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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犯罪影响

发布时间:2021-01-07 00:27:10

中学生犯罪对未来的影响

他的腿断了可以接好,但是你一旦有前科对你以后找工作找老婆都不好,公司会要一专个拿暴力解决事的人属吗?万一你又把老总腿打断了?老婆也同理。你爸妈要赔钱,丑事传千里,外面人都知道了你爸妈脸上无光。至于那个人你不要理他。让他一个人自讨没趣,犯不着为他气自己

㈡ 中学生违法犯罪的实例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晚餐在校同桌饮酒后,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其中3位封门堵道,一位大声地对学生喊叫:“弟兄们,快把你们的钱物交上来,若谁顽抗脱逃,就要谁的狗命。”他一边说着,一边就揪住1位学生,把他打翻在地,并掏出匕首对准他的脖子,在场的其他学生吓得惊慌失措,不知怎办才好,不得不乖乖地把自己的钱掏出来。当晚,他们采取这种强制手段,?共收取了人民币48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作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支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
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只对几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犯罪负刑事责任。达到这种年龄的人,虽然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但毕竟尚小,社会知识缺乏,对不少犯罪行为还不具有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能力,因此,把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控制在几种重大犯罪之内是适宜的。”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他们是罪有应得。中学生是祖国的未来,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应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把中学生违法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把每一位学生都培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此案给我的启示是:第一,作为班主任,不能只管教不管导,上例就是很好的教训。要在平时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并根据这个主题多开展活动,使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不可轻德重智。
第二,学校要有计划地组织青少年学生学法用法,使学生明白什么是法律禁止做的,什么是法律规定必须做的,什么是提倡努力去做的。使他们通过学法用法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三,校政教处要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如法制报告会,组织指导观看法制题材的电影、电视剧,组织学生参加公开审判会等,使学生直观地认识到法律的神圣和威严。
第四,全校教职工要把对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作为自己工作的共同任务,不能误认为规范教育是政教处、班主任、政治教师的事,与己无关。要严格禁止学生的吸烟饮酒、谈情说爱、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从日常行为抓起,从小事抓起,只有这样,才能控制不良倾向的产生,才能避免违法违纪事件的产生。

㈢ 中学生犯罪的实例

2002年9月21日,尤溪县某校学生卓某因张某对其殴打,把被殴打的事告诉了同班同学姜某等人,要他们第二天晚上晚自习找张某算帐。次日晚自习第一节下课后,卓某带着姜某等人到张某的教室外挑衅,张某欲持水果刀冲到教室外与卓某等人殴打。第二节上课时,张某把有人要殴打他的事告诉了班主任,因班主任不知挑衅者的班级,仅要求张某晚自尽回家时结伴而行,未深入处理此事,亦未与学校保卫科联系。卓某等人则要求姜某等人在晚自习后到学校门口拦截张某。晚自习后,张某携带一刀水果刀走出校门,当卓某看到张某走出校门,即和姜某等人围住张某,对张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张某从口袋里拔出水果刀乱捅,姜某的左胸部被捅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尤溪县某初中五学生入室抢劫案。陈某是某初中二年级学生,他曾因偷东西被人发现,告诉了陈某的父亲。陈某的父亲为此对陈某进行严历的看管,放学回家后就不让陈某上街闲逛。陈某在家里却迷上了电视警匪片。2000年间11月9日凌晨2点许,他模仿电视里的镜头,携带一把水果刀和一块蓝布,窜至市场里的食杂店,用蓝布蒙面,踢门入店,把正在熟睡的被害人揪起来,把水果刀架在被害人的脖子上,要被害人拿出钱来,陈某抢得人民币155元。第二天,陈某把抢劫的事告诉了同学刘某、陈某、朱某和林某,刘某等四人认为陈某的行为很刺激,也模仿陈某,在2000年12月6日凌晨1时许,用黑布蒙面,携带二把水果刀,窜入同一家食杂店内,抢走人民币920元及香烟等。后该五个人因犯入室抢劫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2002年1月3日晚,被告人陈某窜至尤溪县城关镇玉带桥大酒店门前,将他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力帆”牌100型摩托车盗走,陈某在骑车逃跑过程中被失主发现,被扭送至城关派出所。2002年3月和6月间,陈某多次窜到尤溪县西城镇城西开发区陈学鹣的壳子房内,盗走把陈学鹣的铁门、铝合金框,卖给废品收购站,得款人人民币520元。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的摩托车、铁门和铝合金框等财物价值折合人民币4510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1999年10月10日晚,蒋某骑着自行车经过尤溪县某中学校门口,该校一名白头发老师看蒋两眼,蒋某认为这个老师看不起他,于是就于次日晚23时邀集一名社会青年要找白头发老师算帐。在校门口遇到该校林老师,蒋某问林老师白头发老师在哪里,当林老师回答没看见时,蒋某就动手殴打林老师,被旁人劝住,林老师乘机避开。蒋某随后跑到校门前的饮食店里拿了一把柴刀,冲进学校找林老师算帐,柴刀被该校的陈老师抢下。蒋某某又找了一根木棍,冲到教师宿舍楼,就用脚踢坏教师宿舍门,用木棍打碎宿舍窗户玻璃。蒋某被当场抓获。1999年1月18日中午,蒋某某因不满尤溪县某中学学生杨某骂他,就伙, 林治祥在后楼操场拦截杨某,对他进行殴打。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受到了刑罚制裁。

㈣ 中学生因犯罪在服刑期间可以接受义务教育吗

可以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相关规定如下:

1、第七十四条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2、第七十五条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4)中学生犯罪影响扩展阅读

1、未成年犯刑罚的执行场所是未成年犯管教所。未成年犯管教所原称少年犯管教所、少年管教所。其收押的对象是由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准收押。未成年犯年满18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2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年满18周岁的,剩余刑期在2年以上的未成年犯,应当转送到就近的监狱关押改造。

2、未成年犯管教所主要担负着两项任务:

一个是对未成年犯严格执行刑罚,实现刑罚的惩罚和威慑功能;

一个是对未成年犯实行强制教育改造,教育他们爱祖国、爱劳动,有理想,讲道德,守法纪,成为有一定文化科学知识和生产技能的有用之材。未成年犯管教所是挽救人、造就新人的特殊学校,因此将未成年犯教育改造成为新人是其最为核心的任务。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山西省人民政府—

监狱法中有关青少年的条款及其解读

㈤ 中学生常见的犯罪行为及其处罚有哪些

中学生常见的犯罪行为很宽泛,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抢劫等等,都有可能犯的。如果问处罚有哪些,要看不同情况:
1、未满14岁的话,所有犯罪都不会做刑事处罚的,年满14不满16岁的话,只有8种犯罪会处罚,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都需要负刑事责任,但会减轻处罚。
2、年满16岁不满18岁,一切犯罪都会受到处罚,不过因为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㈥ 中学生怎样防范违法犯罪的侵害

中学生自我保护
1 自我保护
去年3月29日,教育部、公安部、团中央、中国残联、全国少工委等五部委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将3月29日定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 要求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要做好安全教育,完善校内安全管理,引导学生提高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共同创建文明安全的校园。
中小学生是未成年少年,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容易受到不法侵害,除了社会要对未成年人应该提供强有力的保护措施外,对于中学生来说,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是我们必须具备的技能。
一、影响青少年的安全问题:从目前来看,影响和危害青少年的安全问题可归纳为以下两方面:
1、来自于校园的外部:包括校处的各类暴力事件,如打架、勒索、涉黑的各类活动和交通事故伤害事故等;
2、来自于校园的内部:包括由于各种疏忽而造成的各种的伤害事故,如运动损伤、电伤、溺水,也包括学生在营业性的网吧开展各种活动而造成的各种损伤。
二、基本的自我保护方法、技能、要求:希望每一名同学都能够提高安全意识,珍爱自己的身体,警钟长鸣,不断提高预见事故的能力,严格要求自己,讲究安全秩序。为了有效地保护自己,在这里向同学们提供几条应该学习和掌握的自我保护方法、措施和要求:
1、记住可信赖的成年人的名单、电话,这样在遇到侵害时,可以及时寻求他们的帮助。
2、遭遇勒索时,记住勒索人的样貌,找到机会马上报告老师以至于警察。
3、学会拒绝不正当要求,坚决不与坏人坏事同流合污。比如让我们去打群架、赌博、去网吧、去看不良录像等等,我们坚决不要去,并劝说朋友也不要去。
4、上学、放学时,应与同学结伴而行,身上不要装过多的钱,不要携带珍
贵物品。
5、遭到坏人劫持、伤害等暴力侵害时,要大声呼救,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
反击。
6、不在校园内追逐、打闹、互相推拉,不在教学楼开展各种体育活动。
7、要珍惜生命。防止出现溺水、触电、交通安全事故、不要到有安全隐患的河涌、水库、海滩游泳。不要乱动带电设备,遵守交通法规,做文明的行路人;不在没有家长的陪同下私自组织各种的外出旅游活动。
8、培养正确的网络道德,不到营业性网吧参与各类活动;不与有不良行为的人员来往,将交友的范围界定在本班本校。
9、遇到问题、遭遇侵害时,一定要及时与家长、老师、公安机关取得联系。
“预防校园侵害,提高青少年儿童自我保护能力”绝不能只是一句口号,为了实现新的目标、树立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提高防范能力,每一位同学均应该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提高将安全工作做得更好。
中学生自我保护措施
一、 中小学生不能进入营业性歌舞厅
营业性歌舞厅是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原因有如下几点:
(一)活动内容不适宜。营业性歌舞厅的活动内容包括男女交谊舞、饮酒、品茶、点歌等,这些活动不适宜中生。
(二)费用较高。营业性歌舞厅是高消费场所,一般工薪阶层的成年人都很少问津,没有经济来源的中小学生就更不应进入。
(三)秩序安全难以保证。在这类场所极易发生流氓滋事、打架斗殴等伤人事件,或出现赌博,甚至色情活动,个别的还有“三陪”、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
青少年尚处于身心发育不完全的时期,自控能力不强,过早的接触成人娱乐场所势必会对其身心造成一定的影响,严重的甚至会因此而堕入犯罪的深渊。
所以,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禁止中小学生进入营业性歌舞厅。中小学生也要学会自我保护,自觉遵守不进入营业性歌舞厅的规定。
二、禁止中小学生进入电子游戏厅
游戏机是中小学生娱乐的一种方式,很些家庭也购置了电子游戏机。但是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却规定“各类游戏厅禁止中小学生进入”呢?原因有如下几点:
(一)长时间玩电子游戏会损害身体健康。对视力、神经都会有影响。严重的会造成体质下降,使疾病乘虚而入。
(二)长时间玩电子游戏势必会影响学习。
(三)经常去游戏厅会诱发违法乱纪甚至犯罪行为。大部分游戏机卡带有色情、暴力凶杀等内容。有的经营者还以游戏中奖为幌子,或公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赌博机,引诱人们参赌。游戏厅还有不三不四的人混杂其中,经常发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事件。
据《北京青年报》2000年6月9日的报道称:“至少10%中小学生沉迷于电子游戏,成瘾症状与毒品海洛因极其相似”。文中采访的武汉精神卫生专家通过研究分析接触到的病例总结出的结论是:青少年一旦沉迷于游戏机,即会产生愈来愈强烈的心理依赖和反复操作的渴望,不能操作时便出现情绪烦躁、抑郁等戒断症状。这种成瘾症状和戒断症状同时存在的特征,与毒品海洛因的成瘾行为特征极其相似。“……一位多年主办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的检察官说,去年由于玩游戏机引发犯罪的已占青少年犯罪案的10%。”对此,中小学生一定要警醒,要学会自我保护,自觉遵守不进入电子游戏厅的规定。
三、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一) 吸烟损害身体健康。烟中含有尼古丁、烟焦油、一氧化碳、氰化物、苯并芘、镉等上千种有害物质。人在吸烟时,这些有害物质随同烟雾进入身体伤肺、肝、肾、骨骼,使人体健康受到损害。更何况中小学生尚未发育成熟,养成吸烟的不良习惯,必然会严重地危害身体健康,影响学习。
(二) 养成吸烟恶习,会影响学业进步。少数中小学生误以为吸烟“像大人”、“够气派”、“很好玩”、“很刺激”,于是从模仿成人学着吸,背着老师、家长偷着吸、三五成群扎堆吸,到操场或校外吸、厕所吸,最后吸上瘾。他们,整天琢磨怎么吸,怎么搞到烟,怎么躲避上课,影响了学业。人在吸烟时,会大量吸入一氧化碳等有毒物,使血液中缺氧,造成头痛、头晕、乏力等症状,同时智力下降。通过调查,在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有吸烟不良习惯的学生,比不吸烟的学生差。
(三)吸烟诱发中小学违法犯罪。有的中小学生吸烟,为买烟不吃早点,影响了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有的为家里买东西扣留剩余的钱;有的同学由向别的同学“借”钱,发展到外边劫钱、钻空子偷钱;有的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勾结在一起,甚至结成扰乱社会治安的流氓团伙,最终堕落为违法犯罪分子。
禁止中小学生吸烟,有利于中小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有利于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每个中小学 生都要自觉遵守这个规定。
四、禁止中小学生喝酒
中小学生喝酒有如下危害:
(一)影响身体健康。酒精是一种麻醉剂,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导致其他疾病的发生。酒精可以使人早衰。中小学生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身体的各部器官尚不完全成熟,饮酒对身体的损伤更加严重,甚至会影响到身体的正常发育。
二)会导致学习退步。中小学生应该集中精力学习。但少数学生模仿大人的生日聚会或外出郊游时开怀痛饮,甚至划拳猜令,喝得东倒西歪,日久产生酒瘾,整天琢磨喝酒,寻求酒精刺激。他们长期饮酒,注意力无法集中,记忆力、判断力下降,致使智力减退,学习退步。
(三)能诱发违法犯罪。中小学生自身没有经济收入,有的学生为了喝酒,采取骗、偷、劫等非法手段获取金钱,从而导致违法犯罪。某县城有向名中学生,到某工厂仓库偷窃,销赃后到酒吧喝酒作乐,被公安干警抓获。
总之,中小学生喝酒不利于身心健康,极易诱发各种伤害事故,导致违法犯罪,有百害无一利。因此 ,每个中小学生都不能饮酒。
五、赌博有害处
赌博是社会公害之一,赌博之风屡禁不止,不仅在成人中蔓延,而且还腐蚀青少年一代。具体来讲,赌博的危害有如下几点:
(一)赌博严重影响学习、工作、妨碍休息,损害身体;
(二) 赌博严重影响人际关系。赌者夜不归宿,无心与朋友、同学交往。在赌博的过程中很容易争得脸红脖子粗,吵闹不休,甚至大条出手
(三)赌博还诱发违法犯罪。赢家有了钱,随心所欲挥霍无度,输家耗尽钱财,债台高筑,为了还赌博之债,有的甚至铤而走险、诈骗、偷窃、杀人。
大量的事实证明赌博有百害而无一利,由赌博导致青少年犯罪产生的人间悲剧比比皆是,中小学生必须引以为诫。
六、预防被偷盗
首先,要注意对家庭财产的保密。家中的贵重物品、现金、债券及股票等,不能轻易露底,包括对某些亲友、邻居。不要将家中钥匙随便交给他人使用,防止居心不良的人从中偷配钥匙,寻机行窃;如果钥匙丢失,要马上换锁;不能与萍水相逢、不明底细的人交往,更不能带到家中来做客,防止“引狼入室”……外出时,尽量不要带大量现金;当人多拥挤时,千万不要只顾抢购物品、车票而忽视提包安全,要用手、身体护住财物,并时刻警惕身边举止不正常的人……
这里还想向大家补充几点是:当你把书包、皮包放在自行车的车筐里,挂在车把上或是夹在后架上时,要把“包”设法与自行车拴在一起,锁起来,要不然,坏人拿着太方便了!到路边买东西千万不要把包放在车上,以免坏人借机偷盗。
七、女同学预防别人的非礼
青少年在社会上往往会成为坏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对象,女同学更容易被一些非法之徒侵害。因此,更需要引起高度警惕,有效地保护自己。遇到有人试图非礼的时候,千万不能胆怯、畏惧,要理直气壮、义正辞严地斥责他们,在气势上把他们镇住、吓跑;或者摆脱他们,返回学校求助老师。对个别动手动脚的非礼行为,要大声喊叫,求助路人,借助群众的力量,制止坏人继续作恶。

㈦ 中学生犯罪案例+分析

希望对你有参考帮助:

李某(男,19岁)、王某(男,19岁)、徐某(男,15岁)预谋绑架某乡中学生刘某、张某,然后向其家勒索现金。于2005年5月8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王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绳子三根,铁棍一根,胶带一卷,预先到达某乡大桥东头第三泻洪口处,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电脑游戏为由将刘某(男,16岁)、张某(男,15岁)从家中骗出,当三人走到西大桥东头时,徐借口说去桥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钱,将被害人骗至西大桥东头第三个桥墩处,这时躲在桥墩处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将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铁棍猛击刘头部数下,刘倒地后王、徐又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刘的脖子勒住,约一分钟后见刘不动了,又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打倒,认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离现场。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给张某家打电话索款,要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分析:
李某、王某和徐某预谋实施的是绑架罪,但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不仅实施了绑架的行为,并且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这种类型的绑架罪实质上包含两种具体的行为:一为绑架行为,二为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这两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中均可构成独立的犯罪,即一般情节的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够法定年龄,所以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徐某案发时的年龄为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其不应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其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让我们每一个同学自尊自爱,遵规守纪,做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案例分析:

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

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
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㈧ 中学生犯罪行为的危害

1.对社会来说,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治安。
2.对他人来说,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3.对自己来说,使自己接受法律制裁,失去自由。
4.对家庭来说,给亲人造成痛苦,使家庭不完整。

㈨ 求中学生犯罪案例

16岁学生抢劫杀人分尸 警察称心理素质罕见

2011年5月3日晚11时许,陇西县首阳镇发生一起凶杀案,该镇“诚鑫电脑维修中心”老板史勇忠及其8岁的女儿被人杀死在家中,尸体被肢解。起初许多人都猜测凶手不是与被害人有深仇大恨,就是因情杀人。5月8日此案告破,凶手竟然是一名年仅16岁的初中生,与被害人无冤无仇。在侦破类影视作品的影响下,犯罪嫌疑人抢劫几百元现金和一部手机后居然残忍地杀人碎尸。

夜幕下的罪恶

位于陇西县城以西40公里的首阳镇被誉为西北药都,是目前西北最大的中药材交易市场,当地有12000多人常年从事个体中药材加工和贩运。但是,最近几天当地人谈论最多的不是中药材行情,而是5月3日晚发生在首阳镇上的一起杀人碎尸案。

42岁的史勇忠是首阳镇董家堡村人。2009年9月,史勇忠在首阳镇什字西北角开了一家名为“诚鑫电脑维修中心”的电脑销售兼维修店铺,同时将8岁的女儿送到当地一所小学上学。父女二人平时就住在维修店里。

史勇忠的妻弟赵强(化名)是当地一所小学的老师。5月3日晚8时许,赵强路过史勇忠的电脑维修店时发现,姐夫的摩托车停在门口,维修店的灯亮着,但敲门时无人应答。赵强以为姐夫带着孩子外出散步,也没有太在意。

晚9时许,赵强再次路过电脑维修店时发现摩托车依然停在门口,店里亮着灯,敲门无人应答,拨打姐夫的手机也无人接听。

晚11时许,一直担心姐夫摩托车安全问题的赵强和妻子再次来到电脑维修店门外,发现摩托车依然停在门外,维修店的灯依然亮着。

赵强连续敲门一直没人应答,妻子透过门缝隐约看到门内侧处垂着一只戴手套的手,当赵强通过门缝查看时“手”却不见了。赵强夫妻觉得情况不对,猜测店里是不是进了贼,随即站在距离店铺几米外的街道上商量拨打110报警。就在此时,店门突然打开,一个男子窜出门后拔腿就往首阳中学方向逃窜。赵强追了几十米没追上,最终该男子逃脱。

赵强夫妻随后返回电脑维修店查看,现场的情况让夫妻二人胆战心惊,店铺的地面上到处是血迹,遂立即拨打110报警。

当晚11时27分,最先接到处警指令的首阳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发现史勇忠倒在店铺门后面,已死亡多时,部分尸体已被凶手肢解,史勇忠8岁的女儿被害后尸体塞在一个纸箱里。案发现场留有凶手作案时用的一根钢管和一把沾血的壁纸刀。

赵强的妻子后来回忆,在凶手出门的一刹那,她借着灯光看见凶手身着蓝色上衣,身高1.72米左右,体态偏瘦,长头发,年龄大概在27岁至30岁之间,但没看清凶手的面部特征。

后来的事实证明由于目击者过度紧张,对凶手体貌特征的描述出现了偏差,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警方的判断。

4天5夜破案

5月4日零时许,陇西县公安局局长孟庆海带领30余名民警赶到现场,在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询问过赵强夫妻后立即成立了“5·03”专案组,专案组指挥部设在首阳镇一宾馆内。

“这是一起超常规的案子,思维定势下我们走了不少弯路。”陇西县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兰建伟告诉记者。

5月4日凌晨2时,专案组召开了第一次案情分析会。大家认为凶手杀人后残忍分尸,没有深仇大恨不会这么做,凶手很可能与被害人相熟,应该是一成年人。专案组一致认为仇杀、情杀皆有可能。可能性最低的是抢劫杀人,因为案发现场地处闹市,以抢劫为目的杀人后完全没必要分尸。

确定侦破方向后,办案民警分成4个小组展开工作。首先对死者生前的活动情况及社会交往,尤其是矛盾纠纷重点调查,同时进一步寻找并核实案发前曾到过现场的人的相关情况。其次,深入调查死者经济往来及收入情况。

办案民警经过昼夜侦查,发现了一条有价值的线索:经检查维修店铺内死者使用的电脑,发现死者在网上与一男一女有过多次联系,初步调查3人均有可能相互认识。聊天记录中女子称其感情受挫,郁闷异常。不明身份男子5月3日凌晨3时许的留言是“保佑今天没事,阿弥陀佛”。

难道是情杀?针对这一线索,专案组迅速查清了聊天记录中一男一女的身份,找到二人仔细询问并进一步调查,最终否定了二人的作案嫌疑。与此同时,另外几条线索也被逐一否定,案件侦破工作一时陷入了僵局。

兰建伟告诉记者,在排除了所有常规可能后,专案组将侦查方向转向了最不可能的抢劫杀人。为此专案组扩大了摸排范围, 专案组民警先后深入18个村社,逐户摸排800余户2000多人。

5月7日,办案民警摸排到一条极有价值的线索:5月3日晚11时许,有一路人经过首阳中学附近时,发现一身着蓝色上衣、体态偏胖、中学生模样的年轻男孩从附近仓皇跑过。

很快,16岁的初三学生王万虎(化名)被警方纳入视线,经过深入调查发现他有重大作案嫌疑。

5月8日凌晨3时,专案组民警包围了首阳镇南门一出租房,将睡梦中的犯罪嫌疑人王万虎当场抓获。警方随即在王万虎的租住房内找到了其作案时所穿的鞋、上衣、死者的手机等物证。

有什么深仇大恨?

5月8日上午11时许,专案组民警带着王万虎指认了现场。

“那个学生娃体格健壮,虽然面相比实际年龄稍大些,但一看就是个学生。”一名商铺老板告诉记者,他们听说凶手只有16岁,还是一名在校的初三学生,家住距首阳镇40公里的福星乡大湾村。

当地群众一致推测,凶手肯定与被害人认识并且有深仇大恨,否则怎么会连8岁的小姑娘也不放过,而且采用杀人分尸的残忍手段呢!

记者到被害人史勇忠位于首阳镇董家堡村的家中采访时了解到,史勇忠家里如今剩下妻子、9个月大的儿子和年迈的双亲。亲戚们介绍,史勇忠及其家人与凶手及其家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

在福星乡大湾村,记者见到了王万虎的父母,他们都是普普通通的农民,家里的经济状况不是很好。王万虎的父母称他们不认识史勇忠,与其家人也素无瓜葛,以前也没听说儿子认识被害人。对于王万虎的所作所为,他们也无法理解。

王万虎的父亲告诉记者,王万虎生于1994年10月8日,是福星初级中学初三的学生。去年前半年在福星初级中学上初二, 学期结束时因盗窃班主任老师的笔记本电脑被老师抓获。

王万虎的父亲说,儿子最后没脸继续在这所学校上学,去年后半年,在首阳镇中学借读上初三。今年开学后儿子称不愿再去首阳借读,要在家里自学,等到6月中旬参加中考。5月2日中午,王万虎称要到福星中学询问准考证办理事宜,谁知离家后再没有回来,直到接到警察的通知,他们才知道儿子出了事。

据其家人讲,王万虎平时寡言少语,不愿与人交流沟通,最爱看凶杀、侦破类影视剧,去年后半年在首阳镇借读时经常泡在网吧里,沉迷于网络。

“儿子是不是精神上出了问题,否则怎么会做出这种事?”这是王万虎的父亲对儿子杀人碎尸行为能做出的唯一解释。

冷血中学生

王万虎被警方抓获后,很快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他的作案动机非常简单,就是为了抢劫,此前与被害人素不相识。

5月3日晚8时许,王万虎为了抢劫,喝了些酒后在腰间衣服下藏了一根钢管,进入“诚鑫电脑维修中心”,佯装要买电脑。当老板史勇忠低头取货时,王万虎迅速从腰间抽出钢管连击其头部,将其打死。当时,史勇忠8岁的女儿燕燕(化名)在电脑柜台后的床上睡觉,听见响动后起来查看情况,穷凶极恶的王万虎用钢管将燕燕打昏后,用红领巾将其勒死,而后搜寻抢走了史勇忠店铺和身上的450元现金及一部手机。

作案后,王万虎为了掩盖真相,拿着维修店的钥匙,锁上店门后外出买来了一把壁纸刀,随后二次进入现场对尸体进行肢解,并将燕燕的尸体装入纸箱,准备运出后抛尸。作案后的3个小时内,王万虎一直呆在维修店里肢解尸体,其间有人敲门喊话他并没有惊慌逃走,直到听到门外赵强夫妻商量报警后仓皇逃离。

狡猾的王万虎第二天逃至陇西县城、渭源县城等地,随后又返回了其在首阳镇的租住地,每天混在群众中打听警方破案的消息,因为他相信“最危险的地方就是最安全的地方”。

“王万虎被抓后第一句话是‘唉!我还是没逃脱’,审讯时他的情绪非常稳定,竹筒倒豆子般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实。截至目前,我们未发现王万虎有精神方面的疾病。”“5·03”专案组一位办案民警告诉记者,王万虎虽然只有16岁,但此人是他干刑侦工作十几年中见过的最凶残、心理素质最好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店铺位于首阳镇什字繁华地段,两侧及对面都有商铺,但他毫无顾忌,抢劫杀人后又出门买刀分尸,其间,受害人亲属多次敲门查看,他都未逃离现场,直到最后一次发现受害者亲属有报警意向后才夺门而逃,这一切,一般的罪犯根本做不到。

暴力影视剧

“王万虎超常规的作案行为,不但当地群众难以理解,就是我们也觉得不可思议。”专案组办案民警告诉记者,审讯针对王万虎作案时的心理活动,他们专门进行了详细询问,他们发现暴力以及侦破类影视剧作品对王万虎的影响很大。审讯中王万虎交代,他特别喜欢诸如《案发现场》、《重案六组》等侦破类影视剧,自己的作案手段基本上都是模仿侦破类影视剧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通过影视剧他知道如果让受害人看到他的面部特征会很麻烦,因此当8岁的小姑娘看到他的脸后他没有选择逃跑,而是决定杀人灭口。也是通过影视剧他知道杀人后找不到尸体警方就无法定罪,因此也就有了抢劫得手后的碎尸行为。

案发当晚王万虎并没有逃离首阳,而是心安理得地睡在了在首阳镇的租住房中。抢来的45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第二天用其中300余元买了一件T恤和一双鞋,然后大大方方地到陇西县城、渭源县城等地逛了一圈后又回到了首阳镇,模仿影视剧作品中反侦查手段的他相信“最危险的地方也是最安全的地方”。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现在的影视作品过度渲染暴力和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但是对违法行为要承担的后果很少交代甚至不交代,不明是非的未成年人长期观看这种东西会给他们带来不良影响。同时,在目前应试教育的情况下,学校也没有专门的法制教育课,最多是一年请辖区派出所民警随便讲一下,教育意义不是很明显。

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依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公安、司法、综治、文化等部门更有责无旁贷的义务。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应当紧密结合起来,用各种方式大力开展法治教育,用发生在身边的生动案例、鲜活的人物来触及青少年的灵魂,真正让他们了解什么是违法行为,以及违法后将承担的责任。

㈩ 关于中学生犯罪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辩词

对于未成年抄人犯罪,《刑法》做了以下规定:
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等8项罪名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犯其他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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