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莘县雁塔的舍利塔
位于原朝城县兴国寺(今舍利寺粮所)院内。塔与寺均建于金代。塔基专占地250平方米,高属50米,塔中有大小石匣,分别装有佛骨和舍利子;塔北有殿房数十间,寺外庙田上万亩。清康熙年间塔已半毁。至四十年代塔与寺均毁。据考,该寺原为一方名刹,僧众达数百人,影响方圆数百里。寺内碑碣。清朝郎中阳谷柴世需赋有舍利塔诗,现录以助文:“浮屠特地起,千载镇东州。立马一登眺,郊原万里秋”。
❷ 谁认识山东省莘县舍利寺的李柱流,她在三里营上的初中,认识的麻烦你告诉我她的联系方式
我是莘县的。
❸ 莘县舍利寺电费网上怎么查询余额
光交过没查过
❹ 莘县舍利寺中学7年级4班成绩排名
你好,对来于这个问题,
各种源考试成绩(及分数线、入取查询、考试试题及答案等)只可能在当地官方网上查到,即使有的社会网也能查(如sina、people、qq、examda等网站),也都是链接过去的,在其它地方官方网上是不可能查到的(因为它们也有自己地区的考试及相关查询),若在当地的官方教育网、招考网、信息网(各地的叫法不同,看其网的主办单位是否是当地的教育局)查不到或没有,就是还没出来呢,什么时候出来(各地是不同的),多关注对应考试的新闻或文件通告(有的网页中能看到),请耐心等待;不要轻信网上不负责任的各种言语,以免误事和后悔。
❺ 山东省莘县古城镇舍利寺东街村45号户主是谁
这个你可以去山东省莘县古城镇的派出所去查询。派出所的电脑上都有登记的,可以开放性的查询。
❻ 莘县古城舍利寺怎模样
还行啊,以前是镇一级的,现在不是啦。
❼ 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舍利寺贾庄村附近地图
贾庄村
地址:聊城市莘县
❽ 聊城莘县里舍利寺起诉归哪管
当事人可以参照以下规定确定法院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