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宪法规定中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的权利
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如《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对学生享有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可见,学生的权利是法律规定的,受到国家和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学校应保证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各项合法权利,任何侵犯学生权利的做法都是违法行为。
一、学生的生存权
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二、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教育法》第九条第二款:“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教育法》第五章:“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三、学生的人身权
1、身体健康权
身体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它是学生人身权的重要内容。
《教师法》第八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2、人格尊严权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3、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4、隐私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作为普通公民权利:
(1)学生的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
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2名誉权3隐私权4肖像权5人格尊严权6人身自由权
(2)学生受教育权
(3)发展权
(1)中学生与法扩展阅读:
义务教育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㈡ 中学生与法律息息相关的例子
这种事例很多的。因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在某一个社会阶段,一旦道德行为版严重沦丧,那么法律就会把这权种原本是道德来约束的行为纳入到法律的范畴里。例如:
诚信本来是个道德问题,但是后来随着诚信的丧失,立法者便将其纳入民法,便成了诚实信用原则。
老人摔倒后,旁观者是否应该救助以及如何救助的问题。
碰瓷行为与恶意欺诈的问题。等等。
㈢ 中学生正确的学习态度与方法
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和学习
状态,有着自己的一个奋
斗目标就行。学习方法只
要适合自己。活学活用;
上课仔细听课后及时温习
巩固;做习题不怠慢及时
反馈自己的所学;查缺补漏
不能忽略。但劳役结合不能
忘了,要善待自己给自己
一个活动的空间;该学就学
该活动就活动二者同样重要
不能死读书啊!
祝你一切顺顺利利!!!
㈣ 中学生与法治建设的关系
法治就是法的统治,复即在社会中,法制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人的任何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服从法律。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方法,是一种社会管理机制,也是一种社会活动方式。在法治状态中,法的规定是社会管理的根据,法的实现是社会管理的目标;法在社会中得以充分体现,社会以法治的方式表现和发展。法治教育不是仅仅让学生认知其内涵,还要使学生在了解法治内涵的基础上,树立法治意识,更要把法治意识转化为对法治的信赖,并外化为学生的行动和追求,才是法治教育的目的所在。
法制建设是指导中学生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过程。在依法治国为基本方略的国情下,为了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中学生应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自由平等观念、公平正义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基本观念,养成自觉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在注重学习成绩的同时,也应该是扩展法治知识,让中学生重视法律,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学生。为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望采纳,谢谢!)
㈤ 中学生与中职学生学习方法上的不同有哪些
01.入学门槛不同
普通高中对中考分数都有较高要求,分数达标才能入学。
中职属于面向大众的教育,除较热门的部分中职学校和专业外,大部分中职校对中考成绩没有太高要求。
优质的中职校对中考成绩也是有要求的,特别是三二分段中高贯通试点班,要根据学生的中考成绩择优录取,部分学校的特殊专业还要进行另外的测试。
02.资助政策不同
就读普通高中,要按规定缴纳学费。国家为普通高中提供的资助有两项:一项是免学杂费,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和残疾学生都可享受;二是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读中职,国家实行补贴学费、补助生活费等一系列资助政策。国家已经补贴了中职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艺术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学费2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平均资助标准为2000元。资助二年,共4000元。
此外,从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国家将在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2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如果你品学兼优、技艺出众,就有希望申请成功。
03.学习内容不同
普通高中生以学习基础文化知识为主,课程主要包括语文、数学、英语,以及历史、地理、生物、化学等。学习方式比较单一,学习节奏快、强度大,注重的是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
中职生以学习技能为主,除了语文、数学、英语三门基础文化课程以外,其余的就是专业技能实践课程,学习方式灵活多样,在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的同时,更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04.培养目标不同
普通高中以升学为导向,学生以学习文化知识为主。读普通高中的学生如果未能继续升学而选择直接就业,没有技术技能支撑,不具备就业竞争力。
中等职业学校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在学习基本文化知识的基础上,更加强调技术技能的培养,学习方式灵活多样,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更强。中职学校学生既可以选择升学也可以选择就业,如果升学失败选择就业,有技术技能支撑,更具就业竞争优势,也能更快适应就业环境。
读中职的学生也可以选择升学,目前很多中职校开设有升学班和就业班,更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让学生多一份选择。
05.升学渠道不同
读普通高中通过参加普通高考、学考、自主招生等方式升学;考试难度大,竞争激烈;
读中职的学生升学方式包括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高等职业院校招生(3+证书)、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三二分段等途径。此外,中职生也可以参加普通高
㈥ 中学生与大学生学习方法上有什么不同
中学生学习压力中,作业多,对学习产生了反感。学习效率低
大学生学习压力小,作业少,很轻松,学习效率高
㈦ 中学生应遵守哪些法律知识
中学生应该具备的法律常识
一、导语
中学学生往往认为自己很难碰到法律问题,其实,校园并不是
远离法律的地方,
学生们随时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
只是当时没有意
识到罢了。在校园里有这样一种现象,学生为了图便宜,有一些学生
去买二手自行车,有的学生甚至买了赃车。其实在法律上,这已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近年来发生校园和学生身
上的一些违法犯罪案件,
也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由于没有足够的
法律意识,缺乏法律知识,
有的学生是在无意中触犯了法律,像同学
间的纠纷,
有的学生不能采取正确的方法解决,
往往采取一些过激的,
甚至愚昧的方式,
最终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有的则是当学生的合法权
益受到侵害时,却不懂得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可见,目前中学生
缺乏法律意识的现象普遍存在,下面,浅谈一下中学生身边的法律:
二、一个中学生应具备哪些法律常识
?
1
、不要犯法不要违法不要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做个守法的好
公民。
2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侵犯时用法律的手段解决;至于怎么解
决
,
遇到具体问题时请询问资深人士,切忌私力救济。
3
、寻找法律救济的过程是打“证据战”的过程,注意寻找并保
护证据。
4
、平时多看点法律书籍,电视上的法律节目,厚积薄发。
三、中学生交通安全常识
1
、
交通事故的预防
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除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交通安全
常识外,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才能保证安全。以下两点是大家
必须掌握并要在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的。(
1
)在道路上行走,应走
人行道,无人行道时靠右边行走。走路时要集中精力,“眼观六路,
耳听八方”;不与机动车抢道,不突然横穿马路、翻越护拦,过街走
人行横道;不闯红灯,不进入标有“禁止行人通行”、“危险”等标
志的地方。(
2
)乘坐交通工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等车停稳后,依
次上车,
不挤不抢。
车辆行驶中不得把身体伸出窗外;
乘坐长途客车、
中巴车时不能贪图便宜,
乘坐车况不好的车,
不要乘坐“黑巴”、
“摩
的”,因为这些车辆安全没有保障。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时必须遵
守车站、码头和机场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2
、
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
(
1
)及时报案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想到的是及时报
案,有利于事故的公正处理,千万不能与肇事者“私了”。还应该及
时与学校取得联系,由学校出面处理有关事宜。
(
2
)保护现场。
事
故现场的勘查结论是划分事故责任的依据之一,
若现场没有保护好会
给交通事故的处理带来困难,造成“有理说不清”的情况。切记,发
生交通事故后要保护好事故现场。(
3
)控制肇事者若肇事者想逃脱
一定要设法控制,
自己不能控制可以发动周围的人帮忙控制,
若实在
无法控制也要记住肇事车辆的车辆牌号等特征。
四
、
在互联网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许多同学都喜欢上论坛“灌水”,享受畅所欲言的快乐。大家
也许会注意到,
论坛上有时会出现意见不合而相互攻击的情况。
那么,
现实生活中的人是否要为自己在虚拟的网络中所发表的过激言论负
责呢?答案是肯定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
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捏造
或者歪曲事实,
散布谣言,
扰乱社会秩序的以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
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
违者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金,
情节严重
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以同学们以后在网上记得要慎言慎行了,
当
然,必要时也别忘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的不良行为主要有哪些?
不得实施的不良行为主要有:⑴旷课、夜不归宿;⑵携带管制
刀具;⑶打架斗殴、辱骂他人;⑷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⑸偷窃、故
意毁坏财物;⑹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⑺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
音像制品、读物等;⑻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
业性歌舞厅等场所;⑼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六、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
“
严重不良行为
”
是指哪些行
为?
答: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所称
“
严重不良行为
”
,是指下列严
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1
)纠集他人结伙打架
滋事,扰乱治安;(
2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
)多次拦截殴
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
)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
等;(
5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
)多次偷窃;(
7
)参
与赌博,屡教不改;(
8
)吸食、注射毒品;(
9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
的行为。
七、对违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行为的,如何处罚?
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
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
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
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遇到社会青年或者高年级学生向我们要钱如何处理?
首先,如果是社会青年向在校学生要钱,应当及时向学校老师、
家长反映或者向公安民警报案,
以便尽快处理。
既不能自己拿刀来解
决,也绝不能逆来顺受,从而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其次,如果是高年级的学生向低年级学生要钱,可以向老师举
报这种行为,
不能几个同学结伙来抵抗或者报复要钱者,
否则很容易
在不知不觉中走向犯罪。
九、刑法对故意伤害罪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
残疾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
十、未成年人对犯罪如何进行自我防范?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可能性,进行
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未成
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②树立自尊、自律、
自强的意识;
③增强辨别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④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十一、
在校女生如何保护自己?
答:一是平时尽量少和社会不良青年及校内有不良倾向的学生
接触。二是注意端正自己的行为举止。三是外出时尽量结伴而行。四
是遇到情况要巧妙周旋,会自我保护。五是拒绝陌生人的好意。
十一、
自然人犯罪与年龄的关系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7
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
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
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五、
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
免费用或者义务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籍,
因维护合法权益需要律师,
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以及
其他法律专业人员提供法律帮助或需要减免诉讼费用,
其经济收入低
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收入水平的公民为法律援助的对象。
结语
树立中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有利于增强其的法制观念
和法律素质,
使自身的遵纪守法意识得到强化,
有利于中学生的成长,
同时也会为走入大学和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㈧ 宪法与中学生有什么关系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㈨ 初中生的学习态度与方法
所谓学习态度,一般是指学生对学习及其学习情境所表现出来的一种比较稳定的心理倾向。它通常可以从 学生对待学习的注意状况、情绪状况和意志状态等方面加以判定和说明。学生的学习态度,具体又可包括对待 课程学习的态度、对待学习材料的态度以及对待教师、学校的态度等。学习态度由认识、情感和行为意向三种 心理成分构成。认识成分是指学生对学习活动或所学课程的一种带有评价意义的认识和理解,它反映着学生对 学习的价值的认识,它是学习态度的基础。情感成分是指学生伴随认识而产生的情绪或情感体验,如对学习的 喜欢或厌恶等,由于情感本身就反映出学生的学习态度,因此,情感成分是态度的核心。行为意向成分是指学 生对学习的反应倾向,即行为的准备状态,准备对学习作出某种反应。一般说来,学习态度的上述三种成分是 相互协调一致的。
影响
调节
学习态度对学习行为的调节,首先表现在对学习对象的选择上。对此心理学家琼斯(E.E.Jones)进行了如 下的实验研究:他们以两组美国南部的白人大学生为被试者,第一组平时所表现的态度是反对种族歧视,反对黑白人分校。第二组为种族歧视者,主张黑白人分校。实验过程是,让被试者朗读十一篇反对黑白人分校为主题的文章。然后请被试者将所读过文章的内容尽力完整地写出来。结果发现,第一组学生,即学习材料与自己的态度一致者,成绩明显优于第二组。换言之,与既存态度相吻合的材料,容易被吸收、同化、记忆,而 与个体的信念、价值观违背的材料,则容易被阻止或歪曲。由此可见,态度具有某种过滤的作用。
学习态度调节学习行为,还表现在学生对学习环境的反应上。当学生在学习态度与教学环境上保持一致时,就积极努力地学习。但如果由于某些原因对学习环境(如教师、学校等)产生不良态度时,则会回避学习环境并产生不利于学习的不良行为,如逃学、反抗等。
效果
学习态度对学习效果的影响作用,已被许多实验研究所证明。心理学家麦独孤和史密斯(W.Mac Douqai 和 W.smith)早在1919年就在一项实验中发现,积极的学习态度对学习速度有促进作用。1952年卡利(Carry)在总 结一项实验研究时指出,男女大学生对解决问题不同的态度,直接影响解决问题的效果。
我国心理学工作者近些年来曾对小学生的学习问题进行了实验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学生的学习态度不仅直接影响学习行为,而且还直接影响着学习成绩。那些喜欢学习,认为学习很有意义的小学生,上课注意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良。相反,而那些对学习不感兴趣,认为学习无用的学生,课堂行为问题多,学习成绩也差。
据上述研究结果可见,学生学习态度的好坏与其学习效果密切相关。在学校情境里,如果其它条件基本相等,学习态度好的学生,其学习效果总是远胜于学习态度差的。
忍耐性
所谓耐受力,是指一个人受到某种挫折时,能摆脱其困扰而免于心理和行为失常的能力,也就是个体能经得起打击或经得起挫折的能力。有关研究和实践都证明,一个人对挫折的耐受力与其对引起挫折的事物的态度密切相关。而学生在学习中对所受挫折的耐受力,则与学生的学习态度密切相关。例如,一个认为学习很有意义、喜爱学习的学生,当他(她)在学习中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与阻力,即遇到挫折时,耐受力就高,表现出吃苦耐劳、百折不挠和勇往直前的精神。相反,一个认为读书无用、对学习本来不感兴趣的学生,学习中遇到困难或遭受失败时,耐受力就低,往往表现出灰心丧气,甚至一蹶不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