,确保党员发展质量。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实施“党员先锋工程”,领导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在工作中和社会生活中真正起到先锋模范作用,使绝大多数党员在改革开发和学校各项工作中开拓进取,建功立业。
第十七条 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严格组织生活,搞好党务管理,维护党员正当权利,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严格遵守国法党纪政纪。对不合格党员,根据党章、党规和实际情况,严肃进行处理,坚决清除党内腐败分子。
第七章 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三会一课”制度
1、支部(总支)党员大会制度。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指示;讨论本支部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对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作出决议;讨论决定党员的奖励和处分;选举支委会;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监督支委会正确执行党的决议。
2、支部(总支)委员会制度。支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研究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状况;检查开展“创选争优”活动和实行党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
3、党组织生活会制度。党员组织生活一般每月进行2次,一般以支部为单位进行,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总支)可设党小组具体如集党员组织生活。党组织生活的主要内容是:学习党内文件和上级指示,落实党支部的决议和工作安排,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听取党员的思想汇报;讨论组织发展、党内选举等有关党务方面的工作。
4、党课制度。每年不少于两次党课。党课要联系实际对党员进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党的基本路线、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以及思想、宗旨、党纪、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和形势政策教育。党课由支部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讲党课,党课应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第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民主生活会一般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是汇报思想、交换意见、谈心通气、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所有党员都要参加支部(小组)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要按规定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每年上半年进行一次。要根据党员的标准和义务全面检查和评价每个党员在本职岗位和工作实践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要认真分析本单位党员队伍中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教育;要实事求是地组织每个党员进行个人总结,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评议基础上表彰优秀党员,按规定程序处置不合格党员、处理违纪党员。
第二十一条 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制度。确定培养对象、提出培养措施、落实培养责任,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党支部每年要制定培养计划,每季度对培养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按规定将考察情况发实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党建目标管理制度。要制定年初支部党建目标;要及时向上级党委填报《党组织生活逐月反馈表》;要坚持对目标实施进度情况进行半年初查、年终考核,抓好落实,注重效果。
第二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所在领导的工作和人员中同时负责党风廉政。学校支部要按党员数与非党教职工数之比,按工作、生活关系,落实每个党员联系几名非党员教职工群众。
第二十四条 参与重要工作研究制度。党支部(总支)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要经常与本单位、本部门的行政领导沟通情况,对业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行政提交党支部(总支)的重要问题,党支部(总支)书记要及时组织支委会讨、研究,并形成决议;党支部(总支)书记要参加行政办公会,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问题,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部门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文书立档制度。党支部(总支)要有完整的工作资料,会议记录,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重点培养对象名册,组织发展材料,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规章制度,组织生活记载等方面的材料,并立卷归档。

第二十六条 中心组学习制度。学校党支部(总支)要建立健全支委会成员、学校校级和中层干部(含行政、群团组织负责人,含领导干部中的非党员)参加本校中心组学习制度。及时学习上级和新区的大政方针和政策,系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并联系本校实际,深入研讨。中心组学习一般由校长、书记商量学习的具体内容,由书记主持。
第二十七条 学校支部(总支)可以从实际出发,有所创新地制订其他相关制度。
第八章 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八条 教育系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是我国学校社会主义性质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我国基础教育办学目标的基本要求。因此,做好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是学校党组织的重要任务。学校党组织思想政治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以学校改革和发展为中心,正确处理教学与德育的关系;
2、坚持群众路线,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
3、坚持从学校实际出发,“保证时间”、“少而精”、“要管用”,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4、坚持依法校与以德治校相结合;
5、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创新,注重实效,把思想教育渗透到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日常工作之中;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组织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任务
1、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广大教职工,加强理论武装、引导他们积极为实现党在新世纪的宏伟目标和促进学校改革发展贡献力量。
2、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切实解决好信仰、信念、信任、信心问题,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学校中的贯彻执行。
3、与时俱进,积极研究探索在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教职工的思想状况和变化规律,引导教职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树立强烈的创新意识、教改意识、法制意识、质量意识、科研意识和服务意识。
4、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努力培育和积极参与提炼既有鲜明时代特征又符合学校实际的办学理念和办学目标,树立良好的学校形象,提高学校的社会声誉。积极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建设活动,营造健康向上的环境气氛,保证舆论导向正确,校内秩序良好,校风教风学风严谨。
5、以提高教职工思想素质和师德水平为目标,深入开展学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教职工中大力倡导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创新、乐于奉献的良好师德形象。
6、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建立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指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和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开展文明校园的创建活动,运用网络德育方法,开展健康上网活动,增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和感召力,使广大青少年学生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九章 对书记的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经考核,书记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上级机关根据实绩给予奖励。对书记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考核,一般与对校长的考核同步进行。
第三十一条 书记违法乱纪、以权谋私、严重失职,给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经纪检部门查实,给予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全镇中小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盲聋哑学校)。幼儿园和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镇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行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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