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云南省武定县各乡镇赶集表
赶集,一种民间风俗,南方称作"赶场"、“赶山”。集市是指定期聚集进行内的商品交易活动形式。主要指容在曾经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时代或地区遗留下的一种贸易组织形式。又称市集。赶集是劳动人民生活中所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赶集也具有一定的周期。
文艺作品,老舍先生于1930年到1934年在齐大任教,《大明湖》、《猫城记》、《离婚》、《赶集》等作品都是在这一时期完成的。《赶集》是本短篇小说集,并不去赶集,包括《黑白李》《微神》等15部短篇小说在内的短篇小说。朱宣咸版画[1],作于1960年。
(1)武定环州中学校长扩展阅读
河北有句老俗话:“赶集上会做买卖。”意思是说,赶集、上会都是进行买卖交易的。这话有一定道理,但不完全。会即“庙会”,
就是今天常说的物资交流大会。其内容,麦前以权、耙、扫帚等农具交易为主,秋后以牛马驴骡等大牲畜交易为主。会期少则一天,多则三、五天,乃至七、八天、半个月的。
期间穿插进行具有民族风味和地方气息的民间艺术表演。而“赶集”却是名副其实的买卖交易,一般时间较短,多者不过一天,少则半个时辰,到集上进行交易的时机很要紧,所以前面加了个“赶”字。由于河北省各地物产品种名目繁多,因此,集市贸易历来比较发达。
② 环州到武定座客车要多长时间
五个小时
③ 云南省武定县武定到环州的班车票还有吗
云南省武定县武定到黄州的班车票,还有的你可以去看看
④ 我是楚雄州武定县环州乡有快递吗
亲你好,我在网络上帮你看了一下你说的位置周边没有快递存在,你可以专手机下载APP快递超人属 可以查到你附近的快递网点的。但是到了乡村乡镇这个级别时,基本没有快递公司了,只有唯一的一个中国邮政可以送到村长那儿,然后快递会给你打电话叫你带身份证去村长那儿取快递,如果你想从乡村寄送快递那就很麻烦了,要自己送到邮政去,希望帮到您,满意请采纳,谢谢您!
⑤ 云南武定县乡镇有多少个 具体是那些
武定县辖狮山、高桥、猫街、插甸、田心、发窝、万德、己衣、白路、环州、东坡11个乡(镇)
⑥ 武定县有几个乡镇
武定县辖3个镇、8个乡(其中1个民族乡):狮山镇、高桥镇、猫街镇、插甸乡、田心乡、发窝乡、白路乡、万德乡、己衣乡、环州乡、东坡傣族乡,133个村委会(社区)、1569个村民(社区居民)小组。
⑦ 武定县环州乡河道改造有40多个人领不到工资
当工人领不到工资那么大家应该团结一致去找包工头讨要工资不行的话就上法院起诉
⑧ 武定县白路镇现在镇长是谁
郎泳舟受贿、贪污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楚中刑终字第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郎泳舟,男,武定县白路镇原党委书记。因本案2015年1月20日经武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武定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定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军,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定县人民法院审理武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郎泳舟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郎泳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永君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郎泳舟及辩护人马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受贿事实:被告人郎泳舟在担任武定县白路乡人民政府乡长、乡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多人送给的人民币共计47.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郎泳舟利用担任武定县白路乡人民政府乡长的职务便利,在宿舍内收受了张某某送给的人民币30万元,并为张某某能获得贷款提供了帮助。
2、2012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郎泳舟利用担任白路乡人民政府乡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了李某某为感谢其在建设工程上关照而送给的人民币2万元。同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郎泳舟在其家中再次收受了李某某送给的人民币10万元。
3、被告人郎泳舟利用担任白路乡人民政府乡长的职务便利,在王某甲实施白路至环州公路建设项目的过程中,被告人郎泳舟于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收受了王某甲送给的人民币2万元。
4、王某乙在白路乡境内实施建设工程的过程中,被告人郎泳舟利用其担任白路乡人民政府乡长的职务便利,于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收受了王某乙送给的人民币3万元,为王某乙谋取建设工程上的利益。
5、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郎泳舟利用担任白路乡人民政府乡长的职务便利,在胡某某实施白路乡建设工程的过程中,收受了胡某某送给的人民币5000元。
二、贪污事实:被告人郎泳舟利用担任武定县白路乡乡长、白路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指示保管乡政府账外资金(小金库)的副乡长杨某甲将小金库内资金共计21.2万元交给其据为己有。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1月14日,被告人郎泳舟以购买办公电脑为由,安排杨某甲从白路乡政府的小金库内取出3万元给自己后占为己有。
2、2012年3月29日和5月23日,被告人郎泳舟安排杨某甲从白路乡政府小金库内分两次取出人民币6万元给自己后占为己有。
3、2012年9月10日、12日、13日,被告人郎泳舟以中秋节拜访领导为由,安排杨某甲从白路乡政府小金库内取出人民币8.2万元给自己后占为己有。
4、2013年11月15日,被告人郎泳舟安排杨某甲从白路乡政府小金库内转款1万元到自己持有的“郎某某”账户内,被其占为己有。
5、2014年9月8日,被告人郎泳舟安排杨某甲从白路镇政府小金库内转款3万元人民币到自己持有的“郎某某”账户内,被其占为己有。
另查明,被告人郎泳舟因涉嫌贪污公款问题接受纪委调查时,主动交代了其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侦查期间,武定县人民检察院扣押了被告人郎泳舟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到案情况说明、案件移送函、立案决定书、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文件、证人证言、借款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记账凭证、会计凭证、银行查询清单、银行存款回单、领条、扣押清单、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郎泳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7.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郎泳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共计21.2万元的行为还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郎泳舟在因涉嫌贪污接受调查时能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所犯受贿罪从轻处罚。被告人郎泳舟羁押期间遵守监规、配合管教的行为虽不属于从轻处罚情节,但结合被告人郎泳舟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及认罪、悔罪的情节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郎泳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总和刑期二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二、武定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在案的赃款2万元予以没收。其余赃款继续追缴。
宣判后,郎泳舟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的受贿中,只有7.5万元属于受贿款,张某某所给的30万元和李某某所给的10万元属于借款,不应构成受贿。2、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原判认定的第一项至第三项贪污17.2万元的事实,没有相应的凭证,其不予认可,不应认定为贪污,其余两项通过转账的4万元,其已用于公务开支,也不构成贪污。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且其具有自首情节,属初犯、偶犯,能深刻悔罪,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对本案证据、定性没有异议。
⑨ 云南省武定县环州乡大滔谷村丁顺富是谁
不认识,可以到公安局查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