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有什么关于中学生的法律知识
中学生属于未成人,对于其保护的法律主要是《未成年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其中关于中学生在学校的法律条款介绍如下:
《未成年保护法》第三章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1)与中学生密切相关的法律扩展阅读
副标题中推搡学生 ,把学生撵出教室,未经允许私自翻抽屉行为不合法。
没收手机若学校有规定,学生不能携带手机进校;老师发现后也只能是代为保管,在一定时间后需要归还学生,另外老师在保管期间不能去打开手机看学生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② 急求法律与中学生有关资料
中学生违法行为的心理分析及其对策
目前,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项全球性的问题,且犯罪年龄趋于低龄化。为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各国都有专家研究相应的措施和对策。我国也于1999年6月28日颁布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此问题予以了相当程度的重视。上海地区在控制青少年犯罪率,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作出了较大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青少年违法犯罪仍然存在不少的隐患。除社会上那些腐朽、丑恶的现象对青少年的毒害外,青少年的不健康心理也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大隐患。由于受到社会、家庭、学校中的负面影响,有相当部分的青少年产生了或轻或重的心理问题,其中部分青少年因为心理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的疏通,在某些因素的诱发下而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中学生正处于生理、心理迅速成长发展的重要年龄阶段,因此,研究在校中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提高学校教育质量,使青少年身心健康地成长是很有意义的。
一、中学生违法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中学生违法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具有它本身的特点,其中暴力型约占46%,财产型约占41%,淫欲型约占10%。中学生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为:
1.行为主体的团伙性。中学生为了寻求某种心理寄托或满足某种非份欲望,通常由几人或更多的人组成某个团伙而进行违法犯罪。这种违法犯罪团伙,一般来说,组织过程比较简单,往往是临时的、比较松散的,其解体形式更为简单,具有随意性,有的甚至会因为一句话发生争吵而反目成仇。
2.行为动机的单一性。大多数违法犯罪的中学生只有一个动机,追求一个目的。有的是为获取财产而进行盗窃,有的是为了报复而行凶。
3.行为过程的突发性。大多数违法犯罪的中学生,事先并无明确的侵害目标,无明确的行动方向,受到某一事态的强烈刺激后,遂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4.行为手段的残忍性。违法犯罪的中学生处于易冲动的年龄段,法律意识淡薄,有时甚至为一言不和就大打出手,为泄私愤不计后果。
二、目前中学生违法犯罪的心理分析
中学生违法犯罪的心理特点主要为爱慕虚荣、寻求刺激、焦虑逆反、抗挫能力差。
1.中学生控制自我情绪的能力差,心理尚未成熟,在受到外界不良的因素侵蚀之后,意志颓废,又有虚荣心理作祟,想在同伙面前“扎台型”,往往容易不计后果,做出令常人无法想象的事情。如暑期有3位初中女生因无聊到某舞厅玩,碰到年龄相仿的一群青少年,为首的是十六七岁的女孩A某,因一言不和,A某就指使随她来的几个男少年,劫持3位女生到某宾馆,进行轮番殴打折磨,其中一女生在A某的授意下还遭到了强暴,手段令人发指。
上述案例突显了青少年犯罪的突发性、团伙性、动机单一性和手段残忍性。追溯他们犯罪的原因,A某父母离异,曾混入社会后又受骗失身,随后破罐破摔,成为害群之马中的为首分子,称王称霸,惹是生非。3位受害女生有的缺乏家庭温暖,有的缺少管教,到舞厅寻求刺激,自我保护意识差,嘴巴不饶人,终因势单力薄而受害。
2.中学生心理承受能力较差,在偶发事件中,他们往往意气用事,不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容易想不通而走极端。例如某一中学生在上学路上,骑自行车撞倒一老太太,他开始表现不错,即送老太太进医院,并表示愿赔偿医药费。经交通警察处理,裁定赔偿经费后,老太太的丈夫逼他再增赔一倍的赔偿费。该学生的父母是盲人,经济拮据,被逼后想不通,用酒把自己灌醉,之后产生了“杀死老头”的想法,借着酒胆,他冲到老头家用榔头砸死了老头。上述案例纯属突发事件,该男生平时并无劣迹,但他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差。这也是青少年中普遍存在的心理问题。
3.由于受年龄、文化水平的制约,未成年女性认识客观事物往往仅凭自己的主观愿望,片面地认识问题,有时形成错误的道德观和世界观。尤其是早恋的女生,往往执迷不悟,对所有劝告都无动于衷,又表现出对异性的盲目崇拜,依赖性强,缺乏辨别能力。她们涉世未深,爱慕虚荣,容易受骗上当。如某一高一女生,与邻居海员谈恋爱,当海员出海后,又遇到另一俊男追求,她沉迷于这一男子,不听父母劝告,并逃学。该男青年把她带到表哥家过夜,当晚,男青年翻出表哥家的2万多元现金,她未作阻止,第二天两人即逃离出外挥霍游玩。被抓回来后,男青年推说自己有前科,要女生顶罪。审判时,男青年把全部责任推到该女生身上,致使女生重判。二审时,女生才说出实情而改判。
4.棍棒教育造成了孩子较强的逆反心理。有的父母们“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心切,不了解孩子想什么,只一味地要求他们做什么,只有目标和压力,没有沟通,没有共同语言,造成孩子对外的“闭锁性”,内心丧失自信心,容易产生对抗心理,以至失控,而后失足。如少年犯B某原是某中学的初中生,成绩较好,但由于几分之差未考取重点高中,常受到父亲的讽刺、挖苦。虽然他向父亲表示,一定考取大学,但仍受到父亲多次训斥。B某在一次受到奚落之后,忍无可忍进行了反驳,被父亲打了一记耳光。B某负气出走,一周后被拉入偷窃团伙而犯罪。某种程度上说,父亲的“一记耳光”把他打入了监狱。
5.现在中小学校园周围又出现“恶少”现象,这种在中学生周围欺负他人,劫取钱财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屡有出现。为数不少的中小学生被“恶少”侵袭,更多的学生惟恐日后遇上“恶少”的纠缠和欺负而心有余悸。“恶少”往往是一些不能完成学业的流生,或是厌学、逃学的在籍生,平时十分无聊,以强欺弱、以大欺小,往往存在着追求刺激的心理,用别人的痛苦换取自己的快乐。
在中学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都将会发生重大变化。目前中学生存在着生理发育迅速,心理发展明显滞后的现象。随着身体外形的迅速变化和生活能力的增强、活动领域的扩大,他们产生了强烈的成人感和独立意识,但在生活上和认识水平上还需要家长、教师的帮助和指导,呈现出独立愿望与依赖习惯并存的现象;性机能的成熟又使其在心理上与家长、老师产生一定的距离感,既希望被理解,又不愿受人干预,这就形成了青年前期闭锁与开放的矛盾心理。在这个时期里,他们还会遭遇强烈的求知欲望和缺乏艰苦劳动意志而形成的欲望与意志薄弱的矛盾等。多种矛盾交织,使其心理状态很不平衡,加之青春期神经系统的兴奋性,就使得他们的心理发展明显地带有不稳定、多变化和动荡的特点。在这个期间,他们处在人生的十字路口,此时如果遭遇挫折得不到及时的抚慰,心理的郁闷得不到排解,往往会发生意外。许多“问题学生”的形成是一个“问题”逐步积累,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因此,中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必须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
三、中学生违法犯罪的成因与对策
造成中学生心理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家庭因素
目前家庭教育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家长教育观念陈旧,对孩子期望值过高,孩子压力过重,导致青少年学生产生心理障碍;忽视非智力因素,劳动教育观点尤其差;父母双方教育方式不一致,或者以施加压力为主,忽视了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甚至歧视打骂孩子;父母离异,孩子得不到温暖,精神受压抑,时常被孤独和恐惧所困扰等。很明显,有相当多的家长把孩子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和附属物,教育方式专制,对孩子要求过高,控制过严,忽视了孩子的生理、心理发育,扼杀了孩子的个性差异,严重影响了孩子心理的健康发展。
2.学校因素
由于受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影响,部分学校教育重知识灌输,轻能力训练;重智力、分数,轻情感、意志,一直没有把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教育内容来给予足够的重视。结果,相当数量的学生虽然考分很高,但在心理素质方面却不合格,表现为心胸狭窄、意志薄弱,挫折耐受力、自制能力、自理能力以及劳动观念等都很缺乏,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日益突出。而部分学生则因学习不好而受到老师的忽视甚至歧视,造成自卑、焦虑的心理,甚至表现为厌学、逃学等“破罐破摔”的行为。据对中学生心理卫生状况调查发现,2961名不同类型学校的学生中,13.76%的初中生和18.79%的高中生存在较严重的心理卫生问题。
3.社会因素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社会上改革开放的滚滚浪潮中也泛起一些沉渣,一些不良的现象正无孔不入地侵蚀青少年一代,如影视文化中出现的一些不宜青少年入目的镜头,“地摊文化”,娱乐业中的舞厅、酒吧、游戏房等一些不适合青少年活动的场所,吸引了许多意志薄弱、自控能力差的学生,一些不法商人惟利是图的做法,用黄、赌、毒的危害侵蚀了青少年,致使他们成为违法犯罪的“后备军”。因此,如何加强执法力度,增强青少年心理健康和防御能力,维护和保障青少年利益,这些都是重要的问题。
四、预防中学生违法犯罪的对策
鉴于以上存在的三个方面的问题,预防中学生犯罪的对策有以下几条:
1.遵循青少年生理、心理发育规律,搞好家庭教育
中学生正处于由少年长成青年的关键时期,遭遇“心理断乳期”和“性饥渴期”这两个重要阶段,他们最容易产生感情的困惑和心理上的挫折感。这就需要父母理解其日益强烈的独立意识和独立人格的发展需求,科学地引导并热情地关怀其成长,给其讲授必要的生理卫生和心理卫生知识,用亲情和爱心去抚慰其失衡动荡的心态,使其获得心理安全感,克服心理上的挫折感。尤其对残缺家庭的孩子和残废孩子,学校和社会更应关心其成长。在残缺尤其是离异家庭中,多种不利的因素往往会严重影响子女非智力因素的发展。在无休止的争吵及令人烦恼窒息的环境中生活的青少年,心理上会产生严重的挫折感,个性发育会扭曲和变态,从而导致性格孤僻、粗野、忧郁、倔强,而内心又蕴含着羞耻感和自卑感。那些被思想道德水平低下的继父或继母虐待甚至蹂躏的子女,其悲伤和痛苦之状况可想而知。而残疾的孩子,则有更多的心理创伤和自卑感。学校要通过正确的途径,对这些孩子予以关爱,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鼓励他们自强、自爱,必要时可通过法律的手段保护孩子健康成长。
教育这些特殊孩子,必须遵循扬长补短的原则,教育他们增强生活的信心和勇气,懂得自尊、自强、自立,重视对他们意志和毅力的磨炼。同时,又要防止走向另一个极端——实行专制,或把孩子推向社会。对失足青少年,家长必须伸出挽救的双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到耐心、诚恳、仁至义尽,这样才能使他们遭受严重挫折的心灵得以转化、复苏。
2.学校要加强德育意识,以人为本,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
苏霍姆林斯基在《给教师的建议》中说:“关心儿童的健康,是教育者的重要的工作。”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素质训练。
要加强师德修养,更新教育观念,在教师中大力提倡“教书育人”的思想,公正地对待每个学生,关心特殊学生,提倡“因材施教”、“发展个性”,让教师从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桎梏中走出来,做素质教育的探索者。学校对教师的考核要全面。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特别是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进行理想、信念、人生观、世界观教育。同时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创设一个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校园环境,加强集体主义教育,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
学校可开设挫折教育课程或讲座,让学生了解挫折情境、挫折认知、挫折反应、挫折防御、挫折疏导和挫折咨询等有关挫折的基本知识,提高挫折意识,自觉地增强应付挫折的能力。加强“五自”精神的培养,即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使他们懂得保护自己,学会独立自主地解决问题,了解法律法规,维护自我利益,机智勇敢地处置各种困难和危险,培养自信、自我调控和自我约束能力。
学校应建立、健全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机构,帮助青少年处理好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和困惑。比如改进学习方法,科学用脑,提高学习兴趣、学习能力和学习效果;正确评价自己,正确对待他人,掌握人际交往的技巧和艺术,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科学地、严肃地对待性问题,正确处理恋爱与学习、与友谊、与失恋等问题,以及在遇到重大挫折时,学会运用积极的防卫机制和自我心理调节方法,避免或减轻心理创伤。
3.加强社会教育,形成教育网络
一个民族的希望在于它充满活力的一代青少年,一个民族的骄傲在于层出不穷的杰出人才。我们的时代比任何时候都更加热切地呼唤人才,我们的国家比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一批又一批坚定的爱国者,更加需要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百折不挠、万难不屈的创业者。英国哲学家洛克说:“教育上的错误比别的错误更不可轻犯。”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社会的立法、执法部门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整治学生校外环境。对无证摊贩及一切不适合青少年活动的场所要严格管理和控制。
社区各街道、村委会对所在区域的在校学生,要及时了解,尤其是对家庭特殊的孩子,做到心中有数,重点帮教,并做好家长的工作,使教育形成合力。在寒、暑假,或双休日,社区内可开设丰富多彩,有益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社会教育活动。学校可充分发挥自身资源的作用,向社区青少年开放,与社区相结合,为青少年提供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场地,使青少年能进行各种有益的活动,如球类、棋类活动,读书活动,或开设各种辅导讲座等。
学校、社会、家庭三方面有机结合,全方位地进行教育并形成网络,对于疏导中学生的不良心理状态,预防中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将是一个有力的措施。
抢劫5元钱沦为抢劫犯
“才5块钱就要判刑呀!”当记者向几个中学生谈及下面这个案例时,几乎每个学生都表现出了惊讶,他们都不理解:区区5元钱怎么会触及刑法呢?
2004年1月20日凌晨零时许,在银川市某中学上高三的王某某等四人在某网吧碰面,其中马某提出“弄点钱”上网,其余三人表示同意。四人来到兴庆区丽景街交警二大队附近,将路过此处的郭某从自行车上拉下,对其一顿拳打脚踢,抢得现金5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四人相继落网。法院认为四被告行为构成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及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在缓刑期内,他们为此失去了宝贵的高考机会,但悔之晚矣。
在采访中,和这四名被告一样的很多未成年人对于法律常识都是一知半解的。在他们心里,法律离他们很远,有人甚至认为他们的一生都不会和法律有任何关系。在这种近乎于法盲的状态下,犯罪便有了滋生的条件。
欠下巨额赌债三中学生走上杀人路
2003年9月24日上午,贺兰县新平村附近的一个排水沟里发现了一具男尸,贺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很快确认这具尸体系该县9月20日失踪的某企业职工马某,用了14个小时将涉嫌及此案的中学生铁某、方某和杨某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铁、方、杨3人均为贺兰县某中学高中学生。3人于今年6月至8月份,多次到马某家“诈金花”赌博,马某以记账形式给3人“放板”,致使3人共欠其赌债13.2万元,其中杨某一人就欠赌债11万元。因为3人都是中学生,没有能力偿还巨额赌债,他们便开始躲避马某。据铁某说,马某让熟人给他们捎话或打电话,催他们尽快还钱。今年秋季开学后,马某在校门口堵过他们两三次,威胁如果不还钱,就将他们赌博欠债的事告诉家长或学校。于是3人便密谋杀掉马某,以彻底抹去赌债。
9月15日,铁某让方某在市场上购买了一把斧头,自己又准备了一把军刺。9月19日晚,铁、方二人上完晚自习课后,将马某骗至一僻静处,将其杀害,并将尸体抛掷3公里外的新平村附近的一排水沟。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一位法制工作者说,如果这3名中学生多懂一些法律知识,了解赌债是不被法律所保护的,也许他们就不会铤而走险去杀人了。
自治区团委青少年权益部的有关负责人说,这起案件也反映了目前青少年维权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尽管全社会都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但当青少年权益受到侵害时,除了学校、家长,他们很难寻求其他的帮助渠道;当他们遇到难题时,也无法找到值得信任的咨询部门。今后应该加强各类青少年援助中心的建设,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大环境。
犯罪缘由发人深省
在记者与部分未成年犯罪人员接触过程中,一张张稚气未脱的脸庞、一行行因悔恨流下的泪水,还有那仍未泯灭的对未来的向往,让人一时无法将他们与“罪犯”这个名称联系起来。当记者问及“导致你犯罪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时,“受社会上的坏人引诱”、“不想回家”和“自己不学好”的回答占绝大部分。
这些无论生理还是心理都不够成熟的未成年人是如何一步步迷失自我、走上犯罪道路的呢?除了主观表现出的文化程度低、法制意识薄弱及行为缺乏自制力等内因外,家庭、学校、社会对他们的不良影响也是造成他们犯罪的客观外因。有些家庭不健全,对子女疏于管教,子女缺少父母的爱,或受继父母的冷落歧视,幼小的心灵受到创伤;有些家庭夫妻感情不和造成子女性格孤僻、偏激,心态不够正常;有些家长因忙于工作或挣钱,无暇顾及子女教育,孩子犯了错误非打即骂,甚至采取极端粗暴的方法;有些家庭对子女过分溺爱纵容,使子女个性畸形发展,行为放荡不羁;有些家长本身就有不良行为,赌博、吸毒或看一些不健康的书刊、影碟,导致子女沾染恶习,走上犯罪道路。
学校则存在着教书与育人相脱节的问题。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德育尤其是法制教育。有的学校区别对待学生,对学习成绩不好或纪律差的学生放松管理,甚至歧视,从而使一部分学生走上“低分-厌学-辍学-离家-犯罪”的恶性轨道。社会上一些文化垃圾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少数经营者公开出售夹杂大量宣扬暴力和色情的书籍、杂志、音像制品,以及使不少未成年人沉迷的游戏厅、网吧,对抵御能力差、分辨是非能力弱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都造成了严重侵害。
我区现有未成年人185.46万,占全区总人口的32.45%%。显而易见,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对维护我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到这一点,需要你、我、他都伸出双手,帮助“蓓蕾”们在花季中找准方向,把握未来,绚丽地盛开在灿烂的阳光下。银川晚报记者李慧娟
“爸爸、妈妈都管得挺严的,可只管我的学习成绩。学校、老师都讲法律知识,自己就是听不进去,平常老觉得妈妈真烦,太爱唠叨,我还顶嘴。”
“怎么想起用打架解决问题的?”
“电视、录像里就这样,挺牛的。”
“在这儿的情况怎么样?”
“管教挺照顾我,只是当时没想到被警察一叫走就带到看守所来了。头一个月我天天都哭,现在已经四个多月了。我盼着法院快点开庭,一到那时我就能见到我妈妈了……在家什么都是妈妈照顾我,现在多厚的棉衣都得自己洗。”
“现在最想什么,最想出去吗?”
露露的回答我没想到———
“不,我知道我的问题挺严重的。我对不起我们欺负的那个同学。我只特想见我妈妈,从被警察带走后就没见到妈妈。四个月了,我想和她说说话,求妈妈原谅我。我怕……妈妈不要我了,以后我一定听爸爸妈妈的每一句话。”
燕子生长在知识分子的家庭里,也可能正是这个原因,燕子的学习成绩是全年级的第三名,是学校公认的学习尖子;露露的父母则一个是厂长,一个是经理。露露不光学习好,还是班里的班长。两个孩子的共同点是家长、学校都绝对不相信她们会犯罪。然而,触犯刑律的偏偏就是这两个“好学生”。
掩面深思,青少年犯罪的问题全社会一直十分关注,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未成年人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的比例逐步上升。据统计,九十年代中期的发案率是八十年代的八倍。一提起少年犯,不少人会与单亲家庭、双差生联系起来,没有家庭的温暖,没接受良好的教育,都是导致犯罪的原因。确实,1995年的统计数字表明,在未成年作案成员中这种人群占绝对数量。于是,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的重点自然的放在了“易感染部位”,老师、家长总是对相对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更注重管理。但笔者从燕子、露露两个违法犯罪青少年身上惊讶地发现,类似这种家庭温暖,条件优越,学习努力,功课优秀的好学生触犯刑律的事早就不是新闻了。几年时间,这种或功课名列前茅或担任学生干部的“好学生”走上犯罪道路的情况大有形成一种趋势的可能。也可能正是平时的优秀表现,使家长、老师往往不能接受他们犯罪的事实。有位三好学生的父亲得知儿子因盗窃被捕后,不顾儿子在法庭上对自己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的现实,拼命找审判人员信誓旦旦地说一定是公安机关抓错人了,肯定是儿子被吓坏了胡说八道。
燕子和露露的学校、老师常常教育,家长也管的严,可她们就是听不进去,总觉得“认干哥哥、干姐姐”比友谊更重要;电影里的“老大”都用刀或拳头自己去解决问题,找老师、报警都是小角色,当班长、学习尖子还不如“大哥大”威风。这不就是不辨善恶吗?燕子说:“我爱看的是港台电视,描写太保、阿飞的VCD,我最爱看《古惑仔》了……一边是书本说教,一边是情节生动的VCD,你说我喜欢哪个?”
说来说去,青少年犯罪的关键所在又回到了净化社会环境的主题上。就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西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立千指出:不良社会环境是未成年人形成犯罪心理的重要外部原因,净化环境就尤其显得重要,要从外部消除或减少能引起未成年人形成犯罪心理的不良刺激。不论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还是扫黄打非,其目的都是为了净化我们的社会环境,建立一个法治的社会,这对青少年的教育和成长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年龄
●陈辉
不同的年龄段,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0岁(胎儿)——就有继承权。《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1岁——人生的开始。胎儿娩出母体,即具人格尊严,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权利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10岁——有了选择权。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需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14岁——限制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6岁——可以就业的年龄。《民法通则》规定:“16至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这个时候你已达到了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8岁——有了选举权。到了这个年龄,就属成年人了。《宪法》、《选举法》规定,18周岁以上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18周岁以上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了。
20岁——女性公民结婚的最低年龄。
22岁——男性公民结婚的最低年龄。
55岁(女)、60岁(男)——退休的年龄。
注:由于字数过多,无法全部列举出来!
请查看以下网站:中学生犯罪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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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案例
http://tieba..com/f?kz=102205233
青少年犯罪案例
http://iask.sina.com.cn/b/5089100.html?from=related
③ 和青少年有关的法律30条,越多越好
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第五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六条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末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求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八条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第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十六条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第二十九条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第三十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人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建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末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三十八条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第三十九条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末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四十条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四十一条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第四十二条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四十四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八条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第五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接到报告后,不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严重不负责任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制作、复制宣扬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宣扬淫秽内容的出版物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或者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及其信息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条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 中学生应知道哪些法律知识
14岁以上应该了解一些刑法的有关未成年人负责的行为。如:《刑法》17条规定的:已专满十四周岁不满属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⑤ 有关中学生的法律知识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讲是法制经济,而现代社会也是一个法制社会。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治国方略,法律素质已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素质。不知法、不懂法,在当今社会是很难正常生存和发展的,对跨世纪的青少年一代更是如此。培养学生具有基本的法律意识、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是学校德育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一名思想政治课教师更应以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为己任。 一方面中学生正处在身心迅速发展阶段,模仿性强,可塑性大,是形成法律意识、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和良好行为习惯的最佳时期;但另一方面,其情绪易偏激、冲动,办事容易意气用事,教育困难。我国又处于经济和社会的转型期,社会各种阴暗现象以及腐朽思潮泛滥,容易使中学生在困惑、迷惑中随波逐流,走向歧径。目前学校学生违纪现象突出,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河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近日作了一次问卷调查,内容涉及在押犯犯罪类型、犯罪原因等。调查结果表明,青少年犯罪总体趋势仍呈上升态势,从这一点便充分说明提高中学生法律意识之迫切。 分析一些中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差及违法犯罪之根本原因,并非其不知法,因为初、高中思想政治课教材中有不少的法律知识内容。他们知法却没有法律意识。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是不同的但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包括人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的评价和解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以及法律知识、法律观念等。法律意识的形成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是法律知识多的人,并不必然法律意识就强,有些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仍然违法犯罪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因此,传授法律知识不是目的,只是增强法律意识的手段。 因此,作为中学政治课教师应该充分利用教材和学校的条件设备,根据学生的实际,多形式、多渠道、灵活多样地进行法制教育,以提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 ……猫子 留~ 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拉丁文jus,法文droit,德文Recht,俄文право,都兼有“公平”、“正义”的含义。从“法”的词源看,虽都喻意公平和正义,但在阶级社会里,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公平、正义观,法所体现的,只能是不同统治阶级的公平、正义观。 法律的概念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有拘束力,除法规命令外,原则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规则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之法律必须由人民所选举之立法机关制定之(即后者)。 中国现代法律思想概述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〇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1956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猫子 留~
⑥ 中学生应遵守哪些法律知识
中学生应该具备的法律常识
一、导语
中学学生往往认为自己很难碰到法律问题,其实,校园并不是
远离法律的地方,
学生们随时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
只是当时没有意
识到罢了。在校园里有这样一种现象,学生为了图便宜,有一些学生
去买二手自行车,有的学生甚至买了赃车。其实在法律上,这已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近年来发生校园和学生身
上的一些违法犯罪案件,
也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由于没有足够的
法律意识,缺乏法律知识,
有的学生是在无意中触犯了法律,像同学
间的纠纷,
有的学生不能采取正确的方法解决,
往往采取一些过激的,
甚至愚昧的方式,
最终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有的则是当学生的合法权
益受到侵害时,却不懂得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可见,目前中学生
缺乏法律意识的现象普遍存在,下面,浅谈一下中学生身边的法律:
二、一个中学生应具备哪些法律常识
?
1
、不要犯法不要违法不要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做个守法的好
公民。
2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侵犯时用法律的手段解决;至于怎么解
决
,
遇到具体问题时请询问资深人士,切忌私力救济。
3
、寻找法律救济的过程是打“证据战”的过程,注意寻找并保
护证据。
4
、平时多看点法律书籍,电视上的法律节目,厚积薄发。
三、中学生交通安全常识
1
、
交通事故的预防
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除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交通安全
常识外,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才能保证安全。以下两点是大家
必须掌握并要在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的。(
1
)在道路上行走,应走
人行道,无人行道时靠右边行走。走路时要集中精力,“眼观六路,
耳听八方”;不与机动车抢道,不突然横穿马路、翻越护拦,过街走
人行横道;不闯红灯,不进入标有“禁止行人通行”、“危险”等标
志的地方。(
2
)乘坐交通工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等车停稳后,依
次上车,
不挤不抢。
车辆行驶中不得把身体伸出窗外;
乘坐长途客车、
中巴车时不能贪图便宜,
乘坐车况不好的车,
不要乘坐“黑巴”、
“摩
的”,因为这些车辆安全没有保障。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时必须遵
守车站、码头和机场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2
、
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
(
1
)及时报案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想到的是及时报
案,有利于事故的公正处理,千万不能与肇事者“私了”。还应该及
时与学校取得联系,由学校出面处理有关事宜。
(
2
)保护现场。
事
故现场的勘查结论是划分事故责任的依据之一,
若现场没有保护好会
给交通事故的处理带来困难,造成“有理说不清”的情况。切记,发
生交通事故后要保护好事故现场。(
3
)控制肇事者若肇事者想逃脱
一定要设法控制,
自己不能控制可以发动周围的人帮忙控制,
若实在
无法控制也要记住肇事车辆的车辆牌号等特征。
四
、
在互联网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许多同学都喜欢上论坛“灌水”,享受畅所欲言的快乐。大家
也许会注意到,
论坛上有时会出现意见不合而相互攻击的情况。
那么,
现实生活中的人是否要为自己在虚拟的网络中所发表的过激言论负
责呢?答案是肯定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
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捏造
或者歪曲事实,
散布谣言,
扰乱社会秩序的以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
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
违者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金,
情节严重
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以同学们以后在网上记得要慎言慎行了,
当
然,必要时也别忘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的不良行为主要有哪些?
不得实施的不良行为主要有:⑴旷课、夜不归宿;⑵携带管制
刀具;⑶打架斗殴、辱骂他人;⑷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⑸偷窃、故
意毁坏财物;⑹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⑺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
音像制品、读物等;⑻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
业性歌舞厅等场所;⑼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六、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
“
严重不良行为
”
是指哪些行
为?
答: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所称
“
严重不良行为
”
,是指下列严
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1
)纠集他人结伙打架
滋事,扰乱治安;(
2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
)多次拦截殴
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
)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
等;(
5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
)多次偷窃;(
7
)参
与赌博,屡教不改;(
8
)吸食、注射毒品;(
9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
的行为。
七、对违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行为的,如何处罚?
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
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
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
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遇到社会青年或者高年级学生向我们要钱如何处理?
首先,如果是社会青年向在校学生要钱,应当及时向学校老师、
家长反映或者向公安民警报案,
以便尽快处理。
既不能自己拿刀来解
决,也绝不能逆来顺受,从而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其次,如果是高年级的学生向低年级学生要钱,可以向老师举
报这种行为,
不能几个同学结伙来抵抗或者报复要钱者,
否则很容易
在不知不觉中走向犯罪。
九、刑法对故意伤害罪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
残疾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
十、未成年人对犯罪如何进行自我防范?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可能性,进行
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未成
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②树立自尊、自律、
自强的意识;
③增强辨别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④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十一、
在校女生如何保护自己?
答:一是平时尽量少和社会不良青年及校内有不良倾向的学生
接触。二是注意端正自己的行为举止。三是外出时尽量结伴而行。四
是遇到情况要巧妙周旋,会自我保护。五是拒绝陌生人的好意。
十一、
自然人犯罪与年龄的关系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7
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
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
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五、
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
免费用或者义务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籍,
因维护合法权益需要律师,
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以及
其他法律专业人员提供法律帮助或需要减免诉讼费用,
其经济收入低
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收入水平的公民为法律援助的对象。
结语
树立中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有利于增强其的法制观念
和法律素质,
使自身的遵纪守法意识得到强化,
有利于中学生的成长,
同时也会为走入大学和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⑦ 中学生法律知识
1.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社会行为规范。与道德、纪律等规则相比较,法律具有三个最为显著的特征:一是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二是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强制性;三是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2.违法与犯罪
凡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根据其违反的法律,可以将它们分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的情节比较轻微,相对刑事违法行为而言,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称为一般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是犯罪行为。
任何一类违法行为都有其法律后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谓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严重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第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法的行为。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标志;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刑罚当罚性,是犯罪严重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的必然后果。
3.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
凡未满18周岁的公民都是未成年人。党和国家对我们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无限关怀,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家庭保护,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监护的职责,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学校保护,要求学校教育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保护。
社会保护,要求全社会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社会保护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文化保护、身体健康保护、劳动保护、自由权和精神权的保护等方面。
司法保护,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等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专门保护措施。
4.加强自我防范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其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而制定的。这部法律设专章规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给我们划清了明确的是非界限。
许多违法犯罪行为都是从沾染不良习气开始的。我们一定要重视道德修养,自觉遵纪守法,谨慎交友,防微杜渐,避免沾染不良习气,防患于未然。从小事做起,预防违法犯罪。
5.自觉抵制不良诱惑
我国法律规定:吸毒违法,贩毒有罪。《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把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列为严重不良行为;充斥着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的“电子海洛因”侵蚀和毒害未成年人的精神;邪教是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毒瘤。
我们只有学会分辨并自觉抵制不良诱惑,才会有健康幸福的生活。否则,我们会为之付出沉重的代价。
6.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青少年学会自我保护,不仅需要有保护自己的意识和勇气,也要有保护自己的智慧和方法:遭遇意外险情与伤害时,需要冷静,要学会运用最有效的救助方法;遭遇不发分子的侵害时,既要勇敢又要机智,特别是在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不要与其硬拼,而要讲究智斗,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伤亡,保住最大的合法权益。
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维护权益的最有力的武器就是法律。非诉讼手段,是我们维护合法权益常用的有效手段;如果这种方式仍不能解决问题,我们就要使用诉讼手段,勇敢地到人民法院状告侵权者,通过打官司讨回公道。
7. 正确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
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尊重他人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权利,要以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
广义的义务,既包括法律义务,又包括道德义务。法定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所谓道德义务,是指社会成员依据社会道德规范,自觉自愿地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的道德责任。
法律鼓励做的,我们积极去做;法律要求做的,我们必须去做;法律禁止做的,我们坚决不做。
在我国,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
8.维护受教育权利,履行受教育义务
依据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是法律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是我们成长和发展的基础。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权。当我们的受教育权被他人剥夺或受到侵犯时,我们可以采用非诉讼方式或诉讼方式予以维护。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统一性、公益性的显著特征。作为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履行受教育的义务,最主要的有三项:其一,认真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其二,认真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不得中途辍学;其三,认真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9.生命与健康的权利
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身权利,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人身自由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民族的未来,其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保护。我们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既损害了他人的生命与健康,也损害了自己。行为人要依法受到相应的制裁。
10.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人人都享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权具体体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人格尊严不可侮,侮辱者必将受到社会道义的谴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名誉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侮辱或诽谤他人。
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公民的肖像权不容侵害,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当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必要时可提起诉讼以讨还公道。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盗用、冒用他人姓名,是侵害公民姓名权的两种具体表现。无论盗用还是冒用他人姓名,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侵权者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姓名权。
11.法律保护公民个人隐私
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权利。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的安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能够自觉地尊重和维护隐私及隐私权,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我们在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律己,尊重他人隐私的同时,还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给自己的隐私上把锁。
12.法律保护公民的智力成果
所谓智力成果,主要指依靠人类脑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表现为科学技术成就、发明创造以及文学艺术作品等。智力成果权也称知识产权,通常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秘密等。
公民创造智力成果没有年龄限制,享有知识产权当然也不受年龄限制。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荣誉权不受侵犯。作为一个公民,当自己的智力成果受到侵害时,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还要积极参与社会对智力成果的保护,尊重他人的脑力劳动,不做侵害他人智力成果的事情。
13.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公民依法享有私有财产继承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当我们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侵犯时,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有当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才可以继承。
依照我国继承法,继承方式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要按照继承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4.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我国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教育权、人格尊严与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监督权等9项权利。
①消费者享有安全权。人身、财产安全,是公民在社会中生存的基本条件。
②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
③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④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作为消费者,我们要保持应有的警惕,尽量不给不法经营者以可乘之机,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在侵权行为发生以后,我们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使不法经营者显露原形、受到惩治。我们作为消费者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市场秩序,做有修养、守秩序、道德高尚的“上帝”。
15.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这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要求。生活在法治国家里,人人都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国家利益,依法规范自身行为。
16.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要求建立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有法必依”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严肃执法、严格执法,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违法必究”要求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17.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严格。
18.关心国家大事,正确行使监督权利
我国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参加国家管理、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我们要关注国家建设、国家管理,对于改善环境、整顿秩序、维护治安等身边的事乃至国家大事,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自己建议。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我们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反映情况应当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投诉和举报时,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也不能采用贴大字报、聚众闹事等方法。
19.维护国家安全是我们的义务
国家安全,包括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不受侵犯,国家的机密不被窃取、泄露和出卖,社会秩序不被破坏等。国家的安全关系着整个国家和民族的生死存亡。没有国家的安全,公民个人的安全就无法得到保障。
树立国家安全意识,自觉关心、维护国家安全,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也是青少年热爱祖国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