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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没收中学生手机

发布时间:2020-12-16 09:26:26

① 老师有权没收学生手机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学校在学生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收东西是不合法的,没收学生东西的,应该及时告知学生说明原因,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归还给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1)老师没收中学生手机扩展阅读:

教师没收手机后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归还是最常见的手段,一般来说都是说考试后归还,但如果说归还时限过长,或所有权人坚持不同意,而教师依然占有手机,便可能会构成侵犯所有权人的占有和处分的权利;如果教师坚决不交还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联系其父母,将手机交与其父母。

如果没收手机后不予归还的,就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侵犯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② 老师没收学生手机不归还

老师没收学生手机不归还?
老师没收学生手机是因为学生违反课堂纪律,上课玩手机,所以应该没收。
但是老师不可能占为己有,应该把家长叫到学校,把学生的情况告诉家长,然后把手机还给家长。

③ 老师没收学生手机合法吗

教师没收学生手机的行为,属于对学生手机的临时占有和管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没收。但是如果占为已有且拒不归就是违法行为。

《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学生的合法动产,学生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

《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有权对倾犯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

《教师法》并没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中说明,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而《物权法》中的权利,是属于合法权利。

(3)老师没收中学生手机扩展阅读:

从学校方面来看,学生带手机进学校的弊端确实很多:中小学生都是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较差,有的甚至还用手机考试作弊,上课时间聊QQ、浏览黄色网站、看电影等。学校为了让学生能专心致志地学习,才迫不得已把“严禁学生带手机进入学校”写入校规。

从学生方面来看:他们中并不是全都拿手机来玩游戏、聊QQ、看电影,其中大部分学生会很好地利用手机查资料、解难题。而且现在留守儿童多,学生可以在放学之后或休息时间跟父母打打电话,联络联络感情,汇报汇报学习情况,这也是对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一种方式。手机还可以让学生更接近社会,了解国家大事,面对自己无法解决的安全问题时能及时求助等。

这种“带手机就严惩”的校规简单粗暴,暴露了学校在学生行为教育方面的笨拙和管理方面的惰性思维,往往会激发学生的叛逆心理,让他们与学校形成对立情绪。手机进校园并非“洪水猛兽”,处理此事严堵不如因势疏导。

学校可以要求学生到校后,把手机上交,让班主任或值日班长统一管理。像重庆一高校教室墙挂手机袋,开课前需“手机入袋”,在放学或休息时再发还给学生。当然,学校平时也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还可以帮助学生多分析一些利弊及实例,最大限度地引导他们正确使用手机。

④ 老师没收学生手机不还

老师没收你的手机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四部法律,分别是:
《物权法》、《教育法》、《教师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情节严重者算是侵犯你的私隐.
为此,我咨询了相关的律师。
一:《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你的合法动产,你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
二:《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你有权对倾犯你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
三: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允许带手机上学,却无规定老师可以没收以及扣押手机.因为《物权法》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而学校更没有权利去没收,虽然个别学校是公办学校,但学校再怎么样也只能是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而某些学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此规定与法律相冲,它便是违法规定.照例应该废除.
四:《教师法》并没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中说明,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而《物权法》中的权利,是属于合法权利。
也就是说,这样一来,老师不只违反《物权法》,更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你不只可以拿回手机,还可以向法院诉讼老师这四项罪。
另外,《物权法》中还规定了假若财产在其中损失,你还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赔偿,例如手机价格下降。
你去报案时,**机关也许不会受理,因为他觉得这是小事。但法院不同,任何侵犯权利的都可以上诉,只要你够胆去辩驳,胜率也比较高。但这只能在你向老师索求拿回手机,老师不愿意的情况下才要的最后一招。你的意愿也只不过想要拿回手机,和老师说明以后不在堂上玩就好了。假若老师不愿意,就警告他。还是不愿意,那么我就建议你告他吧。难道他还敢不愿意?
但是在此之后也你也必须转校,就算你公办学校无法踢你出校,也没有什么理由处置你。但老师们可会串通起来“虐待”你的,没办法,中国太多这类不守法的人了,这种老师也不过是如此小人。
难道这份“高尚”的职业就不用遵守法律了吗?难道这份人人都“尊敬”的职业就可以打人了吗?就连国家主席也没有这个权力,难道老师们的官职比胡老大还大?
那些人根本称不上是老师,他们不会体谅学生的感受,他们不“懂”法律,他们没有人性般虐待学生,他们有什么能耐称上老师?我只能说,老师是教我们知识,是教我们做人,是关心我们成长,以及尊重我们决定的人。并不是,哪个学生不听你的话你就变相虐待或者虐待他,然后打从心里恨不得那个学生死。然后你就在学生评价上写上个大叉,毁掉一个学生的未来。

⑤ 老师没收学生的手机犯法吗

你好,老师没收的行为是否违法,可以区分以下情况:

1、教师没收手机后便不予归还

2、教师没收手机后直接交与学生家长

3、教师没收手机后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归还。

《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当事人有权对当事人倾犯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

《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当事人合法动产,当事人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

(5)老师没收中学生手机扩展阅读:

案例:

尊敬的领导:都兰县高级中学的教导处主任在周六周天学校不上课期间私自没收学生手机,就连住校生的手机也被没收,连电话也不能打了,根据法律规定未经允许,学校私自没收学生手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望处理!如果可以的话希望隐去举报人资料信息,谢谢领导!

尊敬的网友:

接到您的留言后,海西州委立即安排都兰县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都兰县高级中学《学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学生在校园内禁止携带手机,违规者没收手机,学期末归还本人。学校在政教处、学生会、教务处、三个年级组办公室、门卫、学生宿舍两个值班室均装有座机,方便住校学生与家人保持联系;

同时,高级中学班主任均建有家长微信群,学生家长可随时通过微信群了解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11月10日(星期六),学校组织高二学生在教学楼一楼报告厅采集考生会考信息时,发现有两名学生在报告厅用手机听音乐,教导老师按《学生管理办法》规定没收了学生手机,并交至学校教务处,学期末将归还本人。

⑥ 老师没收学生的手机触犯了哪几项法律

希望对你会有帮助
老师没收你的手机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四部法律,分别是:《物权法》、《教育法》、《教师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情节严重者算是侵犯你的私隐.

一:《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你的合法动产,你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

二:《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你有权对倾犯你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

三: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允许带手机上学,却无规定老师可以没收以及扣押手机.因为《物权法》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而学校更没有权利去没收,虽然个别学校是公办学校,但学校再怎么样也只能是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而某些学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此规定与法律相冲,它便是违法规定.照例应该废除.

四:《教师法》并没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中说明,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而《物权法》中的权利,是属于合法权利。也就是说,这样一来,老师不只违反《物权法》,更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你不只可以拿回手机,还可以向法院诉讼老师这四项罪。
另外,《物权法》中还规定了假若财产在其中损失,你还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赔偿,例如手机价格下降。
老师没收学生手机后有权力翻看里面的短信么??

没有,这是侵犯了学生的个人隐私,现在都在讲要普及法律知识,学生的课程里面也要讲怎样保护个人隐私,而作为一个教师来说,法律知识尽然这么淡薄,真是令人感到悲哀,你可以去找老师理论,让他好好学学法律知识。

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通常会采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学校会搜查学生的物品或者暂时扣押学生的手机、游戏机等,有些学校甚至出现教师罚学生款的情况。在一些教师看来,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实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一、学校无权没收或暂扣学生的物品

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有以下三类主体:
1.依法律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学校没有没收、扣押学生财物的权利,违反了《民法通则》私人财产(书)神圣不受侵犯的的规定,即扣押与没收,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有授权的部门才可以行使,法律并没有规定学校可以没收、扣押学生财物,因此是违法的。

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其实质是抢劫,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占他人财产.老师的这种行为是属于使用老师这种特殊的身份,强行夺走学生的财产,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程序上来说:一般情况下被行政机关没收的的财物须上缴国库,也不能是自己占有或者使用.

学生作为公民享有对自己物品的享有权和进行自行处置的权利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个人财产没收、损坏、遗失,否则要予以赔偿。

按照法律规定没收是一种行政处罚,必须由执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老师既不是行政执法人员,也没有法律依据,无权没收公民的财物,他们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学生可以到教育局投诉,甚至可以提起诉讼。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来说,在没有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老师是没有权利没收学生物品或“代为保管”的。

没有当事人同意的“代为保管”是强行转移财产的占有,亦是对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⑦ 老师没收学生手机,算不算违法

如果复他校规明文规定学生制不能带手机,或者已经口头通知让你意识到不能带手机来学校的话,这样学校并没有错。说到法律的话,他确实是犯法了,犯了物权法,你要跟他要回来还是让家长跟他交流吧。总不可能上法院吧?除了公安机关,谁都没权利没收你个人财产的。这是犯法,希望你能要回来,心平气和找老师说吧。注意态度,希望能帮到你。

⑧ 老师没收学生手机犯法吗

学校老师是无权没收私人财产的。但是一些国家机关比如法院,公安局,工商局等可以没收违法财产,也可以依法没收或者罚款。另外注意,经以上机关授权的机关也可以没收或者罚款,请参考以下法律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另外《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8)老师没收中学生手机扩展阅读:

“慈溪一职高有学生跳楼了!”昨天,有好几位市民给钱江晚报记者报料。从照片来看,一所学校的教学楼前,一个穿着校服的人倒在地上,周围围满了人。

报料者说,事情发生在慈溪市锦堂高级职业中学,学生伤得很重,目前还在抢救之中。而跳楼的原因,是因为老师没收了他新买的苹果手机。

究竟是真是假?记者进行了调查。

昨天, 署名为“慈溪市锦堂高级职业中学”在网上发出声明,回应了此事,确认了“跳楼事件”确因没收手机引发。

学校的孙校长,在接受钱江晚报记者采访时,连说了好几个“意外”。出事的孩子是个男生,读高二,姓陈。

12月7日下午第一节课,学生处老师在正常教学巡查中,发现陈同学在上课时玩手机,当场没收了手机,打算暂时保管一段时间。

两点下课后,陈同学到办公室,坚持要拿回手机。他说,苹果手机是刚买的,很舍不得。老师说过几天不犯错误了就会归还。

没想到,下午两点二十分左右,第二节课要开始了,陈同学回到教室门口,一时激动就跳下去了。教学楼有三层,他是从三楼跳下的,离地面大概有八米高。

事情发生后,学校第一时间联系120急救,受伤后整个过程由学校领导、班主任老师全程陪同。

慈溪120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先送学生到慈林医院。经慈林医院医生诊断,学生生命体征正常,没有外出血,但腰椎两处骨折,右下肢活动受限,病情较重,建议送宁波就诊。

之后,学生转院到宁波第一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当天手术成功,目前无生命危险,意识一直清醒,后续治疗还需要住院半个月左右。

目前,对于此事,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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