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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打架事件案例

发布时间:2020-12-16 00:13:49

A. 打架斗殴的案例

先来2个打架斗殴的: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再2个沉迷上网的: 案例1. 1991年,李建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某村。他的父亲做木工活,收入还不错,但工作之外,父亲总喜欢喝酒,而且醉酒后经常辱骂、殴打母亲,家里少有安宁。这样的家庭氛围,让年少的李建越来越内向,他平时沉默寡言,但自尊心极强。 2005年,在同学的带领下,李建第一次走进了网吧,并很快痴迷于一款网络暴力游戏。从此,孤僻的李建有了发泄的地方,在那个虚拟的网络世界,一个个妖魔鬼怪成了他的手下败将,他成了战无不胜的“战神”。除了上网,李建还迷上了武侠小说,他很崇拜小说、游戏中的英雄人物。 2006年3月的一天,李建到同村八旬老汉张保国(化名)家找其孙子,但进门时因用力过猛将门后的自行车碰倒,随之与张保国发生争执。后来,李建听大人们闲聊时说张保国曾经强奸邻居哑女未遂。至此,李建决定要替天行道,惩治这个“无恶不作”的坏蛋。 2006年5月13日,晚饭后,李建的父母又开始争吵,心烦意乱的他将一把菜刀悄悄放进上衣内,直奔张保国住处,并在门前随手捡了半块砖头。进到院子里,李建忽然决定放弃杀张保国,便把砖头背在身后站起身来准备离开。 这时,张保国看到李建背着手往门外走,以为他偷拿了东西,就上来拉李建。李建非常恼怒,用砖头狠砸张保国头部后,又用菜刀向张保国的脖子、头上猛砍,直到张保国一动也不动他才住手。 第二天,李建一如既往地背着书包上学,但随着案件的告破,他很快被警方抓获。对自己的行为,李建供认不讳。 2006年9月,李建在法庭上痛哭不已,意识到是自己过于痴迷武侠小说和暴力游戏,才走上这条不归路。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其作案时不满16周岁,案发后认罪态度好,能在其法定监护人的配合下,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具有悔罪表现,故做出上述判决。 案例2. 1986年,江延出生于河南省灵宝市故县镇张姚村,父母均是老实巴脚的农民,自幼性格内向的江延成绩平平,初中上了一年便辍学在家,农闲时,江延到矿山、建筑工地打工挣钱,在众人的眼中,他是一个非常本份的孩子。 2002年7月,江延在灵宝市豫灵镇打工时跟朋友学会了上网,渐渐发展到痴迷的地步。他为自己起了一个“一刀两断”的网名,意即只与网友交流,不与其他人来往。自此后,江延便沉溺于网吧,不再打工挣钱,由于长时间泡在网吧,打工挣的两千多元钱很快便花光了。为筹资上网,他翻箱倒柜偷父母的钱,偷哥哥的钱,甚至偷姐姐男朋友家给的彩礼钱,最后发展到偷家里的粮食卖钱上网。父母发现后多次打骂他,但仍未把他从网吧中拉回来。他整日生活在网络虚幻的世界中,上网已成为生活中的全部内容。 无钱上网抢劫杀人 罪恶源自于欲望的膨胀。 2003年5、6月份,无钱上网的江延产生了盗窃他人钱物的念头,他想到曾到同村伙伴张平家玩耍,看见张平家床下有一个保险柜,心想一定装有不少钱,当时张平在外地当保安,父亲张长更常年开矿在外,只有张长更的老婆和两个女儿在家。于是,江延打定主意到他家偷钱。 2003年7月29日凌晨1时许,江延从家中找了一把一尺多长的西瓜刀,从张长更家门楼边豁口翻进了院子,顺手一推门,门竟然没关,碰巧张长更的女儿张玲上厕所,看见一个黑影遂大声叫起来,叫声惊动了母亲王长花,她跳下床跑了出来,江延大脑一片空白,拿起刀乱砍乱舞,先砍谁后砍谁,砍几刀,砍到哪里也说不清,当看见张玲满身是血,王长花倒在院里时,清醒过来的江延这才知道闯下了大祸,他顺手把电话线一把拽断,翻墙跑回家拿了衣服、手机、西瓜刀跑出村子,钻进玉米地,又在高速公路的路口搭车逃至陕西省户县。由于没有一技之长,江延四处流浪受尽了苦头,无奈之下给家里打电话要钱,并告诉母亲姜密兰一个银行帐号,姜密兰接到儿子的求助电话后,将五百元钱汇到了该帐号上,殊不知这些均纳入了公安人员的视线,2003年10月7日,江延在陕西省户县太平峪镇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 迟到的悔悟 2004年1月15日上午,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坐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席上的张长更、张玲父女痛不欲生,多次放声大哭,张玲的面部留下了深深的伤痕,她因极度的惊吓而经常精神恍惚。望着威严的法官,听着失去亲人的受害者家属痛苦的哭泣,江延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B. 近年发生过的中学生打架斗殴犯罪案例有哪些

2010年9月19日中午,被告人孙某、周某某因与镇雄县民族中学学生张雄发生纠纷,放学

后,孙某、周某某等人便持刀在民族中学门外与张雄发生打架。

C. 中学生打架的案例。

“两元钱”引来的伤身大祸
9月25日,海原县初三学生冯某某遭殴打,至专今没有脱离生命属危险,而“凶手”竟是他的同学张某等4名未成年在校学生。
9月25日21时许,海原县公安局接到报警:海原县职业中学学生冯某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内被人殴打,伤情严重。民警及时赶赴现场,发现冯某某因失血过多休克,犯罪嫌疑人已逃离现场。民警将冯某某送往医院抢救的同时,根据冯某某的学习生活环境对学校师生以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走访调查。通过调查发现,学生张某(男,17岁)有作案嫌疑,公安机关立即调配警力对张某实施侦查,并采取严密布控等有效措施,于一个小时后,在海城镇建设路抓获张某。
经突击审讯,犯罪嫌疑人张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9月25日下午4时许,冯某某和同学张某因借两元钱的事情发生争执,引起打架。张某没有占上便宜,萌生了报复冯某某的念头,于是,他在集贸市场买了一把匕首,并伙同其同学李某(男,16岁)、李某某(男,14岁)、马某(男,17岁)三人,于当日20时30分,在冯某某租住的房间内,在冯某某的腹部及大腿上连捅三刀后逃走。根据审讯结果,民警连夜出击,将李某、李某某、马某全部抓捕归案。

D. 小学生打架斗殴的例子

案例一:2007年一月,彭某某、陈某两同学因打篮球产生摩擦并发生口角,彭某某先动手殴打了陈某,两人遂发生扭打,之后被在场同学制止。事隔不久,彭某某又邀集数人到陈来宿舍寻衅,并且抄板凳动手殴打陈某,致使陈某面部多处受伤。并根据《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1款、第4款;第十一条第1款的规定。彭某某的行为构成打架斗殴,持械伤害他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情形,并且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决定给予记过处分。
案例二:2008年10月,杜某某经过篮球场并与其学长开玩笑,正在打球的宋某听到以为被讥讽,从而产生误会,进而发生争执、打斗,在此过程中杜某某眼睛被打肿。事后在和解聚餐过程中,又因吴某出言不慎与樊某发生争执,双方均动了手,樊某被打出鼻血。彭某某、蒋某某、周某某、李某等人得知此事之后,便找到吴某发生争吵并打架。根据《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吴某、彭某某、蒋某某、周某某、李某记过处分,给予宋某留校察看处分。
案例三:2007年6月,唐某某、常某某因在校外打台球发生口角,唐某某的同学于某某用手推了常某某,常某某便用球杆将于某某的头部打伤,此时,唐某某没有劝解,反而持球杆将常某某打伤,直到被在场人员制止。其后,双方又邀集人员在教学楼处发生争执,引起很多同学围观、起哄。在老师的及时协调下,才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此事严重扰乱了学校的正常秩序,在同学中产生了极坏的影响。根据《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唐某某、常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打架斗殴造成他人伤害并造成恶劣影响,决定给予唐某某、常某某记过处分。

E. 校园暴力事件案例

案例主要讲的是未打扫卫生起争执酿命案,三位在校学生均获刑,具体如下:

郑某、李某、郑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同班同学,2012年7月,因被害人王某某值日但未打扫卫生,郑某某与王某某发生口角;之后,王某某在路过郑某座位时在郑某背部推了一下,引发推搡厮打;一旁的李某、郑某某也参与到殴打中。最终造成王某某头部重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案发当日,郑某与郑某某先后被警方抓获归案,李某在其亲属陪同下投案自首。

法院一审后,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七年、李某有期徒刑二年、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一审宣判后,郑某、郑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5)中学生打架事件案例扩展阅读:

没有可以复制的青春,同样没有完全相同的校园暴力事件——尽管其中或许有着太多的共因可寻。因为,每一起事件中的“主角”,若总是面目模糊的“施暴者”与“受害者”,很可能意味着对他们的拯救与干预是隔靴搔痒式的。事件成因越复杂,在寻求解决办法上,越需要耐心和见微知著,如此才能真正找出规律与破解良方。

对于这些未成年人而言,在当前刑法惩戒难以介入的情况下,他们最终基本上还是要回归家庭,回到他们“熟悉”的成长环境。那么,对他们的“改造”,就必然离不开对这种具体环境的干预。

F. 校园暴力事件事例

案例主要介绍青岛市区公布的5个案例,案例中用化名,具体如下:

1、被告人李某为某中专学生,因与同学“争女友”发生矛盾,后双方约定“谈判”。“谈判”中其与纠合的其他被告人孙某等人对被害人曲某进行殴打,致曲某受伤。后曲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并根据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赔偿情况,对各被告人分别判以相应有期徒刑。

2、被告人袁某与同校学生徐某等人解决纠纷,被徐某一方殴打后,看到同校学生张某等人,误认为张某也是徐某一方的人,遂与其他五人持铁管追赶张某至一胡同内,对张某拳打脚踢,其中一人持铁管将张某左手打成轻伤。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等与他人合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受刑事处罚。

3、孙某与被害人庄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次日上午,孙某纠合被告人沈某、黄某在其学校宿舍楼对庄某实施殴打,致庄某左膝受伤,构成轻伤二级。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并对沈某、黄某分别判处管制一年和管制六个月。

4、被告人郭某和同学曲某因走路碰撞一事产生矛盾,二人便相约找人打仗。后被告人郭某纠集李某和同学姜某,李某又纠集杨某、张某、荆某等人到案发地点,李某持钢丝锁、荆某持套刀、杨某、张某、荆某、姜某、郭某等人持木棍对曲某进行殴打,致曲某受伤。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等与他人合伙持械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受刑罚处罚。

5、原告于某与被告陈某等均系某中学学生,双方日常关系不和睦。某日一直请假在家的于某出现在校内,看到陈某与原告的同班同学王某发生争执并互殴,于某见状亦参与殴打陈某,陈某等用伸缩钢管抽打原告身体和左臂。互殴中,双方身体均有受伤。于某经医院诊断为:左尺骨近端骨折、软组织挫伤、头外伤反应。后其起诉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判决侵权人陈某等和学校均承担部分责任。于某在本案中亦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6)中学生打架事件案例扩展阅读:

校园师生之间的暴力日渐引起人们关注。有些学生对老师的批评教育怀恨在心,纠集他人对老师实施暴力。有些老师对学生采取了失当的教育行为,比如体罚或实施暴力行为。我国的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规范学校、教师的行为均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体罚学生的行为亦做了禁止性的规定。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和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教书育人、依法履行职责。聘任的教师,在实施教育、管理职责中,故意致伤学生身体的,作为聘任单位的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G. 中学生打架斗殴案例,急

上半年,接到多起在校学生之间打架斗殴事件,经了解发现都是由于学生早恋引起的,在校中学生早恋已超出了青少年教育和学校管理的范畴,对社会治安的稳定产生了影响,如教育、疏导不及时,极有可能成为社会治安的热点问题。因此必须引起家长、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的重视。因当事人均系未成年人,为进一步杜绝此类问题发生,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本着对社会、对青少年的成长负责的初衷,建议对此类案件加以重视。
警方提示:
一是发挥各校的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利用上法制课的机会,对学生进行知法、守法教育。法制副校长和驻校民警要以适当的方式督促学校组织学生听法制报告,进行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在宣传教育中充分利用当地典型的正反两方面的事例、案例,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引导青少年自觉遵纪守法,自觉抵制有害信息和腐朽思想的影响,提高青少年辨别是非能力,分辨美与丑的能力;
加强校园和周边环境整治。公安机关加强对黄、赌、毒社会丑恶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社会环境,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培养青少年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意识;
二是建议学校、家长、社会三方面共同努力,勤沟通,适时关注青少年成长时期的心理动向,例如可通过心理辅导,心理健康课程等方式,净化中学生心
灵保证其积极健康地茁壮成长。
希望对你有帮助O(∩_∩)O~

H. 校内校外打架斗殴案例

案例一:2007年一月,彭某某、陈某两同学因打篮球产生摩擦并发生口角,彭某某先动手殴打了陈某,两人遂发生扭打,之后被在场同学制止。事隔不久,彭某某又邀集数人到陈来宿舍寻衅,并且抄板凳动手殴打陈某,致使陈某面部多处受伤。并根据《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1款、第4款;第十一条第1款的规定。彭某某的行为构成打架斗殴,持械伤害他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情形,并且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决定给予记过处分。
案例二:2008年10月,杜某某经过篮球场并与其学长开玩笑,正在打球的宋某听到以为被讥讽,从而产生误会,进而发生争执、打斗,在此过程中杜某某眼睛被打肿。事后在和解聚餐过程中,又因吴某出言不慎与樊某发生争执,双方均动了手,樊某被打出鼻血。彭某某、蒋某某、周某某、李某等人得知此事之后,便找到吴某发生争吵并打架。根据《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吴某、彭某某、蒋某某、周某某、李某记过处分,给予宋某留校察看处分。

I. 大学生学生打架事件及案例分析

小王07年九月考入某大学,在与班级同学相处半年后,爱上了本班的一个女孩雪儿,可是这个女孩对小王不感冒,倒是喜欢班长小李。有一天小王和几个哥们从网吧出来,看到小李和雪儿在一起很亲密,小王见状分外眼红,迎上前去拦住小李和雪儿,警告小李不要和雪儿太亲密,小李当然不会服软,结果可想而知,双方话不投机半句多。小王一伙儿有个哥们率先出手,随后几个人把小李围到当中一阵爆打。小李人单力薄吃了大亏,一阵拳打脚踢后小王一伙散去,小李身上挂了彩一气之下到派出所报案,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随后民警介入,通过辅导员老师找到了小王和他的一个同伙,民警要小王供出其余参与打架人员,小王开始很讲义气,就是不说话。民警很严肃地对小王说:“不要因为你还是学生,我们就治不了你。你已年满18岁,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你的恶劣行径已可以拘留10天并处以罚款,还要为被害人治病,向被害人道歉,在征得被害人谅解后可以从轻处罚”。

辅导员听后,觉得事态严重,遂向领导汇报,领导也出面进行调解,最后小王供出了参与打架的几个朋友,民警将他们押往派出所讯问做笔录。下午的时候,小王交了几千元的罚金被放出来了,幸好学校没有给他处分,否则交钱不说,恐怕书也念不成了。

总结:通过这个事件我觉得对一年级学生进行安全和德育教育是非常必要的,他们刚刚从高中考入大学,身上还带着一些不良习气,上面这件事情看起来很可笑,但确实是发生在一个大学生身上,他们刚刚步入成人阶段,但对某些事情的处理上还沿用着初中生的思维,如不加强教育是很危险的。

以上是一点想法,希望能对各位辅导员的工作有所帮助,还请大家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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