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怎么写中学生义务教育法的体会
学习“义务教育法”体会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为全面健康地培养高素质的国家有用人才和全面提升全民思想品德素质提出了更高更新的教育发展战略。《中华人民义务教育法》的制定与出台为确保依法治教、以德治国的方针政策得以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我们教师更新教育观念依法从教指明了方向。
作为一名普通的人民教师,《义务教育法》使我重新审视自我并且让我更清醒地认识到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应该将新的思想意识和教育观念体现在教书育人的平凡事业之中;应该将改革和发展的思想观点体现在自身工作实践中;将开拓和创新的意识体现在培养学生成才之中。
回顾自己几年的教学工作和日前担任的班主任工作,在工作中我也不时存在着与《义务教育法》不相符合的教育方法和理念。教师的“恨铁不成钢”甚至会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的手段出现偏激以致伤害学生的自尊心。我想这样做肯定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原则。以后应该尽量避免出现类似的情况。应该多理解学生、多关注学生各方面的成长。
在《义务教育法》第四章第28条29条中明确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这一段学习完后体会很深刻,平等对待每位学生关注他们的发展应该是每一位教育工作者应该做到的。
在实践工作中我也深刻体会到教育工作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其中蕴含着深刻的教育规律。只有认识并且运用好这些规律才能创造出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法。我们的教育工作方法和模式不是一成不变的,是发展的、与时俱进的。我们需要从实践出发,根据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用灵活多样的方法,我们的教育工作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
有人曾经指出:“没有任何十全十美的方法,也没有一定有害的方法。”我们必需辩证的看待。在教育实践过程中,许多方法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在选择和应用时,需要同德育目标相结合。与《义务教育法》中所规定的原则相一致。学法、懂法、守法是每一位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必须要严格遵守的原则。
我一定认真学习、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作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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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收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教育有法可依,有法能依了。义务教育作为基础教育,应当实施素质教育,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为此,修订草案规定,义务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采取启发式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将德育、智育、体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素质公民和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同时,还规定了以下具体措施一是规范教学内容,防止教学过于偏重智育的倾向。规定〈1〉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形成德育教育体系,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2〉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这些活动的开展确实对学生的身心发展及形成健全人格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切实纠正了以学习代替活动,以文化学习挤占活动时间,导致学生由于缺乏文体活动而出现的厌学情绪和叛逆管理的现象,可见义务教育法,从宏观整体上。以学生身心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学生未来发展的需要,从法律上规定了学校、教师、学生应当遵循的义务教育法,还给学生应有的活动权利,让学生真正做到全面发展,健康发展。〈3〉明确考核要求,规定:对学生和教师的考核,应当综合考察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培养学生的情况,不得仅以升学率作为考核标准,对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替代全面考察。义务教育督导不得以对学校进行评比,不得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从这方面看我们云岗中学就会从应试中解救出来,我们吸收的学生不是一流的学生,我们的成绩是比不过重点校,但并不意味着我们的学生什么都差,为此,我们可以据学生的特点采用有针对性的特色教育,来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但我们也仍然有我们的困惑,比如重点校的各方面投入,及方方面面均比普通校有很大优势,造成教育的不公平现象,如果这一问题不解决,高考制度不解决,那么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很有见地的地方均会落不到实处,贯彻起来困难重重,为此,我做为一名人民教师,还是真心希望义务教育法顺利实施。我会按照义务教育法去做,去执行义务教育法,做义务教育法的楷模,为实施素质教育贡献自己的光和热。 谨言慎行,方为人师
——学习《义务教育法》 “……我真希望能够用手中的笔在纸上勾勒出您那往日温暖的形象,您那熟悉笑容、信任的目光,对我就是力量与欢颜……
在初一第一次参加800米的比赛上,由于缺少经验,我在第一个弯道时没有把握好速度,便与大地母亲做了一个最彻底的拥抱。等我爬起来向前一看,原来在我身后的选手都一个个地跑在了我的前头,而此时我腿上的伤口渗出了血,疼痛向我袭来并消磨着我的意志,于是我决定放弃。而就在这时,宛若久阴下突然出现的阳光——您站在跑道边上对我喊:‘加油!你能行,老师相信你!’听到这席话,我又努力地奔跑起来。尽管我不是光荣的第一,甚至连名次也没有取得,但是我完成了比赛,并且在和自己的比赛中大获全胜!……老师,虽然您已经不再教我们了,但我对您仍然心存感激,真心感谢您对我人生的指引!”这是我在教师节时收到的一封刚刚毕业学生给我的信。从信中可以看出,这件事尽管对我来说是一件久已淡忘了的小事,但对于这名学生却记忆深刻、影响深远。由此,它给了我很大的启示,那就是作为一名教师应该随时注意自己的言行,哪怕一句话、一个细小的动作和眼神都会对学生产生巨大的影响。毫不夸张地说,教师对学生一个细微的言行可能会造就一名学生,也可能会毁灭一名学生。
因此,从职业意义上讲,作为一名教师应该“谨言慎行”,要时刻以平等的思想对待学生,尊重、爱护每一位学生,保护他们的自尊心和上进心,着眼于学生的长远发展,促进他们的成长,让他们拥有一颗健康而积极的心去探索世界和未来。
前不久,我校对全校教职工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宣讲活动。通过认真、系统的学习,我对教师言行标准的理解进一步深化,使我从法律的层面上重新思考和审视日常对学生的教育行为。
例如,《义务教育法》第四章第29条明确提出:“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这说明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保护学生的自尊心,已经不仅仅是教师职业道德范畴的要求,而且也是法律要求;而在教育教学中如果出现上述类似行为,也不仅仅是教师职业素养的问题,而是遵纪守法的问题了。这样,作为从事教师的我们,就更应该树立和强化教师职业的“言行意识”,在日常的教育教学中谨言慎行,留意于自己的言行中的每一个细节,不要对学生造成无意的伤害和出发法律。
愿我们用爱心、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为学生的成长撑起一片晴朗的天空。
⑵ 初中生可以谈恋爱吗中学生教育法里有没有谈恋爱就要转学或者要处分的规定
这一条不需要法律来管,如果要法律来管那就大材小用了
初中生不可以谈专恋爱,这是属国内几乎所有初级中学都有的学生行为守则。学校有权对违规的学生进行处分。
说是那样说,但是你们低调点学校应该也不会吃饱了没事干专抓这种学生。。你被处分多半是你们太嚣张了,当老师面干那事儿。这会影响其它学生,这才是重点。
⑶ 中国教育法已经明确规定中学生作业要控制在90分钟内,然而老师们却无视这些法律
中国式教育突出的特点:作业多,高压式学习,补课等。如若实施作业时间在90分钟,这样虽然表面上看似轻松不少,可是对于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父母来说,也会把学生的剩余时间变为补习班的时间。与其进入补习班,教师免费教习不是更好。
身为人师教育为先,作业量大是一种关心在意学生的成绩,想要突然适应新颁布的法则,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改变的。不过,学生可以合理的向老师提出对作业量的看法,身为老师总会给出最满意的答案。
⑷ 我国《教育法》中对中学生的义务作了哪些规定
《义务教育法》没有对中学生的义务作具体的明文规定,只规定“履行接受义务教育专的义务属”。
《义务教育法》规定: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⑸ 说服教育法及其贯彻要求
说服教育法,那是要你能够用自己的理论,用自己的时间能使你要说服的对象能够听从他得惯着要求,就是说你一定要用自己的语言来使她幸福。
⑹ 宪法规定中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的权利
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如《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对学生享有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可见,学生的权利是法律规定的,受到国家和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学校应保证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各项合法权利,任何侵犯学生权利的做法都是违法行为。
一、学生的生存权
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二、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教育法》第九条第二款:“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教育法》第五章:“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三、学生的人身权
1、身体健康权
身体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它是学生人身权的重要内容。
《教师法》第八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2、人格尊严权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3、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4、隐私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作为普通公民权利:
(1)学生的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
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2名誉权3隐私权4肖像权5人格尊严权6人身自由权
(2)学生受教育权
(3)发展权
(6)中学生教育法扩展阅读:
义务教育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⑺ 《教育法》中学生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法律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内种族、性别、职业、财产容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对于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包括参加教育教学权、获得经济资助权、获得学业证书权和申诉起诉权等法定其他权。具体规定如下 :
法律依据:
《教育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学生应尽的义务有哪些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⑼ 中学生可以带手机到学校吗懂法律的来回答,以《教育法》。悬赏50分
学校的做法确实违法
但是学校也有学校的考虑,就如学校说的炫耀,上课不听讲,会影响学习
如果你对学校的制度不满,可以向学校提出具体意见
或许会有更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件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