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宪法规定中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的权利
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如《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对学生享有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可见,学生的权利是法律规定的,受到国家和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学校应保证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各项合法权利,任何侵犯学生权利的做法都是违法行为。
一、学生的生存权
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二、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教育法》第九条第二款:“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教育法》第五章:“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三、学生的人身权
1、身体健康权
身体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它是学生人身权的重要内容。
《教师法》第八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2、人格尊严权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3、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4、隐私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作为普通公民权利:
(1)学生的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
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2名誉权3隐私权4肖像权5人格尊严权6人身自由权
(2)学生受教育权
(3)发展权
(1)义务教育中学生义务扩展阅读:
义务教育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B. 在义务教育阶段中学生应该承担哪些最基本的义务
应当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应当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尊敬教师,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C. 中学生应尽的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中学生说就是具有学习的权利和义务。对中学生的学习,作为一种权利,不仅以“宪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证,而且根据我国的国情,在“义务教育法”中也作了有关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一规定也表明义务和权利是统一的,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学习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一种责任,是中学生对国家、社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也是对学校对父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中学生作为社会的一员,应当确立这种权利观和义务观,强化“学习是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意识,既懂得维护自己的权利,又尽心尽力履行自己的义务,加强学习的义务感、责任感。据此,我认为学生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既是享有受教育权利,也是必须尽接受教育、勤奋学习义务的统一体。学生在要求享受优质教育的同时,自己必须尽一个受教育者的义务:如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规章制度、遵守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守则,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为学校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如做好清洁值日,爱护学校公共财物,接受并尊重教师的教育。
二、学生享受教育的权利是平等的。学生无论民族、性别、年龄、父母职业、家庭财产情况等方面均有受教育的权利和尽受教育的义务。特别是不能以家庭财产状况、相貌特征来有意设置进校门条件,相反的还有专门法律来保障了贫困学生、残疾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学校也应在贫困学生救助等方面给予“平等”基础上的“救济”,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三、学校的规章制度、教育管理行为要合法合规。学校内部规范性文件而言,实体合法基本要求是,保证它实体内容公平合理,并且与上位法(如国家法律、地方性政策法规)不相抵触,从而保证实体上真实,这是学校一项义务也是学生履行遵守校纪义务前提。
四、学生的行为、语言要符合法律法规。如果学生不思进取,违纪违规,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校纪的处分,违法犯罪的除了校纪的处分外,必然也受法律的处罚。
D. 义务教育中的学生最基本的"义务"是什么
义务教育中的学生最基本的"义务"是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义务教育的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制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和世俗性的基本特点。
(4)义务教育中学生义务扩展阅读:
义务教育的特点:
1、义务教育的国家强制性
义务教育的国家强制性,是义务教育最本质的特征。它指义务教育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推行和实施。义务教育不仅是受教育者的权利,而且是国家应尽的义务。国家要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义务教育的公共性
义务教育是一种社会公共事业,属于国民教育的范畴。它是面向本地区、本民族全体国民的教育,不应成为某一阶级、政党或宗教派别的工具而被垄断。这就是义务教育的公共性。3、义务教育的免费性
义务教育的免费性是指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除全部或者大部分的就学费用。这是世界各国实施义务教育的一个共同特点。
4、义务教育的基础性
义务教育的基础性意味着,根据法律规定,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完成规定年限的教育,并接受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方法和基本态度等方面的教育。这不仅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且是现代社会对每一个公民素质的最基本要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一定年限的义务基础教育。
E. 中学生应尽的义务
公民应履行哪些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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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六条规定: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公民应履行哪些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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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六条规定: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F. 我国《教育法》中对中学生的义务作了哪些规定
《义务教育法》没有对中学生的义务作具体的明文规定,只规定“履行接受义务教育专的义务属”。
《义务教育法》规定: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G. 中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内和义务。这就以国家根本容大法的形式,确定了 受教育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又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以上是法定的权力与义务。
不过还有一些好像和学生有关的义务,不知道对不对,纯当一参考吧。
1.刻苦学习。
2.遵纪守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3.维护集体的利益和容易。
4.遵守社会公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
5.正确处理人际关系。
6.积极参加集体劳动和公益活动。
7.保证家长能看到学校让学生带回家的各种文件、报告和通知。
8.同不良现象做斗争,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9.有根据有关规定向学校交纳有关费用的义务。
10.宪法与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其他有关义务
H. 请列举所有中学生要履行的义务
1、按时入学的义务
2、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
3、完成遵守学校纪律,尊敬老师,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I. 作为一名中学生如何履行自己受教育的义务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集体,能为学校添光彩。(2)团结同学,助人为乐,工作认内真负责容,自觉履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文明学生》的要求。(3)学习目的性明确,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秀。(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达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J. 中学生的义务是什么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就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 受教育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又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以上是法定的权力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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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还有一些好像和学生有关的义务,不知道对不对,纯当一参考吧。
1.刻苦学习。
2.遵纪守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3.维护集体的利益和容易。
4.遵守社会公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
5.正确处理人际关系。
6.积极参加集体劳动和公益活动。
7.保证家长能看到学校让学生带回家的各种文件、报告和通知。
8.同不良现象做斗争,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9.有根据有关规定向学校交纳有关费用的义务。
10.宪法与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其他有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