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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法制教育目录

发布时间:2021-01-09 04:09:16

① 监狱法的目录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八条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第九条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十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 第十一条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
第十三条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第十四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第一节收监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第十六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第十七条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
第十八条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第十九条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第二十条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三条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十四条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三节监外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
第二十八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第四节减刑、假释
第二十九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条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二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对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第三十四条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第五节释放和安置
第三十五条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第三十八条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第一节分押分管
第三十九条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
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第四十条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第二节警戒
第四十一条监狱的武装警戒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二条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即时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配合。
第四十三条监狱根据监管需要,设立警戒设施。监狱周围设警戒隔离带,未经准许,任何人不得进入。
第四十四条监区、作业区周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第三节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十五条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第四十六条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一)罪犯聚众骚乱、暴乱的;
(二)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
(三)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劫夺罪犯的;
(五)罪犯抢夺武器的。
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
第四节通信、会见
第四十七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第五节生活、卫生
第五十条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
第五十一条罪犯的被服由监狱统一配发。
第五十二条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
第五十三条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第五十四条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第五十五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第六节奖惩
第五十六条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伏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第五十八条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节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十条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六十一条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十二条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第六十三条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六十五条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六十六条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监狱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
第六十七条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第六十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第六十九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第七十条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第七十一条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七十五条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十六条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第七十七条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本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② 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学习读本的图书目录

[本章导读] 1
1.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2
2.村民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3
3.如何选举村民委员会? 4
4.怎样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6
5.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有什么样的后果? 6
6.涉及村民利益的哪些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6
7.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哪些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7
8.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哪些事项? 7
9.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8
案例分析
未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9 [本章导读] 12
1.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3
2.发包方或承包方可以单方面收回、
交回或调整承包地吗? 14
3.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包、出租、互换和转让吗? 14
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15
5.发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后应该怎么办? 15
6.购买种子时有哪些权利? 16
7.因种子质量出现问题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18
8.国家对农村粮食流通有哪些规定? 18
9.国家征收耕地应该支付哪些补偿费用? 20
10.国家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归谁所有? 21
11.为了保障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补偿作了哪些规定? 22
12.我国对农业生产给予什么补贴? 22
13.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应载明哪些内容? 23
14.农业机械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应承担什么责任? 23
15.农业机械产品因不符合质量要求,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该怎么办? 24
案例分析
农村在校大学生应享有承包地收益分配权 24 [本章导读] 27
1.进城务工对务工人员有什么限制吗? 28
2.怎样办理暂住证? 28
3.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包括什么内容? 29
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30
5.用人单位要求交纳保证金的行为合法吗? 31
6.《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什么规定? 31
7.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3
8.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 34
9.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有哪些规定? 35
10.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有哪些规定? 35
11.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6
12.用人单位可以随便解除劳动合同吗? 37
13.最低工资标准对农民工适用吗? 39
14.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40
15.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应该关注哪些问题? 41
16.《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42
17.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劳动中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42
18.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怎么办? 43
案例分析
工伤索赔遥遥无期 法律援助帮助解决纠纷 44 [本章导读] 46
1.什么是乡镇企业? 47
2.哪些乡镇企业可以享有税收和贷款方面的优惠? 47
3.设立和经营乡镇企业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48
4.登记机关对申请成为个体工商户材料依法审查后,应如何办理? 49
5.个体工商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49
6.个体工商户可以到异地经营吗? 51
7.设立合伙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51
8.合伙企业的财产和经营管理权归谁所有? 52
9.合伙企业的盈利和债务怎么分配? 53
10.怎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53
11.设立公司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54
1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投资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55
13.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作为出资吗? 56
14.一个人可以设立公司吗? 56
15.成为注册乡村医生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57
16.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哪些行为? 58
17.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哪些原则?成员享有哪些权利? 59
案例分析
在乡村非法行医案 60 [本章导读] 62
1.怎样订立书面合同? 63
2.什么样的合同才是有效的? 63
3.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和撤销合同? 64
4.合同履行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64
5.合同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吗? 66
6.签订购销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67
7.签订借款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68
8.签订租赁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70
9.签订承揽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73
10.购票乘坐交通工具的旅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74
11.签订和履行货物运输合同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76
12.设定担保有哪几种方式? 77
13.哪些人不可以作保证人? 78
14.怎样订立保证合同? 79
15.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财产不能抵押? 80
16.抵押房屋和土地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81
17.怎样订立抵押合同? 81
18.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有哪些? 82
19.怎样订立质押合同? 83
20.使用留置担保方式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83
21.使用定金担保方式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84
22.哪些发明创造可以申请专利? 84
23.怎样申请商标注册? 86
2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会导致什么后果? 86
25.经营者在经营中不得从事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87
26.消费者有哪些权利? 89
27.在展销会上购买的商品质量出现问题应该找谁退换? 90
28.因为虚假广告上当,可以找广告商索赔吗? 91
29.邻里之间如何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关系? 91
30.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等归谁所有? 93
31.农业环境保护包括哪些方面? 93
32.保护农业环境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和禁止哪些行为? 94
33.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吗? 95
34.怎么防止因农村非法集资而上当受骗? 97
案例分析
农民进城后能反悔所卖的农村住房吗 98 [本章导读] 101
1.如何正确理解婚姻自由? 102
2.男女双方结婚需要什么条件? 102
3.怎样进行结婚登记? 103
4.哪些情况下婚姻无效? 103
5.结婚后夫妻之间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104
6.结婚后家里的财产归谁所有? 105
7.重婚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105
8.怎样办理离婚? 106
9.哪些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06
10.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怎么解决? 107
11.离婚时怎样分割财产和债务? 107
12.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是否应给予适当帮助? 108
13.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108
14.对军婚有什么特别规定? 109
15.法律对遭到家庭暴力和虐待的受害者有哪些救济措施? 109
16.婚前给付的彩礼可以要求返还吗? 110
17.父母子女间有哪些权利义务? 111
18.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有抚养或赡养义务吗? 111
19.收养子女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112
20.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 113
21.收养关系解除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113
22.怎样立遗嘱? 114
23.哪些人有权继承死者的遗产? 115
24.遗产应该怎样分配? 116
25.国家对土葬有什么要求? 117
26.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117
案例分析
有过错一方离婚案 118 [本章导读] 120
1.我国公民在计划生育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21
2.我国公民的生育权包含哪些内容? 122
3.是否可以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122
4.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哪些部门负责和管理? 123
5.流动人口怎样办理婚育证明? 124
6.流动人口夫妻拟生育子女时,应办理哪些手续? 125
7.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奖励和优惠政策由谁落实? 126
8.什么情况下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127
案例分析
是否侵犯被告的生育权 128 [本章导读] 132
1.什么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133
2.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34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如何筹集资金? 134
4.农民参加新农保,享受什么待遇? 135
5.农民领取养老金待遇要符合什么条件? 136
6.新农保与旧农保如何衔接? 136
7.为什么要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36
8.为什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以保大病为主? 137
9.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对农民有什么好处? 138
10.为什么要农民出资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138
11.为什么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不属于农民负担? 139
12.为什么农村合作医疗要以农民自愿参加为原则? 139
13.为什么要提出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目标? 140
14.为什么合作医疗资金要量入为出、略有节余? 140
15.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有哪些? 140
16.怎样申请农村五保供养? 141
17.农村五保供养的内容有哪些? 142
18.农村五保供养一般采取什么形式? 142
19.国家对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有哪些特别的规定? 143
20.国家对妇女的人身权利保护有哪些特别的规定? 144
21.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怎样寻求救济? 144
22.什么是九年制义务教育? 145
23.可以放弃让孩子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吗? 145
24.农村贫困孩子考上高中、大学交不起学费怎么办? 146
25.义务教育法对校园安全方面有哪些规定? 148
案例分析
该不该给杨光学报销医疗费 149 [本章导读] 151
1.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152
2.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153
3.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 153
4.危险作业造成的损失由谁负责? 154
5.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造成损害需要承担责任吗? 154
6.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谁负责? 155
7.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 156
8.哪些情况下可以从轻、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 156
9.行政处罚过程中,被处罚人有哪些权利? 157
10.哪些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158
11.哪些人违反治安管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158
12.哪些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应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159
13.违反治安管理在哪些情形下应该从重处罚? 159
14.哪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可以不执行? 160
15.治安管理处罚怎样执行? 160
16.什么是犯罪? 161
17.哪些人犯罪可以或者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62
18.刑罚的种类有哪些? 163
19.什么是自首和立功?自首和立功对判刑有什么影响? 163
20.什么情况下可以被宣告缓刑? 164
21.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刑? 165
22.什么情况下可以被假释? 166
23.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167
24.犯罪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再被追诉? 168
案例分析
笔迹鉴定让他瓜分别人土地补偿金的美梦破灭 169 [本章导读] 171
1.民事诉讼,应该向哪个地方的法院提起? 172
2.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74
3.收集和提交证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75
4.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176
5.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177
6.在诉讼过程中冲击法庭、作伪证等行为要承担什么责任? 178
7.上诉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79
8.怎样申请执行? 180
9.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180
10.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81
11.怎样申请法律援助? 182
12.遭受人身损害后,可以要求赔偿哪些费用? 184
13.遭受人身损害后,怎么计算赔偿额? 184
14.哪些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187
15.精神损害赔偿有哪几种方式? 188
16.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时效是多长? 189
17.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189
18.怎样订立仲裁协议? 190
19.怎样申请仲裁? 191
20.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92
21.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93
22.怎样申请行政复议? 194
23.哪些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7
24.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97
25.信访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198
26.信访过程中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199
27.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怎么办? 200
28.哪些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201
29.关于国家赔偿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有哪些规定? 202
30.怎样申请国家行政赔偿? 203
31.国家行政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204
案例分析
法律援助为百姓 交通事故终维权 205
后记 207

③ 毕业证上是政治教育(法律)专业,专业目录里查不出来,到底是什么学科什么专业啊

政治教育(法律)专业属于法学。

解释下似乎有点绕口,即该专业属于法学学科中的政治学类,思想政治教育只是在大的学科门类上属于法学,而不是法律专业本身。

报名时选择法学专业即可

④ 法律的分类,如何制定法律法规汇编的目录

最大的范围放前面嘛。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 |__职业教育法
|__________教师法___教师资格条例
|__________民办专教育促属进法__促进条例

我觉得你选的很多不必放在目录里,有些做个分支或者补充就好了。你先要想好你自己的重点在哪里嘛。

⑤ 教育法学的图书目录

前言
一、指导思想——尝试一种新的教育法学研究视角
二、思路与结构安排
三、特点
第一章 教育法与受教育权
一、教育法
(一)教育法的概念与地位
1.教育法的概念与规范对象
2.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二)教育法的法源
1.制定法(成文法)与判例法
2.我国教育法的法源
3.我国教育法的适用原则
(三)教育法与受教育权
1.现代教育法的产生与发展与受教育权的法律确认过程具有一致性
2.对受教育权的确认和保护是现代教育法的目的与中心内容
二、受教育权
(一)受教育权的概念
1.受教育权、教育权与学习权
2.受教育权的构造
(二)受教育权的性质
1.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权利
2.受教育权是兼具社会权与自由权双重属性的基本权利
(三)受教育权的体系划分
1.从受教育权的实现过程划分
2.从基本权的功能理论划分
3.从国际人权文件的规定划分
4.分析与讨论
第二章 受教育权的法律体系
一、国际法规定
(一)《世界人权宣言》
(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三)《儿童权利公约》
(四)其他国际文件
二、宪法规定
(一)若干国家及地区对受教育权的确认
1.各国宪法受教育权确认的基本情况
2.德国
3.日本
4.美国
(二)我国《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1.我国《宪法》对教育的规定
2.对《宪法》第四十六条的解释
3.我国“宪法第一案”:齐玉苓案
三、教育法及其他立法规定
(一)教育法对受教育权的规定
1.教育基本法
第三章 国家与教育
第四章 父母与教育
第五章 学校制度与事故处理
第六章 教师制度与职业保障
第七章 学生制度与权利保障
第八章 弱势群体教育与法律
参考文献
后记
……

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法律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法律目录
第一章总则(1-14条)
第二章高等教内育基本制度容(15-23条)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24-29条)
第四章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30-44条)
第五章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45-52条)
第六章高等学校的学生(53-59条)
第七章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60-65条)
第八章附则(66-6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规。
《高等教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以上为修正后的法律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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