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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师市区级评先名单

发布时间:2021-01-12 03:40:32

⑴ 家教是灰色收入吗职业是学校老师,教育部貌似规定老师不能家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指教师为本市范围内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职教师。前款所称教师包括民学校教师。第三条本法所指有偿补课包括:1、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的有偿补课;2、教师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及各种形式校外补习班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3、教师利用职务之便相互介绍、提供补课生源或为其他教师、校外学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取利益;4、教师其他违规有偿补课行为。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从重处理:1、教师将正常教学时间内应教授的教学内容留到有偿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此吸引、强迫学生参加其组织的有偿补课的;2、教师因学生不参加其组织或介绍的有偿补课而不公正对待学生的;3、教师组织有偿补课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第五条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个人或社会培训机构,供其举以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活动。学校、教师不得参与各种有偿补课的宣传、组织活动。学校不得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第六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由所在学校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按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学校可根据情况将当事人调离教学岗位,或由学校申请、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将当事人调离原单位。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部门三年内不得聘其担任中高考、学科质量检测的命题人和市、县(市、区)两级学科中心组成员,不得聘其担任市、县(市、区)两级名特优教师评选、学科竞赛、教科研活动评比、职称评定的评委。2、依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法》,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从事有偿补课被查实一次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查实两次的,给予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的处分;查实三次的,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直接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相关处理规定的,按有关程序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条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本规定第六条处理外,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给予免除职务处理。特级教师、拔尖人才、名校长、名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其他称号获得者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本规定第六条处理外,由学校报请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或有批准权限的相关部门取消其称号及待遇。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第八条学校是治理教师有偿补课的责任主体,自接到教师有偿补课线索起,应立即进行调查,在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应按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学校做好教师有偿补课的查处工作。公学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拟给予第六条第二款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民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拟给予以上处理的,由所在学校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对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监管不力、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被查实的学校,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不认真查证教师有偿补课行为或不及时按规定处理有偿补课教师的学校,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取消学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综合督导不得定为优秀,校长及其他责任人员的绩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级,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民学校有以上行为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学许可证。第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治理教师有偿补课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第十条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⑵ 新安县仓头镇孙小林中学教师,2013年通过中学高级教师

仓头中学位于新安县东北部,仓头镇镇东,是仓头乡移民区划调整后新兴的一所初级中学。办学力量雄厚,环境优美。现在有两座教学楼,师资力量丰富。
仓头中学位于新安县东北部,是仓头乡移民区划调整后新兴的一所初级中学。1999年8月开工建设,2000年8月建成并接纳首届学生。另有同名中学鲁山县第十二初级中学(原名仓头中学)创办于1969年,学校占地12139平方米,建筑面积5586平方米,现有15个教学班,1000名在校生,63名教职工。
学校教师学历达标率100%,其中本科学历10人,全国劳动模范教师1人,高级教师2人,一级教师22人,市级文明教师2人,省、市级优质课教师4人,发表获奖的教研论文300多篇。学校具有完善的办学条件,图文并茂的文化长廊,内容丰富的校园橱窗,草绿花艳的优美环境,为师生营造了良好的工作、学习氛围。
学校以“学生成才,教师成长,学校成功,家长放心,德才并重,社会满意”为办学宗旨,在教学管理方面,推行了“三层连环管理”,(学科组目标管理,年级组承包管理,教务处量化考评管理)并开展“三课,三研究”活动,(优质课,观摩课,示范课,研究教材,研究学生,研究教法)大力提倡课堂教学改革,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向课堂45分钟要质量。在教师管理方面,实施了“名师带动”工程,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公开课教学,优质课评比,基本功大赛,经常组织教师外出学习进修,邀请著名教学专家来校指导教学,以此来开阔教师视野,提高教学艺术。在学生管理方面,学校施行了“三级值班”制,(学校联合值周、科室值班、年级组教师值日),并以争创“十星级文明班”为载体,实施了德育系列化工程,坚持每周一升国旗,利用国旗下宣誓,聆听国旗下演讲,开主题班会,学校广播、家长学校等构建德育网络,学校每年都举行全校性的歌咏比赛、体育运动会及书法、绘画、朗诵等比赛项目,通过一系列的学生活动和评先评优工作,培养了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勤奋上进的学习习惯,取得了显著的教育教学效果。
由于学校管理到位,校风正,学风浓,学校中招成绩连续五年稳居全县同类学校前3名,连续五年获全县教育质量评估先进单位,并先后获得“市级文明学校”、“市级规范化管理学校”、“市级体育达标学校”、“市级卫生先进单位”。

⑶ 沈阳13名在职教师暑假违规补课被查处。其中有11名教师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取消三年内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

沈阳教师假期补课13名在职教师暑假违规补课被查处.
市教育局有关人士表示,自全市教育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来,绝大多数教师能够认真遵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违规组织、参与社会补课的教师明显减少,群众投诉明显下降。但仍有一小部分教师置国家、省、市规定于不顾,顶风违纪,因此受到了严肃处理。全市教育系统广大干部教师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违规补课教师 违规事实 查处单位 处理结果

沈东中学教师王永新 7月27日,违规参与某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补课 经沈东中学研究,报大东区教育局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沈东中学教师张霞 7月27日,违规参与某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补课 经沈东中学研究,报大东区教育局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东北育才学校教师杨君 7月31日,违规参与某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补课 市教育局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取消三年内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东北育才学校教师王忠信 7月30日,违规参与某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补课 市教育局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取消三年内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第一中学教师牛庆伟 7月25日,违规参与某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补课 大东区教育局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取消三年内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市第四十三中学教师王丽岩 7月27日,违规参与了家长组织的社会补课 皇姑区教育局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取消三年内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市第四十三中学教师关莹 7月27日,违规参与了家长组织的社会补课 皇姑区教育局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取消三年内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市第二十中学教师霍建华 7月31日,违规参与某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补课 和平区教育局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取消三年内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市第二十中学教师白雪峰 7月31日,违规参与了家长组织的社会补课 和平区教育局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取消三年内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市同泽高级中学教师谷凤军 7月31日,违规参与某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补课 沈河区教育局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取消三年内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市第八十二中学教师付瑶 7月30日,违规参与了某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补课 沈河区教育局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取消三年内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市第一四九中学教师张艳玲 7月24日,违规参与了某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补课 沈河区教育局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取消三年内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于洪区川江小学教师何淑彦 7月23日,何淑彦及其爱人在家中违规对学生补课 于洪区教育局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取消三年内各级各类评优评先及晋升上一级职称资格

⑷ 什么是治理教师有偿补课的责任主体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师为本市范围内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职教师。
前款所称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有偿补课包括:
1、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的有偿补课;
2、教师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及各种形式校外补习班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
3、教师利用职务之便相互介绍、提供补课生源或为其他教师、校外办学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取利益;
4、教师其他违规有偿补课行为。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从重处理:
1、教师将正常教学时间内应教授的教学内容留到有偿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此吸引、强迫学生参加其组织的有偿补课的;
2、教师因学生不参加其组织或介绍的有偿补课而不公正对待学生的;
3、教师组织有偿补课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第五条 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个人或社会培训机构,供其举办以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活动。学校、教师不得参与各种有偿补课的宣传、组织活动。学校不得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
第六条 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由所在学校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按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学校可根据情况将当事人调离教学岗位,或由学校申请、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将当事人调离原单位。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部门三年内不得聘其担任中高考、学科质量检测的命题人和市、县(市、区)两级学科中心组成员,不得聘其担任市、县(市、区)两级名特优教师评选、学科竞赛、教科研活动评比、职称评定的评委。
2、依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从事有偿补课被查实一次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查实两次的,给予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的处分;查实三次的,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直接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相关处理规定的,按有关程序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本规定第六条处理外,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给予免除职务处理。
特级教师、拔尖人才、名校长、名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其他称号获得者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本规定第六条处理外,由学校报请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或有批准权限的相关部门取消其称号及待遇。
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 学校是治理教师有偿补课的责任主体,自接到教师有偿补课线索起,应立即进行调查,在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应按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学校做好教师有偿补课的查处工作。
公办学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拟给予第六条第二款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拟给予以上处理的,由所在学校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对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监管不力、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被查实的学校,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不认真查证教师有偿补课行为或不及时按规定处理有偿补课教师的学校,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取消学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综合督导不得定为优秀,校长及其他责任人员的绩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级,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民办学校有以上行为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治理教师有偿补课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⑸ 有在农村连续工作满18年,现是城市教师.可评高级教师吗

现在强调支援农村中小学教育,所以有一些鼓励政策。但是各地的政策并不完全一致,要参照当地的优惠政策才行。以下是河南省的相关政策(节选):
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出台了关于印发《河南省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中详细规定了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以下简称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现摘编如下:

【实施办法】
一、交流范围
教师交流轮岗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专任教师。在现所在学校连续任教达到6年及以上的专任教师原则上均应交流轮岗。
校长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或6年后,原则上应交流轮岗。校长、副校长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连续任职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延长。校长、副校长每次交流的年限按照职务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
以下人员可不纳入交流范围或暂不纳入交流:
——男超过55周岁、女超过50周岁的教师,任职不满一届的校长可不纳入交流范围。
——现承担学校特色课程、重大教科研项目的领衔教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暂不纳入交流。
——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或患病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可暂不纳入交流。
——已有两所以上其他学校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的教师,或曾在农村学校工作6年及以上的城区教师,可暂不纳入交流。
对上述暂不纳入交流的对象,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
二、交流方式
县(区)域内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原则上在本县(市、区)公办学校进行。按照相关规定,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工作,重点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有镇区和乡村学校的县(市、区),重点推动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交流轮岗;没有乡村学校的市辖区,重点推动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向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校长教师交流原则上在暑假期间进行,交流人员应于每年秋季开学前安排到位。
1、指导性交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校长、教师队伍建设需要,提出校长教师交流计划,将应交流教师指标落实到学校,安排校长教师在城区学校和农村学校之间交流,在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交流。交流时间一般教师不少于3年、校长不少于一届。
2、校际协作交流。根据多元合作办学等工作实际,以“名校集团化”、“城乡互助共同体”、“联盟学校”、“双向对口支援”等形式进行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交流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具体方案由合作学校制定,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3、城乡挂职交流。选派城区优秀校长到农村学校挂职锻炼、同时选派农村学校校长到城区优质学校挂职学习;选派城区优秀教师到农村支教,选派农村学校教师到城区优质学校跟岗学习。城乡挂职交流工作分别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挂职交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
4、个人申请交流。不在交流范围或可不纳入交流范围的优秀教师,本人自愿申请要求到异校交流的,经现所在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交流。
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校长、骨干教师一般在县(市、区)域内进行交流,普通教师一般在就近片区内进行交流。
上述骨干教师系指获得省特级教师,县级及以上名师、优秀教师、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荣誉称号的教师。
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它交流形式并组织实施。
【保障机制】
建立和完善教师交流激励机制。各地要对积极参与交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教师,在评先评优、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等方面给予倾斜。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在任职和参加各项评优评先活动时,有异校交流工作经历和业绩要作为优先考虑的依据。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职称)须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的经历。校长教师交流到异校工作,应保留其在原学校所聘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在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内,具备中、高级教师职务(职称)资格未聘任相应职务(职称)的教师交流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可优先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对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交流后在农村学校中、高级岗位任职满3年的,由县(市、区)实行统一考核,对其中考核优秀的,可在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内高聘一级。对在农村学校工作满20年的教师,可优先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城乡之间或跨区域交流的校长、教师,在学校制定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时,给予倾斜。
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交流校长教师的生活、交通等补助,其待遇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摘自《河南省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指导意见》

⑹ 学校老师评优评先不公平到教育局哪个部门去告

可以到教育局人事股反映情况。最好有书面材料和相关资料的照片或者不公平事由版。

教师权也可以在当地政府留言网留言,政府信息办工作人员会按照留言归类将所反映的事实转发到教育局,由教育局出面调查和公开答复。

希望问题中描述的教师还是在政府留言网站留言吧,给予自己一些回旋的余地。

⑺ 深圳教师考试查验材料无法提供聘任合同怎么办

深圳市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临聘教师的聘任与管理,维护临聘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公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统称学校)临聘教师的聘任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临聘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临聘教师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与分类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临聘教师应按岗位设置聘任。学校应按照教育规律和教学实际,在“事业编制”的15%—20%。市、区财政行政部门按编制拔付人员经费,临聘教师工资在空编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临聘教师工资在空编教师招考的,可根据工作年限、获奖情况、专业技术资格和学历享受有关待遇,具体办法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鼓励聘任学校聘任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退休教师。
第六条 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聘教师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聘任
第七条 学校因教师脱产进修、长期病假、产假、支教以及教学任务非正常增长等需要安排教师的,可以聘任临聘教师。

第八条 招聘临聘人员应当主要面向就业困难的本市户籍人员,确因需要而不限于本市户籍人员的,市属事业单位应经所属行政部门、区属单位应经区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 应聘教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具备所聘岗位规定的学历条件和专业技术资格;
(三)男性年龄在65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拟聘任人员的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应当与工作岗位相适应;
(四)取得教师资格证;
(五)无刑事犯罪记录,品行端正。
第十条 聘任临聘教师应当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聘任学校根据工作情况需要聘任临聘教师的,应当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计划和招聘方案,招考计划和招聘方案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二)招考公告的发布和考试的实施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区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执行,其中岗位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公告中注明;
(三)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将名单报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区临聘教师名单应于每年6月和12月报市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聘任学校报送临聘教师招聘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招聘岗位;
(二)招聘理由;
(三)招聘条件;
(四)聘任时间;
第十二条 符合本市职员选聘政策条件的人员应聘临聘教师的,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聘任。
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退休教师应聘临聘教师,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聘任。
第十三条 因不可预见原因导致学校教师不足的,学校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自行招聘符合职员选聘条件的人员作为临聘教师,并按本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市教育、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聘任
第十四条 聘任学校应当与聘任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任。聘任学校应当在签订后5个工作日将《深圳市聘任临聘教师情况汇总表》报所属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聘任学校与拟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应当使用深圳市中小学临聘教师聘任格式,且不得改变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审定的招聘计划规定的条件。深圳市中小学临聘教师聘任格式由市法制会同市教育、人事、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聘任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
(二)临聘教师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工作量、工作标准;
(三)聘任学校提供的工作条件;
(四)临聘教师的工作福利待遇;
(五)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聘任学校和临聘教师约定的其他内容;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聘任的期限由聘任学校根据临聘教师的岗位工作任务情况确定,订立固定,一般期限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也可以订立完成一定教学任务为内容的,期限可依据教学任务完成的情况确定,但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聘任学校首次聘任的临聘教师,可以规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聘任期限内。
第十七条 聘任终止条件出现的,即行终止。
聘任学校按照招聘计划仍需招聘临聘教师的,聘任期满后临聘教师经考核合格以上,且双方愿意续聘的,可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签聘任。
在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的临聘教师聘任,在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到期且需续聘的,应当参加市、区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临聘教师招聘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续聘。
第十八条 临聘教师在聘任期内被聘任学校招聘为职员的,其聘任同时终止;临聘教师在聘任期内被其他事业单位招聘为职员的,其聘任须履行至该学期结束或期满方可终止。
聘任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聘教师可以单方解除聘任: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依法服兵役的;
(三)聘任学校不履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临聘教师合法权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的其他情形。
临聘教师根据前款规定解除聘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告知聘任学校;在试用期内的应当提前3日告知聘任学校。
第二十条 临聘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学校可以单方解除聘任:
(一)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学年内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
(二)因违反纪律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有违法行为,不宜继续在聘任学校任职的;
(五)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的;
(六)在聘任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七)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八)因编制发生变动以及约定的解聘条件出现,致使无法履行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任学校因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而单方解除聘任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临聘教师。

第四章 工资和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临聘教师的工资,由聘任学校依据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岗位的性质、工作量、临聘教师的专业技术资格等级、教学绩效考核等各方面综合情况,与临聘教师协商确定。

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临聘教师的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年限和岗位等因素制定临聘教师工资调整方案。
第二十三条 临聘教师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聘任的约定参加深圳市员工相关的社会保险,享受有关保险待遇。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 聘任学校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临聘教师进行考核,建立以聘任的为基础,以试用期考核和聘任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临聘教师的考核以聘任为依据,根据临聘教师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临聘教师的考核应当有所教学生的家长代表参加。
第二十六条 临聘教师考核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临聘教师聘任期内的考核结果,作为其续聘、工资、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临聘教师在本市教育教学的评优评先活动中与聘任学校职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 临聘教师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临聘教师履行聘任满1学年以上,被聘任为学校职员的,可不再实行试用期。
第三十条 临聘教师符合我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享有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方面的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临聘教师与聘任学校因聘任程序或聘任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6月26日起施行。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聘任的临聘教师,不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聘任期满后终止,不得续聘。
自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学校的雇员编制不能用于聘任临聘教师 。
本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聘任的雇员从事教学工作的,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可以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其管理工作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⑻ 学校老师评优评先不公平到教育局哪个部门去告

一、直接向局领导反映情况;
二、也可以向人事科、纪检检查室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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