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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课间操

发布时间:2020-11-27 07:29:56

Ⅰ 初中生在课间操跑步时突然停止,被其他同学装倒至做了开颅手术,谁的责任

初中生在课间操跑步时突然停止,被其他同学装倒至做了开颅手术,谁的责任?出现这样的情况谁都不愿意看到,但是事情既然发生了,就要去解决。像这种情况,由于操场人多,无意撞倒,出现的严重后果,一般是学校,那无意的同学的家长去协商。一般保险公司会承担大部分的费用,余下的费用由那无意的学生家长去承担。如果是故意撞倒的,那家长要赔的费用会更加多一点。当然如果协商不了,可以走司法途径去解决这事情。

中学生跳敦煌舞课间操走红,他们跳的好吗

作为一名学生,也许我们在学校里面都会有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同时我们也会积极的参加这些活动,都会成为我们学生时代最美好的回忆,也会带给我们很多的感触。学生也许要以学习为重,但是校园的活动我们也要积极参加,可能在某一瞬间,你会发现你会收获很多东西,也学会了很多。中学生跳敦煌舞,课间操走红,我认为他们跳的挺好的。

有时候回忆起自己的中学时代生活,我认为那时候真的是一个无忧无虑的校园生活,充满阳光,现在我们也回不去了。对中学生所跳的敦煌舞课间操走红,他们展示着自己的青春魅力,拥有自己独特的风格,跳得非常棒,希望未来他们都实现自己的梦想。

Ⅲ 中学生几点钟上课间操

课间操一般是上午第二节课和第三节课中间的时间。差不多就是10点左右。

Ⅳ 甘肃中学生课间操跳敦煌舞是根据什么创作的

甘肃中学生跳敦煌舞课间操走红,老师称根据敦煌壁画二次创作的专

近日,敦煌一段学生课间操跳属敦煌舞的视频走红。学生舞姿轻盈、优美,动作整齐划一。敦煌中学黄老师称,这个敦煌舞是根据敦煌壁画二次创作的,学生跳敦煌舞课间操已经有四、五年了,课间操有当地敦煌莫高窟文化元素。

网友们纷纷表示“好美,想学”。不少网友也喊话自己的家乡,希望能编排一些地方特色舞蹈。

(4)中学生课间操扩展阅读

多种火起来的舞蹈

1、“霸王别姬”舞

今年6月,湖南怀化一小学老师,带学生们在教室跳“霸王别姬”舞,在网络上刷屏,随着音乐的节奏,小朋友们挥扇起舞,真是又飒又美。

不少网友纷纷感慨,这才是中华子弟应有的朝气蓬勃,展现了精气神。

2、“鬼步”舞

今年9月,山东德州德开小学的“课间操”引发关注,不同于一般的课间操,该校课间操跳的是鬼步舞。

Ⅳ 中学生课间操跳敦煌舞,你觉得这种创意值得效仿吗

在学生时代,大家都有过集体做早操或者是课间操的经历。对于做早操或者是课间操很多学生都是满腹苦水,觉得自己非常的不想做这件事情。虽然学生不想做,但是迫于学校的规定,还是会硬着头皮去做。为了活跃学生的气氛而又吸引学生对于课间操的兴趣,很多的学校都是花样百出,新闻报道过有一个小学的校长带着学生跳非常劲爆的舞蹈,这样的做法,赢得了很多的好评。还有一个中学要求中学生在课间操的时候跳敦煌舞,这也引来了很多网友的注意力。有的网友觉得课间操跳敦煌舞非常的好,因为这样学生既学习了一种舞蹈,也了解了中国的古典文化。有的网友觉得可见跳敦煌舞对于学生来说难度太高,会影响学生的学习。课间操跳敦煌舞值不值得校方这件事也是产生了很多分歧。关于中学生课间操跳敦煌舞,这种创意值不值得效仿,以下是我的看法:

三、课间操应尊重学生的意见

尽管课间操跳敦煌舞这样的做法有很多的好处,但是课间操毕竟是学生在做。所以做课间操的具体形式还需要尊重学生们的意见,只有这样,这个课间操做的才有意义。

关于课间操跳敦煌舞,这种创意值不值得效仿,以上是我的看法,你的看法是什么?欢迎留言交流。

Ⅵ 中学生应该上课间操英语作文

中学生正是长身体的阶段,适当的出去锻炼一下是有好处的,特别是现在社会竞争这么激烈,每个孩专子都争相比学习属,更不能忽视健康和休息.不要小看一个间操,天天积累起来对身体各个器官都有好处.不能还没等不如社会,身体先垮掉了,不能输在起跑线上!

School is the stage of a long body, appropriate to go out is good, especially now the social competition is so fierce, every child for comparing learning, cannot ignore more health and rest. Don't look down upon a fuck, built up every day is good for the various organs of the body. Not before as social first, the bodybreaks down, can not lose at the starting line!

望采纳

Ⅶ 中学生,现在每天课间操活动全级都要到操场做体操,25+分钟,现在夏天,那时是10点多,太阳很大,我

黑黑吧,健康

Ⅷ 女初中生,14岁,重140左右想减肥,现在每天学校课间操800米,早上一杯牛奶蜂蜜

妹妹你还要长个子呢,不能吃这么少,不然后悔一辈子啊……我有个建议,早餐多吃蛋白质(3个鸡蛋,搭配1杯牛奶或豆浆),少量碳水化合物(一个包子就行),中午吃蛋白质和蔬菜。晚上吃蔬菜。不吃零食,调料尽量只用盐油,你这个体重一般1周瘦5到10斤。

Ⅸ 中学时做课间操,集合时的音乐叫什么只记得是交响乐,不太好描述。请问谁知道么

网易云音乐《大课间跑步音乐》

Ⅹ 中学生赶课间操路上摔伤,谁担责

学校承担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侵权责任,但是具体要承担何种责任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要看这位学生多大,10周岁以下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两类中学校要具体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请看《侵权责任法》38 39 条,学校承担的一种是过错推定责任 一种是过错责任

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的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学生从事不宜未成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制论坛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委,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
任应当按有关法制论坛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
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附说明:
教育部最近发布第12号教育部令,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范。该《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国的大中小学共有两亿多名在校学生,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社会群体,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是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的重要方面,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学校、教育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注。近年来,教育部已经相继颁布了10多项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定,此次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推动教育领域的法制建设,构建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制度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办法》共分为: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6章40条。主要目的在于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办法》出台后,将有力地促进学校提高自身的责任观念和预防意识,促进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将有利于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妥善、正确处理,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将建立起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制度框架,为学校适应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促进学生身心的全面发展,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和有力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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