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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教育常识

发布时间:2021-01-05 03:52:53

中学生安全知识有哪些

一、交通安全

步行

1、 穿越马路时,要走直线,不可在马路上迂回穿行。

2、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要靠路边行走。

3、 行走时要专心,注意周围情况,不要边走边玩手机或做其它事情。

4、穿越马路,要走人行横道线,在有过街天桥和过街地道的路段,应自觉走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

5、不要突然横穿马路,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应先看左边,再看右边,在确认没有机动车通过时方可穿越马路。

火灾的处理办法

1、如果炒菜时油锅起火,迅速将锅盖紧紧盖上,使锅里的油火因缺氧而熄灭,不可用水扑救。

2、房间内起火时,不能轻易打开门窗,以免空气对流,形成大面积火灾。纸张、木头或布起火时,可用水来扑救,而电器、汽油、酒精、食用油着火时,则用土、沙泥、干粉灭火器等灭火。

3、若火势已大,必须立即报火警。被火围困时,应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脱离险境。如俯下身体,用湿布捂鼻。

② 中学生安全教育内容

中学生安全教育内容如下:

1. 交通安全

2. 校内外活动安全

3. 消防安全

③ 初中生安全教育知识

学生应掌握的基本内容 。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安全教育”。 中学生安全教育有哪几种: 1. 交通安全 2. 校内外活动安全 3. 消防安全 4.卫生防病,饮食家居安全

一、交通安全 (一).不良的交通习惯 1. 不走人行横道,不靠路右边走。 2. 不走人行横道、天桥,随意横穿马路。 3. 不注意道路和车辆信号,不服从交通管理。 4. 在车行道、桥梁、隧道上追逐、玩耍、打闹。 5. 穿越、攀登、跨越道路隔离栏。 6. 在铁路道轨上行走,玩耍。 7. 横穿铁路和钻火车。 8. 不听从铁道口管理和信号管理。 (二)中学生骑自行车的问题 1.未满12岁的儿童独自骑车。 2.在人行道、机动车道骑车,逆行骑车。 3.骑车横冲直闯、争道强行,与机动车抢道。 4.转弯不减速,不打手势。 5.在路口闯信号。 6.骑车双手离把。 7.追逐打闹,三五并行。 8.手攀机动车行驶,紧跟机动车行驶。 (三)中学生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 1.缺乏交通安全意识。 2.缺乏交通安全知识。 3.缺乏交通安全责任感。 4.存在麻痹思想。 5.存在侥幸心理。 (四)正常的行路常识 1.走人行道,靠路右边走。 2.横过车行道,要走斑马线,或走天桥。 3.要注意各种信号灯的指示(红绿灯、人行横道信号灯) 4.上下汽车要避让过往车辆。 5.不在马路上逗留、玩耍、打闹。 (五)正常的骑自行车常识 1.不要骑有故障的车。 2.不在人行道上骑车,非机动车靠右行驶。 3.横穿马路最好推车行驶。 4.转弯时减速慢行,观察并打手势。 5.不要双手离把,不并肩行驶。 6.骑车不打闹,追逐。

二、 校园内外活动安全 (一) 校内安全 1. 体育活动安全 ① 体育老师要讲清体育活动安全。 ② 活动课老师不得离开。 ③ 学生不做不安全的活动。 ④ 在无人保护下不做危险活动。 2. 学校集会与集体活动安全 可能发生的伤害:中暑、挤伤、跌伤、骨折、窒息、烧伤、脑震荡、死亡。 ① 上下楼梯不要拥护、礼让慢行。 ② 不互相追逐疯打。 ③ 不开无味的可造成伤害的玩笑。 3. 校内劳动安全 ① 严禁学生擦楼房外窗玻璃。 ② 做清洁时、防止滑倒跌伤、玻璃划伤、钉子刺伤。 ③ 严禁学生用湿布擦电器旋扭开关。 4. 学生实验安全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规则(略) 5. 学生住宿安全 ① 不得允许非住宿人员入住宿舍。 ② 不得私自接用电器电线。 ③ 不得疯疯打打。 ④ 不得将贵重物品带入宿舍。 ⑤ 不得在宿舍使用蜡烛。

三.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教育的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一) 中学生的消防知识 发生火灾的原因: 1. 用火不慎发生火灾。 蜡烛照明、蚊烟香、用电器、液化气灶 2. 用电不慎发生火灾。 电线老化、乱拉乱接、铜线当保险丝、电热毯、电炉故障 3. 用油不慎发生火灾。 油加热温度过高、容器滴漏 4. 燃放烟花爆竹。 5. 吸烟乱扔烟头。 6. 玩火。 (二)火灾的预防: 1. 家庭防火: ① 安全使用炉火。 ② 安全使用液化器。 ③ 安全用电。 ④ 少年儿童不要玩火。 ⑤ 燃放烟火爆竹要注意场所。 2. 学校防火: ① 严禁学生携带烟花爆竹入校。 ② 不要乱烧废物。 ③ 实验用的易燃物品要妥善使用。 ④ 经常检查电器。 ⑤ 设置消防器材,不破坏消防器材。 ⑥ 宿舍的安全防火。 3. 公共场所防火 学生要做到: ① 不携带烟花爆竹到公共场所。 ② 不准玩与火有关的游戏。 ③ 不准学生在山林野炊。 (二) 灭火基本知识 1. 隔离法:将着火物移开,不与其他物品接触。 2. 窒息法:隔离空气接触火,用干粉灭火器、砂、湿棉被等物灭火。 3. 冷却法:用水、灭火器将火冷却。 4. 报警:火警电话119。报警要报清失火地点街道名称。 火灾自救与逃生 学生应沉着冷静,采用科学的自救措施逃生。 1. 井然有序撤离火场,不要大声喊叫,以防吸入烟雾窒息。 2. 弄清楼层通道,不要盲目乱跑、不要盲目开门。 3. 冲出楼房,要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低势跑行。 4. 楼梯火小,就冲出去,火大就用绳子、被单等从窗口、凉台上滑下。 5. 身上着火,要脱掉衣服,或在地上打滚压灭火。

四.卫生防病饮食安全 主要是肠道、呼吸道。 (一) 预防传染病 1.常见传染病的传播途径与预防知识。 传染病传染的三个基本环节: ① 传染源:病人、病畜、老鼠等 ② 传播途径:空气、食物、土壤、昆虫 ③ 易感人群:少年儿童是易感人群 2.预防肠道传染病 ① 注意传染源,发现病人及时治疗,与病人密切接触的要检查。 ② 切断传染途径:加强环境卫生、保护水源、厕所清洁。 消灭苍蝇、老鼠。 饭前便后要洗手。 ③ 预防接种疾苗 3.预防呼吸道传染病 发病因素:气温低、室内活动人群聚集。 人受凉,抵抗力低,易感染。 预防方法: 病人隔离 不随地吐痰 教室开窗通风换气 4.预防虫媒传染病 狂犬病 乙型脑炎 由动物传播 虫子传播 5.预防非典 早报告 早隔离 早治疗 勤通风 勤打扫 勤洗手 勤锻炼 勤消毒

五.个人家居安全 1. 安全用电。 2. 雷雨时不要打电话。 3. 个人在家要关好门窗。 4. 对陌生人来访不要随便开门。 5. 陌生人强行闯入,要跑到窗口,大声叫喊。(打110电话) 6. 外出游玩要告诉家长行程去处。 7. 陌生人称家中有急事,要先打电话与家长联系落实。 8. 不单独与陌生人同乘无人看管电梯。 9. 不把家中钥匙挂在胸前。 10.不搭乘陌生人便车。 11.开车的陌生人问路要保持距离。 六.玩耍时安全 1. 不要盲目从高处跳下。 2. 不要在阳台、走廊把身体探出太多。 3. 不要盲目模仿电视武打危险动作。 4. 不玩发射撞击玩具。 5. 做家务要防烧伤、烫伤

④ 中学生法制小常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年成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年成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⑤ 中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

首先要明确安全教育目标,让学生认识校园安全隐患。掌握安全知识,培养学生“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意识。
内容方面:
一.校园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可请学生列举一些现象)
1.学生集会、集体活动、课间活动的安全隐患。
2.学生饮食、就餐的安全隐患。
3.学生交通安全隐患。
4.校园隐性伤害的隐患。
二.学生集会、集体活动、课间活动中应该注意的安全事项。

上下楼梯要注意什么?

1、不要因为赶时间而奔跑。
2、在人多的地方一定要扶好栏杆。
3、整队下楼时要与同学保持一定距离。
4、上下楼时不要将手放在兜里。
5、不要在楼道内弯腰拾东西、系鞋带。
6、上下楼靠右行。
集体活动中要一切行动听指挥,遵守时间,遵守纪律,遵守秩序,语言文明。

六.小结
生命是美好的,生活是多姿多彩的,而要拥有这一切的前提是安全。所以我们一定要时刻加强安全意识,努力增强自我防范能力,作到警钟长鸣!

⑥ 中学生安全教育知识

小学生安全教育儿歌

少年儿童 祖国明天 家国期望 贤孝儿男

日常言行 理应检点 放学排队 不可散漫

横过马路 礼让当先 绿灯可行 红灯当站

宁停三分 万勿抢先 遵守纪律 才成方圆

上下楼梯 应靠右边 谦让有序 甭挤甭赶

阳台栏杆 切莫摇攀 生人诱惑 切莫轻信

歹徒害人 花样多端 电力设施 切莫乱攀

遇有故障 电工去办 万勿乱摸 引发祸端

嬉戏玩耍 应有节制 适当游戏 益智体健

夏日暴雨 雷电频繁 高物树下 千万莫站

冬日天寒 柴草燥干 点荒烤火 酿成火患

烧毁财产 犯法住监 喜庆节日 安全当先

燃放鞭炮 易发伤残 燃煤取暖 窗莫封严

空气流通 才没危险 险房废窑 记着莫钻

生活恶习 赌博吸烟 既害身心 又讨人嫌

关爱你我 亲密无间 尊老爱幼 世人称赞

立报国志 做新英贤 邻里称颂 美名永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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